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10-20 13:03:57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精选]经济法论文15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经济法论文15篇

经济法论文1

  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核心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论经济法的边缘 论文。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法学论文《论经济法的边缘 论文》。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

经济法论文2

  摘 要 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经济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参考文献:

  [1]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xx(2)。

  [2]张守文。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政法论坛。20xx(5)。

经济法论文3

  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遵循现有的经济政策,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此时,市场经济必须为现有的中小型企业创造出更好的发展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市场主体地位,让他们在活跃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出更明显的作用。

  一、经济法内涵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契合

  近几年,我国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居民生活水平有所提升,中小企业在市场中所占据的份额也明显增长。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型经济,所以市场主体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平等的地位。因此,中小型企业份额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样化特征,并从侧面证明了市场经济原则的切实可行。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大中型企业可以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与物质基础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这使得他们处于市场竞争中的特权阶级。特权阶级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让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这也不利于带动经济增长与就业缺口的增加。此时,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产业政策,并保证经济法律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此实现中小企业合理权益的保障,带动中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可以说,经济法的平等内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空间,缓和了交易状态不平等给中小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让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此时经济法承担了历史性的调解责任,为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进行创造了条件。

  二、经济法视角下中小企业的价值重新定位

  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步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的中小企业不仅充当了活跃市场经济的角色,同时也对市场结构的优化作出了贡献。实际竞争过程中,中小企业的资金、物质、人力、技术都无法与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及外企相提并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生产要素的积累与丰富。面对着可能存在的行业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部分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对市场经济缺乏信心,这使得他们的主体地位与推动作用很难发挥出来。

  在国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大的发展难题与更加恶劣的竞争环境。此时,国家必须运用经济法的合理调节,保证中小企业在国内经济带动、就业压力缓解、维护市场经济烷烃等方面的作用。在经济法视角下,国内的中小企业必须充分发挥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将自身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在国内经济不景气的阶段,中小企业要充分发挥分布广泛的优势,以自身的发展特色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引擎,让经济呈现出多样化,全面化的发展态势。另外,中小企业的发展带动了产权的分散化、社会化与普遍化,让更多人成为了创业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整体就业压力,丰富了社会成本,让个人实践能力得到锻炼,并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与创新性,让他们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以自身的经济行为来带动区域经济的整体性发展。从综合定位来看,中小企业还$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空间,缓和了就业压力,为高校毕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出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总的来说,经济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社会定位应该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推动力之一,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这种定位和价值能够帮助中小企业重视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你,进而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企业发展战略。

  三、经济法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体现

  (一)民主理念的体现和落实

  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的理念。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核心是利益的分配平衡。在保证市场自由的前提下,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发展空间,银行的竞争机会与更加广阔的发展未来。然而,经济主体的自由需要靠法律的手段加以实现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约束条件下,市场经济才能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展,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发展的机遇。所以,必须保证中小企业的竞争自由与竞争平等,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大中型企业相竞争,只要这样才能保证中小企业群体的健康长期发展。另外,中小企业的经济民主化发展也是在经济法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要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民主,补充自由竞争,就不能只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安排各项活动,而必须加以一定的宏观调控。此时,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对中小企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与发展空间的企业进行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保证他们与大中型企业获得基本一致,基本平等的.自由竞争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特权阶级,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政策上的支持与关怀。

  (二)社会本位思维的落实

  利益分配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利益、集团利益与个人利益必须重视和参考的问题。从内容上不难发现,经济法具有着明显的社会本来色彩,这使其立足于社会,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更为贴近生活,更加准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使其以谋求最大的社会公众利益为目标,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的集体利益就成了经济法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因为如果要追求社会公平、资源分配平等,就必须保障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性发展,并以保障中小企业的从环境与发展空间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简言之,社会本位思想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而中小企业作为解决社会就业困难,稳定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元素则必须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制定的重要考虑对象。要改变收人分配悬殊,收人两极分化越来越大的趋势,就必须带动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分布范围广、影响力全面的中小企业来实现社会矛盾的缓和,并保证中小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与同步性。

  (三)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

  公平是市场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公平的本质,就是在一定物质利益为目标的市场活动中,遵照科学的法律规定,实现价值基础上的整体性平衡。经济法为经济竞争公平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支持,它承认了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存在的差异,同时追求个体差异与主体资源不平等前提下所实现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就必须保证中小企业的竞争空间与生存权,让他们在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依然能与大中型企业进行自由竞争,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一些竞标投资活动中,能够凭借自身的创造性与创新性获得竞争的成功。此时,政府对经济法的使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企业实力差异所造成的矛盾,削弱集团垄断对市场经济竞争性造成的影响。此时,中小企业能够为直观地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并在相对宽松的肤质状态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可能。

  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经济法保障

  受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多元化的影响,国内经济处于一段急剧变化性的时期。此时的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由于经济实力上的不足,他们很难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相抗衡,资金短缺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融资渠道,让他们很难获得稳定发展的空间。此时,必须在经济法视野下研究和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这项法律的制定初衷是保证市场竞争的相对公平,让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同等的竞争机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定与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脱节,部分法条的原则性较强,实际应用能力差,所以该法律对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很难起到有效的限制和管理作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进行更新,打破一些地区对本地经济的行业性垄断,打破区域封锁,让更多中小型企业进人到这片市场中来,以此实现区域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反垄断法也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其内容对规范交易秩序、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提供了可能。公正的市场秩序农村主题商店顶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提,在反垄断的过程中,经济法必须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将消费者的利益与中小企业的利益放在痛症重要的地位上来,以此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序进行。

  总之,要保障中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经济建设,努力吸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让他们能在稳定的环境下获得壮大发展的可能。

经济法论文4

  随着“互联网+”理念的提出,网络文化已成为校园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新常态下,经济法教学改革从过去在教学方法、课堂教学改革转变为依托信息技术、网络平台等进行改革,经济法教学改革有利于实现教、学、做的相互协同。在“互联网+”背景下,各高职院校应根据自身专业布局构建经济法教学体系,设置经济法课程标准,优化经济法的考核评估方式,这有利于提升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知法、懂法、用法”的大学生,营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园文化。

  一、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一)满足不同专业同学的需求,做到因材施教

  经济法体系庞杂,内容甚多,涵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不可能将经济法全部的法条讲述清楚,因此教师须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在已搭建经济法体系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讲述相关章节和内容。通过泛雅、慕课平台,录制经济法教学视频,可满足不同专业、不同方向对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深浅程度的需求,让学生课前预习,可有选择性的深入掌握经济法相关章节的内容,解决高职院校经济法课时不足的问题。在同一结构体系下有所侧重的选取教学内容将更能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放学。

  (二)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加强把经济法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能力

  对于高职生而言,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及抽象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学习兴趣与积极性。依托“互联网+”,摆脱“先教后学”的传统模式,通过网络学习平台,促使大学生轻松地自主学习。将知识的讲授过程剥离到课外进行,将课堂有限的时间最大限度的还给学生,完成知识的学习和悟化,也有利于职业技能的培养,把所学理论知识切实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三)完善双创教育课程体系,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法律知识储备

  当前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开设了创业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课程,但当前课程设置主要偏基础理论,不能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有必要开设经济法选修课,为非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提供高位阶的法律知识。经济法实践性强,其范围和内容涵括了创新创业的.所有法律知识,可作为创新创业类法律版块的高阶位课程,有利于系统构建创业大学生的法律体系,满足部分同学对法律实务处理能力提升的需要,为其后期创新创业打好法律素养基础。

  (四)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园文化

  在高职院校大力开展双创教育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改革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进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进而筛选出对法律有兴趣的大学生参与到法律实务中来。另一方面,能够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提高大学生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园文化。

  二、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的课程改革开始注重学生的个体发展,尽管这方面与国际发展进程还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但是我国也已经开始尝试把个性发展和能力发展同时纳入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中,与此同时高职院校的教学改革也涌现了诸如创新精神、创业能力等主流词汇。近三年来,我国学界对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把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区别于本科教学,研究成果多是两者异同点的比较方面;二是结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提出适应高职院校大学生的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课程标准及教学方法方面,然而能指导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成果甚少。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开设经济管理类专业都设置了经济法课程,但相近专业同一本经济法教科书,同一套教学课件的情况比比皆是,市面上的教材内容大同小异,教学内容同一化,忽视专业的差异性。另外,非经管类学生不开设经济法课程,非经管专业学生缺乏学习经济法的平台,这不能满足创业学生对法律的需求,也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政策。此外,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还存在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缺乏,导致教学效果与学习目标脱节;理论教学比重过大,实践教学缺失;教学方法单,学生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这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导致知识内化率低。虽也有部分高职院校已开始采用案例分析法、任务驱动法、情景式法、翻转课堂法等教学方法,但教学改革侧重于课堂教学方面,不能系统地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

  针对以上问题,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研究不能解决当前经济法教学中不同专业一刀切的现状,没有给出教学改革系统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案,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目标不清晰,不能切合“互联网+”的背景开展实践教学。在双创教育的背景下,经济法教学改革应以提高大学生处理与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法律知识储备为目标。

  三、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的思路和实践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如何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服务于经济法教学,调动高职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如何有效构建经济法教学的体系,提高学生把经济法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实践能力?本文拟探究在“互联网+”背景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高职院校大学生经济法教育的进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防范意识和能力,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法律知识储备。(一)修订以职业发展路径为导向的柔性课程标准

  高职教育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教学活动应围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来进行。不同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与发展路径上存在不同,对经济法这门课程要求掌握的重点难点不同,因此根据不同专业的职业发展路径修订经济法课程标准,建立柔性的课程标准才能做到因材施教。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当前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课程定位是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能够处理与专业工作相关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的能力,但不同方向对经济法要求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不一样,如会计专业重点要掌握税法,会展专业重点要掌握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营销与策划专业需掌握合同法。而对于非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可作为创新创业类高位阶的法律基础课程,面向有创业需求和对法律感兴趣的同学选修。

  (二)构建以“一依托、二结合、三阶段”为核心的经济法教学体系特色

  “一依托”是指依托“互联网+”,通过利用泛雅和慕课网络信息平台录制教学视频开展教学,发挥大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

  “二结合”是把课堂教学和实训操作相结合,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大学生只有在实操实训中才能融会贯通,活学活用;“三阶段”主要是将经济法的教学贯彻到课前、课中、课后实践三个阶段,课前要求学生根据教学视频自主学习,课中教学以问题驱动教学法、项目驱动法,开启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课堂则成为师生进行互动交流的场所。课后以“微教学模式”为主,以“工作室法律实践”为辅检验学习成效,即利用微信、微薄、微群调动学生进行互动式自主学习模式,吸收少部分对法律感兴趣的同学参与到法律类创业实践活动中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公益创业项目广交法律咨询服务室就是一个不错的实践平台,利用第二课堂延伸经济法的学习平台,给大学生们提供法律实践和实战学习的平台。

  构建以“一依托、二结合、三阶段”为核心的经济法教学体系是教学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如何把三者有效的衔接起来是关键所在,它不仅依赖于教学硬件设施,更有赖于高职院校的课程安排和相关制度的配套支持。

  (三)利用新型网络学习平台,供高职院校师生自助式选取所需章节和内容

  利用已有的新型网络学习平台,例如泛雅、慕课等学习软件平台,教师可先拍摄录制好教学视频上传到此类平台,让学生在课前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关课程视频进行预习。当前经济法的课程一般包括基础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法律纠纷解决途径这七个板块。高职院校应结合专业方向,教师上课在搭建学生经济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供学生自助选择本专业相关的重点章节,或者感兴趣的知识点,比如会计专业重点需要掌握税法,会展专业需重点掌握知识产权法、广告法,以增强专业综合素质。此种途径可以为学生呈现丰富的教学内容,同时也为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了平台,满足当代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

  (四)优化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估方法

  如何优化经济法的考核评估方式,充分调动学生运用经济法内容参与实践、分析实际问题的积极性这是教学改革成果检验的试金石。将应用能力与理论知识同放在评估项内,探索建立多元评价体系,以优化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估方法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目前大部分学校“经济法”课程对学生的评估采用的是“课堂作业、课堂考勤、闭卷考试”的方式,这种方法并没有体现出学习经济法的真正意义。尽管在理论知识考核上是必要的,但是没有把学生对于经济法的应用能力放到考核之内是不合理的,所以应增加经济法实践、实操方面的考核,将应用能力与理论知识同放在评估项内,优化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估方法,例如,自定义角色组建不同类型企业,模拟企业的组建、运营、破产、倒闭等系列过程;分小组进行模拟经济法案件法庭,根据学生表现评分作为应用能力评估项;根据“经济法”每个章节的不同内容分别设置不同的小作业,如撰写经济纠纷起诉书等。另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有创业意向的同学结合经济法相关知识总结心得体会。比如,成立经济法社会实践工作室,参与到工作室的同学们根据业绩考核适当加减分,充分调动学生运用经济法内容参与实践、分析实际问题的积极性。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体系改革是必要的。通过结合“互联网+”来进行课程改革,不仅能进一步优化教师的教学模式,更能有效促进学生更全面的发展,为社会输送更加优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经济法论文5

  摘要:经济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却也是一个复杂又缓慢的过程。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一部法律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我国处于什么样的经济转型状态,特点有哪些,经济法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辅助经济的发展与前行。本文将在一方面解读我国经济的转型特点,而另一方面诠释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经济转型法律制度;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经济问题也在不断地涌现成为前进步伐的阻碍。而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在经济上依托经济法进行管理和调节经济,成为有效的杠杆,有助于经济在全面的发展,通过经济法发挥的各类作用使得经济在转型中更加顺畅又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一、经济转型及其特点

  1.经济转型的概念

  经济的转型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升级,从一种运行状态下改变思路、目标、条件以及过程转化成另一种运行状态。由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宏观的经济,由三大产业的重构进行的调整,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传统工业转型现代技术工业,服务业转型至新型服务;另一个是从微观经济上来说企业通过对生产率的调整导致的产业链提升,企业通过节约劳动率、开拓新的科技技术带动产品的升级或者服务的升级,通过提高整体效率进行的微观经济转型。同时经济转型又分为体制的转型和结构的转型,一个是从一段时间内创新的市场经济进行的体制转型,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对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行的改革。另一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从传统转入现代的社会转型,主要是依托科技的发展进行的现代经济的转型。不管是哪个层面及哪种形式都属于一段时期的根本变化导致的经济上转变。

  2.经济转型的特点

  第一,政府主导经济却不参与经济。经济转型是在政府的`主推之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及变革性,需要由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的转型的推动,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有宏观调控的功能,由此形成一定的计划经济。但是由于企业是市场的根本,企业自主发展才是长久生存的路线,政府仅是在经济的转型中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引导和帮助,却未能实质参与经济的发展。第二,通过法律进行经济的约束。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现代营销市场营销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各类法律的约束使得经济转型中有一定的指导方向,在经济基础的搭建过程中,通过法律的制约完善上层精神建筑的构建。经济发展与精神发展同步转型,共同进步。这里面的法律主要是指经济法,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主要就是针对经济上的各类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从而起到对经济转型的促进作用。

  3.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

  由于我国地域南北跨度较大,无论从人口、环境、生态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这就形成了南北经济的差异化。北方经济转型主要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发展替代产业持续技术进步;而南方重点在于推动产业的技术进步,转变增长方式进行的开放式经济发展。现如今,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是通过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技术,运用现代技术进行传统产业的改革,可持续发展经济。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品质,用科技化带动产业化。

  二、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作用

  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主要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上形成的法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把握、市场客体的规范逐步形成一定的创设性作用,不仅承认国家在经济中发挥的引导作用,同时使市场符合生存规律进行自我经济的发展。经济法通过调整的作用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有效统一,在经济转型的发展中调整辅助整体的经济升级。我国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以及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社会组织、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作用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符合的。经济法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正是为经济制度的基础服务的,同时,对于我国的立法要求相适应,经济法是政、企分开,适应经济转型的改革,运用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市场经济。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调整经济转型中的经济管理问题,有利于开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蓝图。

  2.经济法的维护作用

  在日益发展的今天,经济转型中常有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是不具有秩序调节功能的,政府在调节市场秩序时是有较大优势的,但是不能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更多的是要从经济法律层面进行经济法治的制约与维护。在很多经济秩序的问题上都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的,比如偷税漏税问题的出现是税法对于税务要求的松懈;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是产品质量法的监管不力。所以,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推动经济转型的有力保障。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它是有损社会整体利益的。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效应可以为市场主体带来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促使和激励市场主体将其资源投向最有效率的领域,因此市场是配置资源最基本的手段。但源于市场主体的自利性、短视性等缺陷所导致的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使得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简单地说就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形。因此,通过经济法的有效维护使得市场平衡。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在转型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竞争、良性循环竞争,经济通过法律的维护手段使得经济转型的过程要避免恶意竞争、垄断等不良经济行为的发生,企业通过合理交易和良性发展得到经济的全面转型,过渡到新的经济时期。

  3.经济法的约束作用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一双看不见的手是市场经济平衡发展的经济规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私有制,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都有获得市场信息的自由,形成自由的竞争,无须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在经济规律中,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它能通过供求、价格、竞争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推动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是促进各类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深化流通体制的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辅助市场变化,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流通渠道单一、供应短缺、运行僵滞的局面。同时,经济法使得各要素的市场通过有规律的法律制约不断完善,形成了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由此,使得经济在转型中适应全球化经济的步伐和开放式经济的新形势。

  经济法通过法律各类条文条例的制约使得经济逐步走向正规化发展。除此之外,另一双有形的手就是政府,经济法对政府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义,使得政府不得干预经济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参与经济发展的事件屡见不鲜,行政管理使得较多的企业失去了主观能动性,在产品的创造力上也没有太多的建树。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步认识到政府参与经济的弊端,也将政府划分出三种身份,一个行政管理者,引导发展;一个是经济管理者,在经济发展中的辅助作用;一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要不同身份的职能明确。不仅要通过经济法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多的是要通过经济法的平衡,使得政府“简政放权”起到真正的作用。因此经济法的约束作用将推动市场经济转型的平衡发展。

  经济法的有效贯彻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转型,使得经济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它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通过经济法的保障使得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辅助的作用,不干预经济的发展,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通过经济法保障市场经济安安全,完善市场配套经济发展,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裴长洪.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新亮点[J].经济学动态,20xx(01)

  [2]刘楠.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社会作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xx(04)

  [3]徐士英.中国竞争文化的培育与成熟——反垄断法实施的思考[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xx(05)

  [4]李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中外企业家,20xx(26)

经济法论文6

  近年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经济法中常被提及。毫无疑问,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义务的承担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效力,但是同时众多弊端也暴露无遗,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对环境的严重破坏等问题都充分体现了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意识的高度缺乏。

  笔者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对职工、对环境、对社会公益及精神文明的责任等六大主体。而由于不同的主体对企业诉求的不同,致使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实现上出现了众多问题。本文拟从具体责任对象的立法探究为切入点,探究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在20世纪为美国学者所提出,英语中被称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20世纪80年代伊始,美国发生了著名的伯利与多德的论战,伴随着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以宾夕法尼亚州为首的各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制定了“利益相关者条款”,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定化。

  之后,美国法协会在《公司治理准则——分析与建议》中明确规定:“公司在从事其经营行为时:①承担与自然人同等的、在法律设定的框架下行为的义务;②可以考虑可合理被视为与负责任的经营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③可以把合理的资源投入到公共利益、人权、教育和慈善事业。”

  我国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公司法》的第五条第一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外,我国在《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诸多法律也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企业对职工的责任

  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所发动“反血汗工厂运动”使得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职工的权益保障。2000年的《全球契约》将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企业对雇员的责任的法律约束集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从历史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首先起源于外部社会对企业内部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压力。企业与职工具有天然的依附关系,职工对于企业有着经济上的依附和人身依附,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达成经济目标,取得经济利益也必须依靠职工。

  由此决定企业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和休息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尊重职工的人格尊严。职工权益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生存权,它与企业的财产权相比,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因此,在企业财产权与职工生存权发生冲突时,企业必须执行和实施有关的劳动标准以实现在劳动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二)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基本理念是贯彻经济法的典例,也是企业管理和法律调整两者共同追求的目标。随着企业欺诈行为的频繁出现,消费者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补救,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约束与规范,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指出企业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准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第35条的追偿制度都是基于整体主义考虑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生产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表明,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消费者负有保证期产品可靠,不作虚假广告,抑制通货膨胀,接受消费者监督等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就笔者看来,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更多意义上指的是税收。对政府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促进了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企业形象往往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呈正比,企业为政府公共利益作的贡献越大,企业形象越好,越有利于保持长期竞争优势。汶川地震后,王老吉(加多宝集团)以一亿元人民币的捐款,成功树立了“中国饮料第一罐”的良好形象。由此可见,企业积极履行对政府的责任是必不可缺的。

  (四)企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企业首要的责任是维护股东的利益,承担起代理人的角色,保证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以,这是最基本的东西。按照契约论的说法,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各种契约交易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所有的契约关系中,最核心的就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再者,企业作为整体债权人负有合法经营、善意交易、切实履行等义务以保证债权人预期利益的实现,因而具有相应的社会责任。

  中国目前很多企业所谓的社会负担过重,实际上就在于企业把最基础的东西丢掉了,它在承担外围的,所谓的对政府、对社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的时候,忽略了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股东利益最大化受到损害以后,企业就根本无法长久地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企业圈钱后破产,雇员失业、无法向银行还贷、无法向政府纳税等等,这是一个连环的效应。同时,企业利益的受损也使得债权关系也因此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五)企业对环境资源的责任

  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极易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因此,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协调好与资源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创建企业的商誉。这一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了污染防治责任和能源节约责任两方面。

  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应该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把遵纪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道德底线。《环境保护法》第25条强调企业对资源的高度利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法律的正义价值在环境保护上体现为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即每个主体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上都是平等的。企业不应以获得利润最大化为理由强行剥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对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皆缺乏公正性。

  因此,企业应自觉承担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社会责任。《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针对不同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了要求,并规定了企业违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六)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在社会责任中处于最高阶段。这一责任以高于法律的标准对企业做出要求,且必须处于企业自愿。企业承担这一责任有利于企业目的的实现,其本质仍是企业的利己行为。企业的公益行为应具有一定限度,应维持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由于“社会伦理进入法律”,私法超越了保障个人自决的目标,其服务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企业的社会公益和精神文明责任体现在多部法律中。美国法律研究元通过并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中规定“企业应适当考虑与商业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又如,我国《公益职业捐赠法》鼓励企业捐赠,同时也防止假捐款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经营利益高于社会责任

  《公司法》中充斥着股东优先主义,其中有许多制度都是依照股东优先主义而构建,强调的是公司所具有的财产权。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确立妨碍了企业的营利性目标,它着重于对人权的维护。在资本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无暇顾及社会责任,他们片面的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的当前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的事实。

  (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

  1.立法过于分散

  虽然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数量多,规模庞大,但是这些规定分散在很多法律中。从《劳动法》到《公司法》,各个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分散立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有效履行实施。

  2.立法原则性过强

  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内容笼统,操作困难。如新公司法第5条第1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停留在宣示层面,而没有规定惩罚性条款。法律过强的原则性为社会责任的实践增加了难度。

  (三)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

  在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认知程度处于较低水平。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多企业于2007年才公开提倡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此同时,我们社会中的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严重不均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社会责任制度的推行。而在西方国家,这一认知已成为一种本能,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护,企业对这一责任的认知时间更久也更为深刻。

  (四)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严重伤害

  诚信是社会道德在企业经营中的体现。应该承认,由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普遍下滑,我国企业在经营中也出现了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很多企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现了道德错位,这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不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在经营活动中坑蒙拐骗、尔虞我诈、抢注商标、偷税漏税,所有这些都大大突破了应有的道德防线,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如何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

  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解决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同时这也是一个全面的过程,只注重单方面关系的调节必定会引发其他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以解决该难题。

  首先,应提倡企业目标二元化的普遍认知。虽然说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会使企业丧失一部分经济利益,但实质上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实现利润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推进社会利益。良好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商誉的实现,不失为长远的经营规划。因此,应加深对企业目标二元化的认识,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思想培训,鼓励企业对社会负责。

  其次,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系。针对我国分散立法,原则性立法的弊端,相应机关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以打造一个完整的体系。正如税法就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实行扣减所得税,在体系中建立企业责任激励机制有利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将企业责任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中,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最后,企业应将法律规定与企业自觉相结合。法律从外部强制性规定企业“应该做”和“不应该做”,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从内部下手,通过内在机制自动地约束企业的行为,只有这两者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五、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法律领域,它体现了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如何解决现实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坚信,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深化,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会跟进美国等先进西方国家的步伐。

  但我国企业在责任实施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社会责任的实施仅为其中一部分。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责任的监督,社会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若要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仍是一场长期战役。

经济法论文7

  1、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研究

  2、中瑞双边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两国经贸投资的影响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研究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资准入法律问题探究

  5、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

  6、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法律秩序的挑战

  7、议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8、亚太自由贸易区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9、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

  10、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买卖的规定的异同分析

  11、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比较

  12、消极担保条款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应用

  13、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研究

  14、稀土之诉引发的思考

  15、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

  16、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对国际法律制度的借鉴

  17、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

  18、我国海外农业投资的'环境风险与法制对策

  19、我国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政策研究

  20、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

  21、我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

  22、我国产业扶持政策与反补贴规则的冲突

  23、外汇储备通过PPP模式对外投资法律问题综述

  24、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保护条款研究

  25、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26、试分析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的地位和影响

  27、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的效率浅思

  28、什么是非关税壁垒,GATT是如何打破非关税壁垒的

  29、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问题探析

  30、浅析美国诉中国汽车及零部件补贴案

  31、浅谈处理涉外合同翻译与避免国际贸易纠纷的关系

  32、浅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33、企业跨国收购的法律问题探讨

  34、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5、平衡与协调:论跨国股票发行中的法律适用

  36、欧盟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的法律问题研究

  37、欧盟航空碳税与低碳经济新秩序

  38、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39、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0、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分别裁决地位问题

  41、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2、欧盟法律制度若干方面研究

  43、墨西哥诉中国服装和纺织品补贴案案例评析

  44、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45、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6、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7、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48、论专利权强制实施制度的应用

  49、论我国外资法体系的完善

  50、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51、论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

  52、论世界贸易自由化与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53、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54、论如何健全我国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55、论侵权作品的法律地位

  56、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57、论海运联营体的反垄断法规制

  58、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59、论国际商事仲裁

  60、论国际技术转让中反垄断制度适用

  61、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62、论港、澳、台胞在大陆投资的法律地位

  63、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

  64、论WTO农产品补贴争端案对我国的启示

  65、论SPS协议对中国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66、论GATT/WTO框架下边境税调整的合法性

  67、论CISG项下习惯做法的内涵及其认定

  68、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问题

  69、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研究

  70、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外国法人认许

  71、跨国专利许可公司研究

  72、解析迟罚条款

  7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法律实践

  74、基于我国纺织品产业的非关税壁垒研究

  75、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单据定性及法律关系判定

  76、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

经济法论文8

  摘要:国际经济法学科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传统性与现代性相结合的特点,国际经济法课堂目前面临着司法考试以及教育国际化的巨大冲击。本文从分析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入手,以贵阳学院为例,查找了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教学评价体系

  目前,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大学教育整体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教育国际化,法学教育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实现高校教育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也承受着司法考试的冲击,思考国际经济法教学如何与学生的司法考试需求相结合,达到既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效果,又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是极为重要的问题。为此,笔者以贵阳学院为例,对目前我院国际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探索改良的策略,试图为提升本院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水平略尽绵薄之力。

  一、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在于通过全面教授

  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进而培养能够适应各种法律职业的多面人才。简言之,本科法学教育重在提供法学基础教育,法学本科生应当全面掌握16门核心课程,从而为日后专业化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已经开始对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冲击。为了增加未来求职的砝码,学生通常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以司法考试大纲为学习要旨,国际经济法的课堂几乎沦为复习司法考试的场所,极大减损了教学效果。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该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良好的法学教育能为学生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而备战司法考试则能在短期内大幅度提升学生综合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更好发挥考试与学习的协同作用,而不是顾此失彼。

  二、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1.课时量“缩水”

  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在20xx年以前,本科专业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总课时是72学时,随着本科教育学分实施办法的变化,本门课程的总学时相应缩减为56学时。“缩水版”的课时量无疑难以与相对庞杂的教学内容相称。各主流国际经济法教材从内容而言,广泛涉及国际经济法的总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等,从章节安排看,大多在十几章至二十几章不等。学时减少之后,教师只能在讲授时自行对教授内容进行删减。这势必影响课程的总体教学效果。

  2.学生对外文法律规则的接受度较低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必须具备国际视野,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教材安排了大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的内容。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学习如果缺乏对原版条文的讲解则始终是“隔靴搔痒”。但从实际教学效果看,学生对于英文版的内容普遍缺乏学习兴趣。笔者曾在课堂上做过调查,较多学生认为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加入原版英文的内容“费时费事”。

  3.培养手段陈旧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院已经为教师配备了较为先进的教学设备,所有的教室都安装了教学用的电脑、投影仪和扩音器,教师可以综合采用音频、视频、PPT等多种手段开展教学。硬件的改变便利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模式却还停留在以教师主导的课堂上。这样的培养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4.评价体系单一

  目前我院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并非贯穿在教学过程的始终,而仅仅是在学期结束以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终结性的评价。这样的评价模式实际上留给老师的权限是较少的,出勤率、完成作业的情况固然可以作为平时评价的一个部分,但笔者认为这些指标尚不足以反映学生对课堂的投入程度,也不足以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效果。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1.教材内容的筛选

  国际经济法内容较为庞杂,以余劲松、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第二版)为例,整本教材包括导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六个部分,总计二十九章。笔者所在院校采用杨树明、曾文革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也有十九章之多。在课时量大幅削减的背景下,为了达到既保障教学任务顺利完成又使学生学有所得的目标,必须对教授内容进行筛选。对部分章节可以结合学校的网络平台手段,以发布阅读材料和设置课后测验的方式,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

  2.学生英语基础的强化

  双语教学是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国际经济法教学未来的走向。这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双语课堂的开展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英语基础,否则学生的学习兴趣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可能产生迫使学生放弃课堂学习的反效果。然而英语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一方面学生需要具备就普通英语进行简单交流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掌握一定的专业英语知识。因此,学校应该在大学的低年级为学生提供提升英语水平的途径。

  3.教学模式的改进

  旧式的法学课堂是教师的“一言堂”,教学效果完全取决与教师的个人魅力。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以教师为主导,学生的角色是被动的,参与度相应较低,容易使学生产生疲劳感。目前可供选择的教学模式有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法律实验等。例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部分适合使用案例教学,而导言等部分则可采用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模式统一的特征是强调学生主导课堂,教师重在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启发。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教学方法需要发挥学生的积极能动性,有大量的学习资料是需要学生在课余时间完成的,如果学生准备不充分,这些教学方法都将难以顺利开展,因此教师要注重选材的适当性,注意提起学生参与的兴趣。

  4.先进教学手段的利用

  现阶段教师制作的PPT主要用于课堂教学,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固定教学内容的作用。如果教师将PPT、视频等教学材料网络平台相结合,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就课堂内容进行预习,课堂上教师重点讲解疑难点,或者对某些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则将可能带来学习效率的大幅度提升。例如在学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教师可以将中英文版的各贸易术语的规则放在网上要求学生预习,在课堂上教师仅一张列表进行对比,紧接着教师可以采用实际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组讨论。

  参考文献:

  [1]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经济法论文9

  世界范围内的工业革命兴起与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并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非常重视发展低碳环保经济,大多数国家就发展低碳经济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目标,并坚定不移地承担履行国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 低碳经济的概念。

  20xx 年,在英国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的高层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概念很快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越发重视本国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与履行国际社会责任的问题。所谓“低碳”英文为 low carbon,意指较低( 更低) 的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为主) 排放。国内外学界对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并未形成共识,尚未给出一个确切而统一的诠释,这充分反映出各国基于自身国情来发展低碳经济的诉求。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低碳经济是有别于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清洁能源开发和高效利用为重点,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创新制度设计为契机,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为目标。

  ( 二) 低碳经济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层面上剖析低碳经济的特征,主要有: 一是广泛性,低碳经济涉及到建筑、消费、环保等多个行业,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的内容也日渐增多; 二是多元化,低碳经济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法律关系的一种突破,它是以全球为基准点,包含国家、机构组织、企业、公众等多个层面,主体体现多元化的特征; 三是非强制性,我国目前是以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形式要求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多采用税收、金融、市场等手段引领低碳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缺乏明显的强制性特征; 四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性,市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与外部性,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单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可能很难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公约、各国政府都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 三) 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阐释。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发挥规制作用。法律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反映了法律规范建立到具体权利义务实现的整个动态过程。法律对低碳经济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适当性功能、目标性功能与强制性功能等三个方面。通过三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使低碳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将低碳理念转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指南,并实现环境利益与相关利益之间的公平分配。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推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现状。

  ( 一) 隐含低碳理念的法律规范。

  中国一直将节约使用能源,加快研发节能环保技术,以环境指标、排放标准等作为国家未来制定发展规划的硬性指标,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奖励与惩罚并重,这其中也包含了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为适应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这些主要单行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导向与支撑作用,其隐含的低碳理念在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上均有所体现。

  ( 二) 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及能源危机,为更好的履行国际社会责任及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20 世纪 90 年代中国已分别加入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从政府颁布的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 《中国 21 世纪议程—中国 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在政策措施中,政府会对具体减排任务、能源发展目标、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排放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等内容进行说明。通过颁布与实施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政府从加入国际公约与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 一) 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立法空白。

  在法理学中,制度结构要以体系为基础,要求法律体系与制度结构保持一致性,不能够相互缺乏支撑,互不关联。从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来看,缺少一门专门的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在《宪法》、《环境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涉及的领域过于繁杂,加大了低碳法律制度间的协调难度,不利于互相兼容。此外,针对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存在能源单行法律缺失的现象。

  ( 二) 现有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操作性不强。

  首先,受我国法制建设的传统影响,低碳经济法律具有条文受我国法制建设传统的影响,很多条文没有具体化,而更多体现为粗略化、原则化,虽然有利于应用的灵活性,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没有细化的奖励手段和奖励程序,缺乏足够的操作性,难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需要。

  其次,在低碳经济领域存在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现象,在现有低碳经济法律条文中过于重视政府的权利,而常常忽略了企业或个人的权利。此外,法律法规中相应的硬性数字指标数量过少。

  ( 三) 现有低碳经济法律的激励性功能较弱。

  为了鼓励我国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采取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措施,我国政府在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专门制定了奖励激励政策,但从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体系不完善。现有的激励性政策措施多以政府采购、专向性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为主,多为依靠政府命令手段彼此孤立实施,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联动。第二,措施权威性不够,有关激励性措施的条文常用“具体办法由……制定”结尾,法律条文内容宽泛化,不够具体,立法机构层次较低,使得激励措施的权威性不够。第三,执法缺乏协调性,现有的法律政策缺乏具体的执行内容,多为原则性、政策性的陈述,执法过程中能否协调尚存疑虑,阻碍低碳法律规制建设的发展。

  ( 四) 现有低碳法律的监管机制落后。

  目前,我国低碳法律监管机制方面以形成行政机关监督为主,以社会团体与公众的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但监督效果仍不能满足预期。一是现有低碳法律政策权力与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应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违背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可以起到惩罚作用,增加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如果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将使污染企业很难形成稳定惩罚程度预期,导致执法效果及监管有效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团体与公众在现有低碳法律监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不能有效保障低碳发展诉权。

  四、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 合理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发展低碳经济,法制必须先行。根据法律效用最大化原则,构建符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的法律体系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通过合理评估政策与法律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利性,在政策性措施与法律措施之间进行合理抉择; 在需要用法律规制的领域合理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案; 优先确立起我国所承诺的国际公约下的国内法保障机制。其次,酝酿制定低碳经济基本立法,并做到具体化,有针对性,而不是宽泛化与原则化,并作为统领其他相关子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并在其中明确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理念、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等完备的权责体系。再次,梳理并修订现行低碳经济立法。在《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引领下,加强对其他现有涉及低碳经济法律的梳理、修订,完善其相关配套法规与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低碳经济专门领域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经过充分论证,选取重点领域,有重点、分先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能源、消费、交通、财税、贸易、计划、就业专门领域的立法修法,以此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 二) 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公众个体是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更新公众个体低碳法制观念,有助于个体更加自觉地履行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首先,进一步加强公众个体对低碳经济的认识。

  政府部门、媒体机构要承担起低碳经济的宣传责任,要对低碳经济的概念、特征、重要性等内容进行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个体树立正确的低碳经济的理念,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最终促使企业改变自己的营销策略。其次,进一步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低碳经济的法制观念作为一种新兴的产物,要想被大众认识并且被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要通过宣传、激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公众对低碳领域法律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公众的正当诉求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要给予支持,甚至可以适当给予公众作为主体提出诉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的作用。再次,进一步约束和引导大众选择低碳消费。不断扩大低碳消费知识教育,提高大众对低碳消费的价值认同和理性认知。完善消费立法,实时出台生态消费税、燃油税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奢侈品与奢侈行为消费税的范围,改变大众的消费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 三) 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的保障。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使得我国低碳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顺利实施。首先,建立专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为了保证执法、监督行为的公平有效,需要分别设立低碳经济执法和监督机构; 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限定执法主体的范围。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切实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离,相互独立,分工明确,监督机构重点对执法队伍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其次,强化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为了保证低碳经济执法行为的有效进行,必须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众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落实监督措施,强化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落实。再次,拓宽公众参与及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授予公民基于保护气候、环境、资源的适格主体地位,完善公众的环境索赔权和诉讼权; 保证公民知情权,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环境信息明确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张剑波。 英国“低碳国家转型”国策的法制化特征及启示 [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xx,( 01) 。

  [2]尹华广。 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J]。 未来与发展,20xx,( 09) 。

  [3]郑玲丽。 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月[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xx,21( 06) 。

  [4]张剑波。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D]。 重庆: 重庆大学,20xx。

  [5]董战峰,於方,曹东。 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路径的必然选择[J]。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xx ,( 03) 。

  [6]杨春平。 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内涵及关系[J]。 中国经贸导刊,20xx,( 24) 。

  [7]杨新莹。 低碳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生态经济,20xx,( 05) 。

经济法论文10

  一、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性

  法律解释似乎是伴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同时,也是伴随着法的发展而发展的,法所具有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其面对所要规范的具体行为时,不得不做出“我为什么能规范你”的阐释,甚至我们也可以认为,法律的适用必须伴随着法律的解释,后者是前者的必由之路,不经由解释法无法适用。在成文法中,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尤为突出。经济法面对的是复杂的经济生活,而经济生活是关于“利”的生活,人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而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也恰恰是经济法解释的内在接受力。

  经济法的活力也恰恰在于其对经济生活的解释力,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习惯民法与判例民法固亦不免发生解释问题,然解释之必要,殆以成文法为著。”笔者以为,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的目的就在于使经济法所体现的意志、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经济法所蕴含的的某一个维度具有确定性。而法律解释本身所昭示的一个法的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就是-法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

  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的最终原因恰恰源于人们对经济生活的预期的依赖。预期是对未来情况的估计。市场经济中,没有人希望自己对于未来情况的估计都落空。哈耶克说“虽然新规则的制定乃旨在保护既有的预期,但是每一项规则的制定也会产生新的预期”。经济生活的预期和经济法是相互交织的,相互促进的,预期和法律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对经济生活上的某一方面强烈的感到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对这个方面有了强烈的预期,那么制定出相应的经济法律规则来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然而,經济生活的特定预期的形成却又会约束个人行动者在未来的可能选择,亦即对“将来”的特定情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预期既引导个人指向和应对经济生活的“将来”,又约束和构成个人行动的“将来”。

  进一步说,也就是当人们的经济生活的特定预期被法律保护之后,那么这种特定预期就在将来对人们的行为也就有了特定的指引,也就是成为了人们经济行动的将来。要达致这种特定的经济指引、经济行动的将来恰恰就是人们渴求的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力,因为只有调控人们的经济生活的经济法有了对经济生活的解释性,才会达到这种指引、这种将来。

  二、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立法导向性

  前已述及,充分认识到经济法的不确定性(确切地说,是经济法的规则条款),也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不断发展、完善的动力。经济立法、司法都是在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之后,在此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以使经济法所调整的每一个经济生活的维度具有相对确定性。在经济立法阶段,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指导性,一方面有助于为“超前立法”做好准备。超前立法是从时间角度对经济立法属性所做的界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更有效地实现经济利益,根据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规律,针对某些尚未成熟或者处于未然状态的社会关系,预先所进行的',以促进、阻碍或者禁止该社会关系出现的立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关系日益复杂,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渐增,也就会不断地在人们头脑中,对这些新增的、具有新类型的社会关系是否应立法进行调整产生“似是而非”的关系联想,正是这种新类型的经济关系的出现加之人们对其是否应纳入经济法律规范范围内的不断联想,在此基础上,立法者不断地整合民意、对这些新类型的社会关系进行加之衡量(即是否具有立法的价值)、价值取舍。最终根据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势筛选出具有经济立法价值的经济社会关系,以法律规则的形式把这种社会关系规范下来。

  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立法者谨慎立法。无论立法者试图把新类型的经济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范之内还是试图对已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做出新的规范调整。都需要考以下几个因素:其一、新类型的经济关系是否达到了必须将其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紧迫程度,及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是否更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理,对已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做出新的规范调整。这种调整也需要考量“紧迫程度”和“是否更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其二、对即将纳入和已经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价值取舍和法治实践假定。即将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新类型的经济关系和其他不准备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新类型的经济关系要做出价值取舍,究竟这些新类型的经济关系哪些应该纳入?哪些不应该纳入?在这两者之间如何取舍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目的(对已经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关系进行调整,其最终目的仍是如何取舍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的价值目标、法的目的。不再赘述。)其三、要纳入新类型的经济关系或者调整已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基于法的不确定性考虑(这里,主要指基于语言的模糊性、歧义性),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第一、要力求语言的妥实性、规范性、准确性、概括性,要让有正常辨识能力的读者能够基于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所表达的意旨有大体一致的、明朗的了解和认知。切忌立法语言出现“见仁见智”的狼狈样态。第二、要注意立法语言的抽象性和法治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高度对接。立法语言最终会也必须要落实到法律实践中,要让立法语言所体现的法律本意具有实践上的操作性,避免“华而不实”的立法状况,不能让法律停留在“喊口号”、“起号召”作用的“高冷”层面,这既是对法律本质的亵渎,也是对法治实践的熟视无睹,其最终的结果是走向法治的对立面。也就是说,经济立法,必须在熟知经济规律和经济样态的状况下对经济行为做出规则之治。

  参考文献:

  [1]李宜堔:《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xx年7月,第19页。

  [2]周红阳:《预期与法律-朝向哈耶克的时间域》,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4月,第4页。

  [3]刘风景:《超前立法论刚》,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经济法论文11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欺诈 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 ,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经济法论文12

  1课程体系教改的诱因

  1.1适应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的需求:原有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限定于在法律专业开设,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大发展,我国“依法治国”,法制策略的逐步开展,经济法的教学范畴已经延伸到了社会的各行各业。由此,教材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不单单是专一的面向法律专业的本硕博科班学生,而是在理工类学校或者是经济管理类全面开设。以我们黑龙江外国语学院为例,不仅仅是作为一门基础课程的学习,而是作为我们系所有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要求我们系的每一个学生都应该全面掌握,以便于在毕业走上社会后更好地适应法制社会经济法律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教材的安排上,也是没有往纵深程度讲解,而是平行设置了合同法、公司法、企业法、税法、金融调控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广吿法、房地产法、证券法、锒行法等经济法律关系。由单一的传授法律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将法律条款实践化。这就要求在课程教材的设置上,由传统意义的“授之以鱼”转变成为“授之以渔”,重点向法律事务性发展。比如我们学院选用的教材就不是法律本科的《经济法》,而是适合于应用型本科经济管理类的规划教材《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1.2课程体系内容的变革:经济法最早是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一定特殊时期一战的产物。1918年世界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西方的体制发生了沿革。最早在法国诞生了经济法的启蒙思想,之所谓“思想源于法国”。在1865年,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家蒲鲁东率先把“经济法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提了出来,他发表了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在这本著作中,对于经济法这一概念作了详细的阐述。我们说德国是一战的爆发地,也是一战之后经济复苏的重中之重。国家对于经济进行了强大的控制与干预,为了加强调控,德国在191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之所谓“实践于德国”。最后,在欧洲各国经济迅速蓬勃发展起来。

  最后我们说是“发展于东西方”,接下来我们再来简单阐述一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在1939年之前,我们国家实施的一直都是计划性经济,又称为指令性经济。即所有的经济活动,如产品的分配,原材料的选购、销售这一系列的活动都是事先计划好,有章可循的。在1939年的时候,我们发现计划性经济体制并不能满足当时的一个经济体制形态。市场完全失去了调节,当时现有的民法商法等法律无法弥补这一缺陷,行政经济受到了干扰,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所以我们经常说经济法是国家社会化生产的产物。所以我们说经济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讲,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具体来说,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企业组织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社会保障体系等四种关系。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部门法,与我们的曰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社会保障体系讲述的就是与我们每一个人有着密切关系的五险一金制度。比如生育保险适合的人群,缴纳的比例;失业保险可以使用的情形及不能使用的情形;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和基数的范畴。医疗保险各地区的异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等等。所以我们说经济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如何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当中去。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是一门杂糅学科,是需要与很多门类的科学共同使用的。这就对我们教师的综合知识理论水平提出了更髙的要求。需要掌握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以便于更好地去理解经济法这一课程体系。

  1.3经济法教学的现状探析:教师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是倾向于授之以鱼,机械的把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没有注意把法律精神的实质传授下去,没有做到真正的“授之以渔”。老师在课堂的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90%的时间都是老师在讲课,而没有重视与学生的互动。学生只是机械的去背诵法律条文,而新的教学改革就要求我们彻底摆脱过去的灌输式教学方式,而转变为一种互动交流式教学,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检验学生的理解吸收能力。

  2经济法课程体系的构成

  2.1本学期的课时安排

  (1)课程教材的选用:谭伟君主编:《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年8月第3版。

  (2)总授课时数:64学时,其中,教学环节学时60学时,答疑辅导2学时。

  (3)在课程内容安排: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因素;经济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4学时

  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16学时);

  第三部分: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16学时)

  第四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会计法I统计法|审计法;税收法;(24学时)

  (4)答疑辅导安排:(2学时)2.2课程体系的特色:在课程的实践教学过程中,我采用了案例分析教学法和情景教学法,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然后由教师归纳总结,讲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同时,提出开发式问题,由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理论知识,提髙实践能力。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兴趣的同时?经常性的给学生布置一些跟课程有关的案例分析或理论分析,让学生自己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演示,进行案件的真实还原。使学生能由点到面,并能够产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而且我们要鼓励学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回顾,提高学生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在课堂教学环节,采取了案例互动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模式,在我们学院3号楼310室联合国模拟大厅定期举行模拟法庭的实践演练。通过实战,使学生能够更加淸晰明了的了解,提商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以后就业实践经验的砝码。我也会定期开展模拟法庭大赛,鼓励学生争学比赶,丰富自己的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水平,提髙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让学生感受到真实案例。学生通过操作真实的案例,切身了解案件的始末原委,有利于学习处理相关的技能,培养学生实践操作的能力。这样既巩固了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更学习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可谓一举两得。

  通过一些国外法庭实际操作的播放,使学生了解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的不同,我们成文法与国外判例法优势、劣势的分析与比较。形式的多样,来吸引非法学专业学习法律条文的热情,激发学生的兴趣点,更好的开展教学活动,也可以在课下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比如在3与15日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等。

  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在实践上提出教学改革的操作新思路,研究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新方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创新性,这对于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及综合素质,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经济法课程体系教学改革的新目标就是将“学生为教学主体”的理念应用于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真正的做到将教师从课堂中解放出来,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着力于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模式、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进行课程的新教改。让课程与社会大环节结合,不脱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索的能力,使学生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能力,促进学生的个人发展,为社会用人单位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经济法论文13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变得越来越明显。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在逐渐的增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弱势群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己然是当今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加深探讨此类问题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想更好的解决当前弱势群体的问题,就要对目前的有关的政策与制度进行相关的改进和完善,把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本文从对于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措施

  在我国现在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上存在的部分弱势群体在人权方面还得不到保证的现象,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弱势群体的援助力度较小。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收到政府对自己的援助时,要明白相关政府对于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援助是我国所有公民拥有的权利。只有把社会中存在的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好,才能促进社会更好的发展。因此我们要解决好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上也把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纳入其中,来更好的保护当前的弱势群体。

  一、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

  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保护的有关法律建设上,应该把重心转移到加入经济法的弱势群体保护法上,这样才可以让政府对弱势群体制定的保护制度更好的实行,从源头上解决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

  (一)分析弱势群体保护问题与经济法的联系

  目前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很好转型成了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在如今的经济利益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的经济市场体制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公平,尽量公平的对待每个公民,在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面前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甚至在市场竞争中成功的几率也是公平的,不过成功几率公平并不能代表竞争结果也会相对公平,大部分人会在事业的建设中被自己的社会和经济背景所影响,背景的不同会对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经济资本以及社会财富只在极少数人中得到了体现,这就使得社会中部分弱势群体的竞争力变得越来越弱,以至于造成了现在的结果。现在我国有关民法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国家的政府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开始行动,从社会中较大的整体进行监督管理,以此来促进我国有关经济法制度的产生。经济法是我国对于经济市场体制进行控制调理的工具,是国家对于经济生活进行干涉的一把尖刀,促使社会经济生活更稳定。经济法是保护社会生活中部分弱势群体的人权,而不是对经济社会中较大的个体进行压制。

  (二)经济法与弱势群体保护的联系

  所谓的经济法就是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并且也是国家对经济社会进行干涉的一种方式,能更好的保护经济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国家利用经济法的实施对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涉,通过使用政治措施让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达到相同的点,以此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更好更快的发展,带动社会经济一起发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法体制建设中,不仅是对较大的经济个体进行保护,主要是对较弱小的经济群体进行保护。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有关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社会保护制度

  完整的社会保护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要求,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人们尤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保护制度也是法律制度一种表现,但是社会保护法制的建设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我国必须促进社会保护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有效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别现象,比如现在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如今的农村建设中还存在此类现象。因此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充分的.考虑农村和城市的区别,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制度

  我国应该完善劳动法的相关制度,以此来促进公民的平等就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形式也变得越来越严峻。就业选择少仅仅是下岗失业人们的第一原因,这也是农民工以及打工者等弱势群体进人社会、获得自尊的一项保证。扩大农民工就业选择机会以及再就业,是目前援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方法。国家应对有一定发展潜能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尽可能的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经济条件维持自己的现有的生活,还应该改进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加确定的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特别的就业帮助。当前我国在就业方面还隐藏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基因歧视、身体健康歧视以及性别歧视等等,这些就业问题会使很多的农民工、身体有部分缺陷的人以及女性打工者找不到工作。所以,我国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时,要充分的体现出就业公平还应加大对就业人员个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公司的招聘制度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结语

  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关注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谐的发展,相反,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对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经济法应充分发挥其主要的作用,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弱势群体问题。

  [参考文献]

  [1]杜娟.和谐社会视角下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经济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xx,18:104-105.

  [2]胡光志,张军.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06:129-134.

  [3]叶亚飞.论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经济法保护[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02:152-155.

  [4]金姬.论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J].商业文化(上半月),20xx,03:15-16.

  [5]郝琳娟.试论转型期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05:48-50.

经济法论文14

  【摘要】

  混合式教学法是将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结合、将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充分结合的新型教学理论。笔者通过对课程网络资源的整合、“微课”的运用以及“模拟公司”、“模拟法庭”的开展将混合式教学法运用于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在实践基础上,对于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如何进一步应用的问题,笔者从“微信公众号”在教学中的运用和如何科学制定课程实践环节的标准化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

  混合式教学;经济法;模拟法庭;微课;微信

  一、混合式教学理念的提出与发展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的生成、发展、获取与应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变化,许多新的学习方式与教育理念应运而生,E-learning这个名词由美国学者JayCross于1998年最先提出,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者在对E-Learning的不断完善和改进中提出了混合式学习(Blendinglearning)的概念。所谓混合式学习,就是要把传统学习方式的优势和E-Learning(即数字化或网络化学习)的优势结合起来一种学习方式。我国长期以来倾向于“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方式,比较容易忽视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等方面,培养出来的学生比较缺乏批判思维和创造力。创作精神、创新能力与合作精神被认为是21世纪人才应当具备的最重要因素。西方教育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学中存在“重学轻教”倾向,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不够牢固。可见,单纯的“以学生为中心”或“以教师为中心”都有其弊端,课堂中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并不是要排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而是要突出教师在课堂组织上的主导性。因此,将中国传统的“重教轻学”与西方片面建构主义理论所导致的“重学轻教”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基于“主客观统一”认识论和“主导—主体相结合”的教育思想基础上的科学建构主义理论体系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混合式教学不是信息技术与课程的简单整合,是强调要利用信息技术营造一种理想教学环境,以实现能支持自主探索、多重交互、情境创设、合作学习、资源共享等多方面要求的新型学习方式,从而把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使课堂的教学结构发生根本变革,使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落到实处。

  二、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践与经验总结

  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主要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涵盖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实务性很强的内容。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普遍采用了多媒体和案例教学法,但主要的方式还是老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课,师生互动比较欠缺。因此,为提高教学质量,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了十几年经济法课程教学工作的专业老师,于20xx年开始混合式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教学尝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教学经验。

  1.在教学理念上完成从“我教了什么”到“学生学会了什么”的转变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会按照教学计划讲授每堂课的知识点,教师会在乎我今天教了什么,有没有完成课程的计划进度,所以在课堂上容易对学生进行“知识的灌输”。混合式教学的课堂首要目标是学生学到了什么,掌握了什么。要了解到学生的掌握情况,就要通过充分的课堂讨论和学生发言包括练习等方式体现出来。为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笔者设计了这样的教学流程:在每次上课前,教师通过网络将讨论内容发给学生;上课开始后,学生按小组对制定内容(通常是案例分析)在组长的负责下进行讨论,然后选出代表总结发言;最后是教师评议。在整个过程中,教师要发挥课堂主导作用,认真倾听学生的发言。

  2.开展“模拟公司”、“模拟法庭”的课堂实践在讲授《公司法》的主要理论内容后,要求学生通过网络和实践调研的方式,到真实的公司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在课堂上开展“模拟公司”的实践。将学生分组,一般7-9人为一组,要求学生“自主创业”,拟定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等。这种实践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公司实务操作能力。模拟法庭是法学类课程实践环节的常用形式。在开展“模拟法庭”时,教师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教师选择适合的案例,通常选择经管类学生较为熟悉的公司企业、合同类的'典型案例;第二,给学生充分的庭前准备。因为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应提前熟悉诉讼流程,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者播放庭审视频,也可以布置学生事先自行查找资料及学习;第三,做到全员参与,角色互换。一个学期可以开设2次模拟法庭,第一次担任审判员的同学,在第二次模拟法庭中可以担任原(被)告或诉讼代理人,总之,要求每一个学生要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体验不同的角色定位;第四,教师的全程指导和总结评析非常重要。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法官或律师到现场指导;第五,每次模拟法庭,要求学生写作相应的诉讼文书,最后每个小组装订成“模拟卷宗”。

  3.微课的适当运用微课的特征是“短小精悍”,即时间短、内容精炼,主要围绕小知识点或教学环节展开,满足了个性化学习的教育需求。经济法课程中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比如公司的法律特征、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内容可以通过制作成微课的方式,供学生课前或课后观看。线上的微课学习在教学中只是处于辅助的地位,经济法课程的混合式教学,还是应该以面对面的授课为主。

  4.课件与案例数据库等资源的建设与共享通过毕博系统的建设,可以实现课程资料的线上与线下共享。教师可以先将自己的资源诸如:课程信息、教师信息、教学进度、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等上传到后台资源库,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课程平台进行学习和交流。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在于案例教学的设计,案例的选择、问题的提出与解答都需要教师的精心设计。

  三、对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如何进一步应用的反思

  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践确实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和教师的课堂互动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如何进一步有效推进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质推进,笔者有以下两点反思,期待可以在以后的教学中探求出更完善的方案。第一,微信公众号在混合式教学中的运用问题。在移动学习的需求下,微信作为一种专注移动终端功能的软件,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应用创新空间。上海交通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发布的《20xx年中国大学生媒体使用习惯调查报告》显示,超九成中国大学生每日使用互联网时长超过2小时。大学生在上网期间用来查找学习资料和学习专业知识的不足10%。通过微信公众号,使用者可以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信息,通过标题加图片的推送,可以让学生在极短的时间内了解消息的主要内容,每次推送的知识点阅读时间3分钟左右。微信公众号的合理运用可以增加学生在上网期间学习专业知识的时间,比较符合当下大家都习惯于“碎片化阅读”的时代背景。当然,对微信公众号在课堂教学中的使用问题,目前褒贬不一。眼下,为了克服学生的“手机依赖症”,老师往往视手机为课堂教学的“敌人”,因此,手机作为现代化的通讯工具本身不是问题,但如何合理利用手机资源确实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论证的问题。第二,课程评价体系的标准化问题。混合式教学更加重视过程评价,重视学生的实践表现,教师可以通过期末考试给学生以总结性评价;教师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借助相关技术,可以根据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以及参与学习活动的积极性给予学生形成性评价;另外,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完成作业、参与学习活动的情况以及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进行自我评价。对于形成性评价的考核标准比较难以量化,通常会带有教师很强的主观性。在高校管理越来越要求指标体系标准化的今天,教师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评价体系设计也是一个难题。

经济法论文15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并分析了教师和学生教和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经济法课堂教学有效性之所以不高,既有学生的因素,更主要是教师的因素。进而提出提高经济法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对策和建议。

  一、学情调查分析

  1.学情调查

  笔者于20xx年3~5月对某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10级三个班和11级两个班的学生进行调查,使用问卷调查法,共发放175份问卷,调查问卷采取态度量表和开放题形式,在态度量表问卷填写过程中,有个别学生对有些问题没有填写答案,并不影响调查效果。

  (1)会计专业学习情况调查。就问卷调查情况而言,超过一半的学生认为自己学得很一般,比例占69.5%,认为自己学得好的学生占10.3%,学的比较好的学生占8.5%,此外,还有10.3%的学生认为自己学的比较差。

  (2)对经济法课程认知情况。绝大多数的学生都认为经济法课程比较重要,这个比例占87.95%,12%的学生认为经济法不重要,还有5%的学生认为经济法不属于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

  (3)对经济法课程的喜欢程度。调查表明,大部分学生只是一般喜欢,占66%,只有6%的学生喜欢,7%的学生比较喜欢,20.5%的学生不喜欢。

  (4)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的难度认知。55.4%的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存在一些难度,31.3%的学生认为有难度,认为没有难度的'学生仅有13.3%。

  (5)是否按要求进行课前预习准备工作。完全没有进行课前预习的学生占28%,41.5%的学生能够在少数情况下预习,22%的学生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预习,仅有8.5%的学生能够做到每次都预习。

  (6)对课堂中所进行的案例练习采用的方式调查(参与程度)。8.5%的学生独立完成,23.2%的学生和同学讨论完成,53.7%的学生将讨论和独立完成结合在了一起,没有理会课堂案例练习的学生大约有14.6%。

  (7)小组合作学习收获程度。认为没有收获的占27.7%,认为有些收获的占60.3%,认为收获很大的占12%。

  (8)参与课堂讨论情况。57.8%的学生愿意参与到课堂讨论中去,39.8%的学生会偶尔参与,2%的学生不愿意参与进去。

  (9)不愿意参与课堂讨论的原因。23.75%的学生因为不会而不愿意参与讨论,51.25%的学生表示没有兴趣,50%的学生并没有做好课前准备,喜欢听别人讲的占48.75%,怕说错、怕同学笑话的占16.25%,不喜欢思考的占5%。

  (10)课后复习巩固情况。经常复习的占2.4%,较少复习的占26.5%,偶尔复习的占42.2%,没有复习的占28.9%。经常花时间做课本上的习题和印发材料上的课堂训练题的占4.8%,较少花时间做习题的占22.9%,偶尔花时间做的占37.4%,没有做的占34.9%。

  2.学情分析

  由于上述五个班已在三年级参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个班平均通过率为45%,通过访谈部分学生得知,学生的课程学习存在分化现象。从上述问卷调查、部分学生访谈和课堂观察情况来看,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积极性普遍不高的原因主要有:

  (1)专业学习不好影响经济法课程的学习。

  (2)部分学生被动接受学习,还未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

  (3)课堂参与、小组合作学习有待进一步提高。

  (4)部分学生学习无动力,考试无压力。

  (5)部分学生因为未做到课前预习和复习,上课听不懂,失去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兴趣。

  二、对策

  从上述学情与教情两方面调查分析来看,经济法课堂教学沉闷、学生厌学、教学效果差,既有学生的因素,更主要是教师的因素。任课教师要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反思,改变这种现状,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1)针对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切实做到删繁就简,对于课堂内容要做到精讲。在安排教学内容难度时要恰当,确保符合学生当前的学习需要和将来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将其和学生职业发展需要结合,重视能力本位,对于每一个课程的单元教学内容应该精心设计,选择的案例应该和现实生活情境紧密联系,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课堂中进行的案例分析训练就是现实中经济法工作者所要解决的问题。

  (3)对于每一次讲课所需要准备的知识和技能,都应预先告知学生,以使学生能够在课前做好准备,避免学生因听不懂而无法参与课堂互动的现象,也能避免教师辛苦讲课,教学效果差的情况。

  (4)课堂教学过程中应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给学生更多的时间,让学生能够参与到课堂互动中。

  (5)教师应将经济法学习的相关技巧和方法教给学生。学生若能熟练掌握相关技巧和方法,不但能避免学生学习过程中盲目、畏难的情绪,还能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信心,将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出来。

  (6)进行课堂教学的延伸,适当的布置训练作业,实现和课堂的互补。针对课堂上不同学生接受能力的差异,精心设计分层次的案例训练题,并在晚自习下班辅导,尽可能使不同能力、层次的学生都能解答出来,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成就感。

  2.加强沟通,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

  (1)教师应转变观念,不再把自己当成课堂教学的权威,应建立平等、民主、友好的师生关系。这要求教师深入了解学生,和学生和谐相处,尊重学生,这样学生才会接纳教师。

  (2)教师要给学生足够的人文关怀,让学生切实体会到学习的快乐。教师在讲课中,要时刻关注学生是否听懂,而不只是关注自己的上课进度。对于没有听懂的学生,教师要认真反思,注意自己讲课的语速、表达的清晰度,用学生乐于接受的方法进行讲解,让学生体验学习的快乐。在提问时,教师应多给予学生鼓励,允许学生表达不同观点,即使错了也无妨,这样学生才敢于发言,认真思考,乐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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