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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会先调解吗

时间:2020-12-04 11:08:0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劳动仲裁会先调解吗

  劳动仲裁会先调解吗?劳动仲裁不一定要先进行调解,但必须要经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范本【1】

  申诉人(个人基本情况):××,男,×岁,汉族,地址:××县人,身份证号:××,电话:××。

  被诉人(企业基本情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指要求企业给自己的补偿项目)

  1、裁决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3.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4、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5、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

  6、裁决被诉人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个月)的工资差额共××元(××元/月×个月-已付的××元/月×××个月)及25%经济补偿金××元;

  7、裁决被诉人支付加班费差额××元

  其他企业应该给自己的补偿项目……

  事实理由

  申诉人于××年×月×日进入被诉人处从事冲压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

  工伤前申诉的前正常出勤月平均应得工资为2318.43元。

  入职后基本天天上班,每天工作12小时,被诉人从未依法足额支付过加班费,也从未书面通知拒付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诉人追讨被诉人补足加班费的时效应从××年×月×日申诉人书面通知被诉人迫使解除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故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16条、20条规定,被诉人应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加班费给申诉人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

  即××年×月至××年×月加班费差额共××元及25%经济补偿金××元(详细见加班工资明细表。

  关于加班费差额得另外计算出来)。

  ××年×月×日,发生受伤事故,于××年×月×日认定为工伤;××年×月×日鉴定为×级伤残。

  申诉人工伤后在工伤停工留薪期被诉人每月只付了××元工资,共付了×个月×××元/月=××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申诉人工伤前月工资为2318.43元,被诉人明知申诉人的月工资数额的情况下而不依法支付,明显违背法律意愿,理应补足差额及25%经补偿金给申诉人。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申诉人工伤后的全部所得,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但被诉人未依法支付其行为损害了申诉人的报酬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为此申诉人特在××年×月×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书面通知被诉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诉人理应按《劳动合同法》第38、46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给申诉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申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318.43元,被诉人本应按2318.43元/月的工资标准为申诉人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样申诉人就能在社保部门足额领取工伤待遇,但因被诉人瞒报了申诉人的工资使申诉人不能在社保部门足额领取工伤待遇,所以应由被告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申诉人支付以上各项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被诉人理应从申诉人入职之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望贵委秉公执法,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庭

  申诉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1月21日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XX,系被申请人职工。

  被申请人北京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路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仲裁请求:

  请求贵委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员工调岗通知书》、《待岗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申请人XXXX的工作岗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份与被申请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岗位为XXXXX。

  由于业务能力较强、业绩突出等原因,于20xx年5月经双方协商将申请人岗位晋升为XXXX。

  20xx年1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式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岗位为“xxxx”,合同期限为8年,即自20xx年1月6日至20xx年1月5日,月工资协商确定为12,000元。

  20xx年8月1日,被申请人负责人找申请人谈话,称为降低成本,决定辞退申请人。

  在申请人表示拒绝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又于8月3日下发了《员工调岗通知书》,单方面决定将申请人的岗位调整为XXXXX,并将月薪降低到3,000元。

  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后,被申请人又于同日单方作出《待岗通知》,决定将申请人确定为待岗人员,月薪为1,000元。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在申请人不存在不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的情形下,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无权单方面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

  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员工调岗通知书》、《待岗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申请人XXXX的工作岗位。

  此致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1、劳动合同书

  2、员工调岗通知书

  3、待岗通知书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文【3】

  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城南路118号

  法人代表:祈新莉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芳芳,女,汉族,19xx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医药局家属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20xx)052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20xx年12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20xx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为此十分不满,20xx年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1的3月3日做出劳仲裁字第(20xx)052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

  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20xx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

  而申请人岳芳芳20xx年9月-11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

  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xx年11月至20xx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20xx年1月1月-20xx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12月26日所签的劳动合同,在本劳动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xx年1月1月-20xx年12月31日。

  由此可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双罚工资的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

  其次,《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11513.88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433元。

  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

  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

  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

  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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