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0-09-05 11:23:17 细则 我要投稿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导语: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结合杭州交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制订了《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市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总投资在上述以下数额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1.省道、县道新(改)建(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水运工程的新(改)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核备程序

  1.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容由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由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容由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招标范围可以是:市内、省内、国内招标。工程结构复杂、技术难度较高、工艺要求新的项目可以在国内招标;省道公路及等级较高(二级及以上)的县道公路一般应在省内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市内招标。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施工规模较小,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工期特别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时,每一标段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该标段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已获审批;

  (三)已正式列入国家和省、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已经核备。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如果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投标控制价;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工程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施工工期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出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招标人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向项目所在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行为记录;

  (六)招标人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前3天,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八)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十)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等,所有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交通造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收取的费用;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14天;自招标文件始发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对于项目较为简单的县乡公路工程可酌情缩短时间。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杭州市交通信息网和浙江省交通信息网(免费)或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资格预(后)审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等级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财务能力和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其他主要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近三年履约和信誉情况;

  (十一)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对资格预审时强制性条件相同的合同段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各合同段的投标人,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同一集团公司或投资参股的关联施工企业不可有2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段的投标。

  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应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资格预审工作,评标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要充分利用杭州交通信息网、浙江省交通信息网以及各地(市)交通网站的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详细情况,择优确定实力强、业绩好、管理好、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每一合同段一般宜控制在6-8家,最多不得超过12家,最少不得少于3家。同一合同段资格预审通过符合性和强制性审查超过8家时,有省内施工业绩,且信誉良好的申请人可以优先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通过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通过的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应包含不拖欠工程建设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专门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标前会议、现场考察时间、地点;

  (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开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额度。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经报招标文件备案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70-120天,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标前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进行无标底招标或有标底招标。采用无标底招标的`,招标人应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

  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或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预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或编制标底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保密进行。

  投标控制价上限在交通纪检部门监督下由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才能开标,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合同段只能有一个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不得强迫中标人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含协议)。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或被邀请投标的,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人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担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担保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将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与投标报价分别装订,密封在二个信封,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第三十八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载明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两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通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主办人,授权其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二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以联合体中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首先打开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信封,报价文件信封交监督机关密封保存。待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进行评审后,再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报价文件信封进行开标,并宣读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设有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公布。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提交投标担保的。

  第五十条 评标组织及职责:

  (一)组织

  1.招标人依法组建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2.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与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人数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在专家库中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5-13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3天从市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4.评标委员会一般应设负责人,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一般可由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的人员或者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

  清标工作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对清标工作组人员和招标人代表有否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6.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本地区所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的评标工作。

  7.清标工作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职责

  1.清标工作组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人或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2.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应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清标信息和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交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但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评审主要内容: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4.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1.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2.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相对资格预审时,其财务能力具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的;

  (2)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5)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价的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

  4.当一经开标宣布的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差10%(含)以上时,最低报价将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5.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以下,投标价超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将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三条 施工招标推行无标底招标,对工程规模较小的可采用有标底招标,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标准和办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除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不对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财务能力等进行打分,只对报价分和资质与信誉分进行核实。评标委员会工作重点应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授予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有标底评标办法采用两个随机:(1)复合系数随机抽取;(2)复合标底下浮系数随机抽取。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评标报告应当按以下格式并记录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交易场所和杭州交通信息网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应在3天以上。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并按核准程序上报核准。

  第五十六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被投诉,且在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并经查证后,认为投诉情况属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报请核准后,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改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担保,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六十四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应报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五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第六十七条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交通部第1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11-11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5-24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05-23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05-23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05-24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05-23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05-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05-23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