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

时间:2022-10-09 02:52:36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

  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1】

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要想真正地保障经济转型的顺利实现,就必须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保障体系。

  行政管理法制化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方案。

  然而,在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影响下,我国的行政管理法制化道路还是比较漫长的,其在法制化的进程中亦是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结合当前行政管理法制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如何有效地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顺利实现。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制化;经济转型时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并且,人们逐渐认识到科技创新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为此,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产业结构调整并不顺利。

  这与行政管理法制化程度不高是分不开的。

  因此,加强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目前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

  以国家的宪法为基础,拟定系统、完善的行政管理法规,使得行政管理体系在法律环境中运行,从而有效地保障行政管理的具体活动依法执行,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

  行政管理法是我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公共事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构建系统、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都需要构建科学、全面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来指导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

  只有行政管理法制化,才能够有效地保证我国社会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管理程序法发展相对滞后

  对于行政管理法制化来讲,程序以及规则的民主化是最为基本的要求。

  其体现了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以及公民参与度。

  在行政机构执行公务时,要出示有关的工作证件,并将管理对象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是公务人员基本的职业素质。

  目前,国内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规定,但是,缺乏细致性和全面性。

  并且,在很多程序上还未能实现具有实际意义的法制化。

  以至于网络媒体时常出现这样的名词“越权执法”、“暗箱执法”以及“以权压法”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使得人们对行政机关的任务执行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行政管理执法方式有待改进

  城市管理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执法。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创新就是实施行政处罚权。

  其有效地推动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制化、专业化以及统一化。

  但是,在例如管理机制、执法人员素质以及执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严重影响下,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具体来讲,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并不热衷;长效的管理机制明显不足。

  在多数的城市管理过程中,主要的管理形式都是“突击”或者“运动”的形式,城市管理者多数都是凭借着主观判断或者自身经验,这些管理工作也仅仅是“治标”,却不能真正地“治本”,归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完善的长期管理机制,以至于管理人员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无章可循”;管理部门负责人缺乏足够的管理经验。

  在部分城市中,城市有关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城市管理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其并未制定出系统、完善的长期规划,以至于在遇到事情时,常常选择“堵”的方式进行处理,对“疏”类管理方式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行政管理的多头执法,严重地影响到执法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都是涉及范围最广的。

  以至于呈现出“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特点。

  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活动管理过程中,相关的当事人需要接受来自政府不同层面、不同方面的管理者的监管。

  这种“重复管理,交叉执法”不仅严重地降低了执法效率,还为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等方面负担。

  不仅如此,由于是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在出现问题时,常常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很多责任都无人负责。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促进措施

  (一)加强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

  (1)构建系统、完整的行政管理执法程序,并将其严格地落到实处,从而使得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章可循”。

  (2)对行政管理执法程序不断更新与完善。

  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无章可循”问题,应对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进行不断更新与完善,使其更加具有时效性和指导性,进而更好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3)有效加强监督机制。

  对于行政管理机构来讲,其内部存在一定的自治权利是不可避免的。

  政策的制定,不可能将所有细节都考虑进去,因为很多细节变化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产生的,而政策的制定则是需要一定的时间。

  所以,加强监督机制的构建与执行,是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的重要存在。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管理程序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间和顺序等。

  (二)改进行政管理执法方式

  (1)将宪法和法律作为行政管理执法方式制定的根本依据。

  (2)严格落实依法行政以及制度构建,并严格执行行政管理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3)加强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协调合作,鼓励全社会参与管理机制的制定与执行。

  (4)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进而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以及长期化和规范化。

  (5)充分推动监督职能的运用,实行责任的追究制度,并做到权责分明,严格落实。

  (三)加强行政管理的监督管理

  (1)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权,有效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工作效率。

  (2)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与完善,合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并做好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使得有关的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4)严格落实“人人平等”原则,引导管理者正确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从而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问题,给出正确的解决措施。

  (5)对行政管理事件的应急机制进行加强,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行政监督。

  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关键内容

  (一)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

  (1)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者应转变以往的“治人”理念,将法律法规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依据,而不是根据对自己的“利与弊”决定法规的是否采用。

  并且,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要形成正确的服务意识,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工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积极促进执法观念的合理转变。

  正确、与时俱进的执法观念是执法人员有效执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要想真正地实现执法效果加强,就必须要不断加强执法观念的科学转变。

  具体来讲,就是执法人员要将“整人”或者“优越”观念彻底改掉,树立行政服务、平等互助以及民主执法等观念。

  同时,要对“能动执法”给予高度重视,在具体的行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能动性,遵循法律、法规,自觉诠释法律法规,进而将法律精神充分体现在执法过程中。

  (二)促进执法能力的提高

  (1)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受到多元化价值观严重影响的执法者来讲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权力观,对于防腐倡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提高执法者的法律认知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执法者的行政管理法律常识培训,有助于促进执法者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及时掌握每年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更改的条款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运用方法。

  (3)加强心理学知识学习。

  目前,违法心理学在行政管理方面用处越来越大。

  由于执法者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面对的是各类的违法者,其内心的活动带有一定的规律性,而违法心理学就是对这方面进行研究的心理学,其能够帮助执法者更好地了解违法者的违法心理,从而制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

  所以,行政管理执法者如果能够对该理论进行很好地掌握,并能够成功地运用到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对目的的实现很有帮助。

  (4)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部门建设。

  有效推行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在执行的过程中,要认识到该制度的执行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并在制度的构建上将各主体的关系理顺;同时,在执行的过程中,也要分清哪些是该集中的,哪些是可以某个部门单独执行的,从而避免造成人员以及时间浪费;不仅如此,还要根据宪法等法律要求,制定执法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从而将执法责任有效落实,高效解决权责不明,执法混乱等问题。

  进而使得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为了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评估与监管策略应做到及时更新与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的改革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改革成果。

  目前,已经构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系统。

  但是,在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中,仍需要对部门原则以及程序进行更新与完善。

  (1)加强行政立法的规范化。

  现代国家立法实际上多为行政立法,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可称为委任立法,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其实质为立法行为,其形式为抽象行政行为,属行使行政权的范畴。

  为保证行政立法的质量,维护立法体系的内部和谐统一,保持国家法制化的统一与权威,完善行政立法规范化,健全行政立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行政法治实践中在某些领域尚有无法可依,而在另一些领域却主要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

  究其原因,从行政立法的角度审视,与行政立法有失规范化和立法监督制度缺失不无关系。

  (2)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立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首先要进行科学的立法规划,坚持立法项目立项和论证制度。

  其次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做好立法调研,通过调查、座谈、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最后要针对开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局面,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法律,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

  行政处罚是一种损益性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或多或少都有抵触情绪,要想使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既要能熟练解释行政相对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还要善于做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使行政相对人了解法律,认识错误,避免再犯,达到教育的目的。

  如果缺乏执法技巧,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都是被动、强制接受,执法目的难以达到。

  五、结论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途径,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我国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同时,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

  可以说,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得以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

  行政管理法制化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主体及其行为,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使行政权能够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

  在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进程中,会继续出现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实现行政工作高效率,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应对、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

  要全面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化、行政职权法制化、行政程序法制化和行政立法等方面工作,强化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全面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

  参考文献:

  [1] 龚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刍议[J].才智, 2012.

  [2] 陈永生.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探析[D].新疆师范大学, 2012.

  [3] 熊志强.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解读[J].中国照明工程二十年专刊, 2012.

  [4] 李妮.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研究[D].长安大学,2012.

  [5] 阮朝奇.民族自治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D].云南大学,2012.

  [6] 朱明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发展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2.

  [7] 胡海莺.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经验探析[D].新疆师范大学,2012.

  [8] 陈超.新公共管理视角下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研究[D].燕山大学, 2012.

  [9] 田珺鹤.我国县级政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2012.

  [10] 孟凌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视角下地方政府执行力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2.

  [11] 陈跃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良执法心理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行政伦理法制化论文【2】

  摘要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现代的行政伦理体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受到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

  现实中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接连不断,行政伦理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指出要加强公职人员行政伦理素养,必须确立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路,以法律强制的手段确保行政主体遵守最基本的行政伦理规范,通过法律的刚性措施与伦理道德的软性结合,从根本上防治,建设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行政伦理 法制化 服务型政府

  一、行政伦理与行政伦理法制化

  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和伦理规范等。

  传统的行政伦理建设主要从对行政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入手,促使其提高个人道德修养、责任意识、公仆意识。

  另一个重要的行政伦理建设手段是建全法律制度,从制度的角度对行政主体进行规范,让那些不道德的行政人员无漏洞可钻,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伦理失范问题。

  中国传统的行政伦理(或者说政治道德)多强调以官员个人为主体的修身养性。

  但是,伦理道德是规范个体行为的价值标准体系,要求修为个体积极主动地严格要求自己,践行伦理道德规范。

  它不会自发地转化为个体的内在修养,也不会自发地约束行政主体的行为。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期,新的规范系统还没来得及建立,旧的规范体系已被打破,行政主体由于缺少了有效的规范,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拥有了更多的变化空间。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官员行为、“官场雷语”等现象无不一次又一次地说明我国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十分严重。

  传统的、单一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在这一时期所发挥的作用效果并不明显,迫切要求用系统、完善、具体的行政伦理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伦理法制化就是把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基本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法律制度,并根据这种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行政秩序。

  行政伦理法制化通过把一系列体现国家意志和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的法规、制度和行政伦理结合起来,对行政主体具有普遍的伦理约束作用。

  二、为什么必须把行政伦理法制化

  首先,从人对利益追求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自利要求。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是什么,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

  人不可能完美无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伦理道德都受到了更大的考验。

  行政主体掌握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共权力的代表,所追求的就应该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行政主体同时也是具有利己性的个体和群体,也存在对利益的追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仅靠行政主体的道德修养无法保证国家利益和公众的利益不受到侵犯。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发生,首先要确定和满足行政主体合理利益,保证行政主体工作起来后顾无忧,重点对那些膨胀的私利加以约束,也就是必须以法制化的手段对其行政伦理加以约束。

  其次,从伦理道德的养成规律来看,人接受和践行伦理道德都有一个由外而内,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行政主体伦理道德的养成也不是自然而然地发生的,只有凭借外部权威的力量,以赏罚为内容的实施机制的支持发生作用。

  而这种权威力量的最可靠保证就是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约束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外部约束,能够将伦理道德规范转化为具体的、量化的法律要求,使伦理规范成为行政主体行为选择时的“条件反射”,引导行政主体逐步地通过他律实现自律。

  再次,从传统的思想道德教育所发挥的作用来看,道德教育主要关注个体的修为,对行政主体的“群体恶”往往束手无策。

  传统的思想道德教育更关心行政主体个体善,注重个人意识、个人修养和个人行为。

  在此基础上,行政伦理的实现就只能依赖于行政领导(或公务员)不稳定的,往往也是不可靠的理性和自觉性。

  而行政伦理法制化后是一种“集体理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注重群体意识、群体修养和群体行为。

  只有在法律制度的规约下,行政伦理方能真正体现为群体之善。

  行政伦理法制化是通过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实现从行政主体个体善向行政组织群体善转化,是个体行为在群体中升华的基础,是行政伦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标志。

  最后,我们要注意的是强调行政伦理法制化并不意味着以法制化手段代替行政伦理建设的全部,也不是说所有的行政伦理道德内容都可以用法律规范加以约束。

  社会转型期,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不可能仅靠任何一种社会规范的单独作用。

  行政伦理法制化只是约束行政主体行为的一种手段,其价值功能的发挥空间仍有阈限边际。

  能够进行法制化的行政伦理,其范围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行政主体“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伦理道德规范。

  这是行政伦理法制化的下限,这个限度保证行政主体不会也不能侵犯公众利益。

  二是行政主体“能够”做到的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行政主体所能够普遍达到的标准。

  这是行政伦理法制化的上限,这是因为我们也不能要求行政主体都是道德修养极高的圣人。

  三、行政伦理法制化的核心是行政伦理立法

  法律制度发挥作用要经历立法、守法、执法、监督等环节,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这其中有法可依是基础,也就是说立法是最核心的环节。

  无法可依,其他一切都是枉然。

  行政伦理法制化,最关键的是通过立法把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和“能够”做到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以法律的、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

  “以礼入法”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早就存在的做法。

  封建统治者将儒家学派所倡导的“三纲五常”、“忠君”、“孝悌”、“贞节”等最为重要的道德规范直接引入法律条款并加以强制推行。

  这种“以法促德”的做法使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封建伦理道德成为社会普通接受并共同遵守的道德要求。

  去除掉它的具有欺骗性和腐朽性的内容,而借助它法制化的有效外壳来构建和推行体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行政伦理,这无疑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在行政伦理“立法”方面也进行了一定实践。

  如美国先后颁布了《政府道德法案》、《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加拿大、日本、韩国、英国、法国等许多国家也都先后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

  世界经合组织1998年通过的《公共服务伦理管理原则》第二条原则强调“行政伦理规范应该纳入法制框架”。

  可见,通过行政伦理立法,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伦理建设的普遍趋势。

  我国近几年也相继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政府组织法》等。

  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体现了一定的行政伦理内容。

  但是,这离我们对行政伦理建设的要求还是远远不够的。

  行政活动涉及对国家和社会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管理,所以,行政伦理立法也应该依据时代发展的不同需要,体现在不同的层次和内容上。

  四、行政伦理的立法层次和内容

  首先,从立法的层次上看,行政伦理立法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立体的,从不同的层次对行政主体进行约束。

  行政伦理立法应该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中,还应体现在各种单行法、特别法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条例和各种法律实施细则中。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和义务。

  这对行政伦理立法中的其它层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行政主体在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其自身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宪法的指导与统率下,与行政主体关系最密切的部门法就是行政法体系,必须充分体现行政伦理的精髓。

  在制定行政法系下的法律法规时,既要从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性角度考虑,还要充分考虑到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伦理要求。

  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很长一段时间一直体现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对等法律关系。

  近年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例如,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很多都是对公务员行政伦理方面要求的内容。

  另外,对于那些严重的行政伦理失范现象,还应在刑法中有所体现。

  如对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必须借用刑法等法律进行严惩。

  除此之外,各种单行法、特别法中涉及到行政主体权力行使方面的内容,国务院及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和条例等,也都要认真审核其中是否包涵了行政伦理的精髓。

  只有这样从上到下全方位的进行行政伦理立法,才能保证行政伦理法制化的有效性。

  其次,从行政伦理立法的内容上看,行政伦理立法应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为前提,制约行政权力在正常的范围内行使,体现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被滥用。

  一般来说,行政伦理立法的内容中应包括对行政主体政治行为的规范、经济行为的规范和业务行为的规范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伦理立法的根本内容是对行政主体政治行为的规范。

  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把忠于党和国家、服务于人民作为最基本的行政伦理内容。

  第二,行政伦理立法的关键内容是对行政主体经济行为的规范。

  经济行为规范主要指行政主体的清正廉洁,这是行政伦理的价值基础,也是行政主体面对的最具有诱惑性的挑战。

  第三,业务行为规范即是指行政主体的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这是行政伦理立法的基本内容,是行政主体的重大职责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的起码要求。

  总之,社会主义行政伦理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行政伦理法制化是实现社会主义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已经迈出了坚定的步伐。

  但我们还必须看到已有的法律规范还更多地停留在抽象层面上,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难以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在这一点上,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加快行政伦理立法,促进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以更快、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行政伦理建设。

  参考文献:

  [1]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万俊人.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高兆明.制度公正论.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4]冯益谦.公共伦理学.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相关文章:

浅析行政管理的论文10-08

高校行政管理的论文10-08

高校行政管理探究论文10-08

关于行政管理的应用论文10-08

茶文化行政管理的论文10-09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大纲范例论文10-08

新建项目行政管理论文论文10-08

行政管理下民营医院的论文10-13

高校行政管理效率评价论文10-08

院校行政管理建设的思考论文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