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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时间:2020-09-13 16:54:51 细则 我要投稿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出国留学、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长创业)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直接实施者和完成者。

  第三条 本细则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因同一项目已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成就奖的.人员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2名,逢单数年度组织申报、评选并授奖。若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奖励:

  (一)被推荐人系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指第一或第二完成人),多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市科技进步奖励(指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以上,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或市级科技奖一等奖3次以上),近五年已推广应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完成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中经济效益显著,连续两年依法上缴入库税额累计新增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

  (三)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环保农业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方面贡献巨大,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连续两年增产增收累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六条 推荐对象系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有创造性贡献,并解决了实质性的技术难题,且同一课题组其它成员共同举荐。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的实施者或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同意后上报到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被推荐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报书;

  2、鉴定、评审(验收)或专利证书及相关资料;

  3、前二年度会计报表、财税部门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一式十份(鉴定、评审〈验收〉证书原件至少一份),装订成册。

  (三)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长沙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定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指标,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设立“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复评、答辩、考察等复审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意见、奖励经费数额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经审批后的获奖人员及基本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三条 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不予授奖。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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