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15篇
诉状,也被称为起诉状,是司法程序中基础的法律文书,它承载着原告(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是公诉机关)对被告的指控和诉讼请求。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经典)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__________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送达的(_____)公执异字第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_________是原告自_________处购买。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____________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扣押该_________时,原告与第三人就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了________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且提交证人证明,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2
异议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
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认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直接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
此致
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3
原告:令狐__,女,汉族,19__年__月__日生,贵州省___县人。住___县娄山关镇__路_号。系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买卖合同买受人。联系电话:139842___3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系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热线:_________
被告:蔡之一,女,汉族,19__年__月__日生,贵州省___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__路_号。系执行申请人。
被告:古__,女,汉族,19__年__月__日生,贵州省___县人。住___县娄山关镇__路_号。系被申请执行人及买卖合同的出售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告:蔡之二,男,汉族,19__年__月__日生,贵州省___县人。住贵州省___县娄山关镇河__路_号。系被申请执行人。
被告:蔡之三,男,汉族,19__年__月__日生,贵州省___县人。住贵州省___县娄山关镇__路__第二栋。系买卖合同的出售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人:梁__,男,汉族,19__年__月__日生,贵州省___县人。住___县娄山关镇__路_号。系买卖合同的共有人,与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已于20__年协议离婚。联系电话:________
第三人:梁桐_,男,汉族,20__年__月__日出生,贵州省___县人。住___县娄山关镇__路_号。系涉案门面两间的受赠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
法定代理人:梁__,男,汉族,19__年__月__日生,贵州省___县人。住___县娄山关镇__路_号。系梁桐_之父。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___县娄山关镇文化路武装部家属院商业用房一间(00015945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门面的查封。
2、判决确认原告令狐__及第三人梁__于20__年12月15日与被告蔡之三、古__签订达成的《买卖门面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___县娄山关镇文化路武装部家属院商业用房两间(00015945号,00015934号)归原告所有
3、判决被告古__、蔡之三立即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___县娄山关镇文化路武装部家属院(00015945号,00015934号)商业用房两间的产权过户登记;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分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令狐__与第三人梁__原系夫妻关系。20__年12月15日,原告令狐__及第三人梁__与被告古__、蔡之三签订达成《买卖门面协议》约定,被告古__、蔡之三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___县娄山关镇文化路武装部家属院的11-10的商业门面2间(面积45平方米)以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1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令狐__及第三人梁__共同所有,被告古__、蔡之三必须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相关税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于20__年12月15日、20__年12月20日、20__年1月15日,20__年3月20日分四次向被告古__、蔡之三付清了所有购房款。被告古__、蔡之三已于协议签订当日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为:遵房权___私字第00015945号、以及遵房权___私字第00015934号)、门面钥匙、土地使用证,以及门面两间实际交付给原告居住和使用至今,且原告已将门面2间出租给他人经营并收取了房屋租金,但被告古__、蔡之三却因事务繁忙一直未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__年7月26日,原告令狐__与第三人梁__因感情不和,经___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位于___县娄山关镇文化路武装部家属院的门面两间45平方米归原告令狐__及子女梁桐_所有,但至今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一直是原告在具体出租和管理使用。
20__年7月5日,被告古__、蔡之二与被告蔡之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诉,___县人民法院作出(20__)桐法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原告购买的'登记在被告古__名下___县娄山关镇文化路武装部家属院的商业用房一间(产权证号:遵房权___私字第00015945号)予以查封。随后,该院于20__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古__、蔡之二立即连带支付蔡之一借款本金110000元。
20__年2月5日,被告蔡之一作为执行申请人向___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被执行人)古__名下的被查封的上述财产门面一间予以强制执行。20__年6月15日,原告令狐__依法向___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供购房依据等相关证据,要求解除查封,并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20__年6月17日,___县人民法院作出(20__)桐法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令狐__的异议,并明确告知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令狐__及第三人梁__于20__年12月15日与被告蔡之三、古__双方签订达成的《买卖门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蔡之三、古__应当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同时,原告购买涉案门面后,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是,原告已依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至今。为此,根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之规定,原告取得涉案门面后,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原告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04条:“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305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307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312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感!
此呈
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4
原告:林__,男,___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___县民政局干部,住___县绕河镇。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李_____,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____。
被告:林__,男,______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县__镇,电话:_____。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___县饶房权证__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__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__镇住宅楼地丘号______私产,房产证号_房权证__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__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___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__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___农场作为申请人向______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__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__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20__年1月7日作出(20__)_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5
原告:王______,
原告:杜______
原告:李______
原告:陆______
被告:张______
被告:赵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平湖市人民法院(20__)嘉平执字第663号执行案中有关查封平湖市新华路号的当湖街道餐饮店财产的执行措施,并解除查封措施。
事实和理由
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路号的平湖市当湖街道餐饮店(以下简称餐饮店)是由被告赵_雄(被执行人)与原告何_春、王_、杜_浦,于20__年底共同筹建的餐饮店。根据20__年1月18日四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其中赵_雄出资40.53元,占比39%,同时约定,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20__年11月24日,赵_雄将其所有的上述股权(包括设备、财产等一切权利)作价450000元转让给了案外人徐,20__年11月25日,徐又将转让所得的股权转让给了原告李__和陆_英,并由李__和陆_英与原有合伙人何_春、王_、杜_浦重新签订《合伙经营餐饮协议书》,明确了赵_雄退伙后的新的合伙人关系。此前,经赵_雄声明其已退伙,“经营与其本人无关,营业执照由何_春继续使用”后,原告何_春已与新房东签订了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
20__年6月9日,贵院在执行(20__)嘉平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20__)嘉平执字第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张_伟,被执行人赵_雄】时,以裁定书的形式书面查封了餐饮店内的财产物品。对此,原告认为,赵_雄已于20__年11月份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新的合伙人已经实际经营数月,餐饮店内的资产与赵_雄本人无任何关系,贵院在执行赵_雄过程中对餐饮店的资产进行查封显然有误,原告向贵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经听证,贵院作出(20__)嘉平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异议。
原告认为,执行裁定书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裁定书认为,“平湖市当湖街道餐饮店系被执行人赵_雄个人经营的中型餐馆”。根据原告提供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原告何_春为合伙负责人,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因此,餐饮店虽是登记在赵_雄名下的个体工商户,但因其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的股权比例及权利义务,故实际为个人合伙组织,并且由原告何_春为合伙事务的主要执行人。
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虽提出已参股味当家餐饮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是混淆了赵_雄的个人债务与餐饮店对外债务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执行案件所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指向的债务,是赵_雄于20__年5至8月间向被告张_伟所借款项,并未用于餐饮店。在听证过程中,两被告明确赵_雄在做一些工程,并且两被告合伙开了另一家餐饮店。如果赵_雄是以的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原告未办理工商登记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赵_雄个人所欠债务,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赵_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是否具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裁定书所说的“两者财产难以区分的,可认定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属于赵_雄所有”毫无道理,赵_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此条规定是为行政管理而设置的',不针对实际经营者发生变更的效力。对于应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的后果,《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案中,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是,被告赵_雄对于同一项资产在原告处变现后,又想在被告张_伟处抵债,故拒绝配合变更登记,其过错在于被告赵_雄,而如果将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让原告来承担,也有违公平原则。
四、原告何_春、王_、杜_浦与被告赵_雄于20__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双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经营,享有盈利,承担风险。
《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只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依据。原被告双方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据于上一条的理由,被告赵_雄与徐委康于20__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徐与原告陆_英、李__于20__年11月25日签订的《股分转让协议》、以及五原告于20__年11月25日签订的《合伙经营餐馆协议书》均为合法有效。
___餐饮店的财产自被告赵_雄与徐__于20__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时起,赵_雄已经没有所有权及其他任何权利,只有配合办理原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义务。这个结论应当是非常明确的。转让协议约定自签字生效,餐馆经营已经实际交割完毕,并有赵_雄声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经营与其本人无关,转让款也已于20__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诸多条件表明,赵_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的权利。贵院(20__)嘉平执字第___号执行案中有关查封平湖市新华路___号的当湖街道___餐饮店财产的执行措施,发生在20__年的6月9日,显然远后于赵_雄出售资产的时间,因此查封是错误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要考虑各种运作过程中的各种变量,否则仅仅追求形式逻辑上的完美,而放弃实际层面的运行效果,则背离了法律制度维护秩序、促进自由的目的。《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之明确全额付款、实际占有且无过错第三人对抗查封执行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登记本身难免疏漏或出错,需要对全额付款、实际占有且无过错第三人进行适当保护,实现实质正义。最高法院出台《查封规定》的背景资料《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秩序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文中,时任副院长提出,执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当坚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强制执行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案的查封措施也与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相悖。
综上,原告认为,贵院的查封措施查封的是案外人即本案原告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解除查封裁定。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6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20__年__月__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20__年__月__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20__年__月__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7
原告: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市__区号
法定代表人: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___
被告: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市__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___
第三人:技术服务公司
住所地:__市__区号
法定代表人:___,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___
诉讼请求:
1、确认所有设备价值_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2年__月_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_2)_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_2年__月__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原告购买第三人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币_万元,_2年__月__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20__年__月__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_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_2年__月__日,第三人向__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__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__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_2年__月__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设备申请执行是完全错误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_万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_2年__月__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__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8
原告:林,男,_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_县民政局干部,住_县绕河镇。电话:131。
委托代理人李_____,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
被告:林,男,_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县__镇,电话:139。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_县饶房权证__镇字第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__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_房权证__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农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__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__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_3年1月7日作出(_2)_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9
原告:__, 被告:__, 被告:__, 第三人:__, 第三人:__
诉讼请求:1、请求对执行标的物中止执行;
2、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标的物15年的租赁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年第三人张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4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因张无力偿还,_年初张将其位于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的门面房租赁给宗以抵偿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赁期限为15年(自_年3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
张因借款担保被起诉,__中院执行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原告提出执行异议,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菏执异议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宗关于其与张签订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门面房的租赁合同后又将该房产转租的说法与本院调查的情况不符,宗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宗异议。原告认为此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A、宗与张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裁定书对合同效力没有任何说明仅以与调查情况不符驳回异议显属错误,人民法院应居中裁判,仅按照自己的想法调查,显然违背司法公正。
B、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a、_年10月22日,工商登记显示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原因分析说明:_年张与宗签订《租赁协议》前,双方共同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因为需要支付房产税,所以办理了张__名下的'工商执照。但所有的装修,运营及手续的办理均是宗所办理,并且“百岁”品牌的签订系宗所签,所有的账务均系宗确认签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业等)。有多人可证明是宗经营“百岁”酒店,“百岁商务酒店”在西关设有分店,也系宗与他人签订合作合同。“百岁商务酒店”除工商登记显示张外其他事张均没有参与,裁定书的认定显然片面。b、裁定书涉及“老城故事饭店”中孙与张签订的合同是宗委托张签订的,孙为了办理执照需用房东张身份证、房产证,并工商要求带与房东张租赁合同才可办理。孙与宗协商,宗同意并通知张签订的。孙签订的合同是与宗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经理刘签订的,也是宗让孙与刘刘签定的。最能够说明问题的房租是给刘与宗,房租没给张,所以裁定书认定错误。c、魏与张合同也是魏先找宗,当时宗不在家,宗让张与魏签订的合同。以上所述均有多个人证可以证明,并有物业、卫生、地税等部门均可调查。
C、宗有证据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涉案房屋的电话交费单据显示宗,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需要,宗与隔壁邻居签订一间房屋的租赁合同,先一楼经营服装叫爱的小屋,二、三楼仍由宗租赁使用。另有其他证据印证宗与张租赁关系的存在。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10
原告:林__,男,___年1_月1_日出生,汉族,系___县民政局干部,住___县绕河镇。电话:____。
委托代理人李__,男,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省____。
被告:林__,男,1_5_年5月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县__镇,电话:______。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___县饶房权证__镇字第__52_号6_.3_平方米、3_._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年5月_日原告与被告林__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__镇住宅楼地丘号_____私产,房产证号_房权证__镇字第 _____号_____平方米、_____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_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_条、6_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__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___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__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___农场作为申请人向______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__镇住宅楼地丘号__________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__镇字第_____号_____平方米、_____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___年1月_ 日作出(___)_执字第15_-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11
原告: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停止对位于________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
2. 请求确认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____年__月__日与第三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第三人名下位于________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___元,第三人也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在购买该房屋过程中,原告并不知晓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任何债务纠纷。且原告已积极履行了作为购房者的全部义务,因该房屋当时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如开发商手续未完备等合理原因详细说明),致使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这并非原告的过错。
现被告因与第三人的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法院作出了________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涉案房屋。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原告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占有人,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足以排除被告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12
原告: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___执行裁定书,终止对原告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________)内存款________元的冻结执行措施;
2.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错误申请执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商业信誉损失等;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双方基于___年__月__日合同约定,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了一笔款项用于采购货物,该笔款项于___年__月__日汇入原告公司上述银行账户。
然而,被告因与第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未充分核实涉案款项性质及归属的情况下,错误地将原告公司账户列为执行对象,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账户内资金。原告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立即向执行法官说明了情况,并提交了与第三人之间的业务合同、发票、发货凭证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该账户资金系原告公司的合法经营收入,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毫无关联。
但法院在未审慎审查上述证据的前提下,依旧依据被告的申请作出了执行裁定,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原告面临诸多违约风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作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对执行标的的.准确性进行合理审查,其贸然申请执行原告公司财产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13
原告: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定原告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____________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次诉讼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________元、差旅费________元等合理维权费用;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系亲属关系(说明具体亲属关系,如兄妹等),在____年__月__日,鉴于第三人经济困难,原告出资____元日以第三人名义购买了涉案车辆,双方明确约定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且原告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日常的车辆保养、保险、维修等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可附上相关费用票据清单作为证据附件说明)。
近期,原告得知被告因与第三人的其他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车辆,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原告认为,虽然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出资、占有、使用等事实情况,原告才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
在被告申请执行过程中,原告已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详细阐述了上述事实理由,提交了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使用记录等大量证据材料,但法院仍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由于被告的不当申请执行行为,迫使原告聘请律师维权并产生额外差旅费支出,这些费用均系原告因被告过错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14
原告: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第三人: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______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停止对该土地的执行行为;
2.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错误执行从该土地上获取的收益____________;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早在___年__月__日,原告与第三人通过合法的土地转让协议,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价款___元,第三人也交付了土地,此后原告一直在该土地上进行农业种植经营活动(附上土地经营相关照片、合同、收支账目等证据材料说明),已对土地形成了稳定的占有、使用关系。
然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因商业纠纷产生诉讼,被告在执行阶段误将原告合法使用的土地当作第三人的财产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充分审查土地权属实际情况,便允许被告对土地进行处置,甚至被告已收取了一段时间该土地对外出租的.租金收益。
原告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详细陈述了土地交易的来龙去脉,并提交了完备的证据链,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自己作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错误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挽回损失,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原告无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15
原告: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主要经营场所:_________,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得执行合伙企业________中属于原告的财产份额,并解除对该部分财产份额的冻结措施;
2. 请求确认原告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比例为___%日,对应资产价值___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一家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与第三人曾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_______项目,第三人以资金入股,原告以技术、场地等资源入股,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在合伙企业中占有相应的财产份额。
在合作期间,合伙企业正常运营,各合伙人按约履行职责。然而,被告因与第三人的个人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误将原告的财产份额一并冻结,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账目、项目运营报告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界限分明,原告的财产份额独立于第三人,不应成为被告与第三人个人债务纠纷的.执行对象。
但法院在初次审查时并未充分考虑这些关键证据,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执行裁定。为保障合伙企业的持续发展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恳请法院在全面审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__
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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