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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价值论批判的论文

时间:2021-03-22 14:59:1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分析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价值论批判的论文

  在现代环境伦理学领域,关于自然价值的论证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基本理论证明路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认为,人是拥有理性和目的性的存在,在价值认知与评价中,唯一具有内在的价值,而自然作为认知与评价的对象,仅仅具有实现人的目的的工具价值,在实践论上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合理利用自然。与此不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价值论认为,自然与人类一样,在价值认知与评价中“天然”具有内在的价值,在实践论上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敬畏自然”。由此可见,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彼此各持一端、各执一词,形成了激烈的学术争论。

  就其根本上来说,关于“自然价值”的理论论证,呈现的主观主义价值论和与客观主义价值论的“尖锐”的理论对立,“不仅在于人们对主体与客体二者的关系缺乏辩证的认知,只看到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人与自然的对抗关系,机械地割裂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然客观性的关系”。同时,更需要深入地分析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形而上学建构范式,厘清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逻辑遵循,走出“中心主义”的价值论独断圭臬。可以说,环境伦理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探讨,是关于自然价值的理论论证,对现代哲学价值论具有积极的解构与建构意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的主体论逻辑

  从词源学考察,“价值”(英文“Value”,法文“Valeur”,亦或是德文“Wert”)一词源自于古代梵文“wer”(护栏、掩盖、保护)、“wal”(围墙、掩盖、加固)和拉丁文“vallum”(堤坝)、“vallo”(用堤坝护卫、加固),其最初的意思是指“围墙”或“堤坝”。由此延伸,“价值”的意涵是指“起掩盖或保护作用的、值得珍惜的、值得喜爱的、值得重视的”。近代以来,“价值”一词含义窄化,逐渐演变为“对人有维护、保护作用的”。无论是历史流变,还是现实存在,价值一直呈现复杂的形象。目前,关于价值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第一,实体说:价值是一种外在于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独立性存在。典型代表是柏拉图的理念论,尤其是“善”理念。第二,属性说:价值是价值主体或价值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其中,主体属性说认为价值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所具有的情感、意识、意志等本身,价值即人性。客体属性说则认为,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一种属性,客体的属性本身即价值。第三,关系说:价值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一种特定关系,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

  这种特定关系有两种理解维度:一是价值情景说,价值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特定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特定的关系状态。价值通过客观的特定关系而呈现,离开特定关系,价值就无法存在和表现。二是价值完形说,价值是主体心态对客体属性的一种“完形”效应,价值的存在依赖于主体心态。总之,关于价值定义的实体说、属性说、关系说从不同的角度和视野揭示了价值的多维存在和多维理解。

  可以看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作为各种价值观点的重叠共识,认为“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即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性,并且“任何客体,无论它是什么,只有它满足了人们的某种兴趣时,才获得价值”。

  此外,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认为,作为主体与客体的一种关系性存在,价值的主体是什么是关于价值的首要问题。现代哲学认为,价值主体只能是人,而不是其他非人存在。价值的属人性表明:人类主体性是价值的根本特征。具体表现为:

  第一,价值的个体性。价值主体虽然是人,但广义的人却是一个多层次与多类型的存在,不同的人归属于不同的民族、国家、性别、阶层、地区、行业等等。即使同一客体面对不同的价值主体,所呈现的价值也是不同的。价值的个体性同时也意味着价值的多元性,毕竟每一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无可替代的。可见,价值是主体尺度的呈现,价值关系“因人而异”。

  第二,价值的多维性。价值主体的需要往往是一个丰富、复杂的结构体系,同一客体即使面对同一主体,在不同的特定关系中所表现的价值也是不同的。虽然客体属性客观存在并且无限可能,但只有通过主体需要的激发才能够彰显。因此,价值是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关系“因需而异”。

  第三,价值的动态性。价值主体又是变动不居的,具有生成性、发展性的特点。任何客体面对不同时期的同一主体,有无价值、有何价值、价值大小,都是依据主体和主体尺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故而,价值是主体变化的反映,价值关系“因时而异”。

  二、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形而上学建构

  不仅如此,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充分凸显人作为价值关系主体的主体性地位的形成,也是主体形而上学建构实体化主体逻辑的必然。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价值被遮蔽,失去其合法性。

  (一)主体形而上学建构的背景

  应当说,人的主体地位凸显是在近代认识论转向背景下发生的。近代哲学“认识论转向”表征的古代哲学以研究客体和本体论为中心转向近代哲学以研究主体和认识论为中心,人的主体地位的形而上学确立与主体性的张扬是植根于这一深刻的理论语境的。

  本体论,“就是运用以‘是’为核心的范畴、逻辑地构造出来的哲学原理系统”,是通过概念的逻辑演绎表达的纯粹原理系统。不同的核心概念构建“是”的不同表征,从而创造出诸多的本体论体系,柏拉图的理念论最为典型。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与现实世界分离、独立于世界之外的实体性存在。那么,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作为现实世界的人类,如何认识独立于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的?作为至善的理念世界,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将其真理贯彻到现实世界的?由此可见,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本质差异的鸿沟如何跨越是本体论的核心问题。中世纪的基督教曾经试图通过信仰解决这一问题,唯名论与唯实论之间的争论即是明证。近代哲学同样试图跨越这道鸿沟,只不过“中世纪的观点认为思想中的东西与实存的宇宙有差异,近代哲学则把这个差异发展成为对立,并且以消除这一对立作为自己的任务”。

  众所周知,近代哲学将“自我意识”确立为认识论的哲学基础与理论前提,必然使得作为“自我意识”负载的人具有认知主体地位。然而,认知主体的泛化使得“主观意识的‘自我’不断地实现中心化,并以‘自我’为中心,为知识与存在确立一劳永逸的基础……” 最终演变为主体形而上学。(二)主体形而上学建构的过程人的主体地位在“认识论转向”背景下逐渐形成,主体以及主体性成为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黑格尔认为,“笛卡尔事实上是近代哲学真正的创始人,因为近代哲学是以思维为原则。独立的思维在这里与进行哲学论证的神学分开了,把它放到另外的一边去了。思维是一个新的基础”。认识论解决的是认识的确定性问题,即“你怎么知道世界是什么”。“我思故我在”意味着在所有的知识真假难辨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一次普遍和彻底的怀疑,“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怀疑而怀疑,而是为了最终找到一个坚实的确实性,使得确凿的真理体系能够在这一确定性基础上确立”。同时,“思想”的存在不可能没有一个“思想者”的存在,“我,作为‘我思’从此以后就成了一切确定性和真理的基础”。在海德格尔看来,“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理智,或者一个理性”。思维主体的确立同时也意味着思维的非完满性,只有通过思想才可以确认思维主体的存在。笛卡尔将思维主体的确证寄托于上帝。因为,只有完满的上帝才是这种一致性的终极保证。

  上帝作为思维主体与物质存在一致性的保证,严格说来只是笛卡尔二元论的必要补充,但上帝的预设削弱了人作为主体的地位,人不能仅仅是天赋观念的载体。康德的批判哲学努力实现,人作为主体以及主体性的挺立不需要上帝。康德通过区分“先验主体”与“经验主体”奠定主体性哲学大厦的根基。

  所谓“经验主体”,就是经验的自我意识、经验性的统觉。“经验主体”通过认识、心理、生理等感觉接受物自体“表象”的经验质料,它是随着经验内容而变动不居的。因此,“经验主体”虽然为知识提供内容,但无法保障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如果说,笛卡尔是通过上帝预设来解决这一问题的话,那么,康德则直接寄托于“先验主体”。所谓“先验主体”,即是先验的自我意识、先验性的统觉,同时被康德称之为“纯粹统觉”。“先验主体”接受感性阶段经验自我提供的知识质料,并通过知性阶段运用先天认知结构形式(范畴)主动建构知识体系,“先验主体”自身的统一性保证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认识的主体不再是需要上帝帮助的被动思维主体,而是具有主动建构性的先验自我;认识的客体不再是与思维主体决然对立的实体,而是由“物自体”提供感性材料、先天认知结构整理之后的表象。认识的主体与客体不再是对立的,而是客体作为表象统一于“先验主体”,并统摄“经验主体”。“如果说在笛卡尔那里,‘自我’主体因为它自身的实体性与经验性还尚显单薄、软弱,先验的主体性还需要上帝的帮助才能支撑起人类的整个知识体系;那么,在康德这里,由于彻底去除了把‘自我’当物看待的传统,突出认知的主体性,并把这种主体性落实在‘先验自我’身上,先验的自我主体和先验的主体性已经可以独立地托举起人类知识的大厦。” 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性的张扬使得“人是目的”取代“上帝是目的”,人不再是与上帝、自然并列的实体性存在。实践领域,道德律令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上帝仅仅是实践理性的理论假设。而在认识领域,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自然必须回答理性提出的问题。

  不得不说,“表象”与“物自体”、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必然与自由的二分是康德哲学的鲜明特色,同时也是其症结所在。黑格尔试图通过“绝对精神”消解康德的“物自体”,从而建构一个绝对的主体。“绝对精神”兼具主体的能动性与客体的客观性,真正实现实体与主体的辩证统一。“在我看来,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达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达为主体”,进一步而言,“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这乃是绝对即精神所要表达的观念”。

  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确立人在认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但“这个进行认识的主体怎么从他的内在‘范围’出来并进入‘一个不同的外在的’范围?认识究竟怎么能有一个对象?必须怎样来设想这个对象才能使主体最终认识这个对象而且不必冒跃入另一个范围之险?”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思维范式认为,认识主体根本不需要进入一个不同的外在的范围,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有别于绝对精神的实体。绝对精神作为主体可以创设认识客体,并以客体的本质而存在着。所谓的认识过程,其实是绝对精神的内循环。正是在此意义上,黑格尔实现主客体的统一,从而将主体性哲学推向顶峰。但必须承认的是,黑格尔所完成的主客体统一是一种精神范围内的统一,是以牺牲现实世界为前提的。因此也可以认为,“实体即主体”的论断并没有填平认知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的鸿沟,相反,黑格尔通过“理性的狡黠”逃避这一问题。总之,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康德的“人是目的”,再到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主体形而上学最终构建完成。一方面,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使得人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成为主体,认识论的前提与框架就是主体与客体的二分与对立。如何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成为近代哲学的重大问题。无论是经验论从下到上的经验归纳,抑或是唯理论从上到下的理性演绎,都是对这一共同问题的不同回应。认识主体在理性至上的鼓舞下一直试图跨越与客体的鸿沟。另一方面,近代认识论哲学只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延续着本体论问题,不同的是,人这个认识主体成为了本体论的实体。古希腊探索的本体是自然物或理念,中世纪基督教哲学以神为本体,近代哲学的本体就是思维或精神。但无论是思维,还是精神,都无法回避人是其载体的基本事实。因此,“实体即主体”更加真实的含义应该是“主体即实体”,“‘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

  三、人类中心主义体价值论的逻辑批判

  近代西方哲学“认识论转向”背景下建构的“主体形而上学”最重要的结论就是“主体即实体”。那么,实体化主体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主体呢?实体化主体与价值论独断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一)主体实体化

  “实体”的希腊文为“ousia”,与“ontology”同源于“einai”。而“ousia”除具有“实体”(“substance”)之意外,还有“本质”(“essence”)的意思。有学者将其翻译为“本体”(“ontology”)。亚里士多德最早规定“实体”:“实体,就其最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而言,乃是那不可以用来述说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 实体最大的特点是:“惟有实体才独立存在”,“实体在一切意义上都是最初的,不论在定义上、在认识上,还是在时间上”。

  严格意义上说,“主体”范畴并非直接等同于人类。词源学考察揭示,“主体”词源于古希腊语“根据”,并且“这个希腊词语指的是眼前现成的东西,它作为基础把一切具体在自身那里。主体概念的这一形而上学含义最初并没有任何突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没有任何与自我的关系”。近代哲学之前,主体问题一直是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发展的。人类只有在与本体的关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确定性,无论是古希腊的理念本体,还是中世纪的上帝本体,都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人类主体的孵化母体。近代西方哲学“认识论转向”中,培根“知识就是力量”和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为人成为真正的主体提供了现实路径与理论论证,人逐渐成为主体的特指,但“人成为主体之际人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成为那种存在者,一切存在者以其存在方式和真理方式把自身建立在这种存在者之上。人成为存在者本身的关系中心”。

  主体一旦成为实体,就具有实体的特征,从而造成主体的异化。第一,主体的无根性。主体具有实体“无所需求”的特点,成为自因、自性、自律性的存在。第二,主体的独断性。主体成为实体,其他存在必须从主体那里获得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主体具有终极和基础的权威性,成为规范和价值的根源。这种无视其他存在自身合理性的独断必然导致主体对于其他存在的征服和控制,主体的权力意志无限扩张。第三,主体的封闭性。主体成为实体,意味着主体成为唯一的存在,唯一性的诞生与维护都是以排斥和消解其他存在为逻辑前提的,“在一定程度上,近代哲学史就是一部使‘个人主体’不断从与世界的联系中逐渐脱离、并日益变成自足完备的实体的过程”。由于无法从根本上消解其他存在,这就造成实体化主体与其他存在的紧张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他人成为地狱”。实体化主体以个人主体为隐形逻辑起点的,他人的存在构成主体成为实体化主体的障碍,消解他人的存在就成为主体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自然即是地狱”。“随着支配自然的力量一步步地增长,制度支配人的权力也在同步增长”,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人类与自然不平等关系的反映与延伸。自然成为主体成为完全自由主体的桎梏,由此成为主体必须征服和控制的对象。

  (二)实体化主体视野内的价值论独断

  当主体演变为实体化主体时,主体成为“独立存在”的东西,凸显人类主体逻辑的传统价值范式同时走上“人类中心”价值论独断的道路。

  第一,价值主体的唯一性。主体的崛起是为填补上帝缺场留下的空白,而实体化的主体则直接代替上帝的地位,成为知识和价值的立法者。笛卡尔的思维主体只有在“上帝存在”的第二原理下才能实现对“物质存在”的统摄,思维主体是不完满的;康德的先验哲学通过对“表象”与“物自体”的区分、将知识的范围限制在现象界的方式,先验主体独自保证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黑格尔“实体即主体”的命题则通过精神的辩证法消弭客体的存在,主体真正实现唯一性,变成自主、自足和自因的实体化主体。此时,价值表示的不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仅仅是主体自身的自我规定性,彻底否定“地球上的非人类生命的美拥有自在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独立于它对人的有限目的的工具意义上的有用性”,价值与客体已经不存在任何的`内在关系。

  第二,价值标准的封闭性。与马克思主义所坚持的现实的、具体的主体不同,近代哲学所构建的实体化主体是一种抽象的思维主体。笛卡尔的思维主体使得“‘我’成为了出类拔萃的主体,成了那种只有与之相关,其余的物才得以规定自身的东西。由于它们———数学的东西,它们的物性才通过与最高原则及其‘主体’(我)的基础关系得以维持。所以,它们本质上就成了处于与‘主体’关系之中的另外一个东西,物自身变成了‘客体’。” “我”是可思维的主体,外部物质是客体,但主体与客体是截然不同的实体,只有上帝才能将两者进行统一。但问题是:自我只有保持在与客体隔绝的自身纯粹当中,才可能保证知识的确定性。因此,思维主体是一个封闭的主体,自我与世界不仅二分,而且是无法沟通的。实体化的主体更像是莱布尼茨的“单子”,自身的完满性不需要关涉外部世界,更不要说关注世界的价值。价值体系的构建都是围绕封闭的实体化主体进行的,价值体系仅具有主体性色彩。

  第三,价值评价的单向性。在存在多元化主体的情况下,价值必然是兼容的,价值体系也必然是开放的。实体化主体的诞生是以消灭多元主体为逻辑前提,价值体系也必然围绕实体化主体来构建。如果说,中世纪是以上帝为核心构建价值体系的话,那么,近代哲学则是以实体化主体为中心的。通过悬设二元对立的等级模式,实体化主体获得价值规定的解释权和支配权,客体只能从实体化主体那里获得存在的合法性与价值的合理性。理性与非理性、人性与非人性、善良与邪恶等之间的二元对立是这种等级模式的具体外显,实体化主体代表前者,所有的客体则是后者。历史的进步只是在于前者不断地战胜后者,从而使得前者成为一种永恒性的存在,走向“历史的终结”。在实体化主体的视野内,一切存在都是客体,都是有待价值改造的客体,因此,实体化主体的形成必然伴随客体不断被征服与控制的过程,直到客体成为实体化主体价值体系的一部分。近代实体化主体的形成过程也是客体范围不断退却最终消失的单向过程。作为主体之外的客体,既包括他人,也包含自然,二者都成为主体实体化过程中征服和控制的对象,他人和自然的存在都不具有价值的充足合理性,都是主体实体化道路上的障碍和桎梏。他人成为地狱,自然成为野蛮之地,都是必须改造的客体。在此意义上,对自然的控制与对他人的征服是这一过程的一体两面。

  总之,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围绕实体化主体构建,价值定义也必然来自实体化主体的规定。价值概念虽然是一个晚近的概念,但却在实体化主体的背景下迅速崛起。纵观人类近代历史,“价值”已经不复是一个多元化理解的概念,而单纯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体现的是资本的同一化意志。放置于主体性哲学的视野内,价值仅仅表示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性,这种效用也不再是事物具体的使用价值,而是被抽象化的普遍的价值。资本的同一性意志最终抹平使用价值的独立性、差异性与特殊性,最终抽象为单一的价值幽灵。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地还原和蒸馏为抽象的价值,二者丰富的关系内涵只剩下贫瘠的同一性。同一性的价值概念执行贯彻的是资本的逻辑与意志,使用价值抽象为价值更加剧资本的征服欲与控制欲。资本的增值逻辑导致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资本时代是一个生态危机的时代,而同一性的价值概念是资本本性的重要体现。

  四、结语

  价值论问题是哲学的核心问题,自然价值的证明则是环境伦理学的重要课题。环境伦理学研究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这“与价值问题密切相关:自然是否具有超出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具有价值吗?人对自然和自然实体有哪些义务?”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局限于主体形而上学所建构的实体化主体视野内,人类主体的价值独断从根本上否定自然价值。针对以上问题,环境伦理学视野中自然价值合法性辩护的路径主要有:

  第一,消解实体化主体思维逻辑,赋予自然主体地位。近代以来,随着主体形而上学以及实体化主体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无限膨胀。无论是古典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是实体化主体的逻辑必然和终极旨归。因此,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必须消解实体化主体。实体化主体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人是唯一的主体,其他存在都是客体;人是最高的主体,其他存在从人那里获得规定性。而“如今,我们已不能认为只有人才有主体性”,人不再具有实体化主体的地位,即人不是唯一的主体,自然同样是主体和具有主体性;人不是最高的主体,人的主体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就需要“用一种整体主义的、全球的视野来理解人类在生物圈的行为,并用这种理解指导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它呼唤一种新的、更深层的道德良知”。

  第二,摒弃“中心主义”价值论独断,承认自然内在价值。无论是传统价值论,还是广义价值论,人类作为价值主体的地位是无法消解的,环境伦理学从根本上走不出人类中心。非人类中心主义要消解的是传统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是要否定人类作为主体的地位,“从某些程度而言,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避免的、不可反对的,甚至是值得期待的”,尤其是作为价值主体的地位。相反,需要消解的是人作为实体化主体的虚妄,探索人类在整个生态中的真实位置;消解人作为价值主体的独断,追问人类在整个生态中的合理价值。走不出人类中心,意味着人类价值与尊严的坚守。

  综上所述,人类应该从更加宽广的视野审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这个视野就是作为人类与自然统一体的生态,人类与自然都合理定位自身的地位和价值,人类中心没有膨胀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也没有湮没人类的尊严,二者都是生态系统的平等主体,都是生态价值论关注的焦点。这一切都需要价值论范式的彻底转换。在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说,走不出人类中心并不代表走不出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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