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时间:2022-03-16 16:39:5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买卖合同范文汇编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买卖合同范文汇编8篇

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买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房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房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房人购买的商品: 第单元 层门。 商服楼东数第 门。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混合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层。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m2,公共部位与用房分摊建筑面积 m2。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房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房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付款金额以卖方收准。

  1、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预购之日起预付房款50%。余额在200 年 月 日前全部付清,方可入住。

  3、其他方式 。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年 月 日前,经县建设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房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拒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卖房人的。

  2、持续大雨、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施工带来严重损坏,影响正常工期的。

  3、发生痛情,禁止劳动力流动的。

  第五条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电话通知买房人办理交付手续。(买房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马上通知出卖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批文,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券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券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保修责任

  买房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原因造成的损坏东西,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房

  人承担。

  第八条 商品房室内装修标准

  该商品房住宅部分,客厅为落地门洞,厨房、卫生间水龙头一,室内地面找平昨理,卫生间、厨房、墙面及地面不贴瓷砖。

  第九条 买房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用途。

  第十条 出卖人统一安装电话和闭路进户联网费用买房人负责。价格由业务部门而定。排污入网费用,由卖房人负责。

  第十一条 出卖人不负责契税和办理房照,由买房人负责。但出卖负责出收据和办理房照材料,物业管理由本公司物业管理,买房人要按期缴纳水、电、取暖、卫生及可能涉及的各项生活必须费用。如拒绝缴纳,甲方有权停水、电。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房人(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签于签于

买卖合同 篇2

  出售人(甲方) :

  联系电话:

  买房人(乙方) :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自乙方交付甲方房款之日起,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债权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包括卫生费、水、电等),与乙方无关。之后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债权均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立合同时间:二0xx年x月xx日 立合同地点:xxxx 立合同双方: 卖方:xxx

  村民:xx

  买方:xxx

  村民:xx

  买方拟购买卖方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卖方表示同意。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车辆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车辆基本概况:车辆类型,中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鄂xx。品牌型号:福田牌xx。车辆识别代码:xxx。发动机号码:xx。

  二、车辆出售价格:经双方约定,车辆出售价格为人民币柒万元整,¥xx元。此款于合同签字之日一次性用现金付清。

  三、车辆交接时间:于合同签字之日,即二0xx年x月xx日卖方将车辆交给买方,买方当日将车辆接收并开走。从即日起,买方成为车辆拥有人和所有人。因该车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买方承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机动车行驶证同时交给买方。

  四、车辆交接后,由买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买方未办理过户或在办理过户时因车辆本身原因或或者其它原因导致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均由买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后果,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均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则应承担违约金xx元整,¥xx元。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沙道观法律服务所存查一份。

  立合同双方:

  卖方: 签名

  买方: 签名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的“____________酒”系列产品在甲乙双方约定区域、渠道经销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特许经销范围 甲方特许乙方为 省(市)(市、县) 渠道__________公司生产的“_____酒”经销商,负责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市场开发工作。

  第二条 经销期限 经销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果双方同意续约,需在期满前15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另行签订经销合同。

  第三条 经销关系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确立经销关系,双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做出任何承诺或立下任何债务。

  第四条 经销产品及价格

  1、经销产品及甲乙双方经销价,销售指导价格

  2、产品价格调整时,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票 甲方实行款到发货,以乙方货款进入甲方银行帐户内为准。

  第六条 合同条件

  1、为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乙方愿意随首批货款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

  2、乙方首批进货款不低于万元整。

  第七条 购货目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购货不低于 万元,且乙方应按时完成约定的购货 款考核目标(其中年度购货款目标分解见下表)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甲方有权制定统一的经销价、销售指导价格体系,统一的市场营销计划和方案,乙方应积极配合。

  (2)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价格执行状况,货物流向有权实施监督管理。

  (3)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中有不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4)乙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经甲方查证属实后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5)乙方推广销售本合同产品未完成或不遵守双方约定的购货目标,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经销品种、区域、渠道,直至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2、义务

  (1)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酒”产品质量按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准,并保持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

  (2)兑现以书面形式所承诺的各种支持,包括对乙方的奖励、促销品、广告及市场推广等各类支持。

  (3)货款到甲方帐户后,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的订货要求及时发货。

  (4)因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或市场需求变化而调整产品价格时,甲方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经乙方查证属实并提出建议后,甲方仍无改善,乙方可以 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2)合同到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义务

  (1)产品销售必须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确定的价格执行(若遇价格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如需调整价格以甲方正式行文为准。

  (2)乙方不得销售假冒的本合同产品,如发现市场有假冒伪劣的类同本合同产品出现,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打假活动。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制作广告品和宣传品。

  (4)乙方需认真做好市场基础工作,在产品上市五个月内对本合同约定的经销范围铺货率达80%以上。

  (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产品销售报表、库存及其它对乙方考核所需要资料。

  (6)乙方有义务反馈当地方场动态、竞品信息、并将相关资料等传给甲方。

  (7)乙方不得私自开设专卖店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订单与发货

  1、先款后货,乙方每次购货前必须向甲方提供订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查验货款后,凭确认的订单及时将货发出

  2、甲方负责将货物以火车或汽车运输方式运至乙方指定的____市。乙方负责产品到达后的搬运、装卸等费用。若乙方需要改变运输方式,超出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为办理。

  3、乙方提货时,货物破损低于3‰(含3‰)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3‰(不含3‰),乙方需____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凭运输部门签收有效证明文件或运输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运单,由甲方协调承运单位理赔。超过____日视为乙方无异议。

  4、乙方自收(提)货之日起15天内没有向甲方提出质量及其它方面的书面异议,视甲方所交货物全部合格且符合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业务人员无权自行承诺或自行代表所在单位与对方签订合同或文函。乙方不得将购货款、欠款以现金或其它任何方式付给甲方人员。

  2、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员工私自向其借款、借货及调货行为,此类情形若发生,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确定的价格执行(若遇价格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不得将产品销售到约定区域或渠道以外市场;且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审核及授权,擅自发布广告宣传促销方案。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就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客户管理

  1、乙方需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酒经销商登记表,甲方制作客户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2、甲方制定客户管理制度,乙方应严格执行客户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

  1、乙方承诺按本合同

  第六条交纳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履约保证金退还: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细则(见附件

  五)。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按双方约定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违约及赔偿责任。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以补充合同或合同特别约定形式加以确认,补充合同或合同特别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如果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需通过甲方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约甲、乙双方签字盖间后,并且乙方在签署合同后____日内将首批货款及本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后,本合同生效。

  2、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涂改无效。

  3、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____________XX公司所有。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号; 税号: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________年月乙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________年月____日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 住址: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 号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 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正原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坐落在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 号,房屋面积( )平方米,卖给己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此价款含房地合一价。

  三、付款办法: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

  四、房屋款全部付清后,即日起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管理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今后若遇国家占用或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赔偿款归乙方所有及回迁安置房政策。

  五、乙方使用该房屋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今后社区及小组对该房屋的一切事项均由乙方全权办理,甲方不得干涉。

  七、本合同双方遵守执行,不得反悔违约,否则惩违约方房屋买卖价款的双倍违约金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圆),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条款双方认可无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20xx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需货方(甲方):合同编号:

  供货方(乙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乙方负责现场指导产品安装。

  第三条、随即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确定的供货数量,并且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应满足甲方在金域瑞景南区小区雨水、污水管网按图施工中所需的所有材料的用量(包括管道、井筒及配件、井盖、雨水篦子等)。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材料的损坏或大量丢失则由甲方对该部分材料另行采购。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甲方在正常施工中造成管道、井筒及配件损坏时除是大型施工机械直接破坏的,其它的情况由乙方负责无偿更换。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乙方负责送货到沧州市金域瑞景小区施工现场,交货给甲方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乙方货物后,应及时验收。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乙方负责运输费用,乙方负责卸货。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乙方提供塑料检查井及PVC波纹管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第八条、供货金额及结算方式:

  1、供货金额按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及双方确定的单价确定供货金额;

  2、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付该批货款的后付至货款20%,小区竣工验收后拨付至货款的15%,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3、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含税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货物交接需施工单位和甲方工程部签收,甲方工程部负责人。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节;协商或调节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章)甲方:(章)

  地址:沧州市高新区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买卖合同 篇7

  转让方(甲方): 甲方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成都市区 网吧(以下简称网吧)的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的该网吧全部股份共计¥ 万元出资额,以¥ (大写:人民币元整)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份。

  2、甲乙双方同意分次付清全款,在本合同订立当天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即首付款¥ (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承诺在日内支付甲方尾款¥(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是该网吧的全部股份,甲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过户手续。

  三、转让网吧股份后网吧发生的一切财务、经营及其他与网吧有关的问题、事件均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甲方承诺“转让网吧股份后,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网吧物品、参与网吧经营,干涉网吧事务”。乙方承诺“甲方不对转让后的网吧,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债务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四、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网吧相关的过户手续。

  五、如所转让的网吧股份中包含有附属设施设备,具体设施设备清单补充于第七条备注中。网吧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收以前所产生的税费、水费、电费、气费、信息费、员工薪水及房屋租赁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并予以结清,与乙方无关。甲方所雇佣的职员,除乙方同意留用的以外,其余均由甲方负责遣散。如所转让的网吧股份中不包含有附属设施设备,此第五条无效。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七、备注: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年 月日

买卖合同 篇8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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