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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力权

时间:2021-01-02 12:21:55 经济管理论文 我要投稿

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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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力权

  摘 要:我国通过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来实现国家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举措,为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那么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他们在这样的竞争领域中应该具备何种权利以保障竞争的科学、有效运转?笔者认为,这便是"竞争力权"。

  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力权是市场主体的核心武器,也是完善我国竞争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便浅要的从竞争力权的提出、竞争力权的内涵、竞争力权的权利范畴、竞争力权的运转机制和救济模式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力权。

  关键词:市场经济 竞争力 竞争力权

  一.竞争力权的提出

  (一)竞争是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的必定要求

  1、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方面,竞争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能够实现分配效率的最大化,有利于减少产品不被社会所需要的风险;另一方面,竞争可以推动技术进步,不断调整生产的动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最后,竞争还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市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在较低的成本下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社会福利就得到了增大。

  2、市场经济法治的必定要求。

  《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①。

  从此法条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赋予了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一定的竞争权利,规定他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合法的行为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那么这又是一种什么权利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②,法条中立法者禁止竞争者侵权,其实质侵害的是市场主体在市场实现竞争的权利,即市场竞争力权。

  从这两部单行法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制定竞争法时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竞争秩序,禁止不合理的竞争行为,维护竞争者的竞争力权,但是法律的缺陷便是它们都没有明确的提出"竞争力权"这个法概念,使条文中的逻辑不严密、法律思维不严谨、法理依据缺乏,所以我们需要迫不及待的'确认和设定出经济法中的竞争力权,以更好地保障两部竞争法的有效实施。

  (二)提出竞争力权的法理学考察

  1、竞争以竞争力为条件。

  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下,竞争力是保持市场旺盛发展的核心因素。

  市场主体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首先要具有厚实的竞争力,在自身有着雄厚的竞争力的基础上市场中的竞争才可以有效地开展,才能够促使市场主体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竞争力以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优惠配置,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2、竞争力通过竞争得以表现。

  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在具备竞争力的基础上要想充分的将自身的竞争力表现出来又必须通过竞争才能得以实现。

  竞争是市场竞争力的载体,没有竞争这样实体的手段,那么市场主体所具备的无形的竞争力也表现不出来,竞争力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创造能力的体现,这种无形的能力必须借助有形的市场竞争这样的方式和手段才能将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展现的淋漓尽致。

  二.竞争力权的内涵 

      (一)竞争力权的概念

  竞争力权这个概念在学界还是一个新鲜的词素,它不是民事权利也不是行政权利,它就是我国经济法上的一种竞争权利。

  竞争力权指的是市场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通过自身的劳动能力在竞争领域创造财富以取得增量利益的权利。

  (二)竞争力权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市场竞争力权的主体是竞争法上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市场竞争者、国家调控者、消费者。

  2、竞争力权的客体是一种增量利益。

  民法上,物权的客体是一种有形的存在之物,而经济法作为调整增量利益的法律,它的的本质决定竞争力权涉及是一种劳动力权,即劳动创造财富能力的权利,它们的客体都是作用于市场下的剩余价值,即增量利益。

  3、竞争力权中的竞争力是一种劳动创造财富的能力。

  这是一种财富创造力,是人类通过智慧、创新劳动而创造出增量利益。

  它并不属于公权力,也不是有形之物,它是人类劳动力中的一部分,竞争力权是劳动力权的一部分。

  (三)竞争力权的权利结构

  市场竞争法是以保护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为核心的。

  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力权包括三个权利范畴:竞争力自由发展权、市场竞争自由权、共同发展权。

  三大权利范畴全面、充分的反映了市场经济主体在竞争领域下所拥有的权利资格和要求, 体现了主体自由、程序自由和发展结果的有效统一。

  1、竞争力形成权,是指市场主体排除对其竞争力的不合理限制或直接损害行为以维护并发展自身财富创造能力的变现权。

  第一,维护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市场主体时刻面对着竞争能力被侵害的理由, 而当竞争者的竞争力遭受现实或潜在的侵害后, 竞争者可以通过自身所享有的竞争力自由发展权来维护自身的竞争力。

  第二,发展市场竞争力的权利。

  经济竞争涉及的是劳动力所用权的理由③,发展市场竞争力是劳动力所用权在市场竞争中的表现, 通过竞争力自由发展的权利维护和发展自身竞争力。

  2、市场竞争自由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自由地运用自身竞争力为一定或不为一定竞争行为的权利,即竞争力运用权。

  第一,市场主体自身竞争力运用自由的权利。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将自身的竞争力投入到市场中是一种市场准入权,它能充分保障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 获取竞争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自主运用自身竞争力实现财富的权利。

  市场主体有权利通过付出决策劳动, 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和市场竞争经验的积累, 自主的借助经济市场的平台在市场竞争中运用竞争力实现物质财富。

  3、竞争力社会认可权,是指在竞争中取得社会交易机会、份额和获得的利润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种权利。

  三.竞争力权的运转和救济

  (一)竞争力权的运转

  竞争力权的运转是根据市场经济中不同主体的各自运作模式来共同完成的。

  竞争法上的主体是竞争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竞争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它包括竞争者和竞争监管、调控者 (国家 ),还有消费者。

  市场竞争者是通过与市场竞争中的合作者---"国家"这个同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来合作实现市场竞争的。

  市场竞争者通过对竞争法的遵守, 维护和发展自身竞争力, 实现个人财富;国家管理者通过对竞争法的监管和调控, 维护和发展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实现整体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是保障竞争者能力的存续和发展,因为任何竞争者归根结底都是消费者,因此消费者的权利实质是一种竞争力再形成权。

  (二)竞争力权的救济

  1、一般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可干涉不正当竞争,但应当满足竞争受害者的赔偿;司法救济是竞争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竞争诉讼以保护自己的竞争利益,同时,行政主体也可以代表、帮助或协助被害者以获得竞争性利益。

  2、通过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可以看出,市场主体在损害竞争力权的时候,因为其损害的并不仅仅是相对人,还有的是对全体竞争者普遍利益的一种侵害。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③陈乃新. 经济法权利研究: 第 1卷 [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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