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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法人离职审计报告

时间:2020-11-12 11:48:45 审计报告 我要投稿

2017小企业法人离职审计报告

  导语: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人离职审计报告,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2017小企业法人离职审计报告

  法人离职审计报告【篇一】

  一、审核目的:核实企业变更企业法人后,新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质量发展的适宜性,企业经营质量活动的适合性,以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完善。

  二、审核时间:20xx年9月22日

  三、审核标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及5个附录。

  四、审核组成员:组长: 王功富

  组员:葛静静、察可柱、夏强、贾玉利、邹福静、苏秀红、马慧五、审核评估报告

  公司内审小组成员,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及5个附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如下:

  (1)新任法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的要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即:一是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且在十年内的;二是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且在五年内的,均属不符合规定。

  (2)法定代表人张祥伟明确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为“信誉为先、质量至上”、“经营合法100%、客户满意90%以上”;并能将

  质量目标分解到公司药品经营活动各个过程中详见质量目标分解表,符合规定。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企业执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和组织协调,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贯彻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领导作用,对企业所经营药品质量负有领导责任。

  (4)法定代表人简历,此人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有相关学历,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符合规定。

  (5)法定代表人明确职责内容,企业的最高管理者负责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的决策,能够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提供适宜的资源。

  (6)法定代表人张祥伟对法律法规及gsp内容有深刻的理解,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积极参加公司各种培训,培训知识熟练掌握,考核结果优秀。符合规定。

  (7)法定代表人张祥伟不熟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作出的质量评估。此项经过整改后符合规定。

  综合上述内审结果,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张祥伟符合新版GSP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能够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企业执行

  本规范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和组织协调,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贯彻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领导作用,对企业所经营药品质量负有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的决策,

  主导企业药品经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确保企业所经营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报告人: 审阅人:

  法人离职审计报告【篇二】

  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被告人章国新出于个人图财目的,多次翻窗进入体彩中心摇奖厅,并窃取摇奖专用彩球,造假投入使用,此事迅速在全省、全国通过媒体传开,广大彩民情绪激愤,并对政府发行彩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造成彩票销售量急剧下降。

  被告人章国新,男,43岁,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武汉市人,系武汉市某重型机械厂工人,家住武汉市武昌区司门口238-5号。2001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昌区公安分局于5月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武昌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辩护人刘天兵,武汉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x 月x 日以武检起字[200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章国新及其辩护人刘天兵,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于2001年4月18日晚,章国新顺着窗户爬进湖北省体彩中心摇奖大厅,看到放彩球的密码箱只是加贴了封条,但封条是不干胶的,撕了后可以原样封上。他将箱子打开后,拿了3个“1”号、3个“7”号、1个“6”号和1个“9”号共8个摇奖用的兵乓球。第二天在家中,他用刮胡刀片将兵乓球割开,将沙塞入“6”号彩球,其它几个彩球在每一个球中用502胶水和透明纸固定一颗小镙丝帽后,再用透明胶纸贴住粘口,其中有一个“7”号球做瘪了。当天晚上,他又翻进了摇奖厅,按原来的顺序将作假的8个彩球放入了专用球盒,并将封条封好。4月20日,他买了5注彩票,在下注号中,分别填了作假的“1”、“7”、“6”、“9”号彩球的号数。4月30日开奖时,章国新到了开奖现场。摇奖时,有个球滑不动,礼仪小姐还用手动了几下,结果引起彩民起哄现场情况混乱。后案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章国新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起字[2001] 号起诉书指控章国新出于个人图财目的,先后于3月下旬及4月初两次翻窗进入体彩中心摇奖厅查看摇奖器具机关,并窃得空密码箱一只。4月18日晚,章翻窗进入摇奖厅窃取8只摇奖用的彩球并在其中塞入沙粒及小螺丝帽,随后按原顺序将8个彩球放回。4月20日,章国新根据造假彩球的排列购买了5注彩票。当晚摇奖时,彩民发现有假球,引起轩然大波,体彩信誉严重受损,彩票销量急剧下落。被告人章国新造假摇奖彩球投入使用,对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摇奖造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276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随案移送的被做了假的8个兵乓彩球,有章国新留在彩球上的指纹鉴定,现场

  勘察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所犯事实亦供认不讳。依法请求追求其法律责任。 被告人章国新辩称:部分指控事实不清,“引起群体起哄”的原因不在于其个人,而在于体彩中心工作人员与现场两名公证员的失职,当彩民发现假球后,公证员仍作出开奖合法有效的结果,因此导致群体起哄;其主观目的主要是想证实自己认为“摇奖有假”的想法,故所指控的“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刘天兵认为: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国新窃取彩球造假投入使用,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该行为特征在刑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请求对被告人章国新宣告无罪。具体理由是:(1)其主观故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个人目的”;(2)所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而非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指的生产经营秩序,体彩的发行及销售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3)客观方面,被告人仅实施了窃取彩球造假投入使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该行为与中国电脑体育彩票信誉受损,销售量急剧下降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刘天兵提醒法庭注意:章国新曾4次翻窗入室而无人察觉、密码箱未上锁、箱子上的封条可重复使用、开箱前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检查封条,丢失一个密码箱后,仍未警觉、未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装球时也不验球。湖北省体彩中心对工作的不负责任才造成假球未能及时识别,体彩声誉受损、销售量下降,源于体彩中心疏于管理和公证人员公证的不公,并不能将这一责任完全归于章国新一人承担,湖北省体彩中心也应承担应有责任。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于2001年4月18日晚,章国新顺着窗户爬进湖北省体彩中心摇奖大厅,看到放彩球的密码箱只是加贴了封条,但封条是不干胶的,撕了后可以原样封上。他将箱子打开后,拿了3个“1”号、3个“7”号、1个“6”

  号和1个“9”号共8个摇奖用的兵乓球。第二天在家中,他用刮胡刀片将兵乓球割开,将沙塞入“6”号彩球,其它几个彩球在每一个球中用502胶水和透明纸固定一颗小镙丝帽后,再用透明胶纸贴住粘口,其中有一个“7”号球做瘪了。当天晚上,他又翻进了摇奖厅,按原来的顺序将作假的8个彩球放入了专用球盒,并将封条封好。4月20日,他买了5注彩票,在下注号中,分别填了作假的“1”、“7”、“6”、“9”号彩球的号数。4月30日开奖时,章国新到了开奖现场。摇奖时,有个球滑不动,礼仪小姐还用手动了几下,结果引起彩民起哄现场情况混乱。有些彩民要求上台验球,章国新乘机离开现场,开奖后, 章买得奖一个也没中。此事迅速在全省、全国通过媒体传开,广大彩民情绪激愤,并对政府发行彩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继而造成彩票销售量急剧下降。

  (二)经审查,前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

  被告人章国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详见卷宗第xx页)

  (2)、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随案移送的的被做了假的8个兵乓彩球实物照片(详见卷宗第xx页)

  2、证人证言

  证人×××(性别×,××岁,住址×××)于×年×月×日在×××向×××、×××作证: (证言内容详见卷宗第xx页)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章国新于2001年xx月xx日在武昌区公安局向侦查人员×××、×××供述:(供述内容详见卷宗第xx页)

  4、鉴定结论

  被做了假的8个兵乓彩球,有章留在彩球上的指纹鉴定,(内容详见卷宗第xx页)

  5、勘查、检验笔录

  武昌区公安局对题材摇奖现场的勘查检验(内附照片及详细内容详见卷宗第xx页) 说明:以上各项据以定罪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可靠,相互能够印证,完全可以采信。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先是因章国新涉嫌诈骗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昌区公安分局于5月8日执行逮捕。后对其行为具体审查,仍有一些争议,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体彩摇奖中使用假球是破坏生产经营,但就其行为构成要件及表现来看,认定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最终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定罪处罚。

  七、处理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章国新出于图财及其他个人目的,窃取中国电脑体育彩票摇奖专用彩球造假投入使用,对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摇奖等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章国新及其辩护人关于行为主、客观方面和侵犯客体均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在刑法中无明文规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章国新为了证实自己认为体彩有假的想法和中得大奖,主观上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个人目的”;其造假球投入使用,确已对彩票的发行、销售、摇奖造成严重破坏,客观上和侵犯的客体方面,符合该条文规定的“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我国的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是政府严格审批

  后,并在严格控制和监督管理下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国新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署名:景小珍 2001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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