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

努力增强审计报告的法律内涵

时间:2020-11-11 12:47:22 审计报告 我要投稿

努力增强审计报告的法律内涵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实施审计之后,就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提出审计评价发表审计意见的综合性材料。可以这样说,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和审计结果的综合反映,是审计成果的主要体现形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审计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随着依法行政的日益进展,审计影响的不断扩大,审计结果正逐渐向社会公开,这些都对审计工作质量包括审计报告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严谨细致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的结果,并依法作出经得起推敲的审计评价和审计意见,努力增强审计报告的法律内涵,使其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努力增强审计报告的法律内涵

  一、审计报告的法律内涵

  大凡法律文书,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因此,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审计报告,也必须按照法律准则要求办事。国家审计署曾多次对审计报告应当包含的法律要素作过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应当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行文规范等方面。

  一是事实清楚。审计报告所反映审计事项的评价结论和处理处罚结果,都必须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基础之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只有事实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事项给予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报告要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基础就是事实清楚,这是审计工作和审计报告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支撑。

  二是证据确凿。重证据是执法行为的一个基本准则,审计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实是存在的,但缺乏证据证明,还是不能说是清楚的。为此,审计署先后出台了《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有关审计证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审计署第六号令)来规范审计人员的证据收集,确保审计报告所述问题的证据材料确凿充分。

  三是定性准确。对被审计事项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以定性,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定性的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经济)处罚,也将关系到对其直接责任人的评价及处理,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的执法水平。因此,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一定要恰当,要能够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例如说某些资金被有关单位或个人移作他用,是定性为“挪用”、“借用”还是“占用”,对其处理处罚是不会完全一样的。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也不能无限上纲、任意戴帽子,更不能以偏概全,滥用修饰词之类,这都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我们常说要以理服人,定性准确与否是非常重要的。

  四是处理恰当。审计报告对所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定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同时要根据事情发生当时当地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表现,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处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本着教育、管理从严,处理适度的原则把握,不能随意处罚。如果符合改革精神,但与现行规定相冲突的,要从支持改革的立场考虑其处理处罚的问题。尤其是要谨慎使用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一个地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拟定出一个统盘掌握的尺度,使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处罚尽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轻畸重情况的发生。

  五是行文规范。审计报告既是法律文书,就得讲究一些法律文书的要求。按照审计署的统一格式要求,做到规范美观、严肃权威。审计报告行文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语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简明扼要,详略得当。语言表达要准确,切忌夸张,并使用规范的文字等等。

  二、目前审计报告存在的几个法律缺陷

  二十多年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质量如同审计工作质量一样,得到不断提高,并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审计机关特色的法律框架。但由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调整为对外法律文书的时间还不长,更由于少数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自身缺乏深入研究和探讨,使得目前审计报告中存在种种问题和不足,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缺陷:

  一是叙事有情无节。有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表述过于简单,常常以一句结论性的语言一括而过,如“××单位于×年×月×日动用专项经费××万元”,接着便以违反法律法规哪一条款进行定性和处罚。由于叙事有情无节,使人看不出违法违规问题的情节、性质及其后果如何。事实上,我们审计人员对违法违规问题总是了解掌握许多有价值情况的,但这些却往往不反映在审计报告上。违法违规问题是在什么背景之下,怎样谋划决策的,当时的主客观原因如何,后果怎样,面对审计有关当事人对其认识如何,有无屡审屡犯的情节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叙述,就进行定性和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有的审计报告逻辑混乱,概括性差,甚至用工作底稿粘贴,主次不分,杂乱无章,使人不能直观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哪些问题较多,哪方面问题较严重。

  二是评价过于原则。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审计评价,可以基本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状况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目前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过于原则,审计报告中评价部分只就被审计单位收支事项作出诸如真实、基本真实或不真实的笼统评价,针对性不强,实际意义不大。此外,对多个被审计单位的评价内容千篇一律、大同小异,往往是“一副面孔”、“一样味道”或“一个病症”。也有的超越审计职权范围,对本不属于审计事项的内容,甚至对审计过程中没涉及或仅表面涉及的.问题进行评价。这种情况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尤为突出。由于评价过于原则,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现任与前任的责任界限,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改革中的失误与违法乱纪的界限,往往分辨不清,让人如入云雾之中。这也是领导机关及组织人事等部门无法运用审计结果的因素之一。

  三是定性缺乏求实。比较多的问题是不加区别,简单“对号入座”,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搬硬套,缺乏研究活生生具体情况的本领。如一个行政单位为改变出差人员在外吃饭凭票报销无节制的弊端,从修订制度入手,采取费用包干(每人每天50元)的办法,结果使该项费用较前大大降低。当然,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实践证明符合改革精神且效果是好的。某地审计机关审计时不从这一实际出发,就以超标准开支差旅费定性并施以处罚,被审计单位感到很委屈,类似的情况较多。还有的因为规定本身已不合时宜,但审计人员照样搬出这些规定定性处理。此外,一些审计报告提出的初步处理处罚意见或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