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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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对比【1】
【摘要】教育督导是国家对教育实行指导和监督的有效机制和有力手段,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督导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
英国是世界上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其有关学前教育督导方面制度建设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比较中英两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研究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需从以下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1)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学前教育督导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学前教育督导法制建设。
(3)理顺督导机构设置关系,明确督导机构职责。
(4)切实完善“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学前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
(5)优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导质量。
【关键词】学前教育督导;督学与督政相结合;人员配备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教育制度之一,是现代化教育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及教育质量具有专业问责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学前教育需求的日益迫切,学前教育督导也越来越被重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开展学前教育的督导检查。
为此,教育部将开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列为2012年的工作要点,〔1〕并于2012年2月正式颁布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至此,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正式建立。
英国是世界上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不少国家在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过程中,都参考借鉴了英国的经验。
本文拟对我国和英国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提供参考。
一、中英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督导理念:过程导向与结果导向
督导制度的理念直接决定了督导制度建设的内容与重点以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等问题。
由于政治、经济、教育管理理念和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不同,中英两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理念呈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导向。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英国开始推行形成性教育评价,也称发展性评价、进行性评价或过程性评价。
〔2〕在这种评价理念下,英国当局在对学前教育进行督导时尤其注重以被评价者的不同需求和质量提升为中心,强调督导者与幼儿园、家长以及专家等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督导者更多的是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为幼儿园与家长提供帮助或指导;强调督导过程的动态性与开放性,尤其注重通过动态的督导过程来促进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的持续提高。
总之,英国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具有明显的过程导向特点,即非常强调如何在过程中更加有效地发挥督导的作用,进而产生理想的结果。
与英国不同,我国学前教育督导重在鉴定,即具有较强的结果导向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督导,不论是常规督导还是专项督导,都非常注重对幼儿园园所建设、教学成果和幼儿园管理目标达成度的评估,可谓目标明确,操作性强。
虽说就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特点而言,结果导向的督导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评估方式,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尤其在考察政府职责履行、经费投入、教师配备、园所规范管理等方面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单纯的结果性评价已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
(二)机构设置:教育标准局统领与四级网络结构
为更好地发挥督导制度的作用,1992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直接对国务大臣和议会负责的教育标准局(OFSTED,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以此取代之前的“女皇督学团”。
教育标准局是从当时的国家教育就业部独立出来的,成为了中央政府对全国教育管理与教育质量进行监控的专门部门,负责全英国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督导工作。
至此,英国实行了中央和地方合一的教育督导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教育标准局的职能,2006年英国颁布了《2006教育与督导法案》(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3〕其中第116条明确规定教育标准局的主要职能有:(1)为总督学确定与其职能相关的战略重点。
(2)确定与战略重点相关的战略目标。
(3)保证总督学职能的有效发挥。
此外,该法还特别规定,为了让总督学更好地发挥职能,教育标准局经国务大臣批准后可以行使其他相关职能。
该法第117条特别规定教育标准局应当在总督学的职责范围内改善督导行动;应以被评价对象为本,确保行动的执行以及执行行动时的资源利用效率,应当考虑到儿童的安全需要以及保障和提高儿童的权利和福利。
另外,教育标准局还负责整理并汇报相关人员对总督学提出的各方面意见与建议,同时还要特别考虑利益相关者对所采取措施的满意程度,等等。
与英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合一的教育督导制度不同,我国自1986年以来,逐渐建立了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
〔4〕中央督导机构为国家教育督导团,行使国务院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全国31个省区市也建立相关督导机构。
绝大多数省、地(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为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我国教育督导的四级网络结构及其机构设置,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实行的是逐级督导。
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自评,完成对本县幼儿园的评估;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地(市)、县(市、区)级政府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政策措施,拟定学前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督导结果逐级上报。
在评价方面,我国的学前教育以政府主管部门评估为主,由地方教育督导部门实施,自上而下进行评价。
与英国的教育标准局统领全国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相比,中国的学前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权威性不强。
我国教育督导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子机构,相关督导工作的成效往往取决于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2】
[摘 要]通过对高职学前音乐教学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全面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能力的途径,为培养幼儿教育人才提供参考。
[关键词]学前教育 音乐教学 教学改革
在学前教育中,音乐教育不仅是幼儿教育中不可或缺的教育内容,而且还能够有效的丰富儿童的生活,加强活泼轻松的气氛。
现阶段,幼儿园对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除了要求教师充分的对学前教育方面的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加以掌握以外,还要求学前教育教师接受必要的音乐教育基本技能训练,对幼儿的音乐潜力进行激发,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
然而,我国高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有待于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高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其意义十分重大。
一、高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的现状分析
我国高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其表现主要为:(1)音乐理论教学和音乐实践教学严重脱节。
教师一味的对音乐理论教学加以重视和强调,却极大的忽视了实际工作和音乐教学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差距。
教师片面的强调学前专业音乐课堂教学,普遍的缺乏深入研究职业技能,从而使得音乐技能训练严重缺乏时效性;(2)音乐知识传授与素质培养及音乐能力培养相互脱节。
在高职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过程当中,教师通常过度的注重传授音乐知识,没有有效的整合音乐技能和音乐知识,忽视了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3)教与做、教与学脱节。
高职院校的学前音乐教育专业的课堂教学无法与学前音乐教育的实际工作需要相互适应,仅仅是训练单科技能、传授简单的知识,学生的音乐教学活动上的能力无法得到切实的培养,学前教育专业音乐课程设置单一而又乏味。
在整个教学活动的组织和教学活动的设计当中,教师往往是以“教”为中心,并非是以“做”和“学”为中心,对学生的创造性、主动性、自主性以及主体性的发挥造成了严重的忽视。
二、高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的有效途径
(1)增加实习和见习实践,培养“教”的能力
从总体上来讲,教育教学能力是综合能力的一大体现,在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音乐教学课程当中,让学生对类型不同的幼儿园音乐活动的典型教学案例进行充分的接触,比如,分析和观看音乐活动教案、教学录像等,积极的参与到幼儿音乐活动的教学实践当中,并且对见习教学和实习教学进行正确的互评和科学的自评,深入的对学生所掌握和学习到的教学技能及理论知识加以巩固。
这样能够让学生提前融入到教师角色的教学尝试过程中,系统的运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技能,并且对学生的创新意识加以锻炼,为学生今后走向工作岗位奠定扎实的基础。
(2)改革及创新课程体系设置,促进教学内容和实际需要的结合
高职院校应当对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的课程体系设置进行全面的改革,将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幼儿园的实际需求紧密的结合起来。
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实施以及编制的教学内容应当切实的与儿童音乐教育的诸多要求相互满足,始终坚持以促进教师教育技能及专业发展为基础。
所以,高职院校应当以《高职院校教学大纲》以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根本展开深入的调研,结合幼儿园的具体情况,来对学前教学专业的音乐课程教材的方向进行合理的调整,重视选择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
在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音乐技能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由钢琴、舞蹈、音乐综合等技能教师与学前教育专业理论教师合作,对学前教育专业分学科技能考核、考核总方案以及音乐技能方案进行科学的制定,从而使教师不仅有自身独特的任务目标,承担必要的教学职责,又能够对相互间的关系加以明确,以便于促进音乐教育教学目标的共同实现。
(3)强化合作意识,将音乐技能要求与音乐理论教育有机的结合
在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音乐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学生今后工作的实际需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全面的促进音乐技能要求和音乐理论教育的有机结合。
学前教育教学方法的深化改革,就是要将理论教学当中所提出来的教学目标,切实的运用到技能教学任务当中,使其能够具备行之有效的方法。
比如,学前教育的音乐教学中应当“学唱歌曲”,教师不仅仅要对教学步骤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还应当会弹唱、会识谱、会弹琴,只有切实的将这些工作做好,才可以将学前教育中的“学唱歌曲”任务加以完成。
只有将技能学习和理论教学充分的结合起来,并且将其运用到实际的幼儿园教学中,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学生将所掌握的技能和所学的知识运用起来,从而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高职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人员应当积极的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大胆的创新教学方法,全面的革新教学内容,始终立足于学生日后的工作需要,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和理论知识的提高,使学生对今后努力的方向加以充分的明确,从而为幼儿园的发展和幼儿能力的提高培养出大量优秀的教育人才。
参考文献:
[1]金美琳.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声乐课程现状及改革对策[D].东北师范大学2011
[2]陈恩清.对学前教育专业声乐教学的反思与改革[J].学前教育研究.2009(5)
[3]康建琴.对大专层次幼儿教师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状况的调查研究[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5)
[4]陈恩清.学前教育专业歌唱教学的问题与对策[J].学前教育研究.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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