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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处罚决定书
林业处罚决定书1
被处罚人姓名:彭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
现住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xx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xx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xx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xx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xx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农业银行(账号:x0400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林业局或者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业处罚决定书2
被处罚人姓名: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57年08月08日;
身份证号码:3621017;
工作单位:山里头农场;
现住址:惠城区山里头农场;
被处罚单位名称:山里头农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山里头农场。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惠州市林场山里头农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320。07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相片、旁证笔录、当事人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200。7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账号:442248010120xx62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惠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xx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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