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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时间:2022-01-06 16:54:3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论文格式范文模板,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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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篇1

  学位论文用纸规格为A4,页面上边距和左边距分别为3 cm,下边距和右边距分别为2.5 cm。

  页眉:奇页页眉为长治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偶页页眉为论文题目(不包括副题目),居中,5号宋体字,页边距为2 cm。

  页脚:需设置页码,页码从正文第一页开始编写,用阿拉伯数字编排,正文以前包括摘要的页码用罗马数字,一律居中。

  1、封面:封面内容包括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系(部)、专业、毕业时间等信息,此页不编排页码。

  2、题目:题目应概括整个论文最主要的内容,恰当、简明、引人注目,力求简短,严格控制在20字以内。

  3、摘要:① 正论文第一页为中文摘要,学位论文摘要约300~500字,应说明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

  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见解,语言力求精炼。

  为便于文献检索,应在本页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② 英文摘要在文后(参考文献后),内容与中文同,不超过250个实词,上方应有英文题目。

  第二行写学生姓名,指导老师等信息;关键词,应与中文对应,便于交流。

  外文论文(设计)的中文摘要放在英文摘要后面编排。

  中文摘要:

  (1)标题小4号黑体,1.5行距,段前0行,段后0行;

  (2)主体部分用小4号宋体,1.5倍行距;

  (3)关键词:小4号宋体。

  英文摘要:

  (1)题目用小2号Times New Roman,1.5行距,段前0行,段后0行;

  (2)主体部分用5号Times New Roman,1.5倍行距;

  (3)关键词:小4号Times New Roman。

  4、目录:应独立成页,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的标题(即一级、二级标题)及页码。

  目录要求标题层次清晰,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附录也应依次列入目录。

  (1)目录二字,中间空2格,小2号黑体,段前段后0.5行距;

  (2)主体部分用小4号宋体,左对齐,段前段后为0,1.5倍行距;

  5、引言:在论文正文前,应阐述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对本研究国内外研究现状有针对性的简要综合评述和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等。

  6、正文:是学位论文的核心。

  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不同,一般包括:理论分析;②研究材料和实验计算方法;③经过整理加工的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本研究方法与已有研究方法的比较等。

  (1)正文部分

  ① 正文标题:1级标题:黑体4号字,段前0.5行,段后0.5行;2级标题:宋体加黑,小4号字,段前0.5行,段后0行;3级标题:楷体GB2312,小4号字,Times New Roman;② 正文内容:宋体小4号字,首行缩进,1.5行距。

  引言和正文凡是引用文献处,应在引用句后括号[ ]内标明1 2 3 ,上标。

  示例为:[1]。

  (2)量和单位

  各种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

  非物理量的单位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

  (3)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使用方法的统一规定正确使用,忌误用和含糊混乱。

  (4)外文字母

  外文字母采用我国规定和国际通用的有关标准写法。

  要分清正斜体、大小写和上下脚码。

  (5)公式

  公式一般居中放置;小4号宋体,公式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写,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公式与编号之间不加虚线。

  公式下有说明时,应在顶格处标明注:。

  较长公式的转行应在运算符号处。

  (6)表格和插图

  ① 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

  表内内容应对齐,表内数字、文字连续重复时不可使用同上等字样或符号代替。

  表内有整段文字时,起行处空一格,回行顶格,最后不用标点符号。

  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中文五号宋体字,Times New Roman.,表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写。

  表格用三线表。

  表头文字宋体加粗,表内文字宋体5号。

  ② 插图。

  每幅图应有自己的图序和图题。

  一般要求采用计算机制图。

  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中文为五号宋体字,5号Times New Roman.。

  图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写。

  ③ 图、表中的附注写在图或表的下方,小5字体,字母顺序编号。

  7、结论:结论应该明确、精炼、完整、准确。

  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

  应认真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在本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自己的新见解的意义,也可以在结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仪器设备改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一律放在文后,其书写格式应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研究报告,S标准,P专利。

  (1)只列作者阅读过,在正文中被引用过,正式发表的文献资料。

  (2)标题4号黑体;主体部分可按一般学报格式,5号宋体字,包括作者、

  题目、来源(出版期刊名称、年份、卷数、期数和页数。

  书籍须注明

  出版单位和年份)。

  段落1.5倍行距。

  9、致谢:英文摘要之后。

  应以简短的文字对在课题研究和设计说明书(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例如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及其他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有的思想作风。

  字数不宜超过300字。

  10、附录:最后一页。

  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篇2

  导语: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

  论文摘要:试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

  论文关键词:行政,监督,检察,行为,执法

  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的不断出台,越来越完备,依法行政的氛围也越来越浓厚。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产着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法治目标的实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最根本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独特权力,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值得探讨。

  本文试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实践等方面,来论述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一、行政执法行为现状

  (一)当前行政执法行为的状况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人治走向法治,各方面的矛盾大量涌现并相互交织,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和稳定,也对公共行政管理特别是政府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进步,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仍然不适应客观要求,已成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中的薄弱环节。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在实施现状执法行为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行政处罚环节上重利益轻义务,重罚款轻整改,重罚款轻监督,重罚款轻教育,有的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凡是能扩大本部门管理范围并能带来实际利益的条款,凡是易于施行的规定,都积极主动地承担,凡是没什么利益所得,得不到实惠的规定,或是需要执行单位出资出力,工作难度大的条款。

  往往借口职权重叠交叉,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科室之间推来推去,出现“争权于朝、争利于市”,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在行政强制环节上,重罚款轻管理,一罚了事、以罚代管,对行政相对人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级检查的现象随处可见,作风粗暴,不文明执法,最典型的是曾多次见于报端的城市管理人员打人(等野蛮执法)事件,近年来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和旧城改造等领域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案例急剧增加,群众申诉上访数量剧烈攀升,就是非常有说服力的事实。

  (二)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个问题的产生,总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笔者认为,目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点:

  1.行政管理的思维惯性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健全,行政机关人员素质跟不上社会发展,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在实施行政活动时习惯于采取简单的命令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人员习惯于以行政命令进行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从而忽视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法性和规范性。

  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说话于法无据,办事随心所欲,与合法、规范、理性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一种习惯往往是长期形成的,想要在一时之间将其改变是不现实的,这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在行政人员的潜意识中有着深深的烙印,是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主观原因之一。

  2.行政权力的监督不力

  我国行政权力偏大,而对行政权力制约不够或者说是监督不力。

  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内部主要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监督,但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效果并不理想。

  外部监督一是来自行政相对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由于行政相对人许多是受益者,比如,土地、矿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了违法的行政审批行为,容易导致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或乱砍滥伐,使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而此时的行政相对人往往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因此也不可能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这种违法审批行为,而其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又因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不敢或不愿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来自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监督缺乏法律效力,故一旦实施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则无可奈何。

  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从监督现状看

  目前我国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主要有3种类型。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产生行政机关,并对其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或询问等法律规定的方式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状况,发现其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并及时纠正。

  权力机关的监督虽然范围大,方式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很少使用。

  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内部也存在着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种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比如行政复议。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的申请下,由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以裁决方式解决纠纷。

  由于行政复议因其组织机构不具有独立性、程序的不完备以及行政机关领导不够重视等因素,部门保护和推脱职责的现象较为突出,监督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另一种是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以专门的监察机关的形式,对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但由于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受制于行政系统,缺乏必要的权限和独立性,尤其是难以监察党政领导机关,因此职能作用的发挥是不理想的其次,缺乏足够的刚性和实效,其监督力度明显不足。

  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上述三种方式,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目前基本处于空白,急待通过相关法律予以确立,以便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

  (二)从权力特性来看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机关实施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在内的行政权力,来自于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的一种法律授权,故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用法律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司法机关,由检察机关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合乎法理的。

  “中国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我们称之为控权性的检察权。

  作为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中国法律监督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诚然,法律监督权也要对非国家权力的滥用行使检察权,但监督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更为根本。

  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是中国法律监督权的本质特点。

  ”[1]上述笔者已经分析过,由于我国目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制约和监督上的局限性,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最可能被滥用或违法违规行使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比比皆是。

  而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存在的监督体系中的几种方式都有其局限性。

  因此迫切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机关介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既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作保障,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三)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上看

  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

  故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的工作领域,而检察机关参与的立足点,就是其法律监督职能。

  当今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与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不无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进行法律监督,能够着力促进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

  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一)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1.法理依据

  在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国家权力一般由三种权力组成,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由于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这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又最具动态、最容易违法或被滥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停止。”[2]历史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真理。

  行政机关过于强势,是行政机关不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对权力制约通常有二种方式,道德制约和权力制约。

  道德制约,顾名思义实质上是一种对权力行使者道德的约束,没有强制力,全靠权力行使者本身的思想觉悟,在目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有素质情况下,实际上起不到什么作用。

  权力制约,即以“权力约束权力”,以分权制衡的方法,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

  “通过法律对权力进行控制是法治一项基本原则。

  由于行政权的强大地位,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首先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控制。

  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相互制约。

  在西方国家表现为三权分力,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议会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司法控制。

  在我国表现为监督原则。

  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等。

  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属于司法监督的一部分。”[3]我国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也决定了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可行性。

  2.宪法依据

  《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在人民主权之下,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平衡而成为国家基本权力的一种,并对行政权、司法权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的本源,是一种上位权力,主要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因此,人大的监督是必然是一种宏观的监督。

  所以,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和宪法确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在内的行政权力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这是毫无争议的。

  3.其他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

  这里实质诉讼内容是指向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的行政案件抗诉,就是对该行政执法行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无非是通过司法审查途径来实施法律监督。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它情形”。

  这里的制度隐患和严重违背职责,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表现出来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这两种情况,故上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1979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四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司法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一种行政处罚强制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上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这类行政执法行为可以进行检察法律监督。

  (二)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比较

  1、相对于其他监督,检察监督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从法律形式看,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其专门职责,这种专门职责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取代的。

  从职业水准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具有专业性。

  由于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实施法律监督,在监督的程序与条件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并且检察官实行专业化,对其资格有严格的职业限制和要求,使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准更是进一步提高,提高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业性水准,进而提升了检察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使得检察监督具有权威的宪法和法律根据,其专业性使得检察监督具有高度社会公信力,并且也使得对行政权运作涉及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的监督成为实际可能。

  2、相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由于力检察监督具有中立性和超然性,因此更加具有社会公信力。

  作为“一府两院”中的检察机关,在权限上不受行政机关节制,监督具有中立性,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始终站在监督者的地位,具有超然的立场,其本身没有任何利益诉求,其目的是在于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由于其与被监督者同属一个行政体制中,在现实国情下,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外观上都不可能具有足够的中立性和超然性。

  而检察监督所具有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即能克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不足与缺陷,对从实际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具有现实的重大意义。

  3、相比较于恪守消极性的行政审判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具有主动性。

  审判权属于消极性的判断权,奉行“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只有在有行政相对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时候,审判权才能够根据诉由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缺位,或者虽有适格原告存在,但由于诸多现实原因而无力起诉或不敢起诉的情况下,诸多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就无法进入审判程序予以审查监督,从而出现行政权司法监督的真空。

  但是,检察权是一种主动、积极的公权力,其发挥的监督作用空间较大,基于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本质属性,其主动性能够很好地弥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权损害而出现主张权利之主体缺位造成的监督真空。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即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三)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

  1、在查处渎职犯罪上的实践

  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实质上是一种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方式。

  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位权罪、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徇私不征、少征税款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商检失职罪等,从以上所罗列的罪名就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行为后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以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就是一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方式。

  这种以国家刑事法律保障的监督方式,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是非常好的。

  2、在检察建议监督上的实践

  上述对渎职犯罪的查处这种监督方式,缺陷在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该行政执法行为若不构成渎职犯罪,就难以立案查处。

  如何避免这一缺陷,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检察建议或违法纠正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

  浙江省检察机关几年前就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

  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通过电视新闻媒体了解到该区城管办在核发“渣土准运证”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失误,此消息引起该院民行科的高度重视,经及时调查证实,该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危害,应及时进行法律监督。

  次日上午,该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拱墅区城管办撤销该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完善审批流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当日下午,拱墅区城管办即书面回函,反馈纠正和整改措施。

  事后,杭州市有多家省、市级媒体都作了详细报道,社会公众反映良好,认为“本案是从媒体监督上升到司法监督的成功案例”[4]。

  在本案例中,检察机关在纠正行政机关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上给了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2010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