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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遗属补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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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遗属补助条件

  河北省遗属补助条件,职工死亡后家属可以申请遗属补助,下面带来河北省遗属补助条件相关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河北省遗属补助条件【1】

  一、遗属补助金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遗属困难补助是什么人都有的吗?当然不是,遗属困难补助是有一定的范围的。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二、遗属困难补助怎样支付

  遗属困难补助有以下两个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河北省遗属补助【2】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5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

  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

  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

  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河北省遗属补助【3】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厅,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财政厅于1995年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福[1995]3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做了调整。

  但由于近几年较大幅度地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补助标准明显偏低,另外补助的对象和补助方法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为保障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补助方法和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助。

  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 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市名称 补助标准(元/人每月)

  省直、石家庄市 182

  秦皇岛市 182

  唐山市 195

  承德市 150

  保定市 156

  廊坊市 170

  衡水市 160

  沧州市 160

  张家口市 150

  邢台市 150

  邯郸市 156

  对下列人员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 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 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 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用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

  1. 对有工资收入的死者配偶,按基本人工作年限和基本工资水平确定其是否负担其子女(遗属)的生活补助。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担子女生活补助:工作年限不满10年,月基本工资低于500元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月基本工资低于550元的;工作年限满25年及其以上,月基本工资低于600元的。

  月基本工资高出以上标准的,高出部分用于基子女生活补助。

  核定配偶工资收入基数办法是: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工作台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四项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资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两项之和。

  2. 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嘱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3.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4. 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5.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6.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和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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