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优秀)
现如今,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法论文1
1、为什么白醋能显字?
我看见书上说,白醋能显字,我不相信。白醋是白的,怎么也出不了字来,会不会书上说错了。哎!只有做了这个实验才能见分晓。我迅速找来一支蜡烛、一张A4的纸、打火机、毛笔、一瓶白醋。我先用毛笔沾了几下白醋,便在A4的纸上写了“光明正大”四个大字,一开始,上面有水印字,过了一会儿,上面什么都没有了,真是洁白如新。我想:这下字都没了,怎么会显出棕色的字来呢?不可能!不可能!我点燃了蜡烛,把纸放上去烤,开始差点把纸全烧了,我再一次小心翼翼放上烤,忽然,写“光”字的地方出现了棕色的一撇,我很吃惊,怎么会这样,明明没字的,怎么会出现了棕色的一撇。我接着烤,慢慢的“光明正”三个字都出现了,字是棕色的,有点黑糊糊的样子。写“大”字的地方由于烤得厉害烧破了没有显出来。原来,书上说得都是对的呀!据说过去传递情报,为了不让敌人发现,就用了这种方法,实在是很方便、安全。这样为什么能出字,我在书上一查,原来,白醋遇高温就像烧糊了一样,像印子上色一样。原来是这样啊!啊!原来科学奥秘是如此的神奇。从此,我对实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今后我将多做实验,揭开更多的科学奥秘。
2、树为什么涂白漆?
我有个吃完饭散步的好习惯,可是每当我散步时,总会看见路旁的一排排树都涂着一层白漆,十分壮观,可是树的底部为什么要涂白漆呢?想到这里,我便跑回家问爸爸妈妈,爸爸说:“是为了环保。”可妈妈说:“是工人闲的没事干。”
“真的是这样吗?”为了探个究竟。我来到大伯家,发现大伯家的后院里有两棵还没涂过白漆的树,还十分挺拔。于是,我动起了做实验的念头!想到这里,我便叫妈妈买来了一桶白漆,叫爸爸拿来了一把刷子,一切准备就绪,我便开始行动,像工人叔叔一样拿着一把沾着白漆的刷子,给一棵大树刷了起来。以后,我每天都到大伯家去看这两棵树。下面就是我的调查报告:
叶子:
五天后,刷着白漆的树的叶子变得更绿了。
同样,我还是在五天后观察了没有刷着白漆的树的叶子发黄了。
树枝:
三个星期后,我又看了看刷有白漆的树,发现树枝十分牢固。
同样我还是在三个星期后,发现了没有白漆的树的树枝,不怎么牢固,而且用力一折,就会断。
总结:事实证明了涂着白漆的树要比没有涂着白漆的树来的牢固。
“难道真的是涂着白漆的树好吗?”可我还是不相信,又找了百事通——电脑。从电脑中我知道了:原来树涂的不是白漆而是石灰,石灰具有一定的杀菌、杀虫作用,可以杀死寄生在树干上的一些越冬的真菌、细菌和害虫。冬季的时候,树上有些害虫会钻到地底下过冬,秋天的时候刷上了石灰后他们就下不来了,冬天就会被冻死。来年春天再刷一遍,地下冬眠后的虫子想爬上树为害就不容易了。因为石灰会使虫子脱水而死,所以他们都会远离。哦,原来是这样,怪不得每年秋季要给树涂上一层石灰。
3、铁片的秘密。
我们学习了《铁罐和陶罐》,知道了铁罐放在泥土里容易腐烂,我的脑袋里冒出了一个小问号:那么铁放在哪里生锈最快呢?为此,我反复思考研究做了一个小实验。
我事先准备了三个小铁片。一个放在温度低的地方——冰箱;一个埋进泥土里;最后一个放在盐水中。看看哪一种会更快使铁片生锈。一天下来。我来到冰箱,小心翼翼地拿出铁片,仔细观察起来,可铁片却一点儿变化都没有。我接着来到花盆前,挖出藏在土壤里的铁片,可结果仍是如此。最后我来到水杯前,拿出浸在水里的铁片,可也是一点都没变。这可让我纳了闷:“难道得时间长一点才能出效果?”我将信将疑地离开了实验地。几天之后,我又来到那儿,惊奇地发现在泥土里的铁片有一点点生锈,而在盐水里的铁片早已锈迹斑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带着这个疑问,我打开了电脑,才知道原来是原电池反应,离子导
电。因为两种金属通常是活动性不同的两种。以铁和铜为例。因为空气中有水分,水中通常容有酸性气体,如二氧化碳,铁片遇到酸失去电子成为铁离子,电子则通过金属移动到铜,再还原成氢气,形成一个原电子。这种反应成为析氢气反应。铁的这种腐蚀内称为电化学腐蚀,电化学腐蚀比一般的氧气还原性腐蚀速率更快。
从实验和资料中证明,盐水会让铁片更快生锈!
4、蚯蚓的再生能力有多强?
记得小时侯,我们常常去湿土堆的旁边抓泥鳅。记得那时蚯蚓被我们截成四五截后,竟然还在动。而且过了几天后,再去抓泥鳅时,蚯蚓有的已经死了,有的却钻进了泥土里。蚯蚓的再生使我们感到十分疑惑,但是我们请教了许多同学,他们也和我们一样不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因此,我们边决定研究蚯蚓的奥秘。
我在一本生物书中得到了许多答案:蚯蚓和壁虎一样,身体中包含着生物器官——再生器官,这一种器官能使蚯蚓在被分解后,分泌出一种黄色的带有黏性的物质把伤口包裹起来,所以蚯蚓又能再活下去。如果没有发现到蚯蚓的再生器官,蚯蚓的生存,死亡到现在也还是一个迷,于是我们带着工具兴奋地来到一条小沟里抓起了蚯蚓。我们首先来到一块比较肥沃的土地抓了两只蚯蚓把它放在木板上,然后从家里拿了一把锋利的小刀找蚯蚓的中间切割下去,蚯蚓被我们切成了两截,蚯蚓在木板上翻滚着,有时还会流出一些黏液,这些黏液对蚯蚓的伤口做了止血、回生的作用。蚯蚓在放出黏液的同时身体还会不断地收缩,最后包成一层壳。接着我们又把第二只蚯蚓放到木板上,用小刀截成四段,也是想刚才那样有的会动,有的不会动,也放出了黏液修复了被破坏的身体。
根据这些,我得出了结论:1.蚯蚓具有很强的伤口愈合能力。2.蚯蚓具有较强的再生能力、结构为简单的器官切掉后就可以再长出来。而结构较为复杂的器官切掉后,就很难再长出来了。
5、皮鞋为什么越擦越亮?
皮鞋为什么会越擦越亮呢?这个问题已经困惑了我很久。直到今天,我终于解开了这个谜。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一起去逛街,路过饭店旁边,我看见一位擦皮鞋的叔叔正在为一位先生卖力的擦着那沾满灰尘的皮鞋,我感到很好奇,眼睛一动不动的盯着,站在旁边看,只见那位叔叔先把鞋面的灰尘擦掉,然后涂上鞋油,仔仔细细地擦,皮鞋就变得又亮又好看了。可这是为什么呢?我越来越奇怪?
回到家,我找来爸爸穿过的旧皮鞋和一双爸爸新买来的新皮鞋进行对比,我先用双手摸两双皮鞋的鞋面,发现新皮鞋的表面比旧皮鞋的表面光滑。后来,我把旧皮鞋涂上鞋油,仔细用刷子擦过后,发现比原来亮了多,但还是无法跟新皮鞋比,皮鞋的亮度是不是和皮鞋的鞋面有关呢?我又陷进了困惑中。
我又拿来一双旧皮鞋用手摸鞋面,感到鞋面凹凸不平,然后,我又用手摸皮鞋有两块很粗糙的表面,我再用鞋油涂在一块粗糙的表面上,那块粗糙的表面马上变的很光泽。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区别呢?我决定上网去查查资料。
原来这是鞋油的光反射及批挡综合作用的结果。皮鞋之所会越擦越亮,就是因为鞋油填补鞋面的孔隙,擦去高起的粒面,使鞋面成为一个趋向于平整的'镜面,再加上油的光反射,因而就会越擦越亮。可这种行为使鞋光亮的同时,却封闭真皮的毛孔,等于是有钱人作茧自缚,实际上是不利于人的健康的,这是人类的悲哀。
哦,原来是这样呀,我终于知道啦、皮鞋越擦越亮的道理同时也要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自己的鞋子变亮而害了自己的健康。我真要感谢家里的百事通——电脑,是它让我懂得了这么多学问和知识!
6、热水瓶为仕么会跳起来?
“噗”,一声响亮的声音传来,怎么回事啊!原来是热水瓶的瓶塞跳起来发出的声音。为什么瓶塞会突然跳起来呢?我对此产生了疑惑,决心一定要探究这个奥秘。
于是,我提着两个热水瓶和一个瓶塞,其中一个瓶装的是滚烫的开水,另一只装的是自来水。我先小心翼翼地把瓶塞堵在了装满了开水的瓶子口上,过了一会儿,只听“噗”地一声,热水瓶塞突然从瓶口上跳了出来,开水也跟着飞溅出来。
该试一试另一只瓶子里,于是我又把瓶塞堵在了装自来水的热水瓶的瓶口
上。但是,过了很长的时间,瓶塞一点儿动静也没有,怎么也跳不起来。
实验过后,我得出了一个结论:滚烫的开水能使瓶塞跳起来。
不过,这里面又蕴藏着什么样的科学道理呢?于是,我便去查找了很多资料,最后,这个原因终于被我查找到了。
原来,热水瓶里的水是热的,当你堵上瓶塞后,热水瓶里的空着的地方又进去了不少的空气,空气受热后就会飞快地膨胀,同时,热水还不断产生热的水蒸气。膨胀了的空气和热的水蒸气就把热水瓶塞顶起来了。
7、怎样使毛巾不变硬?
一年冬天的早晨,我起床来到卫生间,顺手拉下毛巾,一摸。咦!怎么回事,毛巾怎么变硬了,我疑惑不解,自言自语的说:“这昨天还是湿的,今天怎么这么快就变硬了,我的脑里不由的多出了一个问号。”
到了中午,我放学回家了,看见妈妈正在晒毛巾。我这才想起毛巾变硬的事。忙问妈妈:“妈妈,为什么一到冬天毛巾就会变硬,还很粗糙。”妈妈说:“天气太冷了,毛巾久而久之的也就变硬了。”听了妈妈的话,我将信将疑,还有点怀疑刚才妈妈说的话是否真的。
为了解开这个谜,我亲自出马,打开了电脑查了查。原来,毛巾变硬是因为毛巾上有肥皂里的物质“脂肪酸”因为天气比较冷毛巾比较粗糙,所以很容易沾在毛巾上。而水中的钙和镁这几种物质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冷水难以化解的物质,喔,原来是这样呀,我恍然大悟。可是要怎样才能使毛巾不会变硬呢?对了,我可以做实验来验证。
我拿来两块新毛巾,一块用肥皂来洗,然后另一块用热水来清洗。
过了一天后,我破不及待的来到浴室。这时,我发现用肥皂水洗过的毛巾现在已经变得硬梆梆的了,而那块毛巾却仍然是老样子。
通过了这次实验,原来,科学是靠实践活动来证明,并不是有名无实的。
经济法论文2
效率价值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追求效率优先。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法当然把效率作为其十分重要的价值追求。追求效率确实能给市场经济带来许多好处,但是也必须掌握好一定的限度,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否则,势必会对经济发展乃至全社会造成损害。
一、效率价值的价值体现
效率价值体现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在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阻止了垄断现象的发生
垄断对市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破坏价格竞争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绝对支配,由于市场价格完全被垄断企业控制,价格不再反映市场需求的变化,价格杠杆也丧失了调控社会资源的功能。在垄断情形下,整个市场运作的效率极其低下,这时必须由经济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经济效率。
(二)解决了经济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的外部性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是指企业或个人的活动对其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这种影响很难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现代经济学原理表明,经济外部性会导致经济活动缺乏效率或使资源配置远离最优状态,例如经济活动产生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当存在这种经济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时,就需要通过政府进行适度干预,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来限制和调整类似的行为。
(三)实现了公共产品的提供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如义务教育、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可以说,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必不可少,但是因其缺少排他性和竞争性,获取的收益不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参与者们往往不愿意提供此类产品。这时,就可以通过制定税收、福利等经济法律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鼓励他们生产公共产品。
(四)解决了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在市场交易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占据有利地位,他们对产品的情况了如指掌,与此相对的是消费者很难掌握产品的真实情况。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交易双方缺乏互相的了解和信任,为了获取更多交易信息,势必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这很不利于市场运行和社会资源流通。对此,最好的办法的就是通过经济立法保护弱势一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法规定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等,都旨在扭转交易不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流通。
二、效率价值的局限性
(一)过分追求效率的外部局限性
尽管经济法追求效率价值,但这种追求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许多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时面临两难选择,究竟是先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还是先提高社会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是长期的投资,短时间难见收益,但是提高社会效率的好处却是立竿见影。因此,传统理论发展往往追求“效率优先”。在效率至上的.意识支配下,一国制定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必然以效率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即只要能够提高社会效率,即使社会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也是合理、合法的。财富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垄断、两极贫富差距等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社会公平。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危机就是追求效率、忽视公平的结果。同时,追求效率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副作用”:资源锐减、环境破坏、生态污染等等…大部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先发展后治理”的过程,然而治理环境污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代价巨大,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的发展收益甚至都不足以弥补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从全局看,追求效率的行为甚至可能反过来阻碍效率的提高。
(二)效率价值的内部局限性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内部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实现效率的分配多种多样,但是对于哪种分配方法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并无定论。前文中提及,效率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就是“有人因此变好,没人因此变坏”。然而经济政策的实施可能会给不同的人带来影响,有人因此受益,有人因此受损。不存在绝对的能使所有人都受益的经济政策。例如,某城市为发展经济引进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投入生产以后,不仅当地总体经济水平得到提升,还增加了不少就业岗位,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大多数人都因此受益。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与该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当地企业却因此受到很大冲击,销量降低,利益受损。那么,引进外资这一经济政策的合理性则最终取决于大多数人的福利是否因此得到改善。当实施某一经济政策所获取的总的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失,这个经济政策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具体到个人获得的福利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以很难进行比较。对个人来说,有的人追求经济利益,金钱是其衡量福利的标准;有的人追求精神享受,认为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改善是其获得福利的标准。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人来说,生活环境的改善并没有让他获得想要的利益;而对于追求精神享受的人来说,获取金钱也不等同于获利。经济法的效率价值追求的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率,但对社会整体的各个成员来说,效率的实现必然是对一部分人的不公平,这种内部的不公平是不可避免的。
三、结语
通过上文不难看出,经济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有不少好处,而其局限性最主要就是与公平的冲突。对效率与公平谁应该居于首要位置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我国从一开始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如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理念转变也说明了我国在发展道路上的阶段性选择。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决是不一概而论的事。当社会整体经济水平落后的时候,鼓励效率优先,促进经济增长的做法无可厚非;然而等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我们就必须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问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效率与公平应该采取不同的态度。效率与公平不总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正确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使二者相互促进,形成正的相关关系。
总之,效率价值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对指导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追求效率价值,确立效率原则是十分正确的。只是对于如何更好地实现效率价值,平衡效率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冲突方面,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追求。
经济法论文3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是亟需进行教学改革的课程,笔者认为可以从会计实际岗位需求出发确立教学目标,以教学目标为指导设置教学内容,以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培养为目标改进教学方法,以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评价为重点设置考核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对高职高专会计专业而言,经济法课程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专业的学生一方面要扎实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又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法律知识,并且在实际会计工作岗位上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如果说职业院校学生要具备“双证书”[1];那么,会计专业毕业生就需要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专业职业任职资格,而经济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则是必考内容。因此,经济法课程对提升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尤为重要,对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更为重要。
但现实中很多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比较枯燥,有很多法律知识点需要死记硬背;经济法授课教师讲授起来也有难度,学生不容易理解,学习起来也比较困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高职高专学生的知识水平、学习能力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一些学生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相对较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课堂学习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是职业院校经济法教材的体系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内容,整个体系庞杂、内容繁多;在教学上,教师注重单向的传授而缺少和学生的交流沟通,使得学生经常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2];考核方式采用单一的期末集中闭卷考试,所采用的题型一般包括最传统的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等几种形式,考核的重心偏向于学生对基本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这种课程考核方式,造成平日不学习的学生仅需利用考前的突击复习便能考试过关,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要实现高职院校会计专业与企业职业岗位无缝对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势在必行。教学改革应依据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以会计实际岗位需求来确定经济法教学目标,以教学目标来设置教学内容,以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培养为目标改进教学方法,以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评价为重点设置考核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
一、 通过企业实地调研,从会计岗位实际需求来确立经济法的教学目标
( 一) 加强会计岗位职业证书考试能力的培养
国家制定会计职业等级标准和会计职业分类,高职高专会计课程应当依据企业实际会计工作岗位的需要来设置。我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链接“会计专业”与“会计职业”之间的桥梁,是进入我国会计行业的职业准入制度。会计专业的毕业学生只有努力学习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具备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资格;在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中,经济法及经济类相关法律知识是必考科目之一。因此在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必要与这类资格考试挂钩,教师在设定教学目标时需要加强会计专业学生职业证书考试能力的培养。
(二) 加强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
对于注重和强调实践操作的职业技术教育来说,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是关键,“会做比知道”更重要,在课程设置中应更多考虑的是“通过学习,学生掌握了什么技能”,而不仅仅是“通过学习,学生对知识了解什么”,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构建课程教学体系。教师在讲授经济法课程时,教学目标是通过授课让学生明白掌握法律知识之后能做什么,怎么做,旨在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比如,通过“票据法”的学习,学生要学习支票、汇票等相关票据的基本知识,掌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的知识,理解并掌握如果发生票据纠纷之后当事人通过什么途径如何来主张权利;通过学习弄清楚不同票据的填写,以及因票据填写不规范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且知道如何防范不良后果的产生等。
二、围绕教学目标来设置符合学生需求的教学内容
(一)基于会计专业相关资格考试的内容需要来设置教学内容
现阶段,高职高专学生参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需要考经济法及经济法律基础的知识。经济法授课教师应综合考虑高职学生理论知识较差的实际情况,其在校期间主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才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此授课教师在设置《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时应参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初、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的要求,对教学内容作必要的选取。
(二)基于实际工作岗位的需要来制定教学内容
经济法授课教师要打破一贯的学科体系进行法律知识的选取,在制定教学内容时需要进行企业调研,弄清企业会计岗位工作人员主要从事的涉法工作任务有哪些,根据完成这些工作任务需要哪些法律知识,从而来安排教学内容。实践中,会计工作岗位学生要用到的经济法律知识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破产法、合同法等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这些法律制度中,有些属于狭义经济法领域,有些属于民商法领域,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选取不能仅限于狭义的经济法学科体系范畴,民商法中关于合同法、担保法、债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还必须要包涵在内,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满足现实工作中对会计专业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的需求,才能够让学生可以学以致用。
(三) 基于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及课时设置来优化教学内容
高职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中经济法课时设置一般较少,多为40节左右,但会计专业经济法包涵的内容非常多不仅有狭义的经济法还包涵有很多民商法的内容,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素养本来就不强,学习能力参差不齐,教师在有限的课时下如何完成教学任务是一大考验。授课教师只能选择优化教学内容,将教学内容分为重点和非重点。教师如果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授课教师应集中讲解重点内容,而对非重点内容通过布置案例、讨论等方式让学生课后自学掌握。比如《合同法》教师重点讲解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违约及救济方式;而对于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等内容可通过学生自学解决。
三、以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培养为目标选取教学方法
(一) 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
经济法课程中普遍的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使用可以在现实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条文中搭起一座桥梁[4],通过案例的讨论能很好地启发学生进行思考,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在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有利于课堂教学的顺利实施。但案例教学法是否能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很大程度上在于授课教师选取的案例是否与所讲授的法律知识点高度一致、教师导入案例的时机是否恰当及设置的问题是否科学。假如选取的案例不合适或者案例的导入不恰当,就不能很好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尽量选择与学生将来从事工作岗位相关联的案例,例如选取企业会计或出纳等财务人员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为案例;或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身边的案例,特别是要选取那些平时生活中因当事人不经意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规定,给自己、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这样的`案例能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影响。在案例的表现形式上,尽量图文并茂,集中给学生放案例视频,便于学生能更好的代入到案例的情节中去,印象深刻,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总体上说,经济法案例教学时,选取的经典案例一定要适应所讲授课程教学目标的需要,通过引导,让学生深入思考来发现问题,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能力[5]。
(二) 通过模拟“工作任务”的方式进行教学
为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应加入实际操作环节。教师在授课时可以结合会计专业典型工作任务和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根据讲授课程内容为学生设置一些典型的“工作任务”。比如,在整个公司法学习完毕后,把全体的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分别模拟公司发起人或企业合伙人,通过模拟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让学生学习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在合同法学习完毕后,布置签订“买卖合同的工作任务”,让学生模拟签订合同,让学生知道如何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弄清楚合同的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掌握合同违约后,当事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如何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学生通过模拟参与完成“工作任务”,加强对法律知识点的理解,提高学习兴趣,进而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
(三)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教学
模拟法庭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最有效的教学方式之一,可以形象、直观地再现法庭审理过程,使学生印象深刻,有利于更好的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但设置模拟法庭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模拟法庭教学最好放在理论课全部结束之后进行。因为高职高专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在学生学完了经济法的全部理论知识后,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掌握后,才可能具备开展模拟法庭的条件。其次,教师要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为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做一些准备。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让学生了解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掌握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法院管辖权、“谁主张谁举证”等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模拟法庭的法庭调查环节才有可能正常进行;在诉讼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一定要重点介绍民事起诉书及民事答辩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再次,在开展模拟法庭时要做到,选取完整的法庭审理视频,通过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理的视频,使学生先了解法庭审理完整程序;选取具有真实性、典型性、身边性的案件,最好是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一些网上引起热议的案例,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四、以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评价为重点设置考核方式
期末闭卷的笔试是会计专业经济法的主要考核方式之一,闭卷考试主要是对基本知识点的记忆能力及基本理解能力的考查,并不能很好地考查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7]。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考核评价既要考查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更应考查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既要对学生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查,也对学生在整个经济法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查,不能只是单独采用试卷考核方式,在考核时要把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结合起来。比如,在教学过程中课堂上学生对老师提问的回答情况可以很好地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完成工作任务的表现更能清楚的反应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以上几种考核方式可以完成学生对法律知识理解运用能力的考核;而闭卷笔试可以考查学生对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一些重要的理论知识点的掌握。只有设置多种考核方式,才有可能比较客观全面的评价学生的学习水平,综合反应学生学习效果。
五、结语
综上,在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如何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同时又能与会计专业具体岗位工作任务相衔接,让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能够熟悉掌握、融会贯通,是经济法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课题。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离不开教师,要保证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必须要提高经济法教师的专业能力。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经济法教师一直在学校工作,并没有财会企业的工作经历,经济法授课教师有可能自己对会计专业的涉法工作任务就不了解,那么无论如何也组织不好经济法课程教学。所以,要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并确保经济法课程的顺利实施,就一定要增加教师的社会实践机会,选派优秀教师深入企业进行实践锻炼,进一步熟悉会计相关岗位的涉法工作,从而不断提升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样才能提升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水平,做好经济法的教学改革工作,培养更多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
经济法论文4
经济法基础对于中职学校财会专业的学生说来是必修内容,这门课课程的明显特点是实践性强,需要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会应用于对具体案例的处理,也即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但在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中,教师习性于采取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向学生传递知识,采用卷面考试的方法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导致学生习惯于以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来学习这门课程,其学习效果是会“纸面谈兵”,却不会“对号入座”,习得的知识仅仅能够应付考试。且会认为这门课程理论性太强,枯燥乏味,厌学。根据自己的教学体会,中职学校承担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应尝试在四个环节上多动些脑筋,多想些办法,这样,才可增添教学魅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以就业的目的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中等职业教育其实质就是就业教育,所以中职院校的任何教育活动都必须围绕就业展开,把就业放在首位,设法以就业的目的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那么,意识教师要能够将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学生的就业需要联系起来,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向学生做清楚的交代,引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二是作为涉经专业的共同专业基础课,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思路要以学生就业需要为中心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且突破学科本位和教材限制,将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系统传授同学生的能力与素质培养结合起来;三是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能够有分析、有比较地把《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的要点与难点讲明、讲透,使学生能够理解经济法对经济活动有序进行和保障经济活动安全的重要意义,明确经济法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必将伴随其中的道理;四是将经济法所内涵的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主义鲜明而准确的讲述给学生,让学生知悉市场竞争懂得和利用经济法律法规才能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二、以逻辑思辨中的语言艺术添加授课妙趣
逻辑是经济法教学的支柱,人的思维规律和认识规律是建立在严密的逻辑性之上的,而不是板块式的机械知识拼凑,并且这种逻辑美的语言表达形式应当和谐、工整,不应成为经济术语的简单堆砌,而应当文辞通俗、顺达。而语言不仅承载着教学内容,也是教师与学生之问传授知识和沟通情感的重要桥梁。可以说,语言魅力正是教学魅力的体现。经济法课程的语言的最基本特征就是严谨规范,如果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说话拖泥带水、含糊不清,不仅会使语言丧失美感,而且会使学生产生厌倦感,无法对有价值的知识信息进行有效的接收,这样的课堂教学,其教学效果显然是无法保证的。教师在教授经济法的过程中,不仅要讲求语言的优美,避免说教与训导,而且要运用学生乐于接受的语言,使课堂教学处于风趣、幽默的愉悦氛围之中,以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可以在经济法课堂教学中运用广告语、流行语、网络用语及歌曲词句等学生喜闻乐见的语言形式,这样不仅能使深奥的教学内容变得简洁明了,易于学生理解和接受,而且,能够拉近师生问的心理距离,使学生在欢声笑语中得到教育与启发,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三、以案例教学方法增强教师和学生问的互动
中职院校的会计、管理、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而法律规范往往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原则性与抽象性,这使得学习知识及能力基础较为薄弱的中职学生不易理解和接受。如果经济法教师仅仅依靠一味地说教进行讲解,不仅不利于学生理解、吸收,而且容易引起厌倦心理。而在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过程中适当运用案例教学法,会使得教学内容丰富而生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讨论的教学方法,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使学生加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是经济教学的一大特色,所选取的案例大多数是为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多个问题,从周围实际生活或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课堂讲授完理论部分之后,结合所讲授的内容,以课堂讨论或课后思考的形式进行案例分析,之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讲评,最后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法是师生问双向的教学方式,增强了师生问的交流互动,活跃了课堂气氛,使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得到了增强,从而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增强。
四、以电子课件赋予枯燥的法条内容以生动化
中职院校的经济法教学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通过电子课件教学,实现现代化教学技术与现代化教学设施的有机结合,并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之下,使课堂教学更加直观生动、形象有趣,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使经济学知识变得易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经济法教材中的每一章通常都有几个需要分析的案例,由于案例的表述文字较多,进行板书教学会大量浪费课堂时问,而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大大节省黑板板书所浪费的时问,从而更有利于案例教学的开展。而且电子课件变幻的画面富于动感,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内容、增大教学信息量,而且可以满足学生求新、求变的心理,给学生带来新鲜的教学感受,极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课堂教学注意力。教师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因势利导组织学生结合所学教学知识开展教学讨论,帮助学生理清法律知识之问的层次与关系,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增加学生的知识积累。
参考文献:
[1 ]陶然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实施田新课程学习20xx年04期。
[2 ]刘健浅谈中职《经济法》教学方法体会团教育学文摘20xx年9期
经济法论文5
摘 要:改革开放30的摸索和试验中,我国经济高速的发展,国力日益强盛,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少提高,但也留下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这国家、社会面临重大转型的紧要关头,经济发展有许多挑战和机遇。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方向的调整都要法来衡量。本文将以经济发的角度来阐述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
关键词:经济法;法治建设;建议;措施
在改革开放这三十年里,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节奏,人大和国务院以加速度的步伐删除和修改了我国多部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时,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和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人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比较受关注的,有《物权法》、《反垄断法》和《劳动合同法》,这样我国市场经济法体系大致上就此形成。
一、经济法的渊源
有经济并不一定有经济法,经济法的源头来自于活跃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出现,首先要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为此在适应社会的刚性发展,就需要要打到一批现存又阻挠社会进步的社会关系,这样就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一批新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安全秩序。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建立强有力的社会规则――法,就这么产生了,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干预经济的失败,就造就了调整经济关系的职能的经济法就此产生。从前面的推论可得,现代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改革的产物,它是社会改革的发动机,而同时,经济发的发展和兴盛,也加强了现有资本体制的牢靠和进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学理论来自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通过这些理论武装指导我国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并且做到经济法的研究和进步发展是我国思想解放的动力,促进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国民幸福指数的提高。在21世纪的今天,每一人都是“社会经济动物”,经济生活活动已经与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密切相连,这种程度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无法与其相比。同时,人们为了方便在经济活动中有所方便,都能遵守它,此时,法就成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最为社会公众认可的行为准则。在这一方面,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是一个经商兴盛的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现状,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许多、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成功建立了我国计划经济制度,特别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全民经商的浪潮中,冲击了我国固有的农村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发展,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更是加大了对经济立法、修法的力度,形成了我国的经济法制。
二、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理讲,经济法治所要求的核心内容就是民主与法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要素。这些在我国经济法中是得到的最佳、最集中体现。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和中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已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学界通说,市场经济的原本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存在的核心就是对经济法治有着内在的需要,所以我们要立志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转,就必须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要求实现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统一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改革,所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进一步发扬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和法治的过程”。就法理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有对责任进行细分和规划,所以,要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求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思想,对国家利益和组织利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和谐协调,这样才能够保障公权力更有效的实施,同时又能维护现有合法权利的真正有效的实现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的繁荣,必会推动经济法的完善,而经济法的发达必然是民法的显达,这样也会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法的繁荣,同时又通过自身的价值优势弥补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从而实现了对市场秩序的有效保护和调整。
三、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的困境
我国经济法治方面的障碍有众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导思想方面,从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力争利益的群体都没有被吸纳到法中去。即使我们现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见、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等比较好的方式,而我国的立法者也会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数人长远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见,而是照着自己的意思考量。其次,我国现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们是一个充满角色社会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对于哪有许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来说,正需要对其准确定位,使得其角色不会出现错位、利益没有冲突、人人都可问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那些不守规矩、不讲诚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执法或司法不够力度。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还是乱世,都以人治为基础,看人不看法,已成为习惯。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经济法治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建设,它需要各种不同的零部件,不管内部还是外部因素都需要协调发展来推动着工程整体的进步,同时,就像开快车一样,车速快了,也能带动各个零部件能良好运转,使其发挥到最大利益。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完善,加速经济法治水平不断提高,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不断深入和提升,同时,哪些比较有规范性的法律已陆续出台,并颁布实施,此时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能力有很大的发展和提升,促使我国的经济民主也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在经济法治品味的逐步提高,已经表明我国在经济法律面前以得到了人们可以接受的普遍遵守的程度,这样不仅是人类的经济生活的提高,也是我们法律观念的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由此可以得出,这种素质上的变化,将极大地改善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有利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成功。我相信,经济法的这种质的变化会增强我国经济法学者对此研究的信心和决心,促使他们继续勇敢的挑起重担,不断地推动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建设。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74.
[2]周德义.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xx.
经济法论文6
[摘 要]社会本位是现代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其社会本位属性非常明显。文章针对我国当前关于“消费者”概念产生的争论,试图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对这一概念加以厘清,以期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即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该法寻求或获得保护,因此对于消费者的界定就成为了《消法》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然而,现行《消法》并没有对消费者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致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出现不少争议、矛盾和冲突。在《消法》面临修订之际,再次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含义加以探讨和厘清,其意义不言而喻。
一、消费者含义或界定之争
关于消费者的含义,如前所述我国《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法只是简单地在第2条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然而,什么是生活消费?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泛称“单位”)是否存在生活消费,是否能成为消费者并受该法的保护?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消费动机是否应该成为判断消费者的重要标准?消费者是否包括使用型消费者,还是仅包括契约型的消费者?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立法界,都存在着较大分歧。
(一)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
对于“《消法》中的消费者是否包括或涵盖自然人之外的单位在内”这一问题,学界的观点比较统一。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民教授等绝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而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故我国《消法》中的消费者并不包括单位这一法律主体[1]。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单位是不存在生活消费的 ,而且《消法》主要是用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权益,而单位并不是弱势群体,不应将其纳入消费者的范畴。
但也有人提出单位也应该纳入消费者的范畴加以保护,主要理由是单位购买商品时,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不承认单位的消费者地位,单位购买生活用品时,将无法享受《消法》赋予的权利,而实际享受这些生活消费品的自然人,由于与经营者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而也无法享受消费者的权利。这将导致不公平结果――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2]
在立法界,这一观点也得到很好的支持,我国各地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几乎一致认为单位也应包含在消费者的范畴之内。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再如《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只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江西省、黑龙江省、贵州省、河南省、深圳市、海南省等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地方立法均将单位纳入到消费者的行列中,它们认为消费者包括个人和单位,这与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显然是对立的。
(二)什么是生活消费?
学者们通常将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产性消费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耗费,生活性消费是指在人们生存发展过程中的生活资料的消耗;生产性消费是指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而包含在生产之中[3]。依据我国《消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才受该法保护。可见,只有进行生活消费才能成为该法所指的消费者。然而,实践中对生活消费的判定并非易事,存在着较多争议。
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刘海成先生认为:将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并不足以概括现实生活中消费的全部。例如一些手机消费者,有时使用手机进行生产事务的联系,有时使用手机与家人、朋友沟通以满足其生活的需要,所以这些消费者购买手机的目的并不能单一地归属于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刘海成先生这种消费定义为双重目的消费。如果在“双重目的消费”中生产目的居于优势地位,将其定义为“双重生产优势消费”,反之界定为“双重生活优势消费”。我国《消法》保护的生活消费,当然也包括双重生活优势消费。[4]
关于如何确定生活消费,梁慧星教授提供了一个方法,即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例如,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能认为属于“生活消费”。 [5]
还有,不少人人认为生活消费应当限于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目的和动机,或者以购买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为判定标准。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将生活消费仅仅理解为满足自己的消费,则将消费关系的范围理解得过于狭窄。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另外,在许多情况下,某一些产品只能用于生产消费而不能用于生活消费,例如车床、大型吊车等只能是用于生产。但对许多产品而言,既可能用于生产消费又可能用于生活消费,例如钢材在私人建房时可以作为生活消费来使用,汽车也可以作为生活消费。所以,简单的从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是不妥当的。[6]
(三)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
《消法》颁布实施后,曾在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知假买假的“王海”们,他们买假索赔是否为《消法》所保护呢?在司法实践中,《消法》颁布实施之初,我国法院基本上都认为王海是消费者,均给予了《消法》的保护。但随着时间的迁移,很多法院开始认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行为非生活消费,因此不受《消法》的保护。王海们的诉请陆续被驳回。在理论界,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争议。有不少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王海并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的保护,理由与前述法院驳回“王海”诉讼请求的理由一样。如梁慧星教授就认为,“买假索赔”案件的原告,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第2条之规定,应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他的权益不受该法保护。[7] 然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是持肯定态度的。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对这些所谓的“知假买假”者也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以保护。
他认为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很难判断的。即使买假人承认其知假,这个产品也不一定是假的。[8]也有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在主观上并无过错,而且法律也从未禁止“王海”们行使买假货的权利。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概念,对于知假买假者,不论其在购买商品时主观上是否真正知道该商品是伪劣商品,只要其购买该商品不是为再次投入市场销售,或者说,只要他不是商人或者为了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就应当受《消法》第49条的`保护。
两种观点的争议其实在于是否要对消费者的消费动机进行判断,生活消费动机是否为生活消费的必备构成要件。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应具有契约关系?
有人认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向经营者有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也有人认为,消费者不限于直接参与交易、与经营者具有契约关系的商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例如,甲为乙开汽水瓶时,瓶子爆炸被炸伤,虽然甲与汽水瓶销售者之间没有买卖关系,但是甲也是消费者,受《消法》保护。[9]王利明教授也认为,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他认为: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因此,消费者可分为契约型和使用型,而这两者均包括在消费者范畴之内。
二、经济法: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演进和质变
为什么“消费者”这样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在国内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竟引起如此众多和持久的争论呢?原因有很多,不过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争论各方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观察和思考问题。特别是大部分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坚持用传统的民商法法律原则和法律思维来观察和思考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甚至有不少人对法律规定只会作出生硬的理解,对《消法》的精神内涵和立法宗旨没有加以任何考察。
(一)从民商法的个人本位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与民商法一个最为本质的区别是:经济法是一个以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部门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在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时,必须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并以此作为最高准则。[10]
与经济法不同,传统民商法实行个人本位。它以个人利益作为出发点,强调私人权利,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它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民商法的这些精神和原则,大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然而,随着进入工业化大生产阶段,民商法个人本位的做法越来越具有局限性,它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社会冲突,垄断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消费者权益的肆意侵害,以及频频爆发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这时,人们发现必须制定一些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法律规范,必须打破原有民商法的传统原则和做法,强调国家或政府对国民经济实行适度地干预、调控和管理。于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文件逐步出现,并开始发展为我们今天称之为经济法的新兴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在对各个法律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实行适当的调整和干预,其最高目标不是维护经济活动的个人或私人利益,而是良好的宏观经济秩序,特别是经济竞争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通过垄断来限制竞争,反对以强欺弱,强调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发展。而《消法》是一部典型的经济法规范,其表面上维护的好像只是消费者个人民法上的利益,但实际上是通过加强对消费者这一典型社会群体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各种力量的实质平等和平衡,进而促进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消法》的社会本位及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是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工业化大生产之前,市场中的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程度相对较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生活中的实力差异并不非常明显,以个人为本位的、强调平等保护的传统民商法规范尚可以对此加以调整。但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商品经济得到了巨大的繁荣和发展,商业公司和组织的强势地位越来越明显。这时,经营者对消费者心理、偏好、弱点,以及法律规范等等常常了如指掌,营销方式和手段越来越多,商品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消费不再是一种简单的行为。消费者在强大的商业公司面前变得实力非常弱小和单薄,加之其能获得有关商品的信息非常有限,识别能力非常有限,导致消费者权益频频受损。此时,人们普遍发现和认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实行特别保护成为必要。于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对消费者权益实行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判例陆陆续续地产生。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于一九九三年制定了现行的《消法》。该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对立法宗旨进行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虽然《消法》对其立法宗旨有明确规定,然而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部法律的宗旨和精神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把握。
在学界,有很多学者至今不承认经济法这个新兴法律部门的存在,同时固守传统的民商法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总是试图用旧的思维和方法去判断和解决新的问题。在司法和实务界,更是少有人对《消法》的立法宗旨加以认真和深入的考察,往往只能机械地援引法条。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就是造成在我国消费者概念存在诸多争议的基本原因。
三、消费者含义的经济法分析和再判定
根据《消法》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一项宗旨显然是《消法》中特有的宗旨,而第二项和第三项则是《消法》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与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共有的宗旨。 作为民事法律主体之一的消费者,其在消费时的合法权益自然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保护。那为什么还要单独指定一部《消法》并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呢?显然,作为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传统的民法保护已显得软弱无力。民法强调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然而,现代社会实际上消费者在经营者面前无法获得同等的自由,其意思无法实行自治,难以获得平等地位和平等保护。《消法》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其目的就是让消费者达到消费者和经营者实质平等的目的。
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达到实质平等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经营者能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到较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一)关于单位是否为消费者的判定
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或个人)而言的法律主体,它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若将这一类主体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显然它们和经营者就难以区分强弱。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消费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或合同关系,传统的民商法足以调整它们之间的各种消费关系,专门制定一部《消法》已无必要。而且在很多情形下,作为消费者的单位比经营者(特别是个体经营者)要强势,经营者反而成为了弱势一方。这时,若还给予强势的单位予以特别保护,就会违背公平与正义的基本法律精神。把单位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外,将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交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保护,仅对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制定特别法加以特别保护,这符合公平正义之法律精神和要旨。由此可见,《消法》中的消费者应仅限于个人消费者,而不包括单位消费者。将消费者的范围无限扩大,将违背《消法》的立法本意,造成重复立法或法律天平的失衡。
(二)关于生活消费的判定
如前所述,学者们把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而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可见该法仅将生活消费纳入其调整范围,而将生产消费排除在外。但何谓生活消费?单位能否有生活消费?该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单位是否具有一定的生活消费行为,这的确具有一定的争议。但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假若单位有消费行为,那么这种单位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它们并不是一种弱势群体,它们并不需要《消法》的特殊保护;否则,对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会造成消费关系的新的不平衡,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最终与《消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因此,笔者认为,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来看,生活消费仅仅限于社会个体成员,即自然人。单位即算是在特殊情形下有非典型的生产型消费(或曰间接的生活消费),但只能受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商法的平等保护,而不能受到《消法》的特殊保护。
(三)关于知假买假的再判定
知假买假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其消费目的显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索取加倍赔偿。当然,当他们否认这种消费动机时,他人是很难从证据上去证明或判断的。梁慧星教授的经验法则也只能适用于一般情形,在很多情形下,这一法则并不见效。从《消法》的法条来看,只要能证明该消费者的消费动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那么就可以援引该法第二条之规定,不予其《消法》的特殊保护。
然而,对知假买假的行为给予《消法》保护可弥补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对欺骗消费者的经营者予以应有的惩罚,可以更好地促进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与《消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反之,将这种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则与《消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完全相悖。因此,笔者认为:应对现行《消法》进行修正,明确地将知假买假者纳入消费者的范围加以保护。
(四)关于非契约消费的再判定
在生活中,很多直接从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他们不是自己直接使用这些商品或接受这些服务,而是将商品或服务转让或赠与给了他人,甚至受让者或受赠者还会再次将商品和服务转让或赠与给其他人。这时,受让或受赠的人往往与经营者之间是没有契约关系的。学者们根据是否与经营者有契约关系,把消费者分为契约型消费者和非契约型消费者。那么,对于非契约型消费者是否应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呢?笔者认为,这需要考虑两点:一是,他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在进行生活消费?二是,该类消费者是否需要给予《消法》的特别保护?
显然在前述情形下,实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虽为非契约型消费者,但却是商品和服务的终极消费者,他们的利益直接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直接相关。当然,作为直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即契约型消费者,他们的权益也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直接有关。
另外,非契约型消费者是否需要《消法》的特殊保护呢?笔者认为,只要他们在消费关系中,他们就处于一种明显弱势的地位,那么就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只要这个消费者是自然人,那么他或她相对经营者来说他或她就处于弱势。那么,他或她作为一个典型的消费群体就理应获得《消法》的特殊保护。这种考虑当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否则,就没有必要为其提供特殊保护,援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即可。
四、经济法视角下的结论
《消法》给予消费者的保护,不同于民商法对其提供的一般性保护,而是一种特殊的或特有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倾斜式的而并非平等式的,其目的是通过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以达到法律上的实质平等。用传统的民商法思维来观察和考量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自然就会落入很多矛盾和争议之中。
《消法》只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个体消费者,即自然人予以特别的倾斜保护,但对于单位消费者,即算是存在间接生活消费,但由于其实力与经营者的实力普遍相当或者难以普遍区分,故《消法》不宜给予特殊的倾斜保护,否则会导致另一种失衡。
另外,对于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仅体现在立法上,还应体现在执法和司法上。对于消费者的认定,执法机关和法院应从宽把握而不是从严把握。对于消费者提供了基本的证明消费关系的表面证据,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推定其具有正当或适法的消费动机或目的。对于该消费动机的否定,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即只要经营者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不具有生活消费目的或适法的消费动机,就应作出相反的推定和认定。
《消法》的立法宗旨除了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外,还有两个重要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消法》不仅仅是对消费者个体权益的保护,还包括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保护。通过加强消费者的维权实力来制约经营者,促进经营者的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进而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鉴于知假买假有利于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故知假买假者应受《消法》的保护。
经济法论文7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自身教学经验出发,分析了目前经济法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了改革思路。
经济法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课程,在许多高职院校的经管类、财经类专业都开设。由于经济法课程与社会实际联系的密切,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本文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谈谈经济法这门课程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一点意见和建议。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教材版本较多,教材内容繁多,没有针对性
目前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非常多,但是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教材的内容就是经济法法律法规的罗列,没有相应的案例佐证,理论太强,使得教材枯燥无味;有的教材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专业学习和职业资格考证的要求,目前很多经济法类教材的内容与会计类、经济类资格考试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存在差距。
(二)课程综合性强,内容多,但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内容比较多,而在很多高职院校一般都只开设一个学期,每周4课时,因此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有很大的压力,在上课内容的取舍上有难度。
(四)教学方法单一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光靠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法不适用经济法教学的要求。目前大部分教师都是以理论讲授为主,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方式,课堂不活跃,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高,使得学生一学期学完下来只能死记些东西,不能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缺乏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由于大多数的考核方式都是以闭卷考试为主,注重对记忆内容的考核,忽略了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几点思考
(一)合理选取教材
高职院校经管类的经济法教材,应与法律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同。对于经管类的学生来说,真正掌握一些有关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以及灵活运用尤为重要,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注重教材的实用性,不能太理论化。
(二)合理选取和安排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条文非常多,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不可能做到逐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应该有针对性的、重点的选择内容加以讲授。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程,在理论知识教学上,要打破各家学派对体系、内容上的划分,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了解法律规定、能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能正确解读法律规定,最后能运用法律规定;在实践教学上,要丰富教学案例,选取的案例应该是最新的,符合经济发展前沿的案例。通过前面理论的.学习,来分析案例,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和理解,使学生不仅能够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如何用法。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学生和专业的特点来选取教学内容,以我院的经济法课程为例,根据我院系部专业的培养目标,参考教材,教学团队成员对经济法的教学内容进行了选择和重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1)经济法律基础知识,重点讲授经济法的概念、产生的原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争议解决方法等;(2)市场主体法,重点讲授个人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3)市场运行法,重点讲授合同法、劳动法、破产法等;(4)市场调控法,重点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通过以上内容的学生,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创办的条件、程序,具备依法订立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能力。
三、改革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严禁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要根据不同模块的知识特点灵活选取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经济法很多都是基本理论、基本规则和法律条文,枯燥无味。因此,教师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购买教学光盘、制作教学课件、将“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相关法制节目,经整理编辑,制作成教学资料。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靠讲解法律条文将使得经济法课堂枯燥无味,教师可以以案例为教学平台,通过引导学生对现实生活紧密关联的生动案例进行讨论,并通过教师对案例的综合分析、总结,引导学生真正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教师在课堂上首先提出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让学生自行思考,然后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最后重新回到前面提出的案例,进入师生互动环节,学生根据所学知识,相互之间讨论形成观点,教师总结并给出意见。另一种做法是首先教师讲授知识点,然后提出相关案例,由学生讨论分析,形成观点给出结论。
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加强业务能力
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这就要求教师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除了经济法本身的相关知识外,还要掌握比如会计知识、金融知识、税务知识等。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师应自觉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才能胜任经济法课程。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程,教师应针对专业特点、学生特点,有针对性的选取教材;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选取和设计教学内容;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不断丰富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这样才能把经济法这门课程上好。
经济法论文8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训教学显得尤为重要,在明确实训目标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法基本知识,设定实训项目和实训内容,并克服目前存在的困境,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综合运用情景模拟、案例分析、小组攻关、网络交流、综合技能培养等实训法,把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动脑与动手结合起来,知识与技能结合起来,通过研讨、实践、示范、交流构成了一个师生共同参与、理论与实践并举、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秩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寓教于乐。
高等职业教育旨在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高职教育具有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而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本研究拟在创新型实训法在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应用方面有所突破,从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高职教育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与实践素质,它对形成职业岗位能力与高职教学特色、提高高职教学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高职教育中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性教学主体地位不突出,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主要地位,这使得教学对象的专业技能得不到有效训练,学生缺乏理论与具体实践相联系方面的充分训练与实际感受,导致教学成果达不到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只有通过提高对实践性教学的认识,重视实训环节,完善与构建实训教学体系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理论创新与实习实训研究,开拓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理论与实训教学的新局面,让经济法的法理精神的'传承、法律知识的普及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完成,才能培养出具有较强实践创新创业能力和知识驾驭能力的综合素质全面的高职学生。笔者根据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学生的特点,结合自己多年从事经济法教学实践,就经济法课程的理论创新开发与实验实训研究,设计一整套完整的方案,以期这对今后的教学和实践工作能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的内容及重点
经济法课程的内容是实践性教学的关键,在研究中我们应该本着坚持巩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相结合、培养一般能力与综合能力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训练,进行与专业技术能力相关的能力培养,如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自学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写作与表达能力、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组织能力等。通过每一单元的实训和综合实训突出专业核心能力的培养。笔者在十余年的经济法实训教学中,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研究出具体的实训方法,变学生被动接受为学生主动学习,而且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实训质量。
经济法课程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税法、金融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内容,基本上可划分为市场主体法、工业产权法、合同法、市场管理法、仲裁与诉讼等五个单元(如下表),每一单元在讲授时都可以分为“基本法律知识”部分和“法律实务”实训部分。
下面笔者就多年工作经验谈几种创新型实训法:
(一)情景模拟实训法。即采取“教师下任务书---师生查阅资料---学生提出方案---教师点评并辅助完成---情景再现”的实训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指导教师的组织、学生的演练,在愉悦宽松的环境中达到教学目标,既锻炼了学生临场应变、实景操作的能力,又活跃了教学气氛,增强了教学的感染力。情景模拟实训法的主要特点是:①模拟情景具有代表性;②模拟情景具有真实性:②语言表达情景化:④语言使用符合交际原则。通过情景模拟实训,让学生进行小组合作学习讨论,然后进行深入探究,从而获得新知识,通过课堂练习,巩固专业技能。此实训法的优点是有情景再现,形式比较新颖,乐于学生接受,学生也比较喜欢这样的教学方式,但准备时间较长,有时受教学条件的限制较多。
(二)案例分析实训法。即采取案例导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方法。在“学”的过程中,采取师生共同讨论,听取学生的见解,教师最后进行总结,避免了教师上课“一言堂”的做法。此种实训方法一般为教师所乐于采用,设计方式相对较简单,实施起来难度较少,可根据实训项目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对选定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讨论,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这拓宽了学生的思维空间,增强学习的兴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学生一般不太喜欢此类方式,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欠缺。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贴近生活实际,可以选用《经济与法》、《今日说法》、《道德观察》中的典型经济案例进行实训。
(三)小组攻关实训法。即根据高职学生的心理特征而实施的一种实训方法,学生在小组中彼此分享各人的意见和独到的见解,共同研讨、解决问题,通过小组攻关方式加强了团队协作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从而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在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中,教师可根据我国当前股票市场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价格均经历冷热由高到低的较大震荡,让学生自由组合,以小组攻关方式查阅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并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原则,进行小组讨论并得出结论,最后由教师给出每组评分。教师还可以针对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实行不同的攻关实训方法,比如对性格内向的同学可以采取一些外向型的表现方向方式,让其担任某一角色,提高其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社交能力等。
(四)网络交流实训法。即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优势,分别在学院网站和外网设立网络互动专区,使学生在课后仍然可以和教师进行交流,考虑到部分学生不愿意对外展示自己的顾虑,特意在校外网站设立了独立的班级互动区,教师和学生共同管理、收集素材、评议热点案例、提交作业、交流解惑。这种实训法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学生也比较喜欢,师生交流没有什么障碍。缺点是要求一定的网络操纵平台,条件限制较强。
(五)综合技能培养实训法。即把学生放到实际生活中,进行“真刀真枪”的训练,全面检阅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如在公司法实训教学中,教师给出模拟的发起人及出资情况、设立其他条件,将学生分为两组;由学生分别完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备的相关文件;学生前往有关部门了解办理企业设立的相关手续,并总结;最后考核时,教师根据学生掌握法律、法规情况,法律文件及总结撰写情况给出评分。这种方法使学生能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巩固技能,开阔视野,使实训教学内容避免了陈旧、一成不变。但此方法要求学生的自主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对一些能力欠缺的同学具有一定难度。
通过创新型实训法在经济法课程的应用研究,可以把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动脑与动手结合起来,知识与技能结合起来,通过研讨、实践、示范、交流构成了一个师生共同参与、理论与实践并举、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秩序,整个教学过程体现出开放性、合作性和学生的自主性的特征,强调学生要“真刀真枪”地进行操作,反复训练。这样既让学生掌握和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又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从而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能力的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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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Ben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二)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课外教学活动,比如课外辅导答疑、作业和小组讨论活动,高校学生是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学习能力的学习群体,合理地设置课外作业或小组讨论活动,对于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一个解决的途径;或是可以通过老师当面指导或是网上沟通的方式去解决在课程中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总体上,开展课外教学活动以及老师课外指导可以弥补课内学时量不足带来的弊端。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2、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多在课堂上增加在经济法过程中实际判例的视频,让学生们从实际角度出发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学生对于基本理论的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设置,沈阳城市学院以考试考核形式占总成绩40%的比例进行。考试题型以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分析、运用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坚持不懈、势在必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用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们在经济法这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里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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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0
摘要:
在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提出的背景下,促进经管类专业经济课程的改革,不仅能够为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做铺垫,还能推动高校教育进程,促进社会发展。因此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各大专业院校应该不断更新经济法教学思想,适当增加相关课程教育课时,拓展教育资源,强化对学生的综合实践管理,从而为社会输入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文本主要研究创新创业背景下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
创新创业;经管类专业;课程改革
随着高校教育改革体系的不断完善,当前经管类专业中经济法课程设置得还不够合理,无法满足教学的多样性需求,对于提升学生素质、促进教学资源发展的多样性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在实际的课程资源改革中,相关单位应该做好积极的政策响应工作,基于创新创业的理念,在经济法课程安排方面满足社会对高校经济管理类人才的需求,从而促进高校教育体制的发展和进步。
1当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1教学内容过于宽泛
经济法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性手段,其领域相对具有合理的针对性,应该以提升学生某方面素质为出发点,进行专业性教学。但是当前高校经管类专业中的经济法课程,其中不仅涵盖了宏观调控法规方面的理论讲解,还有市场经济法规、社会保障法以及诉讼法案等,内容虽然多元化,但是专业性不集中,无法满足学生的针对性需求。具体来讲,在市场法中包括《破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市场经济法规包括《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垄断法》等;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这些内容势必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教师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内容的讲述,由于课时的限制和专业的限定,教师无法为学生将以上法律展开来讲,因此只能泛泛而谈;其次,经济法讲解中缺乏必要的衔接和互动性,教师忽视了法律讲解的相关性,因此无法为学生有效展开具体案例,在促进经济法课程针对性当中还存在严重不足[2]。
1.2理论和实践的搭配不合理
对于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来讲,学习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要积累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法条,还需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性问题。但是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很多经济法教师没有重视理论和实践的有效结合,理论教学内容依然仅包括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行业法规,忽视了培养学生日后创业中需要具备的法律技能。例如如果学生想要创业,需要具备哪些法律常识、应该准备哪些法律相关资料、需要和哪些部门打交道才能尽快下批执照等问题、在管理公司中需要懂得哪些法律问题、对于侵权行为应该采取哪些有效的法律手段,等等,这些内容几乎没有涉猎,学生在仅掌握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无法为日后的创新创业发展提供实践基础,容易走弯路。
1.3教学方法过于单一
经管类教师受传统教学思想和观念的影响,在进行经济法的讲述中,依然采取守旧的教学模式,不仅无法满足学生学习的多样性,也难以调动学生对于经济类法律的.学习兴趣,很多教师甚至还一味地向学生灌输法条,没有将理论和案例相结合,长此以往只会越来越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具体来讲,很多经济法课堂上依然以教师讲述为主导,忽视了学生的多样化发展,因此难以激发学生对经济管理知识的学习兴趣。教师在上课的时候不重视和学生之间的有效互动,在缺乏交流和反馈的前提下,教师不知道学生当前的掌握水平,因此也就无法有效改进教学理念和方法,学生也不理解教师的教学重点。除此之外,教学中忽视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无法为学生提供演示和模拟的平台,使得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始终存在单一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1.4忽视了对教师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就目前来讲,高校经管类专业的教师,在发展自身能力的过程中,过于重视理论研究成果,而没有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先开发自身的创新创业潜能,将理论和实践成果传输给学生。同时,学校本身也没有为教师提供充足的创新创业机会,一味地让教师评职称,而没有根据教学能力适当提升教师的福利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提升教师的工作和教学积极性。除此之外,经济法课程教师没有重视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引导,在课程设置方面还没有涉及相关基础内容,这不仅不利于自身教学能力的培养,对于促进学生发展多样性也具有不理影响[2]。
2创新创业背景下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向研究
2.1不断开发经济法相关教学资源
当前高校多设置的经济类专业数量巨大,因此不同专业学生都有不同的学习特点和素质基础,在经济法相关课程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教师也应该充分尊重这些多样性,选择适当的经济法课程资源,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创业发展需求。具体来讲,教师应该根据经济法的内容拓展教学资源,在基础知识层面上,为学生梳理法学相关知识,讲述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等,让学生对经济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具体经济法理论方面,教师应该为学生讲述经济法和普通法律之间存在的关联和渊源,为学生提供多样化发展的理论基础。而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经济法的讲述形式也应该多种多样。例如针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教师应该重点讲解《会计法》以及会计从业资格相关考试等;针对金融专业的学生,教师则应该注重添加银行专业知识,让学生提前感受到日后工作环境的严峻性,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这样分类的课程设计,不仅可以让教师提升自身的教学素质,同时也能做到因材施教,为学生日后的创业发展提供动力。
2.2促进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
在理清经济法相关教学内容之后,教师还需要在充分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的情况下,促进教育教学方法的有机改革。例如,应该诊断教学法,让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内容,以此作为病例,然后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所学知识和基础能力,对病情进行有效阐述,并开出具体的法律处方,这种形式可以大大提升学生的体验度,同时还能增加其经济法学习的自信心,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经济法学习中来,促进自身素质的发展。还可以利用模拟法庭的形式,由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角色,根据具体的情境让学生独立完成法律文书的撰写以及证据的搜集工作,提前让学生适应日后的工作岗位。除此之外,教师还需要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为学生准备充分的影视和图片资源,在观看完案例之后将学生分为素质均等的小组若干个,以小组为单位讨论案例中的漏洞,完善案例的同时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意见,再以辩论或者集体讨论的形式展开剧烈对决,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综述,提高学生课堂参与的完整度。而在情境的模拟和互动中,教师还可以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将实际的情境表演出来,在有效调动学生积极性的同时,促进其综合素质的多样化发展[3]。
2.3适当实践性教学内容
教师在制定最初的人才培养方略时,对于经济法的讲述就应该要理论联系实际,在设置学分和课程的时候,至少要体现实践性内容,从而促进经济法教学资源开发的多样性。同时,院校也应该根据不同经管类不同专业学生的特殊性,为其准备科学的互动和实践平台,例如和校外的合作企业联手,为学生提供实习或见习机会,让学生了解基本的劳务关系,提前参与到社会的实践中来。定期邀请校外专家到学校开展讲座或座谈会,开阔学生眼界的同时,使其认识到创新创业理念下,提升自身经济法观念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性,从而不断发展和提高自己,用理论的思想指导实践,促进自身发展。
2.4提升教师本身的创新创业能力
经济法课程教师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也应该不断充实和提升自己,在思想观念上提高创新意识,积极寻求岗前教育培训和交流座谈机会,为学生日后的创业发展奠定基础。同时,高校也应该将教师的上岗实习和职称考核挂钩,每年教师都需要到社会中的企业中见习,和经济管理人员学习相关从业知识,将理论和经验传授给学生,在使教师自身得到锻炼的同时,还能开阔学生的视野,积累学习和实践素材。除此之外,为了能够促进经管类专业发展的多样性,学校也可以适当鼓励教师从事校外与经济法相关的兼职工作,一方面磨炼自身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学生日后的发展积累资源,推动高校的发展和进步。
结语
在创新创业思想下,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是在必行,因此需要院校领导联合教师,主动开发与经济法相关的课程素材资源,适当增加课时,将理论讲述和实践考核联系在一起,调动学生积极性的前提下,为日后的创创新创业奠定基础。教师也应该从自身的能力出发,不断更新经济法教学观念,与时俱进,到校外企业见习进修,为开阔学生视野,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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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上世纪90年代,“三农”问题成为了国家和人们关注的焦点,“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三大问题,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支持,我国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随着农民更加边缘化,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岌岌可危。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宪法问题是关键,是解决好农民问题的最根本的方式,宪法是法制的核心,法律手段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平高效的手段,农民问题需要通过经济法、刑法等诸多法制保障来共同解决。
二、农民权益与经济法的交点
农民权益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前者对后者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是其得以实现的保障,而后者又是决定农民权益的基础因素。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和影响了人类的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是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业剩余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农民利益就谈不上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农业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衰退,从而影响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农民权益的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农民权益的重要性,也使得农民权益与经济法之间存在了天然的交点与基点,这就是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各市场主体纷纷为各自的利益展开了争夺,处于弱势的农民群体需要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各方面的利益协调,通过重新定位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重新确定和限制人们利益行为范围。经济法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着眼点就是经济利益。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位,实现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等方面的整体协调统一,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经济法消除了极端个人权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极影响,保证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
三、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逻辑基础
在对农民权益进行经济法保护时,有必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人类的活动是以欲望和利益为基础的,将利益主体、客体和中介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在经历了社会结构、分配方式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改变后,如何保护最)‘-大人民群众的根木利益,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确立利益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经济法通过经济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农民经济利益,权利是以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而义务则是强制性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
四、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与经济法
利益关系是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利益关系不但对社会进一步发展有着很深的影响,而且也是社会矛盾、危机、冲突的根源。从最初的平衡状态,到现如今的不平衡状态,利益关系经历了由暗到明,由隐性到显性的阶段性变化,使得利益冲突口益突出。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这就要求人们能够自觉的形成社会认同感,以人为木的让大多数人分享发展成果,使人们对利益关系、社会价值观等形成强烈的认同感。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和突破。
利益机制的建设首先要从制度安排着手,只有在确立的利益机制科学、系统、有效的情况下,经济法才能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工作中发挥最大作用。建立健全的利益机制体系要从法律制度的源头做起,发挥其特殊的调节器和控制器作用,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目标,科学处理利益关系。解决了制度安排的问题,接下来就要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力水平进行研究,特殊的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获取利益,使得人们不可能同时同步获得相同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包括对教育、科学、文化的扩大供应,增加利益的供应量。同时合理安排相对利益的获取差距,使得人们在分享利益时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五、经济法视野下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体系
1.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包括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利益,好的利益机制是实现和保护利益的前提。个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体,多个个人利益构成了群体利益,进而构成了社会利益。随着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平,实现大多数个体的利益越来越重要。
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是农民利益丧失和被腐蚀的主要原因,由于力量薄弱,农民无法通过个人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一个“集体组织”、协会或机制来代表农民。在我国,就连私营企业都有自己的协会,虽然西方国家农民数量大幅度下降,农业生产产值份额也相对较少,但其建立的利益集团数量之多、覆盖面之广,以及利益集团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我国应该借鉴学习的。而我国农民人ii占总人}}比例约为70%,但除了政府和人大为数不多的代表之外,没有一个能够为农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集团。因此,从立法源头上确定中国农会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2.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要想突破农民权益问题这一困难,我们还需认识到所面临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农民权益受侵害问题突出。农民没有利益代表团体,社会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的'侵害程度不断增加;其次,农民权益的缺失问题。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农民在劳动就业权、政治人权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再次,农民权益的流失问题。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国家近几年推出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政策,但是在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商人和厂家却利用了这一政策,进而占有了农民利益;最后,农民权益的匮乏问题。
回顾历史,我国的农民权益争夺之战在朝着胜利不断迈进,农民权益是中国最大阶层的权益,把农民权益保护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够解决农民权益问题,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没有利益增量就没有农民的动力,利益增量需要通过机制和制度的建立来获得。制度剥夺和市场剥夺构成了剥夺农民权益的两种力量,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农民竞争力低等自身原因。长久以来各种制度的实施,己经对农民公平竞争造成了冲击,在经济法制度安排中,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均能在发展中真正解决农民问题,在新增利益的过程中提供制度安排,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来改变现状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
3.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
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悬殊的利益分配带来了不和谐的冲突现象,然而财富分配的木质就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只有将冲突转化为和谐,才能整合调整悬殊的利益分配,我国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安排重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纠正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统一。通过利益协调环节社会各阶层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不同社会阶层、区域和全体间利益的系统平衡,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做到巩固一个基础、实现两个平衡,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能够通过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对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以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引导个体行为,达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还要注重协调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而国家通过政治力量,以多种方式取得农民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国家利用分配职能给予农民产品、货币或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六、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与制度构想
1.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
在探究农民权益的保护机制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第一,最小限制与最大促进原则。前者是指在限制农民权益时,无论何种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围、程度和代价的手段。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农民利益增加起来,使利益范围、程度、效应最大;第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平和效率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社会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能够呈现异向变化,也能够呈现同向变化。公平原则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公平的高层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强调机会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之一。在对社会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顾效率原则能够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护农民权益,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也符合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第三,兼顾农民利益与平衡协调原则。农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因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有原则性的进行利益协调,处理好农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逐步缩小利益差距。
2.农民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制度体系的构想
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社会生产创造利益,中国农民权益问题需要以这种利益为基础,来建立制度保障体系。首先,建立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体的完善、村民委员会主体制度的规范、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制度的勃兴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变革;其次,建立农村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我们主要进行竞争行为、商品市场规章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建设,优化农民制度生存环境,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
经济法论文13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欺诈 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 ,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经济法论文14
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核心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论经济法的边缘 论文。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法学论文《论经济法的边缘 论文》。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
经济法论文15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单单就从功能上来讲,它就可以直截了当地反映当前经济法的特点,与此同时,也是经济法的本质表现。在此基础上,经济法的功能成为广大专家和学者争先恐后研究的对象。笔者就针对当前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以便经济法更好的助力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对于经济法来讲,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主要的作用,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和其他法律进行科学有效的互补,为我国宏观调控有关法律法规的拟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我国目前正着手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转型,在这个特殊的时期,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许多问题,要想将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解决,必须要对经济法的功能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探讨。
1.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我们单纯地从社会经济视角来看,可以发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可以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途径逐渐增多,我国加入的世界组织也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我国就进入了一个绝对以及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就脱颖而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将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科学有效的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得统领全局观念的综合调整,如此一来,科学有效地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人充分结合,这是经济法特有而其他法律不具有的功能。其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一些坎坷和阻碍,为了使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并且向着国家意志方向进行,以便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和协调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对相应的市场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要想对市场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控,那么,得有坚强的法律后盾,此时经济法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引导社会进行的发展。其三,要想科学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就必须要有经济法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利用经济法可以有效地节约经济成本,与此同时,还可以科学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四,经济法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社会经济科学有效地调整,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有效平衡。
2.有关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2.1科学有效地传递经济信息
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在主体加入到某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之前,必然要对此项经济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相应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假如其结果超过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必须要将各种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因素都考虑在内,再加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范作用,如此一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便会对经济信息进行相应的传递,以便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经济关系时,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经济上的互动行为,进而达到最初的经济目的。
2.2科学有效地分配经济利益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有着不可推卸的影响,归根到底一句话,也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利益上的科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资源以及资格的有效分配、直接干预两种类型的分配。对于资格来讲,也就是在从事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资格;对于资源分配来讲,在分配的过程中利益上必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中对不同公司在注册资金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性质、资金、资源等一系列因素的应用有直接影响。对于直接干预来讲,主要是考虑到它所面对的分配对象不同,必须要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对利益实行合理分配,如此一来,经济主体利益在公平性上得以有效保障,以便科学有效地权衡各方利益,进而对相应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2.3科学有效地激励社会的经济活动
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来讲,它可以对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激励。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对其经济活动的激励过程中,影响着他们的最终选择。为了科学有效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那么,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这种合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即制度的设计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大力倡导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经济法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表现。
2.4科学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
一般情况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经济来往而实现的,那么,整个社会运转的费用是依靠经济交易来实现的,通过经济法,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们依靠经济法的指引,可以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法为了减少经济成本而制定的。就像我们常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而产生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可以科学有效地节省信息收集费用。如此一来,经济法减少经济成本的社会经济功能,不是单纯的体现在节省信息收集费用上,还有效地解决了因劳资冲突而增加的一系列费用。
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来讲,它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依据;还是社会责任本位的依据;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依据,它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它不是单纯的体现在价值上,还是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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