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10-20 09:16:01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典)经济法论文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法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经典)经济法论文15篇

经济法论文1

  一、《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存在的基础

  1.历史渊源。从历史角度出发,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诞生,是源于马克思法学思想,在早期,马克思是致力于法哲学思想的研究,试图建立相应的学科系统,而对于经济学的研究,其出发点与归宿在于针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进行彻底批判,以此来服务于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理论体系的搭建。而基于法哲学思想形成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对法律本质的彻底揭示,就需要从市民与社会角度出发,以经济学分析来实现对阶级利益的剖析,因此,实现法哲学思想体系的搭建,就需要以经济为基础。

  2.现实基础。基于《资本论》角度出发,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对相应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进行分析,而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随之产生的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针对这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能够将法所具备的一般性质进行定位,同时也能够为进一步明确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同时,在《资本论》中,相应的经济法学思想在各卷中均有体现,而本文则是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一维度出发,针对《资本论》中的经济法学思想进行了简要的剖析。

  二、《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的体现

  1.《资本论》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基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下,针对公平与效率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则是基于简单商品交换这一基础上展开的,而商品本身首先是具备了使用价值,并能够与另一种商品使用机制进行等量交换,在存在这一关系时则形成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其它商品能够作为该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则就意味着能够实现相互的替代,或者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大小相等。这就意味着在不同商品间的交换上,需要以等价交换为基础,首先,意志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即一方不强迫另一方从事违背其意志的活动;其次,这种意志上的平等是具体的,它反映在经济关系上,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平等。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角度下,所谓的效率指的是:在社会总生产中,相应的生产效率,而基于社会总生产角度下,其又存在着广义与侠义的区别,因此,这就促使效率也具备了宏观与微观值分别。自此过程中,当资源配置能够满足社会总资本在生产这一需要,则就意味着相应的资源配置具备了效率性,但是,如果相反则至少意味着相应的效率偏低。而基于资本生产总过程的基础看,所指的是侠义的生产过程,这就意味着微观效率直接影响到了宏观效率,且二者间成正比关系;简而言之,也就是在微观效率越高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对于生产者而言,所获取的利益也就越大。基于此,在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公平与微观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

  2.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既统一又矛盾。从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出发,公平与效率间呈现出了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因为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实现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在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条件下,逐渐形成了资本家与工人、资本家与资本家以及工人与工人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被马克思阐述为:马克思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基于同一阶级内部,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而在对立的阶级之间,相应的关系是对立的,这一阶级对立关系的产生,是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所引起的。因此,马克思是从阶级角度看待公平与微观效率关系的,基于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最终是归自己所有的,此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在社会关系中,只存在商品生产者这一个阶级,因此,相应公平与效率自然就是统一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系,对立阶级的产生下,实质上是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而要想占有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以提升剩余价值,就需要提升劳动效率,进而致使公平与效率间产生了矛盾。

  3.公平与效率的经济法学思想。究其经济关系的本质,实则是就是经济利益的关系,而基于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差异性下,就促使相应的生产关系随之产生了差异性,在经济关系中,其所体现的是这一利益体系中各方利益的分配与矛盾,基于马克思的法哲学体系中,其最早是从生产方式变革这一角度出发的,基于劳动异化下将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过程进行揭示,而在整个异化的过程中,其实质是利益分配与争夺的过程,基于唯物史角度下,马克思提出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最初都是基于利益这一基础进行外显的,这就将利益定位为社会中一切行为的动因。而在利益关系中,法的融入则能够实现对矛盾的缓解,因此,法的重要性也就随之凸显。法律的调整坚持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事实上现在讲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而所谓的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则是借助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针对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同时兼顾对公平性的考虑,避免因顾此失彼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当下的中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协调推进而言,《资本论》经济法学思想的分析具有以下幾点现实意义:

  1.顺应生产关系的变革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最大的特征是转型,包括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结构、政府职能转型及社会结构的方方面面。转型期的生产关系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中,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经济法律制度确认、维护新产生的生产关系。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对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推进,对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显得尤为必要。

  2.顺应发展的需要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要想促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就需要提高社会生产效率,而基于市场经济下,其本身所存在的竞争性本质为提升效率奠定了基础,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竞争的本质是对利益的争取,在市场经济却不具备实现公平分配的功能,因此,要想兼顾公平与效率,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前行,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介入。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公平倾向社会成员利益平等化,但却容易忽视社会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效率强调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却容易忽视利益差别的扩大。所以只有协调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四、结语

  《资本论》 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政治经济学巨著, 更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 其中蕴含的丰富而科学的经济法学思想。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马克思的法学理论可称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参考文献:

  [1]薛伦倬著:《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 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2]马克思著:《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曾小彬:“公平与效率及其相互关系”,《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4]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5]余斌、樊志:“从《资本论》看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晋阳学刊》20xx年第6期.

经济法论文2

  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要求作者同时用中外文不加注释和评论地简要说明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本课题的意义;②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了什么重要结论;④有何独到见解或创新;⑤主要结论、方法的.理论和技术水平;⑥应用前景。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口录式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目录

  应将论文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标明其首页页码。

  符号说明

  解释论文中所用符号表示的意义、单位或量纲等。符号说明主要为帮助阅读论文,如论文中没有采用符号则该部分略去。

经济法论文3

  如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而市场经济本身在发挥自身的各种优势的同时避免不了出现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这就要依靠经济法的规制。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特别是和市场经济最密切的经济动因,对经济法的完善,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经济法的产生的研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此处的经济法是指什么,经济法可以指经济立法,经济法律,经济法部门,但是现行的通行的说法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本文仅以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做简要分析。仅仅就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来讲目前学术界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一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这种观点表明:由于在19世纪末西方各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导致了社会市场的大变革,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的经济职能发展起来,同时也使经济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发展起来。

  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进化和发展,自然经济时期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虽然当时也存在商品交换,但是这种交换仍然是为了当时人们自身的生活发展需要,与现在的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国家介入市场很少,一般都是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并且维持自身的平衡关系。由于在无形之手自身调节的初期并没有出现大的经济危机,因此人们认为市场自身调节是万能的,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正是形成于此背景之下。但是如上所说,工业革命的完成使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商品交换日益发达社会生产的规模也迅速扩大,新的生产部门也不断涌现;社会的分工和协作也变得更加分明。随之而来的市场经济的自身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例如垄断机构的出现,由于市场竞争本身就是优胜劣汰所以在竞争中占优势的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依靠自身的优势会越来越强大,这种结果就是大企业逐渐控制整个行业。另外,市场主体存在的营利性使得这些主体很少涉足盈利较少的行业,但是它们的发展滞后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市场的本身也具有滞后性和盲目性这些导致了许多企业无法对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以至于影响了许多市场主体的发展,甚至影响了国家经济的运行。这些弊端慢慢显露,最终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彻底击败市场万能的神话。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怎样才能正常?国家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作为最高权威的代表,作为最有力量的代表自然由国家出面对经济进行调节和维护。①资本主义国家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了国家干预,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并且自然神作为经济主体对那些很少有人涉足的行业开始经营,并站在全社会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这也是凯恩斯的主张,但是和市场一样国家调控也存在着许弊端,并由此给西方的经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的滞涨和经济危机。当时许多经济学家都对政府干预失灵原因做了分析具体有以下:(1)国家干预人为因素较多,并非单纯的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国xx的官员、政治家们一般是国家干预政策的制定者,他们多数是为了自己在政治上的利益,这种追求政治利益的做法有事甚至对市场经济起到相反的作用。(2)国家干预易产生寻租行为。现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之后资本家就多了一获取利益的道路,这种寻租行为通过寻求政府保护来牟取不正当利益。(3)国家调节成本较大,国家调节要成立职能不同的政府部门,难免会有官员冗杂的现象。(4)政策的执行和制定都是由人进行的,难免会有一些滞后性或者是受人的技能和思想观点的.局限。综上,资本主义国家又有重法的传统所以自然会寻求这样一条法制定法律的道路来规范国家对市场的调控,因此经济法的诞生也成为必然。此处的经济法指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而不是经济法律的颁布,且此处仅从经济动因或者说市场原因对经济法产生做了分析。

  除了漆多俊等法学学者们所认同的经济法的产生的经济动因在法学界还存在其他学说,例如以史际春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家们所主张的“战争需要说”②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发端于战争,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家为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制定了许多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因此他们认为经济法是战争的产物。用现在的观点来看此种学说只是为当时的经济服务的,但是制定的时考虑的其他社会因素极少。在学界还存在着危机对策③说,此处不再具体分析。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法的产生还有其社会基础及其他因素,而本文仅就经济原因简单分析。

经济法论文4

  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末期,国家教育部门便依照国内的社会以及经济情况,在高校之中逐步的开展了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在历经了近30年的实践以后,高校对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更加的重视。由于近年来高校不断的扩招,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由之前的精英教育逐渐的转变成了大众化的教育,导致非常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到市场之中,同时造成了大学生就业率出现严重的下降。而为了可以更好的应对目前市场上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高校不仅增设了就业指导的课程,同时也开始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因此,对于学校来说,应当培养学生具备对知识以及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促使学生不断的创新,提升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所以,不仅应当增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同时还要把创新创业课程和其他各学科的课程相互融合,确保学生从思想上树立创新创业思维,让学生进入社会以后可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问题

  1.创新创业意识相对薄弱

  即使高校大力的推行创新创业教育,不过很多的学生依然保持着较为保守的思想观念,他们普遍认为上学的主要目是能够获得一份较为稳定、高收入的工作。而且,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时候,依然侧重于将创新创业教育当成是学生就业指导中的一个环节,仅仅就目前所面临的就业形势以及市场环境进行分析,对学生进行就业技巧的教育与培训,却未能从提升学生创新精神以及创业意识方面入手。个别的学生进行创业的过程中,仅仅是停留在开个网店或者经营微商等层面,未能真正的涉及到实质性的创业领域之中。

  2.不具备创新创业的配套设施以及氛围

  很多的学校进行创新创业教育的课程安排过程中,主要设置职业规划课程,并未构建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创新创业条件,导致对学生的一些创新意识以及创业行为不能加以引导,严重的制约了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而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时候,还是采用的传统课程教学方式,单纯的'讲授理论知识,不能有效的引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导致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不足。

  3.缺乏法律法规意识

  现阶段,对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同时大部分学生自己未能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创业时,未能重视经济法之中的相关法规,在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将会导致其创业过程面临极大的风险。

  二、创新创业教育和经济法专业课程的融合

  1.对课程内容进行精选,更加的突出企业法以及合同法

  在市场之中,对各种经济关系加以调节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同时经济法也是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会计审计等多个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内容非常的繁杂,其中包含了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票据法等等多种法律法规,包含的内容极为的广泛。所以,在开始对企业法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应当使学生带着创新创业的目标完成学习任务。而学习完课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以团队的形式进行分组,不同的团队依照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作为指导,构建属于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接下来,教师便会讲解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并且在学习的过程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真实的环境,让学生在前期所建立的企业之中互相的签订合同。不同的企业之间还会出现一定的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是所有的知识点均在课堂上进行讲解,一些未涉及的知识,学生可以通过主动查询资料、求助老师等各种方式进行学习。而当课程涉及到哪一环节时,便针对这一环节中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让学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处理各种问题。

  2.案例化教学贯穿整个过程

  通过应用案例教学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由于经济法课程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规,所以任何的章节均能找到非常典型的法律问题。在进行相关知识点的讲解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的法律问题案例,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在进行创业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让学生能够通过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3.创业团队化教学

  进行课后作业的布置过程中,应当全面的考虑学生具体的学习情况以及学生所拥有的精力大小,并且还要和开展创业活动的具体需求更加的契合。进行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初始阶段,便依照自愿的方式将学生划分成不同的创业团队,今后的学习均是围绕着不同的团队进行。每一个团队要求均成立自己的企业,不同的人在所建立的企业之中担任各自的角色。例如,在进行企业的章程拟定过程中,依据建立企业的正规法律程序,团队需要准备所需的工商注册资料。在依照不同创业团队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教师加以审核,若是发现问题,向学生提出异议,让学生进行修改。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内部以及不同的企业之间无法避免的要出现各种的争端,要让学生能够采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纠纷。

  三、结语

  综上,通过创业化的教学实践活动,可以让学生更加的了解不同专业的需求以及市场的需求,增强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让学生拥有更强的学习热情,同时还提升了学生的沟通能力以及协作能力。让学生对创业项目进行全面的探究,培养了学生的创业梦想,强化了自身的创业能力。

经济法论文5

  金融法的价值有很多,但最核心的价值还是安全价值。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研究金融法的安全价值更加有了现实意义;但我们不局限与单单研究金融法,我们还要分析经济法的安全价值。经济法的安全价值主要指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价值。金融法安全价值是经济法安全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研究金融法,为经济法安全方面的立法、政府干预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法的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要确立价值,首先要确立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行为者努力奋斗所要实现的目标,凡是前进方向要达到目的的任何活动,都是价值定向的活动。”[2]法价值评价标准包括内在标准与外在标准。内在标准是主体所参照的内心依据标准。[3]

  一、金融安全价值的提出

  (一)金融安全价值的研究意义

  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随着金融活动的发展和金融功能的深化,金融创新产品的增加,金融对经济的反作用越来越显著,金融功能发挥的好坏已成为直接影响经济能否平稳发展的重要因素。历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在金融创新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金融危机对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伤害不亚于一场战争,波及面可能是整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金融。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如何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金融完全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前一段时间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安全这一金融法价值命题的提出得到广泛的关注。这两次金融危机均没有对我国造成毁灭性的危害,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市场还没有完全的开放,特别是资本项目没有开放,并不是我国金融安全已经打到了很高的水平。相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我们可以简单的回顾一下经济自由与政府干预关系的发展史。

  20世纪20年代以前,整个经济市场信奉自由竞争理念。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处于鼎盛时期,他反对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只是守夜人角色。积极创造的态度内在地要求自由,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表现和实现。为此,人们往往将“自由”与“竞争”,合称为自由竞争。[4]

  20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繁荣,刺激了股票投机活动,导致股市泡沫。以1929年11月21日股市暴跌为导火线引发了1929-1933年的大危机。1930-1933年有9096家银行破产,相当于1930年初银行总数的36%,银行总存款下降了39%。[5]人们对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优点产生了怀疑,凯恩斯主义成为主流的经济理论。凯恩斯主义认为,没有监管和无法控制经济的不稳定性是大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预。

  现在来看,货币主义者强调更自由的市场竞争力量的效率,认为强加于竞争行为的限制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当。随着金融创新的剧增,旧的限制金融竞争的法律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失去效力,一系列促进竞争的法律逐步推行。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由限制竞争的干预制度转变为鼓励竞争的政策。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6]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如何避免我国金融体系受到外力的冲击,以及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现在金融经营者过度的追求金融经济价值以及效率价值,但是我们应该固守金融安全价值,保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不能盲目最求经济效益。

  二、金融安全的概念

  梁勇、卢文刚等学者认为金融安全的概念是以国际关系学的角度提出的,即作为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一部分。

  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7]

  刘沛、卢文刚认为,金融安全是指一国经济独立发展道路上,金融运行的动态稳定状态。并指出“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8]

  金融安全应当是动态发展的随着经济发展的安全状态。因为经济运行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安全以及反馈机制运行良好的基础上的动态均衡,安全状态的获得是在不断调整中实现的。[9]

  三、经济安全概念

  首先使用“经济安全”概念的官方报告是1980年日本政府发市的《国家综合安全报告》,在该报告中经济安全与军事安全等并列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10]冷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的军备竞赛被以发展经济为主的综合国力竞争所替代。经济发展成为国家政策的重点,维护经济安全已成为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与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11]

  对经济安全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种角度来理解。微观经济安全有经营者权益安全、消费者权益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安全。民商法以个人经济生活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商法以促进微观经济安全为主导。民商法的局限性表现为:对于市场短期性、直接性的天然缺陷引起的各种危机(如各种经济危机、金融危机),民商法无法以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原则加以防范与化解,民商法只局限于个人,而无法照顾到整个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而这些危机却往往会给一个国家的经济根基造成致命打击。

  宏观经济安全即国民经济整体安全,它包容了微观经济安全。它既可以促进国民整体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又可以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经济法以国家整体经济为本体,较之民商法,经济法因其本身的特征直接影响宏观经济安全。

  四、经济安全价值的体现

  我们从经济安全的内容中可以看出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部分,甚至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金融安全

  金融在世界各国的特殊地位及金融业对一国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强渗透能力,一旦金融失控势必造成整个经济体系的失控,引起社会的不安定性,因而金融问题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类是市场性风险,它纯粹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即使是成熟的市场、规范化的经营也有不可避免的正常风险,如利率和汇率等;另一类则属于经济体制或机制性风险,它是由于市场经济机制不完善或尚未根本建立,规则不清,国家监督不力,不确定空间增大而导致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犯罪风险、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12]后者必须通过金融法来加以控制,为此,应尽快完善有关金融立法,完善金融业自身风险防范系统,同时增强对市场本身引发的风险的心理、经济承受能力,减少风险冲击,确保金融安全。

  (二)基础产业安全

  产业安全面对的风险是“产业空洞化”,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已有产业处于衰退阶段,而新的产业还没有得到发展;或者新的产业发展不够充分,不能弥补已有产业衰退的影响,造成经济陷入不断下降,甚而萎缩的现象”。[13]所以我国一定要注意产业的发展和布局。

  (三)投资安全

  国家应开放多元化的投资途径与渠道,引导投资方向,完善法律规范投资程序与条件,成为化解该领域高风险、增加外来资本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力。

  (四)价格安全

  五、经济法安全价值与金融法安全价值的关系

  金融安全问题是在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提出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日益自由,金融活跃和创新不断高涨,金融投机风潮不断发生,一个个国家接连爆发金融危机。经济危机连锁反应的从一个世界影响到另外一个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每个国家面对经济危机都不会独善其身。在这样背景下,很多国家纷纷关注金融安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体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金融安全运行的体制能够维护和促进一国金融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个安全的、有效的金融体制绝不是一种随意的安排,它也并不完全受制于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它是决定于一国产业结构的选择。然而,金融结构的安排又会反过来影响一国产业结构的形成与发展。

  因此我们要注重经济法中的安全价值以及金融法的安全价值,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安全价值的建构,立法的必然性,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这些也是与经济法的其他价值是相通的。从一个部门法来看整个法律部分的价值,是很有意义的。

经济法论文6

  【摘要】

  混合式教学法是将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结合、将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充分结合的新型教学理论。笔者通过对课程网络资源的整合、“微课”的运用以及“模拟公司”、“模拟法庭”的开展将混合式教学法运用于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在实践基础上,对于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如何进一步应用的问题,笔者从“微信公众号”在教学中的运用和如何科学制定课程实践环节的标准化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

  混合式教学;经济法;模拟法庭;微课;微信

  一、混合式教学理念的提出与发展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的生成、发展、获取与应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变化,许多新的学习方式与教育理念应运而生,E-learning这个名词由美国学者JayCross于1998年最先提出,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者在对E-Learning的不断完善和改进中提出了混合式学习(Blendinglearning)的概念。所谓混合式学习,就是要把传统学习方式的优势和E-Learning(即数字化或网络化学习)的优势结合起来一种学习方式。我国长期以来倾向于“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方式,比较容易忽视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等方面,培养出来的学生比较缺乏批判思维和创造力。创作精神、创新能力与合作精神被认为是21世纪人才应当具备的最重要因素。西方教育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学中存在“重学轻教”倾向,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不够牢固。可见,单纯的“以学生为中心”或“以教师为中心”都有其弊端,课堂中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并不是要排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而是要突出教师在课堂组织上的主导性。因此,将中国传统的“重教轻学”与西方片面建构主义理论所导致的“重学轻教”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基于“主客观统一”认识论和“主导—主体相结合”的教育思想基础上的科学建构主义理论体系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混合式教学不是信息技术与课程的简单整合,是强调要利用信息技术营造一种理想教学环境,以实现能支持自主探索、多重交互、情境创设、合作学习、资源共享等多方面要求的新型学习方式,从而把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使课堂的教学结构发生根本变革,使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落到实处。

  二、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践与经验总结

  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主要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涵盖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实务性很强的内容。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普遍采用了多媒体和案例教学法,但主要的方式还是老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课,师生互动比较欠缺。因此,为提高教学质量,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了十几年经济法课程教学工作的专业老师,于20xx年开始混合式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教学尝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教学经验。

  1.在教学理念上完成从“我教了什么”到“学生学会了什么”的转变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会按照教学计划讲授每堂课的知识点,教师会在乎我今天教了什么,有没有完成课程的计划进度,所以在课堂上容易对学生进行“知识的灌输”。混合式教学的课堂首要目标是学生学到了什么,掌握了什么。要了解到学生的掌握情况,就要通过充分的课堂讨论和学生发言包括练习等方式体现出来。为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笔者设计了这样的教学流程:在每次上课前,教师通过网络将讨论内容发给学生;上课开始后,学生按小组对制定内容(通常是案例分析)在组长的负责下进行讨论,然后选出代表总结发言;最后是教师评议。在整个过程中,教师要发挥课堂主导作用,认真倾听学生的发言。

  2.开展“模拟公司”、“模拟法庭”的课堂实践在讲授《公司法》的主要理论内容后,要求学生通过网络和实践调研的方式,到真实的公司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在课堂上开展“模拟公司”的实践。将学生分组,一般7-9人为一组,要求学生“自主创业”,拟定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等。这种实践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公司实务操作能力。模拟法庭是法学类课程实践环节的常用形式。在开展“模拟法庭”时,教师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教师选择适合的案例,通常选择经管类学生较为熟悉的公司企业、合同类的典型案例;第二,给学生充分的庭前准备。因为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应提前熟悉诉讼流程,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者播放庭审视频,也可以布置学生事先自行查找资料及学习;第三,做到全员参与,角色互换。一个学期可以开设2次模拟法庭,第一次担任审判员的同学,在第二次模拟法庭中可以担任原(被)告或诉讼代理人,总之,要求每一个学生要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体验不同的角色定位;第四,教师的全程指导和总结评析非常重要。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法官或律师到现场指导;第五,每次模拟法庭,要求学生写作相应的诉讼文书,最后每个小组装订成“模拟卷宗”。

  3.微课的适当运用微课的特征是“短小精悍”,即时间短、内容精炼,主要围绕小知识点或教学环节展开,满足了个性化学习的教育需求。经济法课程中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比如公司的`法律特征、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内容可以通过制作成微课的方式,供学生课前或课后观看。线上的微课学习在教学中只是处于辅助的地位,经济法课程的混合式教学,还是应该以面对面的授课为主。

  4.课件与案例数据库等资源的建设与共享通过毕博系统的建设,可以实现课程资料的线上与线下共享。教师可以先将自己的资源诸如:课程信息、教师信息、教学进度、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等上传到后台资源库,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课程平台进行学习和交流。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在于案例教学的设计,案例的选择、问题的提出与解答都需要教师的精心设计。

  三、对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如何进一步应用的反思

  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践确实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和教师的课堂互动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如何进一步有效推进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质推进,笔者有以下两点反思,期待可以在以后的教学中探求出更完善的方案。第一,微信公众号在混合式教学中的运用问题。在移动学习的需求下,微信作为一种专注移动终端功能的软件,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应用创新空间。上海交通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发布的《20xx年中国大学生媒体使用习惯调查报告》显示,超九成中国大学生每日使用互联网时长超过2小时。大学生在上网期间用来查找学习资料和学习专业知识的不足10%。通过微信公众号,使用者可以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信息,通过标题加图片的推送,可以让学生在极短的时间内了解消息的主要内容,每次推送的知识点阅读时间3分钟左右。微信公众号的合理运用可以增加学生在上网期间学习专业知识的时间,比较符合当下大家都习惯于“碎片化阅读”的时代背景。当然,对微信公众号在课堂教学中的使用问题,目前褒贬不一。眼下,为了克服学生的“手机依赖症”,老师往往视手机为课堂教学的“敌人”,因此,手机作为现代化的通讯工具本身不是问题,但如何合理利用手机资源确实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论证的问题。第二,课程评价体系的标准化问题。混合式教学更加重视过程评价,重视学生的实践表现,教师可以通过期末考试给学生以总结性评价;教师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借助相关技术,可以根据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以及参与学习活动的积极性给予学生形成性评价;另外,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完成作业、参与学习活动的情况以及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进行自我评价。对于形成性评价的考核标准比较难以量化,通常会带有教师很强的主观性。在高校管理越来越要求指标体系标准化的今天,教师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评价体系设计也是一个难题。

经济法论文7

  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核心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论经济法的边缘 论文。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法学论文《论经济法的边缘 论文》。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

经济法论文8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不断的进步,一片和谐的景象笼罩着我国的各行各业,这也使得我国的很多领域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经济法在这种环境下慢慢的开始被人们重视起来。如果在市场经济下没有经济法的支持,那么经济的发展是非常困难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下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的法律,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发达国家来讲比较低,很多行业的发展还不够完善。由于经济法是对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规范,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完善经济法,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法的地位,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经济法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并且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一些改进的措施,希望能够帮助完善我国经济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经济法诉讼;独立性;经济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不断的完善,经济法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立起来,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始时间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较晚,经济法的内容也相对比较落后,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内容和概念上的争议,目前很多经济学家对经济法的内容有很多的建议,造成我国的经济法不得不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在经济法制定之初就有很多专家学者过于重视经济法诉讼模式,而没有把握好制定经济法的最终目的。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经济法诉讼是保证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市场经济建设还是国家的经济建设中都离不开经济法作为支撑,同时经济法也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法从制定到颁布以后一直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市场经济中体现出来的,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甚至造成很多经济法诉讼的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在实际的市场上经济法受到的限制很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维护和作用很小,到目前为止经济法的问题都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还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针对以上问题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经济法诉讼的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使得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得到很好的发展和维护,才能使得经济法在社会上被更多的人重视,使经济法诉讼的职能部门得到相关的权力,职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这样才能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稳步前进。

  一、我国经济法诉讼的模式分析

  (一)经济法的民事诉讼

  目前很多经济学家都针对民事诉讼发表自己的观点,之所以阐述他们自己的观点是因为在很多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出现很多的经济法不健全的现象,其中包含很多的.经济诉讼没有真正的得到解决。目前经济法诉讼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保证经济民事诉讼能够得到真正的解决。

  (二)经济法的综合经济诉讼

  在我国20世纪末才出现经济法诉讼,在当时属于综合经济法诉讼,很多的学者开始纷纷对综合经济法诉讼阐述自己的观点,通过研究发现,当时这些学者的共同观点是能够通过多种的经济法诉讼的模式来充分的解决经济的纠纷。但是事与愿违,由于案件的内容多样而且案件也比较深,造成后期的综合性经济诉讼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样就造成了很多案件都开始进入一种僵持的阶段。在当时的经济诉讼案件中最多的是消费者的经济诉讼,由于消费者是商家的上帝,如果消费者诉讼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就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三)经济法的独立诉讼

  在经济法中最受争议的是独立经济法概论。但是目前很多学者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得出结论是独立经济法概论将是以后经济法发展的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西方一些国家在独立经济法概论上都有深入的研究,由于我国经济法制定较晚,加之我国的经济结构不完善造成我国的经济法目前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着经济法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开始凸显出其优势,势必成为以后发展的一个趋势。目前来看只有经济法诉讼独立才能使得市场的秩序得到稳定,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的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我国经济法可诉讼性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法诉讼的权利缺少细化性规定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经济发展越来越迅猛,这样就使得传统的经济法诉讼权利规范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诉讼要求。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人权理念较高,使得经济法诉讼开始呈现宪法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我国国情原因,经济法并没有制定详细计划,而且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诉讼的区域范围和诉讼管理的内容,这样就造成很多消费者去法院提交诉讼案件时会使得法院工作人员以诉讼管辖范围不正确或者是诉讼的内容不明确而不受理案件。通过仔细的研究发现我国现在的经济法诉讼并没有一些细化的规定,经济法相关的诉讼管理体系也不健全,很多司法部门的管理相对混乱,而且这种现象还非常严重。针对以上现象我国的司法体系必须进行不断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须让经济法诉讼的权利独立化、强制化,这样才能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才能使我国的经济法内容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使经济活动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经济法司法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不健全,很多问题凸显,这样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由于经济法是一个特殊性的法律体系,其对社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自从我国的经济法颁布以后就开始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诉讼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很多政府部门经常会干涉经济法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会造成一些司法部门在进行案件审核时出现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在经济诉讼的执行环节往往也会受到一些政府部门的干涉,这种现象严重的影响了经济法的公平性,也严重的违反了我国法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如此下去经济法在很多人们的心目中就是一个幌子,无法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权威。除此之外,经济法的诉讼和政府的一些司法机构存在非常严重的脱节,无法充分的发挥出经济法的可诉讼性。

  (三)经济法诉讼过程中存在职能缺位

  检察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检察院的职能是对我国的公民和国家进行监管。由于检察院的职能对诉讼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院的监督管理职能非常重要。目前在实际的情况下只有人民检察院有诉讼的权力。对于公众违法经济活动的行为及有损经济法设立等现象缺乏检查机构的重视。政府检查机构严重缺乏经济法诉讼缺位现象,进而使得经济法诉讼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解决我国经济法可诉讼性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经济法诉讼的立法性

  在我国很多经济法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有经济的主体作为支撑,这种经济主体不但享有一些权力还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的过程要建立起经济法的诉讼模式,打破传统的模式,不断的完善以经济为主体的诉讼法。利用经济法的内容来完善和规范市场。不断的完善经济法体系还能帮助公民行使自己的主权,同时他们也积极的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在经济诉讼过程中一些问题,能够实现对经济违法中的有效惩罚。

  (二)扩大经济法诉讼原告范围

  经济法诉讼的原告范围扩大可以有效的提高经济法的有效运行,在经济法诉讼的原告不能仅仅局限直接利害的群体,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或者是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这样就可以扩大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比如:在社会上的一些组织和人群或者是消费者等等都有权利去诉讼。只有扩大了经济法诉讼的范围才能保证经济法的可诉性,才可以不断的转变经济法的诉讼模式。目前经济法的很多条理对诉讼人的权力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济法在可诉性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当积极的出台一些措施或者规范,以此来完善经济法的诉讼制度。

  (三)确立经济司法的独立性

  在经济法诉讼的中要保证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只有保证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才能避免一些政府部门干涉经济法诉讼,才能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避免在经济法诉讼中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由于行政诉讼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干涉,而经济法诉讼的过程中一些司法机构往往是被诉讼的部门,因此会导致政府干涉诉讼,这样就很难达到真正的公平性。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具备独立性,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的公平,在以后的法律体系制定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改革,保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才能真正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保证公益诉讼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的经济诉讼中公益性诉讼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这种诉讼的过程中往往会需要花费很多的资金,如果这些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那么在后期的公益性诉讼就很难实施。因此要针对公益诉讼制定完善的诉讼体系,保证公益性诉讼中当事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得当事人勇于承担一些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诉讼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只有不断的去完善经济法的诉讼体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活动稳定的进行下去,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稳定增加。同时在经济法诉讼的过程中要避免一些政府部门的干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法的公平性,才能树立起经济法的威严,使得我国的经济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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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贺敏.我国经济法诉讼的反思与再定位.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4).

  [6]王新红、傅强.关于建立经济法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10(3).

经济法论文9

  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包括惩罚性赔偿和鼓励性规范,其中,对市场主体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发展,鼓励和奖励措施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总结经济法律文本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认识奖励制度对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经济法中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的基本规定

  经济法本身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像传统的公私法律那样主要通过限制和禁止做某种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①。经济法一方面通过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作为某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对此进行肯定性评价或者奖励来促进市场活动良性发展。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当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鼓励性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其中,有许多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业促进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当中隐含了许多关于经济法鼓励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保障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促进国民经济从总体上稳定、协调和发展②。经济法的这种调整对象及基本任务,决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又采用大量鼓励性规范和奖励制度,以引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倾向于减少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运用柔和的经济鼓励措施和奖励机制来进行管理,比如,国家鼓励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通过一些奖励措施,激励个人对企业、集体进行监督,有效且顺畅地实现了其预想的经济管理目标。

  二、经济法中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经济法论文10

  一、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商管理活动,是一个在遵循效益、规则、权责、人本、系统等理念基础上,通过协调组织内部利益关系和组织外部利益关系,以实现具体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自觉过程。一般来说,在工商管理活动中,效益是管理目标,规则是管理依据,权责是管理手段。工商管理活动中,如果缺乏规则意识和依据,权责就无法落实,人本思想就会落空,管理系统也将出现紊乱,最终还会导致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难以完全实现。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科学化,必须首先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规则化。应该注意的是,在规范工商管理活动的各种规则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显性的和刚性的规则是法律,因此,实现工商管理活动规则化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法治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于各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之能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法治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内外高等学校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育中,都趋向于将与工商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课程确定为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基础课程。只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同国家和地区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律课程的名称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英、美等国高校一般称该课程为“商法”,我国香港地区高校则称该课程为“香港商业法”。但是,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高校开设的该门课程的课程性质和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不存在根本性差别。

  我国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多设置了经济法这门课程,但是各高校对于该课程的课程性质和基本内容的认识却不尽相同。有的高校认为,该门课程虽然在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但是该门课程的性质是法学类专业的专业课程,所以应当将法学类专业同名课程的基本内容进行移植,才能作为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此外,各高校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的高校将该课程视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选修的专业课程,有的高校则将该课程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必修的专业课程。

  20xx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结构及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宄”课题组,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性质,以及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研宄,确认经济法这门课程是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专业基础课)。目前,虽然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已经确定,但是,我国工商管理教育界对于该门课程的课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宄还是较为薄弱的。其表现:一是对于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的研宄还欠深入,二是对于该门课程特有的教学方法的研宄也很不足。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影响了各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该课程的教学质量,也制约了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目前较为迫切的任务是,在对该课程基本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深入研宄的基础上,要深化课程基本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我国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宽基础、懂经济、知法律、会管理、善创造、能应变”的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目标的实现。

  二、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本内容的改革

  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课程,虽然在课程名称上仅有一字之差,但是这两门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课程性质上属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使工商管理类各专业的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具体问题的能力。后者在课程性质上属于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使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够较为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问题的能力。由于经济法课程与经济法学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不同,因此这两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简单地将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移植于经济法课程之中。当前,有必要以经济法课程自身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为根据,以从事工商管理类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在充分考虑法律科学与管理科学、经济科学的关系的基础上,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进行改革,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该课程的教学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偏离的状况。

  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经济法基本内容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但远远超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范围。其基本内容涵盖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以及国际民商法等学科领域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体来说,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导论,介绍法理学基本知识、民法基本知识、经济法基本知识。第二,市场主体部分,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三,市场行为规制部分,介绍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四,宏观调控部分,介绍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分,介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三、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当前,我国各高校使用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该门课程教材的名称不统一。有的称为“经济法学”,有的称为“经济法学概论”,没有体现该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也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教材的名称难以区别。二是该课程教材的内容与工商管理类专业其他核心课程的内容缺乏清晰的逻辑联系,仅仅是对与工商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的简单罗列,并且教材中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各自为政”,“深浅不一”。三是该课程教材的内容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并不完全法学的思维逻辑”,而且也未符合工商管理类学科所特有的思维逻辑,教材内容的表述没有考虑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商管理类学生学习该课程的难度。四是该课程的教材内容的介绍一般都是简单地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的逻辑上的归纳和演绎,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导入和实际案例的解析。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重新编写该门课程的教材。首先,应当将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定名为“经济法律概论”,以体现该课程的课程性质,使之鲜明地区别于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学”教材。其次,要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与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体系,以使之与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种具体法律知识融为一体,相互支撑,相互衔接。第三,教材的表述应当“深入浅出”,体现工商管理类学科所特有的思维逻辑,符合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征,使工商管理类学生能够较快地掌握教材的基本内容。第四,该课程的教材还应当将法律条文、法理、实例联接成一个契合体,让学生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理解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并且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该门课程的教学方法也必须在原有的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长期以来,在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教师习惯运用的是“一言堂”式的传统讲授教学法。近年来,各高校的经济法课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传统讲授教学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扬弃,开始实施案例教学法。但是,目前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只是简单地将案例置于讲授的内容中,作为辅助讲授内容之用,并非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为目的,没有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因此,要充分吸纳传统讲授教学法、自学指导教学法、讨论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合理内核,对传统讨论教学法进行改造和创新,使之成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所特有的教学方法。

  讨论教学法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辨明是非或获取新结论为目的,把学生组织起来,激发思维,各抒己见以取得共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双向式的,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进行积极主动的思考,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是一种较为先进的教学方法。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可以将讨论教学法作为基本教学法,而将案例纳入课堂讨论的对象(即将案例教学法纳入讨论教学法之中),并适当吸收传统讲授教学法和自学指导教学法的合理因素,构建一种新型的讨论教学法,实现该课程的教学方法的全面创新。

经济法论文11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大量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义越来越重大。

  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但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但是经济法师资力量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

  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但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内容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内容针对性较弱。

  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内容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内容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内容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通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接受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积极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经济法教学可以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例如可以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但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但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形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能力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进步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术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管理类的学生面对经济法的课程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其课程目标不能过于简单化也不能像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过于复杂化。其目标的应设定为学生理解并掌握基础的经济法律规范,使所学的知识为其经济活动和管理服务。因此,经济法的课程非常有必要进行重新规划。在课程的安排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启蒙课程应设定为《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包含了经济法中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不要求知识的深度,可以作为学生法律的启蒙书,为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二是,教授通用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该课程主要是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具体法律法规。

  是各个专业都可以学习的经济法律课本。三是,专业选修的划分。经济法的选修课拥有不同的子模块,例如:《宏观调控法》 《市场管理法》等。各个专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修。

  (二)提高教学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 ,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

  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内容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内容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能力、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解决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内容。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内容。

  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一般情况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同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

  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 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总结知识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但是要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识记忆和能力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能力测评方面,教师可以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己搜集解决方案,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能力,增强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括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通过学生解决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决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量,符合科学主义发展观。

经济法论文12

  经济法是中等职业院校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意义重大。本课程与会计、税法等相关学科的联系紧密,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的特点,几乎涵盖了所有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而由于经济法课程知识点分散且以条目形式呈现,因此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塑造新的课型,引导每一位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体验式教学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身经历和充分参与的过程中获得感悟和经验,理解并建构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中职院校的学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学训练,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而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更侧重于理论教学,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规范很难理解和掌握。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授课方式,运用体验式教学方法不仅能使经济法教学与中职学生的特点相适应,在体验的过程中体会经济法的复杂性、强制性,让学生在课堂中“亲临其境”,并且通过亲自实际操作和体验,引导学生走近经济法,热爱经济法。

  一、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必然性

  (一)经济法教学模式必须服从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中小企业会计岗位及相关岗位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经济法作为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与其他专业的经济法公共课相比有其特殊性,其开设目的是针对会计专业职业岗位需求,着重要求学生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最终以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会计人才为目标。因而,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经济法教学模式必须服从于中职会计专业人才定位。

  (二)经济法教学必须紧密联系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特点。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对复杂,但传统的课堂教学没有与该课程的特性相对应,与会计电算化专业自身对经济法的要求没有紧密衔接。教师在教授过程中更多的是侧重于理论教学,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和理解。而中职院校的学生基础知识总体薄弱,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效率低下,理解能力有待提高。而会计电算化专业强调在实践中综合运用会计专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要求学生能够运用会计和法律知识技能初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交叉问题,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这就要求经济法的教学必须紧密联系专业特性,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用性强的特点。

  二、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方式

  (一)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模式是经济法课堂中最常见也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利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事例进行教学的方式。主要是运用基本的经济法概念和原则运用具体案例分析,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结合现代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比如运用多媒体、三维动画、视频等选取合适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案例的选取要贴近现实,源于生活,例如针对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需求,在全面系统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内容、历年考题重点,搜集整理既适合课堂教学又具有针对性、代表性的课程案例,增加实务案例的分析。教师在课堂讨论中也要因势利导,做好启发、引导、点拨的角色,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使教师与学生真正的互动起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课堂气氛,提高教学质量。案例教学模式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剖析枯燥的经济法条文和理论,可以促使学生自身去挖掘、体验真实案例,从而提高学生分析、独立思考、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二)角色扮演模式。

  角色扮演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授课模式,主要通过学生在课堂中扮演一定的角色,由一个被动的听课人转变为积极的参与人,从而获得较为真实的现实体验。比如教师在课前事先布置前置任务,要求学生充分做好课前准备,比如预习课本知识、准备情景模拟材料、分配好角色提前演练,让学生根据课本内容设计场景以小品形式展现出来,让学生扮演一定的角色,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参与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在游戏式的教学体验中获得体会教学内容,理解所学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如在讲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时,可以让学生扮演投资人、工商管理人员、税务人员等角色,让学生个体充分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这对于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具有十分明显的成效。

  (三)实训教学模式。

  中职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因此教学过程中教学实施环节的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尤为重要。实训教学基地的设置正是为教学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场所,比如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校外实训基地等。在充分利用校内实训室的基础上,引进相关软件,创建仿真学习平台,在应用中充分考虑教学内容与实际情景的结合,利用软件让学生在模拟系统中完成各类操作,切实体验整个流程,模拟真实环境,完成实践活动,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导,强化质量,提高教学效果。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让学生走出去,比如组织学生到人民法院旁听相关经济案例的审理,现场观摩学习,学生可以利用在校期间获得理论知识基础上,切实感受真实的案例,从而加深内容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体验式教学将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学生被动接受转化为学生在生动形象的场景中自我体会、自我思考、自我升华及锻炼,进而转化为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甚至会达到终身受益的程度。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使用充分展示了丰富多彩的教育资源,适应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对打造学生正确的行为模式、人生价值目标的实现及完成教育目标具有突出意义,是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教学模式。

经济法论文13

  摘要:经济法和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本文从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的互补性入手,谈谈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发挥的作用。对经济法和民法的研究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区别;互补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在价值取向方面不同

  民法的本质是公平和自由,它追求的是平等的原则,民法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意思自治,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的出发点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民法对私权有着充分的保护。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民法所确认,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确认了对主体的充分尊重。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个人经济利益有着极大的追求和兴趣,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民法中所提倡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是在市场本身调节不灵的情况下,国家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是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二)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方法方面不同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以最大限度的追求个人的自由、平等为核心追求,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经济法具有公法性,它对于违反经济法内容的行为给予制裁,这种制裁包括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对于一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经济法有事也会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经济法与民法在利益本位方面不同

  现在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责任主要是社会责任,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坚持总览全局的观念,通过对市场经济下的各类主题的行为,意志和利益的协调,来达到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目的。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法,它强调意思自治,主张自由、平等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民法的形成与发展在冲击封闭的封建经济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主张社会资源的自由分配,这种资源分配模式极大的激发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是,民法也有不完善的部分。

  二、经济法与民法在价值上具有互补性

  经济法和民法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最重要的两个法律。如果市场经济中只有民法的话,那么会导致市场经济的失灵,而经济法可以弥补民法的不足,克服市场经济中宏观运行的盲目性和市场竞法对市场争无序性。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法不能避免和民法联系在一起,也跟不能去排斥民法,经济法不但需要民法的功能帮助其调整,而且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的局限性其根本不能离开对民法的依赖,经济法的许多调整方法正是借助于民法来实现的,借助于民法这个间接手段来实现调整的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民法和经济法是相互补充的,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相互交叉的。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结点。

  (二)民法和经济法是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互补。,民法非常注重个人的权利,它是以个人的权利为本位的,这体现了民法对个人利益的关注,而经济法则注重社会的利益,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种关注体现了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终关怀。

  (三)民法和经济法功能的互补主要表现为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互补。民法主要追求形式意义上的公平,而不重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形式意义上的公平使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平均等地占有使用处分生产资料,并根据这种权利来进行交易活动。我国创设经济法有着明确的目标,具体而言就是维护实质公平,补充因民法追求形式公平忽视实质公平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四)经济法与民法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如今社会,各种经济组织日益的壮大,尤其是企业间的合并,这种合并促使了垄断组织和跨国公司日益壮大,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后果就是普通民众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冲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垄断和兼并产生的消极影响无能为力。同时,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促使下个体只注重追求自己最大化的利益,而那些利益小的和没有利益的产业就会没那么多的人去投资,而这些利益小的产业和无利益的产业又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这种情况下的市场秩序便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这种状况产生的严重后果就是会导致市场秩序的失控和失灵,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经济法的介入来调整民法的不足。经济法的调整与国家的调整具有同一性,经济法的有效调整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只有在经济法的调控下才能较好的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标和追求。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质在于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实质公平,而民法所主张人人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宣言只不过是形式上的公平正义。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越来越复杂,面对这种复杂的局面,我们要把经济法和民法中的利于经济发展因素发挥出来,不仅注重经济领域的实质公平,而且要重视经济领域中的形式公平,把两者有效统一起来,多方面、深层次的助我国的经济走出泥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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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沈敏荣.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J].《现代法学》,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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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4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摘 要 经济法的价值以及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基本问题。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理念不加区分,或者觉得没有区分的必要,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的价值是不同质的两个概念。解读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明晰其中的内涵,有益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丰富和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理念的不同学说,认为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理念是不同质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构成体系。

  关键词 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价值 法的价值

  作者简介:杨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我国对法的价值理念的探讨相对滞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说:“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会阻碍经济法学作为专门的法学学科所具备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论证和理论引导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经济法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思想、内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我品格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彰显。此外,经济法学界在国家干预的能力边界、干预方式以及干预度的把握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以及责任等经济法的重要范畴问题上之所以存在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乱,与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不足不无关系。因此,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对经济法价值理念求得的基础上。” 因此,没有统一、合理的理念价值体系,经济法注定是没有精神追求、注定是灵魂缺失的。价值理念关系到经济法学科建设的一个本源性问题。

  一、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的关系

  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界一个至今存在分歧和争议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

  在经济法学界,很多时候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区分。在将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的理论中,李长健教授认为: “任何一项现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 持有同李长健一样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他们认为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并没有实质区别,二者可以相互替换。

  (二)法的价值理念不同说

  江帆教授认为:尽管人们经常会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上采用法的理念、价值理念、价值,价值与理念的涵义确实相近,但仍然需要将它们分别而论,其认为法律的理念应该是高于价值的一个上位概念,可以界定为“某类价值的终极指向”。 李昌麒教授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当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范畴,它具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层面上的含义。而经济法价值则仅仅属于价值论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质说中,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客观说。但是,价值也并非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对价值的判断本身也含有主观认识在理念,因此,价值更应该是主客观的统一。另外一种是不同层次关联说,价值虽然具有客观属性,但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程度离不开人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理念本身的一种主观的观念,它是对事物应然状态与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观属性。但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它并非单纯的主观存在。法的理念应该高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正确的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

  二、经济法理念及其体系构成

  所谓“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它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认知或观念。

  (一)经济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观点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干预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二)经济法理念体系构成不同观点

  目前在学界就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上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一元论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际春教授,他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实质公平正义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等都是其表现形式。 二元论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认为,经济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经济法理论中最深层次的固有本质,如果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加以考察,就应该将经济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贯通,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灵魂所在。 持有多元论观点的学者较多,其中单飞跃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认为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公平发展。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定义及体系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诸多学说的基础上,我倾向于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经济法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是经济法活动的最高原则,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以及指导思想等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经济法理念具有宏观性、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存在性。实质正义理念和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其它理念是这两大理念的衍生物。同时,经济法理念具有时代性,,其构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比如,以人为本、适当干预、可持续发展理念随着时代变迁得到确立。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实质正义。它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指向,也是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最高标准。主张形式正义的立法原则,忽略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导致了实质上的非正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民商法无法突破个人本位的现代性困境,对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更是力不从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经济法才得以产生。经济法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弱势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具体人格保护,并通过实质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价值的实现承担起了社会共同发展的重任,实现社会公正也成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指向和目标追求。由此可见,实质正义具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特质,它既是一种经济法内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种对经济法理论和法治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准则,是经济法最高理念。 其次,经济法理念的核心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的一种法律本位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逐步分化,社会的整体功能日益增强,社会利益的诉求及社会本位观念的形成是经济法兴起的社会根源,经济法是适应法律的社会化诉求而产生的,承担着实现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作为一种新型的基本法律理念,也决定着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发展走向。因此,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

  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醉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人本主义理念对我国当今经济立法和执法时间具有深刻的影响,因此,人本主义理念以及共生理念、和谐理念、发展理念等应贯穿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各项制度之中,因此,也具备经济法理念的基本条件。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家干预的增多和干预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增强,经济法必须规范国家干预的方式、干预的程度等。国家适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理念有利于经济法治的健康发展,但国家适度干预是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是一种派生的经济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经济法适应现实需求的一种体现,它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并与经济法的现代性相同。但可持续发展理念所蕴含的代际公平、人与自然和谐及持续性与整体性发展等思想是与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相吻合的。可持续发展是正义观和整体利益观的新发展。

  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最为本质的理解和把握。实质正义和社会本位是经济法最为基本的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和制度构建具有指导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理念不断发展和重视。

  三、经济法的价值

  关于经济法价值学界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事物客观具有的属性,是可供人们利用的功能、性能”,是一种客观存在,并据此将其与法的理念相区分;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经济法价值就是社会全体成员为了满足其需要,希望经济法应当具有的基本的形状和属性”。 也有学者将经济法的价值视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但是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部分即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工具性价值是为实现目的性价值应具备的基本属性,处于从属地位。

  在研究经济法价值之前,应首先讨论法的价值,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它法律一样,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只不过更多注入了社会性和经济性考量的因素”,赋予了特殊的内涵,而使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的价值链条中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这两个价值的中心价值地位得以凸显。 我认为经济法本身的价值是实质正义以及社会本位指导下的社会效率和社会秩序、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四位一体的和谐统一。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是主观性很强的概念,由于学者思考的问题角度不同结论自然不同,价值理念的研究仍是未完成工作,仍然需不断丰富完善。

经济法论文15

  经济法课程的开展是对高校当中人才培养的一种公选课程,也是对经济管理学专业的学生必修的一类课程,是对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的学生全面发展的一门重要课程。由于受到传统的教学影响,经济法的考核形式与之相差无几,最终使得经济法的考核与检验标准不能发挥其自身良好的作用,所以我们根据此考核问题和标准做出几点分析,同时研究出解决其分析的方式。

  一、目前我国经济法课程中存在的考核问题探究

  (一)经法法课程考核内容中存在性质认知偏差和重视程度不足问题

  由于当前学生所学的专业要去和学习的课程特点安排限制,经济法的课程在教学体系当中只能对其安排成为公选课程或者是选修课程,而课程的性质也就被定位成了对学生的考察课程,所以在此课程当中学生和教师对于课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存在着不少的偏差,认为这种属于考查课是无关紧要的课程,所以在这种认知下,无论是教师教学还是学生进行学习都存在着敷衍了事的心理。从而进一步的影响到了经济法课程的自身教学效果以及教学质量[1]。

  (二)考核方法单一缺失规范性

  对于传统的考核模式,经济法考核也不例外,无外乎开卷、闭卷和综合结业论文的形式,虽然这种考试制度也有一定的弊端,具体体现是一场考试卷决定了学生的成绩,以及学生自身的能力。无论是闭卷还是开卷考试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整体的效果,开卷考试学生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进行应付考试,而闭卷考试通常是学生胡乱的进行抄写,没有体会到其中考试真正的含义,这对整体的经济法教学课程的效果大打折扣[2]。

  (三)考核内容理论性偏重技巧缺失

  在经济法的考试当中,考试的内容基本上就与经济法教学相一致,大致的都是从简单的概念以及理论出发,对于其考核题型来说更是简单,很少会有真正的实践技能考核,这也就导致了学生在对于经济法的知识以及理论掌握的到位,但是却对于实际运用当中一窍不通,这样的考核标准以及教学模式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同时也导致了学生对于实际学习问题缺少主观意识。进而导致了学生掌握程度不足。

  (四)教育和考核内容缺失划分成绩规范困难

  在教育教学当中,学生的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方式是两个比较关键的部分,对于学生的考试是对教学成绩检验和评价的唯一标准。但是,虽然我国大多数的高校当中都实行教考不分离的教育模式,所以就导致了学生自身的成绩缺少真正的公平客观性,由于考题是教师所出,成绩也是教师所进行判定的,所以在对于学生来说这是很不公平的事情,而同时对学校来说这也是影响教育水平的一大客观事件,因为在教育当中学生整体的成绩都是由教师定夺的,这都导致了教学考核的科学合理性。

  (五)考核制度管理缺失人情化过重

  由于经济法的课程属于考查课,这也就导致了教学与学生都不重视此课程,特别是许多学校当中只追求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毕业工作走向问题,甚至是将学生的毕业率与教师相互关联,这就导致了学生为了得到更好地荣誉而在考试过程当中顶风作案。虽然各高校对于学生作弊现象处理手段都比较严肃,但为了考出好的成绩学生在考试过程当中时有发生作弊现象,同时在教师给分过程当中也过于放松,不正当的`教学模式和考试风气导致了学生不良风气的成长[3]。

  (六)忽视考核评价内容反馈工作不足

  在现阶段的考试当中,教师和学生都过分的注重考试成绩,而忽略了整体教学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也就间接的导致了成绩本身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足,在对于学生提出的意见关注度较少,使得学生在对于教师评价过程当中不敢真实的表达出自身的想法,同时教师也由于多种原因在教育过程当中不敢过分的管理学生,这都在一定的基础上影响了教育教学的发展。

  二、经济法课程考核完善对策

  (一)重视课程考核内容提升认识程度

  学校当中设置的课程考核是对于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检查,也是对学生自身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通过考核能够及时的了解教师在授课当中和学生学习当中存在的问题,这对提高整体的教学质量起着和重要的作用。同样对于经济法的考核和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只有重视课程标准,严格要求考核制度才能够准确的了解其真实的教育水平[4]。

  (二)推行教育和考核分立制度规范考核管理程序

  考核工作也是一项系统性质的工程,在前期的出题。中间的考试监督、后期的考卷审批都是其工程的一部分,也是其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读整体的教育考核规章制度节能型转变,改变传统的考试模式,实行教考分离的标准,就连组后的考试试卷的审查也应当进行分开处理,这样才能够更加直观也是更加客观的评价教学成果的依据。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实施教育改革。

  (三)完善考核方式构建健全的体系

  现阶段为了全面检验经济法教学课程成果,我们可以根据专业的要求进行不同的考核模式,通过对学生自身能力的培养而作为考核标准,改变传统的考试模式,从学生所获得的知识程度来进行评价,对于学生的成绩不能从单一的试卷成绩进行定论,可以分为多种课堂表现了综合评价,这样才能更好的展现出新的教学优点。

  (四)优化考核内容突出细节内容

  对于经济法教学课程所包含的范围广,同时教学课程过少,我们可以根据其自身的考试要求和教学特点进行统一的整改,优化教学内容,完善教育模式,对经济法的教学成果纪要满足当前社会所需,又要达到符合人才培养的目标。对于经济法当中所存在的法律常识以及不重要的内容可以变成作业的形式让学生进行自学。对于经济法核心的内容和理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学,特别是学生对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能力一定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在培养学生的过程当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从而提高学生自身整体的综合素质与应对社会的能力[5]。

  (五)规范考核流程严肃处理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经济法课程考核整体的公平公正性,在考核过程当中必须规范其考核流程和考场纪律,对于考试题目以及考试过后的卷面审查方面都要加强管理,防止漏题事件的发生,在考试过程当中要以监考人员为基准,对考试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要求,避免再其考试过程当中发生抄袭现象,对于作弊的学生一定要严肃处理。从根本上杜绝作弊现象,维护考场尊严和考试真实性。

  三、结论

  对于经济法的课程考核是整体经济法教学当中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前提。所以只有将经济课程的管理专业以及教师相结合起来,研究其最适用也最实用的课程教学标准,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和传统的考试制度,通过在考核当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和整体的教学效果,也是对实现经济法教学统一管理的战略性目的。

  参考文献:

  [1]李之琳.基于应用能力培养的经管类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以黄山学院为例[J].黄山学院学报,20xx,06:111-114.

  [2]梁静.以培养应用能力为导向的民办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再思考[J].知识经济,20xx,22:119-120.

  [3]刘艳.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J].时代金融,20xx,30:219+221.

  [4]孙峤.基于“能力测试”导向的建筑物理课程考核模式改革与探索[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xx,09:261-263.

  [5]高文铭.基于双核心能力培养的高职实践课程考核模式的实践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xx,1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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