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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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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为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服务,依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社团会员应是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六条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部门和辅导部门
第七条 电子科技大学校团委是所有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电子科技大学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所有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团委下设社团联合会,具体履行学校对社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 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预审;
2. 在每学年初完成所有社团的年度注册和个别社团注销工作;
3. 对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4. 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
5. 社团联合会管理社团会费及活动资金;
6. 每学期对社团的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7. 对社团的表彰处分及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关于社团的挂靠单位及辅导教师:
1. 挂靠单位及辅导教师负责对社团进行辅导。社团必须具有挂靠单位及辅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电子科技大学校、院(系、所)党政部门、教学或科研单位;辅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辅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2. 社团辅导教师由社团管理部门报至学校教务部门,由教务部门对辅导教师的工作给予适当的肯定。
第十条 社团的顾问:
1. 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
2. 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和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人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筹备。
第十二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由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20名;
2. 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3. 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
4. 社团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以“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字样,在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
第十三条 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文件:
1. 筹备申请书;
2. 社团的挂靠单位及辅导教师意见;
3. 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4. 社团的章程草案;
5. 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6. 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第十四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 社团的名称;
2. 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 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 社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6. 章程的修改程序;
7. 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周内由社团部组织进行社团申请成立的预答辩,并对成立社团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自管理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社长,大会应邀请管理部门负责教师和指导教师参加,并于会后向管理部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准予正式登记注册,发给社团《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成立证明》。《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社团注册:
1. 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年均要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一次;
2. 每学年开学的前两周内,社团需持填好的《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度注册;
3. 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联合会在《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上盖章予以注册。
第四章 社团的社长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社长的产生:
社团社长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产生,并应在社团管理部门填写社长档案进行备案。社长必须征得所在院(系、所)的同意,并参加社团联合会举办的社长大会。
第二十一条 社团社长的条件:
1. 必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2. 参加本社团成为会员,并经常参加社团活动超过一年以上(新成立的社团除外)。
3. 社长必须由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大二)。
4. 担任社长的本科生必须征得年级辅导员的同意,并在各学院学生科登记备案。
5. 社长必须参加社团联合会举办的社长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并填写社长档案进行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社长:
1. 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社团联合会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社团的负责人;
3. 正在担任其他社团社长者;
4.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二十二条 社团社长的责任:
1.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 遵守《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3. 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的权益;维护社团会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社团会员的人身安全;
4. 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5. 对社团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第五章 社团的会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电子科技大学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研究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社团,一人同时最多参加的社团数量不超过5个。
第二十四条 社团拥有会员入会申请的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必须在每学期初,按社团要求到所属社团进行会员登记,过期不登记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社团干部做好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监督社团干部工作的权力,对于社团活动可以提出置疑,社团干部必须进行相应解释。
第二十九条 会员对于社团的不正常行为和有置疑的活动,可以直接向社团部投诉。
第六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须在社团联合会备案。大型、涉外活动的举行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经指导教师批准后,应在活动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活动策划递交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大型活动:
1. 申请使用校内室外场地且人数多于20人;
2. 使用可容纳100人以上多媒体教室或使用可容纳150人以上校内场地;
3. 参与人次超过400人;
4. 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学期。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涉外活动:
1. 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2. 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3. 以社团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同一社团同一项目内如包含多个大型、涉外活动,只需向社团部递交项目申请,审查通过后,其项目内的活动不需再单独申报,但必须提前在社团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的工作直接向社团联合会负责,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每学年初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度注册;
2. 每学期末向社团部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材料;
3. 举行社团活动前要提前向社团联合会申报,活动后要提交相应总结材料;
4. 社团社长换届要向社团联合会申报,获得审查批准后将新干部名单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5. 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的工作审查,不隐瞒和篡改真相。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张贴物、刊物及其他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宣传品管理条例》的有关条例执行,定期刊物要在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六条 社团财物的管理:
1. 社团的财物应该用于为会员和广大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2. 社团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门的财务专员,负责记录各种收入和支出。社团每学期末必须在学期活动总结中公布正式的年度财务总结,以接受会员监督及管理部门检查;
3. 社团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社团部对社团进行财务状况的调查。社团解散时,财物移交社团联合会,原社团负责人须出具财物清单。
第七章 社团的变更和解散
第三十七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应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
第三十九条 社团自行解散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四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部门将对其予以解散:
1. 会员长期不足20人者;
2. 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
3. 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4. 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八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 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2. 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者;
3. 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4. 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者;
5. 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6. 严重侵犯会员利益者;
7. 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8. 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 由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社团管理部门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解散;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3. 社团违纪时,视情况由社团管理部门报学校追究其挂靠单位和辅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其《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解散的社团,由管理部门封存其《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成立证明》。
第九章 附则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电子科技大学社团联合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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