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为女性放痛经假
11月3日,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方的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有女性人大代表表示,“痛经假”写入规定是一种人性化的考虑,“有需要的女性应该大胆提出带薪休假,这是对女性的尊重,是社会的进步”。
省法制办表示,为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送审稿”。“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的保护。
“送审稿”第六条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事实上,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据记者了解,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有的单位根本不认“痛经假”,有女职工担心,未来将存在“有法不依”的尴尬。
关于经期休假的讨论其实早就存在。2011年全国两个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就提交了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她建议,应该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也存在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但这并不妨碍一些地区将“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从2009年起,湖北、安徽、山西等省份相继出台了痛经女性可带薪休假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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