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共有物分割起诉状

时间:2020-12-12 11:56:55 起诉状 我要投稿

2017共有物分割起诉状

  导语:时常会有因为共有物分割的案例发生,这时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7共有物分割起诉状,欢迎参考。

  2017共有物分割起诉状(一)

  原告:毕世某,男,汉族, 1977年2月1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1398569XXX2

  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5X年X月1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13X8526XXX0

  被告:盛某某,男,汉族,194X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

  第三人:盛小某,女,汉族,198X年X月X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电话:13X852XXX0

  第三人: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龙祥苑。电话:0852-662XX06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龙祥苑。联系电话:0852-662XX06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依法均等分割因拆迁被告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鞍山村高速公路出口210国道旁小地名为“大坟堡”的房屋而获得的安置还房门面两间、住房两套、车库一间;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4年11月11日,原告毕世某与被告余某某、盛某某签订达成《房屋联建协议》,约定被告余某某、盛某某将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鞍山村高速公路出口210国道旁,小地名为“大坟堡”的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建设用地一幅,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与原告进行联合建房,房屋的建设及资金由原告负担,建房的用地由被告余某某、盛某某提供,房屋建成后,靠左侧的门面一间和二楼的住房一层归被告余某某及盛某某所有,其余另一间门面和三四楼、楼顶的一切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水电由双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今后如遇政府拆迁,地基双方各占一半。而且,在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门面房屋下面的地下室由原告修建使用,地下室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如因政府征用拆迁,赔偿费用也归原告所有,但该地下室占地面积(3.5×9M)归被告余某某及盛某某所有。

  协议签订后,原告随即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投入资金对该房屋进行修建,可刚建设完成地下负一层,该房屋便因旧城改造和政府对该片区进行整体规划等方面的原因,被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停建。2006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抢建门面及第二层,抢建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抢建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如今后政府不予赔偿时,其建设费用也由二人各承担一半。按照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抢建成了一楼门面房两间74.03平方米,二楼住房一层115.69平方米,地下室一间42.47平方米。同时,原告还与邻居就相关共墙问题进行协商,支付了相关补偿费用。

  可是,在上述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余某某却未经原告同意和知晓,以自己和女儿盛小某(即本案第三人)的名义,擅自于2008年6月21日与第三人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签订达成了《桐梓县娄山关镇(南部)马鞍山片区建设一期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2013年4月20日分别获得了拆迁安置门面房两间(即:D区5、6号,面积分别为38.69平方米)、住房两套(即:C区5栋1单元3楼C型1室,面积115.69平方米;D区A栋A型9楼,面积127.44平方米)、车库一间(即:C区74号,面积42.47平方米),并将上述房屋在第三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登记为盛小某、余某某共同所有。2014年2月19日,第三人盛小某因准备将C区5栋1单元3楼住房一套出售给案外人姚某某,从而被原告发现,知道权利被侵害。2014年4月29日,原告依法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余某某、盛小某擅自与第三人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签订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可是,该院经过审理却于2014年6月30日以“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该院已明确告知原告就物权纠纷另案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余某某、盛某某均系同一村集体的村民,双方签订达成的《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不违法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鞍山村高速公路出口210国道旁,小地名为“大坟堡”处的农村房屋,应归原告毕世某与被告余某某、盛某某共同共有,且该房屋已被作为合法建筑予以拆迁并获得了安置。因此,因拆迁该房屋而获得的安置还房,也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由双方各自分割二分之一。为此,依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为感。

  此 致

  桐梓县人民法院

  2017共有物分割起诉状(二)

  原告:XXX,男,出生年月:1972年12月22日,住址:xx省xx市xx区XXXXX604;

  被告:XXX,女,出生年月:1X71年X月2日,住址: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暂计价值481600元)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xxx04XXXX13XXXXX0.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协商使用。如有一方有意拥有整个房产,必须另行签订协议,以支付当时市场价50%给另一方;如房产变卖,双方各得房产变卖收益的50%.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相关费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但自从该小区纳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后,被告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与负责拆迁的公司商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依协议之约定向被告提出市场补偿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亦不予配合办理。

  基于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特向贵院提起起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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