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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

时间:2025-12-14 21:23:31 通知 我要投稿

【实用】培训通知四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通知,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那要怎么写好通知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培训通知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培训通知四篇

培训通知 篇1

  各县级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帮助会计人员及时更新和提升专业知识,适应我县国资监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举办xx县国有企业会计人员财务管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内容有:企业内部控制理论与实例;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企业财务通则》讲座。

  二、培训组织

  本次培训由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县会计学会联合举办。

  三、参加人员

  县镇两级所属国有企业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本次培训时间三天,5月28—30日。

  地点:县委党校,武原镇城西北路118号。

  五、培训要求

  1.本次培训按人均200元标准收费。各学员报名时应提交注册在我县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便于培训结束后予以登记。

  2.本次培训安排考试。培训成绩由上课签到率和笔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分,总分100分。最后总成绩在70分以上的,方可确认培训合格。

  3.培训结束后,各学员培训及考试成绩将通报各主管部门。

  六、其他事项

  1.请各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企业会计人员,填报好《培训报名表》于5月15日前,报送至我办。

  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邹xx,电话:86xxxxxx;张xx,电话:86xxxxxx。

  3.会计人员参加本次培训可视作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特此通知

  附:xx县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培训报名表

培训通知 篇2

  参加20xx年中、高级和外语导游年审面授二期培训班的导游员请注意:

  现将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通知如下:

  上课时间:

  20xx年4月20日至24日,早上10点开始

  上课地点:

  新医路新疆师范大学—生地楼501合堂教室

  注意:第二期面授培训班刷卡时间为20xx年4月29日开始。

  某某单位:

  时间:

培训通知 篇3

集团公司各部门:

  自20xx年7月份至今,公司入职一批新员工,为使新员工更好的.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更快地融入公司这个大家庭,现特于本周六组织新员工入职培训。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详见附表;

  二、培训时间:12月22日(周六)下午15:00开始;

  三、培训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培训由副总裁主持,行政人事部赵元煜主讲;

  五、新员工都应准时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应事前请假,事后补训;

  六、本次培训效果由人事部进行跟踪,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测试;

  七、请参加培训人员注意培训时间并安排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人事部

  20xx年12月20日

培训通知 篇4

  各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令第6条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县安监局20xx年4号便函通知要求,全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今后公司所有新招人员和在职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具体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如下:

  一、安全培训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令第6条规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二、公司安全培训规定

  1、从业人员培训要求,除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所有在职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安排如下:

  (1)首批对矿山从业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第二批对选矿车间及附属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3)第三批对持有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有关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公司要对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分期、分批、分工种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各分公司要密切配合、组织好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4、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1)第一次安全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重新培训的费用自理,不付培训工资;第二次安全培训不合格者,再次参加县安监局安全培训;第三次安全培训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2)凡发现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追究所在单位各级领导责任。

  (3)各级管理部门要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有无证上岗者,首先责令停止作业,对无证上岗者立即开除,并追查具体安排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4)各单位新招从业人员,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制度。若发现一人未经培训上岗,对批准签字和安排负责人扣除一个月工资,两人以上给予降级处分。

  (5)各分公司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公司内部新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重新上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术操作能力,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6)加强从业人员持证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矿长资格证人员的台帐,并保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7)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各种持证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8)经常检查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做到无证不准上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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