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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时间:2020-11-09 13:12:58 起诉状 我要投稿

2016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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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篇一】

  原 告:许弟弟,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31日,身份证号码:32050719571031301X,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漕湖经济开发区漕湖花园47幢201室。

  被 告:沈**,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8012.3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雇请原告拆除自家室内隔离墙。2011年9月29日,原告在拆墙过程中,因墙体本身不牢固而突然倒下,将正在工作的原告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相城区人民医院急诊,9月30日转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2、L2右侧椎板骨折,3、L1、2双侧横突骨骨折,4、第6、7肋骨骨折。”在该院住院8天后又转到相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10月29日出院。原告在医疗终结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苏大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原告属于八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赔偿未果,之后又于2012年9月24日通过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方致函要求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口头表示只愿意承担其中的18万元。事实上,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一项就有十几万元了,远难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在受伤之后无法继续工作,又支出巨额医疗费用,生活已难以为继。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2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赔偿清单3份;

  3、证据目录及其相关证据3份。

  赔偿清单

  1、 医疗费:125266.37元

  2、 误工费:

  3、 护理费:

  4、 住院伙食补贴:

  5、 交通费:

  6、 必要的营养费:

  7、 残疾赔偿金:

  8、 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司法鉴定费:

  以上共计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篇二】

  原告:张三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电话:12345678。

  被告:渊明,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街48号,XX县XX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电话:1234567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4143.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有十几年工作经验的电工、焊工,被告系XX县XX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 原告于2009年3月起即进入被告工厂务工。2012年3月23日,被告安排原告去XX市XX乡XX村家巷组XX家进行混泥土机安装调试,酿成右上肢被运转的机器绞伤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市红十字医院救治,后转往XX县人民医院,共住院54天,期间共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已由被告垫付,且被告已向农村合作医疗申请报销)。2012年10月24日经长沙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前臂碾压伤,右尺、桡骨多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前臂皮肤撕脱伤,构成两个玖级伤残,一个柒级伤残,综合评定为柒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捌仟元。伤后休息期壹年,伤后护理依赖肆个月,其中一个月两人护理。

  原告认为,被告及其XX县XX机械厂并无机械设备制造安装资质,而进行水泥混泥土机的制造及安装,在对机器进行调试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药费

  及赔偿损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XX派出法庭

  具状人:

  附: 赔偿明细

  赔偿明细

  1、残疾赔偿金:7440×20年×(40%+3%+3%)=6844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870×20年×(40%+3%+3%)=54004元。 2、残疾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 3、医药费:2979元。

  4、住院伙食费:30元/天* 54天= 1620元。

  5、营养费:(住院54天+1年×365天)*30元/天= 8380元。 6、护理费 :31488(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1年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12个月÷21.75×122天+9693÷21.75×30天=28088元。

  7、交通费:1500元。

  8、误工费:35914(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1年制造业平均工资标准)÷12 ÷21.75×365天(计算至2013年3月22日)=50224.6元。

  9、后续治疗费8000元。 10、鉴定费900元。 合计:2641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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