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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时间:2022-10-27 11:45:26 晓怡 起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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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裁判,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下面是fanwen小编收集整理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特征比较

  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在法国,行政诉讼又称行政审判,是指公民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手段。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主要指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诉讼是因行政纠纷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此过程中的纠纷,就不属于行政纠纷,如某行政机关因建楼房购设备与建筑公司或者贸易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对此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行政诉讼的纠纷当事人必须一方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机关或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被管理对象产生争议,行政相对方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私告公”。

  3、行政诉讼是法院依行政相对方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没有行政相对方的起诉行为将无法启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启动后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4、行政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管辖,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都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在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反映出的不平等可以说是那个时代的本质特征,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往往重刑轻民、重工轻商,因此“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在那个“君主主权”为基础的时代是不可想象的。历史的实践证明行政诉讼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行政诉讼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近代各国诉讼制度方面的发展来看,行政诉讼发展相对较晚,行政诉讼的发展初期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如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始确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见两种诉讼联系之密切。

  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裁判,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仍然是主要的,大体而言,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又列举了可以起诉的八种情形,《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条第二款又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行为作了列举式排除,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客体和诉讼标的都相对宽泛,行政诉讼的主体、客体和标的相对狭窄,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行政诉讼的客体只能是因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标的原则上只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诉的种类不同。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而行政诉讼可分为五种类型:(1)撤销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行为的诉讼,如公民甲认为行政机关给公民乙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而对发证行为提起的诉讼;(2)变更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诉讼,如公民甲、乙因同一治安纠纷被处罚,公安机关对甲拘留15日而对乙给予警告,公民甲不服提起的诉讼;(3)履行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申请复议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它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也大多属于履行之诉;(4)赔偿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给予行政赔偿的诉讼,如公民甲诉某市工商局赔偿因扣押营业执照和公章产生的损失即属于行政赔偿诉讼;(5)确认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无效。有时诉的类型可能发生转化,如在撤销之诉的审理期间,被告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而原告又不同意撤诉,此时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已无实际意义,就可按确认之诉结案。如房某诉工商局扣留措施案,审理期间工商局解除了扣留措施,但不返还扣留的粮食,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扣留措施违法。

  如果按行政管理部门分类,行政诉讼可分为公安行政诉讼、土地行政诉讼、工商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交通行政诉讼、环保行政诉讼、城建行政诉讼、房管行政诉讼、矿产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等。

  3、诉讼程序不同。 民事诉讼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民事案件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经院长和中院两次批准最长可审18个月,行政诉讼虽然全部是合议制,但一审期限只有3个月,需要延期必须到高院批准,中院没有延期审批权。

  4、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诉前、诉中还是诉后的地位和身份始终平等,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但在诉前和诉后,两者关系实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5、诉讼目的和诉讼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民事判决的内容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约)行为,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由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判决是对行政处理(罚)决定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等,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并遏制其滥用权力和违法行政。

  6、当事人的诉讼权责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是相对等的,即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双方的举证责任是相等的,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充分处分权和较为自由的诉讼请求变更权;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且不享有反诉权,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也受到严格限制,诉状送达后一般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相类同。

  7、法院职能不同。民事诉讼中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不确认双方的民事行为无效,新合同法第52 条对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行政诉讼通过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受到行政主体不法侵害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渠道,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重新框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8、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结案并且有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以协议笔录的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几种情况,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行政诉讼不得以调解结案(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9、赔偿方式不同。民事赔偿一般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责,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责,民事侵权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为例外。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是国家赔偿,相对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在损害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享有求偿权。

  10、起诉期限不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非常宽松的起诉期限,诉讼时效限制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行政管理活动的时效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起诉期限相对较短,超过期限的后果是丧失起诉权,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驳回起诉。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了明确,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年内,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拓展: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怎么样的关系呢

  对此可以从区别和联系两个角度认识。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但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四,可否适用调解不同。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五,判决和执行方式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较单一。而民事诉讼审理的是民事争议,法院有权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此类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措施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则全部要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原被告。

  两者的联系多种多样,主要形态有:

  第一,附带关系。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它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便于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也可以避免出现一事多判的矛盾结果。在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涉及同一案件事实、由同一法院管辖、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可能发生冲突并且附带审理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第二,先后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

  第三,参照关系。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法院处理赔偿案件和行政争议,在不与行政诉讼的性质本身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第四,互补关系。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当相互衔接,构成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完整体系。在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端,人民法院则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的救济。

  第五,排斥关系。针对同一争议,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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