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盗窃罪上诉状

时间:2022-06-08 01:04:29 上诉状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6盗窃罪上诉状范文

  导语: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盗窃罪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盗窃罪上诉状【例一】:

  上诉人:许霆,男,24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许霆因盗窃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上诉人盗窃罪名不成立

  事实与理由:

  一、 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判决书认定上述人在170次取款行为中,共167次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000元,4次输入取款指令2000元是严重错误的,事实真相是,上诉人在167次取款过程中每次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元,4次输入取款指令2元。最后,上诉人累计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71次,累计输入取款指令价值为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有:

  第一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取款的流水清单证实了案发期间许霆,其中167笔每次扣1元、4笔每次扣2元,共计扣款175元,最后余额为1.97元。上述书证证实上诉人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的.交易情况是每取款1000元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元、每取款2000元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2元,共取款175000元,输入取款指令175元的事实。

  第二方面的证据是上诉人的供诉和郭安山的证词。在案件重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明确供诉了这个事实,同时,郭安山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事实。

  二、 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合法取款行为是盗窃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上诉人取款前帐户余额为176.97元,向银行方面要求取款175元,这根本就是上诉人的合法行为,毫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可言。上诉人需要郑重提醒二审法院的是:按照本案的事实真相,上诉人完全是在自己的帐户余额内向银行方面发出取款175元的要求,上诉人从来没有要求银行向我支付175000元!所以上诉人没有从事过任何盗窃银行资金的行为!上诉人的这种要求银行向我支付175元钱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上诉人的这种要求银行向我支付175元钱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

  总之,上诉人没有从事任何盗窃17万多元的危害行为!上诉人许霆是冤枉的!上诉人许霆依法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重新认定事实,依法撤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径行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许霆

  20xx年4月 日

  附:1、上诉状副本3份

  2、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申请证人郭安山出庭作证)

  盗窃罪上诉状【例二】:

  上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1月14出生于济南市,汉族,中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83号,现住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8-2-602号;现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x月x日作出的(2010)历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减轻上诉人量刑。

  上 诉 理 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量刑过重,上诉人认为应该从轻减轻上诉人量刑。

  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上诉人认为其主观恶性不大, 具有自首情节,该事实已被公诉机关确认。

  2010年x月x日,上诉人刘某某主动到鲍山分局生活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本案上诉人应减轻处罚。

  2、从犯罪后果来讲,情节较轻,上诉人已经主动及时地退赔给了失主xxxx元,因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上述事实也已被公诉机关确认,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愿意主动交纳罚金。

  上诉人向某某分局生活区派出所主动退赔了受害者损失x千x百元,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案发后已经对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认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上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一审庭审情况来看,上诉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部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该案中,上诉人存在上述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20xx年8月 日

【盗窃罪上诉状】相关文章:

行政上诉状02-07

上诉状(范文)07-20

民事上诉状07-20

上诉状(范文)07-22

上诉状范本07-28

上诉状范本(精品)07-20

[实用]上诉状范本07-20

离婚上诉状范文精选02-02

民事上诉状范文07-14

民事刑事上诉状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