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申请再审书申诉状

时间:2021-02-01 13:07:24 申诉状 我要投稿

申请再审书(申诉状)范文

  下面是YJBYS为大家带来的一篇申请再审书(申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诉状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永安市长空商业公司职工(或农民等),住永安市燕江中路51号3栋806室。联系电话:3800000,手机:1390698000。

  被申请人(被申诉人)李四,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安砂利民食杂店业主),住永安市安砂镇水北村625号。联系电话:3600000,传呼号:129-9660000。

  申诉请求

  1、要求撤销永安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元。3、由被申诉人承担再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张三与李四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一审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三应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货款20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服,现提出以下申诉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李四共拖欠张三货款两笔计20000元,其中对第一笔欠款并没有相关的对帐单、出货单、欠条或是其他结算凭证可以证明,仅仅依据张三雇佣的两个工人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而这两人均与张三沾亲带故,系同一个村出来做事的老乡,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其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对该笔货款法院不应当认定。

  2、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给张三确定的举证期限截止于2012年12月20日,但原告张三在12月24日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被告李四当庭提出原告逾期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主审法官对此不予理睬(有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和庭审笔录为凭),并认可了该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15)永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

  此致永安市人民法院

  附:申诉状副本1份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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