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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论文

时间:2022-10-09 01:37:28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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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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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论文

  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论文【1】

  摘要: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要为实践服务。

  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是法律硕士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平台。

  法学院校要培养合格的法学专门人才,就必须努力促成法学专业学生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

  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的总体建设要按照稳步、稳定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在遵循严格的教学规范的同时,注重基地的双赢效果和专业性。

  为适应多元化的社会需求,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建立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基地。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学校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目标就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

  法学实践教育对法律人才正确人生观的形成,提高理论联系实际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稳定的实践性教学基地有利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近年来,提高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不可否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与社会多元化需求相比,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匮乏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对于法律实务型人才的需求。

  为此,高等法学教育在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充实法学师资队伍的同时,更要建设法学实践教育平台,从而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实践性教学基地以真实案件为教材,以优秀法律职业人为教师,为学生提供稳定的、有针对性指导的实践平台,重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其职业素养。

  建设实践性教学基地符合法学实践教育理念。

  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应当确立并不断丰富实践教育,在采用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应用于课堂之后,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是目前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新尝试。

  建立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加强和改进法学实践教育,提高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创新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需要大量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律人才。

  重思辨、轻实证的法律人才往往缺乏对社会、对国情正确全面的认识,拥有法学教育背景却缺失实践应变能力。

  这就需要对法学教育进行从理念到方法的全面改革和创新。

  建设稳定的实践性教学基地有利于实践性教学的具体落实。

  实践性法学教育形式多种多样。

  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和社会实践等,但这些实践性教学往往停留于课堂教学的层次,学生不能亲历社会,即便是亲历社会也多是“走马观花”式的短期社会实践,难以对社会现实获得客观、全面、深刻的认识。

  基层法治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在基层社会建立法学实践基地,使学生深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体验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他们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是高等法学院校与基地单位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它是高等法学院校与基地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是学生实习与发展的平台,是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有机结合的平台,是师生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平台,是理论与实践探讨和横向科研合作的平台。

  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学习,通过实际参与法律应用,培养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即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等。

  另外,通过实践教学,学生会受到良好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文书写作等专业训练,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

  通过实践教学,学生零距离的观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使学生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得到结合,将课堂上学到的书本理论和现实生活实际相结合,促使学生将掌握的法学和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规律检验、反思理论,或者能够在现实基础上对理论进一步升华、完善,或者可以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完成从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到理论的升华。

  二、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指导思想

  总体建设按照稳步、稳定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

  在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过程中,高等法学院校应当主要负责人才、信息和智力支持;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实务单位应当负责基本的物质保障和相应的管理。

  为了确保实践性教学基地的有效运行,双方还应当明确各自分工并保持经常的沟通。

  建立稳定型的、长期合作式的良性运转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

  目前,各法学院系都在努力扩充自己的实习实践基地,在实践基地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更应该重视如何科学地组织与规划这些实践教学资源。

  建设实践型教学基地,既要考虑到学生的未来规划,又要考虑到学生的便利性,以确保其安全参加教学活动,还要体现一定的教学规律与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

  不稳定的实践性教学基地会削弱教学条件,不同程度地影响教学质量,不利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稳定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有利于建设一支由校内导师与基地合作导师共同构成的通达实务与理论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可以制定常态化多层次教学实践实施方案,避免实践教学改革走过场。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应当实现双赢效果。

  实践性教学基地的设立,应当有效实现高等学校法学理论教学目的与实践部门提升执法能力的双赢效果。

  法学院系的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在实践基地能更好地深入实践,汲取理论创新的营养,实践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掌握和吸取最新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推动实践部门业务骨干和专家型人才的培养。

  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建立可以督促实践部门在执法中贯彻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更好地运用法学理论提升执法办案的专业技能,有利于推进实践部门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建设,有利于实践部门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充分体现法学院系与实践单位合作过程中的“互惠互利”原则,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应加强自身的软硬件建设,包括提高教师素质与扩展物质资源两方面。

  教师素质与学院发展互相促进,随着教学层次的逐渐提高,更多的博士、教授加入到教学队伍中来,利用其丰富的学术理论资源与实践单位展开交流合作。

  物质资源包括建成一定规模的法学图书馆、电子信息资料系统,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便利的查询条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与此同时,实践部门也应当从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应当遵循严格的教学规范。

  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不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教师要紧密结合现实案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指导教师在实践性教学基地中的核心任务是指导学生围绕特定案件涉及的程序性法务和实体性法务,培训学生的法律实务的能力。

  通过反复的实践性训练,深化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通体把握能力,了解、感受、掌握法律实际应用的一般规律和方法,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技术。

  首先,可以由指导教师将特定教学案例展示给学生,将学生引入实践的前期准备环节,在学生明确本次案例要完成的任务后,教师须指导学生学习、演练保障任务完成的方法,熟悉相应的法律程序,掌握相应的技术规范。

  学生可以担当律师助理、咨询员或代理人的角色,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实践项目。

  在实践课程结束后,教师组织学生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总结,教师对每个学生的表现给予点评,并解答学生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总结经验教训。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建设应当遵循专业性原则。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是拓展法学院教师服务空间和增强学生实际技能的重要渠道和环节,专业性的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从事法律事务的机构进行以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

  因此,在选择建立法学实习基地的过程中,法学专业性不能削弱,要优先选择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很强的部门。

  但是,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法学高等教育同时承担着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理论研究的多重任务。

  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法律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具有的社会公职性,明确了逐步实现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工应是我国法律人才教育制度中应当发展的方向。

  因此,在建设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时,不但要重视法学的专业性,也要重视法学的社会性,建立多点面广的实践基地,应当涵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机关企事业单等实践基地。

  三、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具体内容

  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作为法学院系与实践单位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其建设内容应当在共建、共享、共赢的活动方式上体现出灵活性和多样性,以使法学院系与实践单位双方实现多方面的合作和互助。

  根据专业特点,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可以在校内和校外同时开辟实训基地。

  如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校外的实训基地可以设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

  学校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模拟实际岗位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高等学校在培养法律硕士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备的实践基地教学体系。

  根据各法务实践部门的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建设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机构、司法鉴定中心、律师事务所、监所业务中心、模拟法庭团队和法律诊所等专业教学实践基地。

  在律师事务所里设立法学实践型教学基地。

  该基地可以设立在多家律师事务所中。

  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个实习学生配备一名律师作实践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法学院系再为每家合作律师所配备一名教师作合作导师,实行学徒制、助理制等方式,让学生实际深入到具体案件中进行学习,亲身参与案件调查、谈判、方案制定、非讼及诉讼业务的具体处置,参与地方立法的咨询、调研和论证工作。

  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学实践型教学基地。

  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是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学生在此过程中得以深入社区,接触社会基层,为弱势群体、普通百姓、帮教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甚至独立出庭代理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也可以使学生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

  学生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在司法机关设立法学实践型教学基地。

  通过安排学生在司法机关参与旁听、观摩监所等活动,了解这些法律机关的实际运行状态,积累法律工作的直观经验,感受法律职业工作的意义。

  在司法机关实习过程中,学生应当基本掌握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具体工作;熟知司法文书,如立案登记表、开庭公告、传票、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

  “审判公开”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

  通过形成了制度化的定期安排学生旁听庭审,不仅可以让学生学到程序法操作与实体法运用方面的知识,也是对审判机关依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

  模拟法庭通过生动、激烈的竞赛方式,将学生置于模拟真实的审判程序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为参照,围绕真实案件进行针对性训练,侧重于培养学生对法律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包括对学生的案件事实的分析、案件争议点的提炼,诉讼策略的制定、代理意见的写作、法庭辩论的技巧等素质的训练和考查。

  对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掌握案件审理的基本模式提供真实与直接的感触。

  在演习中,不仅要注意辩论能力和技巧的培养与训练,还应当使整个模拟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

  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

  在法律诊所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代理真实案例,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方式来认识和学习法律。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通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免费办理实际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从而锻炼其实际工作能力。

  法律诊所教学以真实案件为教学素材,组织学生全程参与案件的研讨、诉讼策略的制定、文案准备、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并参加庭审、谈判、和解等活动,主要是让学生从裁判者和代理人的立场,了解诉讼流程,制定诉讼策略,制作诉辩预案,熟习诉讼文状、代理词、判决书、裁决书的写作技术,掌握证据规则、法庭诉辩及调解技巧,形成以律师业务为取向的法律实务专业结构。

  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就是培养学生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平台。

  离开实践教学基地,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就会无法正常进行。

  实践教学基地是法学专业实践活动所必备的物质条件。

  要完成高等教育法所赋予法学专业的教学任务,高等法学院校就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必须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否则,培养实践能力强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困境和出路【2】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实务的深入,我国逐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司法最终要通过个体来实施,在某种程度上讲,个体的法律思维在司法运作过程中颇为关键。

  法律教育有多重形式,其中法律硕士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出发,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以实现法治的不断进步。

  关键词:法律硕士;改革;教育;比较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体制的展开需要法治的改革与配合,从实质上来讲,二者是互为影响,共同促进的。

  社会的需求是教育的动力和源泉,法律硕士教育的形成,源于法律实务部门在法治建设中对职业法律人才的需求,它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司法最终要通过个体来实施,个体的法律思维在司法运作过程中颇为关键。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是一种内心的确信,而这种内心的确信需要通过法律教育来形成。

  法律教育有多重形式,其中法律硕士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以下将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出发,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从而实现法治的不断进步。

  一、我国法律硕士制度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实务的深入,法律实务部门迫切需求大批职业法律人才,为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法律硕士制度应运而生。

  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我国法律硕士的演进与发展

  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硕士是个舶来品,在美国,本科未设置法学专业,要成为法律人,必须在获得大学的学士学位后,再考入法学院就读,毕业后授予JM学位,即我国法律硕士的来源。

  法律硕士学位的设立,目的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

  一方面,它充分借鉴和吸收了美国的JM法律教育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与缺陷。

  另一方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①在法学中,经验的审慎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学识、经验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能在社会的世俗生活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法律硕士是个新兴的教育领域,发展的时间较短,它是我国特色法律教育的一个探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有其特殊的作用力,它为推动我国司法的改革和完善等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此基础之上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第一,普及法律教育,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促进了政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权利意识的增强;第三,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但是作为一项新兴法学教育制度,它并不十分成熟,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过程中一些问题已经凸显,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学校为主体,纯粹的填鸭式教育,脱离法律实践;其次,在的课程设置上,以本科法学主干课程为专题的讲授为主和以法律实践课程为辅,学生普遍缺乏法律交流沟通和实践操作能力;再次,法律硕士再设置时的不完善,学生没有相应的导师指导及由此产生的学习盲目性,导致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状况与对目标定位存在明显差距。

  二、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

  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偏于形象思维,强调直观感受,不注重逻辑归纳,然而在法学教育实践当中,基本以学术教育即理论教学为主导,当二者之间产生冲突,便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这是社会的共识。

  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

  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差异。②

  培养目标上的差异是基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诉讼主导地位,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

  在这种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起点在大学本科阶段,四年的大学教育完成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实习便进入法律职业界。

  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本科开始的。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的目标,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即被界定在培养专才方面。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以硕士学位为起点的。

  基于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的目标,从法律硕士课程的设置到教学方法,都体现出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

  实际上,无论是在经验和阅历方面,还是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方面,要想有所作为和发挥,都要求解放思想,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束缚,抛弃固有的思维模式,进而采取更为灵活、更为务实和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最终培养的是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三、中国特色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完善

  基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现状与目标定位的距离,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因地制宜,吸收国外合理的理念,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以适应国家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

  个人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建构和完善:

  首先,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教育定位,即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这一大方向要明确,正所谓“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

  因此,教育不仅仅传授法律知识和习惯传统,更要注重人才的质量及人文素养的塑造。

  在前述基础上,最终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信仰,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

  其次,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坚持以法律院校培养为主,辅以法律职业培训学院等相关培训机构。

  这种培养机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实现法学院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真正做到扬长避短。

  例如人大的律师学院就是一个创举,一定程度促进了这种培养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然后,科学合理设置教学课程。

  教学课程设置的基本宗旨,在于安排结构合理、严谨、循序渐进的课程体系,实现法硕教育的目标。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即要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

  ③同时,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律讲座、毕业实习等途径来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对法律职业的感知和体验,提高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思维与意识,进而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再次,加强法律硕士院校之间的互动交流。

  这有利于院校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实现资源共享,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学生的学识和见识。

  比如定期在院校之间开展法律知识论坛,开展法庭辩论以及研讨会等。

  最后,完善法律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

  为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院校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其专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学或法律专业的学识水准,其职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律职业工作的技能和经验,并具有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

  在此之外,应该聘任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给学生授课,以给学生带来新鲜,缓解课堂理论教学的枯燥和乏味。

  综上所述,要走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需要多方面的合力,在这些合力的作用下,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将离我们越来越近。

  我始终坚信“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

  注释:

  ①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②贺.培养目标与法律教育模式[EB/OL].

  ③冯玉军.面对中国的法律硕士教育[EB/OL].

  参考文献:

  [1]贺.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J].法硕评论,2003,(1).

  [2]何跃春.对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6,(5).

  [3]董士忠.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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