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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的写法

时间:2020-11-20 15:11:20 意见 我要投稿

辩护意见书的写法

  什么是辩护意见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提供的辩护意见书的写法,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大家采纳!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王远方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远方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悲痛。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异议。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无罪,因此,辩护人决定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控方一直强调,我方当事人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但是并没有给出证据证明,而根据被害人的朋友介绍可知我当事人与赵莉莉感情一直很好,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被告人母亲对被害人很满意,赵莉莉并没有拒婚,只是觉得太快想明年再结,被告人无理由杀害被害人,控方仅凭臆想就判断我当事人因为发现赵莉莉与人通奸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完全就是诬陷,不仅污蔑了我方当事人更是对死者严重的人格侮辱。

  其次,控方凭无可提取的足迹、指纹、攀爬痕迹即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些只能说明第三人系熟人或者其没有留下痕迹,凶器上也未能说明是被告人所为,而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同时被害人阴部擦拭大量精子的DNA与被告王远方的基因型不同,并且死者手上有轻微抵触伤,左大腿内侧有还有一道擦伤。综合考虑,死者在生前或者死后受到强奸,且施暴者不是王远方。不能从根本上排出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关于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根据刑事鉴定书赵莉莉的死亡时间是在凌晨1点左右,但是和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时间存在一个小时的误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还存在诸多疑点,疑点一:xx省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提到10:40时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到刑警一大队接到花园派出所报警时间为11:50分,请问在这一个小时10分钟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

  疑点二:被害人父亲赵坚强在讯问笔录中提到他用钥匙开门后发现被害人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掀开被子发现一把刀插在被害人身上。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和xx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中,均提到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身穿墨绿色睡袍。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何尸体发生位置移动?或者证人赵坚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

  疑点三:通过资料收集,如果一个人死后仰面躺着,尸斑应在他的背部,如果尸体移动过,则尸斑会出现在身体前部。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出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与证人所说的死者在床上和法医提供的死者在地面上不符。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条。控方没有提出逮捕王远方的真实证据,仅仅根据时间推算即判定被告故意杀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控诉方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本案疑点重重,辩护人的辩护词已经提出众多疑问,希望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仔细核查此案,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王远方无罪。期望法庭能够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判决王远方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市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钱xx律师担任蒋某、林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经查阅材料,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轻微

  1.从犯罪动机上看,林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7月5日当晚,林某来到“小马车行”后,才得知被告人蒋某召集了一大帮朋友要去奉贤要回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并要教训对方(即受害人陈某)一顿。故从犯罪动机上来说,林某并非主动要对陈某进行报复而积极参与犯罪,而是出于哥们义气、面子下不来等原因才去“充场子”,终卷入了该起犯罪中,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2.从主观方面上看,林某的主观恶意并不大

  在冲入巷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时,林某只是跟在陈某等人后面,而非冲在前面。这一事实可以反应出林某主观并非要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且林某一向表现良好,无前科,无劣迹,系偶犯,初犯,其主观恶性极小。

  3.从犯罪方式看,林某的犯罪方式并非残忍

  林某用拳头打被害人的肩膀前,被害人已经被打倒在地。被害人从地上爬起来想抓已来到其跟前的林某时,林某才用拳头在被害人的肩膀上打了一下。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林某击打被害人仅此一下,力量有限,且击打的部位为被害人肩膀,并非要害部位,伤害不大,故从林某的犯罪方式看并非残忍。

  4.从因果关系看,林某的击打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

  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陈某冲在最前,并用铁棍击打了被害人的头部,其伤情鉴定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林某击打的部位是肩膀,故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最直接原因是棍棒的敲击行为。也就是说,从打击的时间上看,林某击打被害人在陈某等人击打被害人之后;从被害人受伤部位看,被害人的轻伤在头部而不在肩部,故从因果关系看,林某对被害人的打击并非造成被害人头部轻伤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5.从犯罪后的态度看,林某在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

  案件发生后,林某非常后悔,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又及时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保候审后,林某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积极寻找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再次进行补偿,被害人亦给予了充分的谅解,并书面表示不再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可见,从犯罪后的态度看,林某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林某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

  1.林某在本案中系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林某是在对“朋友”有个交代的思想下,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的肩膀一下,其所起的作用极为次要,情节轻微,应属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林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7月20日,林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故应当属于自首,考虑林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恳请审判长能依照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受害人亦予以谅解并要求不追究责任等情形,加之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等等,对林某做出免除刑事处罚之判决。这样更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并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致

  xx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钱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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