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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遗属补助

时间:2022-10-08 08:46:3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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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遗属补助

  关于破产企业遗属补助大家了解过吗?这是一项国家政策,以下是文书帮整理的关于破产企业遗属补助的资料,请阅读!

  关于破产企业遗属补助标准【1】

  破产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自2009年12月调整为320元/每人每月。

  而我们襄汾还在执行1998年7月一日的文件,100元领了十几年了,够干什么啊,物价都翻了几倍了,我们遗属联合起来上高,让他们把我们的吐出来

 

  企业破产,遗属补助该由谁来发?【2】

  据了解,我省2009年之前的政策规定,企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所在企业负责发放。

  2008年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无论企业是否破产或经营困难,退休人员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都有了保障,但是目前,企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由所在企业负责发放。

 

  关于遗属补助政策资料【3】

  遗属补助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

  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遗属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 232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总结以上法律规定得出如下结论:

  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权利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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