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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补贴比例

时间:2021-07-24 14:25:2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江苏省住房补贴比例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江苏省住房补贴比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1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现通知如下:

  一、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1998年11月30日(含)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比例统一调整为10%,随工资发放。

  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标准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仍为13%,随工资发放。

  三、发放口径和相关要求

  (一)计发基数

  1、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月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按市财政预算口径执行。

  2、企业在职职工计发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上限标准

  新老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最大上限政策,计发上限按市财政预算通知执行。

  (三)调整时间及相关要求

  1、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比例调整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2、老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调整必须先批准后发放,报批审核仍按兴政办发〔2011〕136号文件规定途径执行。

  3、对未经报批,擅自发放或提高发放标准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5月30日

  江苏省住房补贴方案申请条件及流程(补贴标准)2

  江苏省房改办、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

  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为,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职工工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确定。

  逐月补贴标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执行。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

  职工购房时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由补贴发放单位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住房专项资金账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对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渠道中统筹解决。

  2000年财政预算安排住房补贴资金不低于往年住房建设资金的水平。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原住房资金和福利基金等项目中列支。

  新职工自确定劳动关系之月起发放住房补贴。

  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列支。

  在确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住房补贴的因素。

  我省同时还要求各市、县尽快制订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并于明年2月之前报省备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作出较大调整。

  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关于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

  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持行各项减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

  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政府办公城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各市、县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基础上上浮2.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将往房面积由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将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调整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将职工家庭上度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前(1999年-2002年)资收入之和。

  测算方法仍按苏政发[1998]98号文件执行。

  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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