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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民事补充起诉状

时间:2020-09-20 11:56:37 上诉状 我要投稿

2016交通肇事民事补充起诉状范文

  交通肇事材料不齐,需要民事补充起诉状,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资料,欢迎大家参考!

  2016交通肇事民事补充起诉状

  原告:连森斌,男,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资源部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55508079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11

  原告: 张佰艳,女,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医院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84576120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2X.

  被告: 陈立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四街24委7组557号。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01080314.电话:13555334777,13704558745。

  被告: 赵力通,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东郊乡厢兰五村大五井子屯265号。身份证:232324197401151x。电话:15146530376.

  案由: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一、补充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

  2、原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合计:136240.00元整。”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39,305.00元钱。” 就是把利息费3065.4元钱,计算进去。补充利息费涉及的诉讼费,也随之交到法院。

  3、其它不变。

  二、事实和理由:

  1、2009年5月 2日下午15时20分,被告人陈立国、赵力通驾车肇事,当场致原告人的女儿连蕾(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此,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极大的精神痛苦,至今没有得到法律规定的合理赔偿。

  请求法院撤销协议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因为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2009年5月25日,还有两个月就到法定期间,而且这个人身损害赔偿的关节点就是这个“协议书”,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

  被告人陈立东、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于2009年5月22日,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行为,与原告人签订了显失公平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陆百元,实际赔偿壹拾陆万元,相差十万元钱,差额巨大,显失公平。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原告认为该合同内容有“显失公平”,是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重大误解行为和显失公平行为自始即不合法,因此被称为“民事行为”。

  这个案件辩论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在旅店给原告10万元现金的问题。原告取得了可以推翻被告所谓收据的相反证据链条。

  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被告人陈立东说:在客运旅店提前一个小时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然后,又在呼玛县正祺路邮政储蓄所给原告16万元钱转款,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都参加了。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说:我在旅店给原告人10万现金,没有任何人在场。(见呼玛县刑事审判庭的开庭审判记录和开庭录音)

  针对被告提供的所谓原告写的26万元钱的收据,以及给原告10万元钱现金的欺诈谎言,原告提供了可以证明被告具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以及乘人之危而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协议的证据,主要是呼玛县正祺邮政储蓄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还有被告说没有给原告10万元钱的电话、录音笔的录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的相反证据链条。

  2、把利息费3065.4元钱,加进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仔细核实,原告认为此事故给原告带来损失如下:

  (1)、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81元乘以20年)(2)、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父母55周岁,年龄比较大,不能够再生育。)(3)、丧葬费11,523.00元钱。(职工半年平均工资)(4)、处理丧葬人员费用3,097.00元。(交通费:1431.00元。住宿费:200.00元。出差补助费:1000.00元。材料印刷邮寄费:466.00元。)(5)、利息费:3065.4元钱。(整存整取一年:136,240.00元。利息率:2.25%。)

  总计:299,305.4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139,305.40元钱。

  综上所述,被告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上述经济损失,现特将请求加上撤销协议书,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36240.00元整。”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39,305.00元钱。”

  此致 呼玛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连森斌、张佰艳。

  20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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