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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以下YJBYS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供大家参考!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五至六级
五级35个月、6级30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七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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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种类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4.《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8.《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9.《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0.《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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