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离婚登记行政起诉状
原 告:吴××,女,生于××××年7月6日,现年××岁,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县××家属宿舍。
监护人:吴××,男,生于××××年12月,现年××岁,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之父;
赵××,女,生于××××年3月,现年××岁,小学文化,农民,二人均住××县××镇××村。
被 告:××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吴××,男,生于1975年10月,××县人。
一、诉讼请求:
1、撤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所做××民(××××)离字第0××5号离婚证。
2、赔偿原告之监护人吴××、赵××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及司法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叁万元。
3、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理由:
2000年12月许××在××县××镇工作时与原告吴××相识,并要求与之恋爱,2001年1月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农历3月9日便举行了农村的世俗婚礼,同年7月27日办了结婚登记,2001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许××,现年××岁。吴××2002年被调××办公室工作至今。
2008年8月4日,许××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与其妻吴××的离婚登记手续。8月22日吴××被其公婆逐出家门,吴××沿街乞讨,被其本村人发现,才通知吴××的.父母吴××、赵××来××县城接人。
吴××、许××因吴××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登记了离婚,认为法理不容,于8月21日到××县民政局要求复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应当登记。吴××、赵××继而又上访了××县信访局、××县妇联、××县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及县委××书记未果。
吴××的病情越来越重,被迫于2008年9月17日,住进了××市精神病医院至今。
经查明:
1、吴××于2004年1月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吴××从未对其进行任何诊治,2008年8月4日在办理其离婚登记手续时,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许××隐瞒了吴××的病情,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询问。
2、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向原告索要其《结婚证》和《身份证》,严重违反了程序。
3、许××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吴××的《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号码,与吴××本人所持的户口簿、《身份》的相关信息不符。
4、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对许××、吴××登记离婚事件草率从事,工作不负责任,对其填报的信息材料没有审查,工作存在在严重瑕毗。
5、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期限等权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程序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无效。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发××民(2008)离字第0××5号离婚证;判令××县民政局赔偿原告监护人误工等费用合计叁万元人民币,判令诉讼费用由××县民政局承担。
此呈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监护人:吴 ×× 赵××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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