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书机械试用

时间:2023-04-03 20:08:1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买卖合同书机械试用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书机械试用,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书机械试用

买卖合同书机械试用1

  第一章定义

  1.1 “买受人”是指,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卖人”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

  3.2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条规定的由买受人出具的经出卖人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支付(方案二)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应自日起,于年内,每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出卖人。

  出卖人应开立分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时提交买受人:

  (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另加第章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大写:);

  (2)以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个月;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计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买受人收到汇票后,立即对上述分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出卖人。

  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受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入。

  4.3按本合同第章和第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买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出卖人提交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5.1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目的港口为中国       。

  5.2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应向买受人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受人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出卖人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5.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出卖人应以电报通知买受人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30吨,尺寸超过12×2.7×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出卖人还应航寄给买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30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受人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出卖人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买受人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受人或买受人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5.8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如出卖人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受人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出卖人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出卖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受人核实支付。但出卖人仍有责任根据买受人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受人。如遇有第5.5条规定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出卖人负担。

  5.11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出卖人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受人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二。

  5.13出卖人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受人。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卖人需将发出日期、船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5.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出卖人在北京/或机场交付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受人: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出卖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出卖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号称和页数。

  6.7凡由于出卖人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7.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7.2出卖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7.3买受人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出卖人应将有关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对出卖人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出卖人进行设计的依据。

  7.5出卖人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作解释设计,买受人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受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出卖人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天内,应予确认。

  7.7买受人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出卖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7.8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受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的技术问题时,出卖人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8.1出卖人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出卖人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出卖人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受人。买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出卖人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受人提交由制造厂或出卖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8.3买受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出卖人国家会同出卖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卖人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受人人员在场,买受人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出卖人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买受人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出卖人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多由出卖人负担。

  8.5买受人检验人员在出卖人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受人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受人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出卖人应免费为买受人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如买受人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出卖人将自行检验。

  8.8出卖人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出卖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受人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出卖人,并为出卖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第8.1条和第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出卖人责任,此记录即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出卖人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受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第8.8条所述问题系属出卖人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受人的检验费用。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出卖人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个月。

  8.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8.11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出卖人对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在检验中,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时,经与出卖人协商,买受人有权按照买受人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9.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连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为检查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

  9.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受人负责组织和在出卖人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出卖人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受人组织安排和出卖人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9.3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出卖人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出卖人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第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本章第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代表现场商定。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出卖人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受人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第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和有关的公用工程。出卖人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双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卖人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受人代表协商后由买受人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出卖人可以使用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出卖人使用了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出卖人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在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执行上签字确认。

  9.7如按本合同的附件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受人所验收。

  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出卖人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受人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出卖人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在本合同第9.6条规定的投料试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如由于出卖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出卖人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出卖人原因考核仍然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9.8.2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受人将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继续支付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所需出卖人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受人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9.9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则按合同第四章第条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出卖人的所有责任。

  9.10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受人所验收,但出卖人仍应承担协助买受人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由于出卖人原因,上述第批交货延误,由上面所提的时间相应顺延。

  9.11按本合同第9.7条、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出卖人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出卖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完全运行和长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和附件的规定。

  10.2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的规定。

  10.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出卖人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出卖人责任之日起个月。

  10.4出卖人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受人验收后个月;如由于买受人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出卖人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出卖人。

  10.5在保证期内,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出卖人责任,则买受人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10.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受人验收后十二月。

  10.7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受人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出卖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出卖人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出卖人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并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出卖人。

  10.9如由于出卖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受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出卖人收取罚款:

  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

  出卖人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出卖人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11.1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受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出卖人的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其年产量为,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供买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专有技术登记号:专利登记号: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里。

  11.2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出卖人应负责处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年内,如出卖人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出卖人均应向买受人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受人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章和附件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本合同生效后年内,买受人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技术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受人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出卖人对买受人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税费

  13.1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支付。

  13.2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出卖人”支付。

  13.3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出卖人”支付。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二)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受人是被告,则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出卖人是被告,则在国由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4.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执行。

  (注:方案二的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被告国进行的情况。)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本合同用中、英文写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5.5本合同附件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5.8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时,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买受人:

  出卖人:

  地址:

  地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传号:

  电传号:

  传真号:

  传真号:

  买受人:(签字)

  出卖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书机械试用2

  甲方(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身份证口护照口永久居留证口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_生产厂名称:出厂时间:首选颜色:__次选颜色:

  第二条数量与价款车辆单价:__元,大写_。数量:台。车辆总价:__元,大写_。运费:__元,由方承担。出库费:__元,由方承担。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即付定金:__元,在结算时冲抵车款。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___元,大写。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__元,大写。余款计人民币__元,大写,于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__元,大写。

  (2)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__元,大写。

  (3)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__元,大写。

  第四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口甲方送车上门口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1)100公里口

  (2)xx公里口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厂家,政府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造成不能交货或延误交货,卖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的一方,应在____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条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关于车辆更换和退货,生产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生产厂没有规定的,且乙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则按以下约定执行:在车辆使用半年口_年口_年半口(选1项,下同)或行驶

  1.5万公里口2万公里口

  2.5万公里口内(车辆使用年限与行驶公里以先到为准),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或同一关键零件、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口3次口(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后仍未排除故障无法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____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口6次口后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2.按照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3.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授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修理单位应出具相应的修理单据和发票。

  4.由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__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__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法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不得采取恶意损毁对方名誉或妨碍经营、生活的行为,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____市汽车流通协会汽车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或消费者保护组织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条款可另行协商其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方式为:_。

  第十一条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书机械试用3

  合同编号:

  甲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他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型:楼层

  其他情况

  1.1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成交价格

  2.1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

  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账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4.1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五条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双方同意,甲方于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关于居间服务

  第九条丙方责任

  9.1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9.2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条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10.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10.2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__元,由乙方承担。

  10.3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一条特别声明

  11.1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11.2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

  存在指定账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签约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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