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签赠与合同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2-09-30 03:13:38 赠与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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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赠与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赠与合同要注意什么?签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你都知道吗?看看下面吧!

签赠与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订赠与合同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

  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情介绍]

  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

  被告李A与其妻原有坐落于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内(以下简称*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

  期间,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间建南房1间,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李A夫妇。

  19  年7月15日,有关部门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登记在李A的名下。

  20  年7月16日,经公证处公证,被告李A与其妻自愿将南房1间赠与原告李B。

  但李B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  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

  20  年7月14日,被告李A将*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被告李A之女李C,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  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起诉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

  20  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本所律师观点】

  20  年,李A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孙女李C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理由是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是在家庭成员未析产继承的情况下实施的赠与行为,李A不仅处分自己应得的份额,同时也处分家庭成员的遗产份额,故此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应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1、第一份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

  在本案中,李A对李B、李C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

  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

  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

  本案中李A对李B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

  所以,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标的物南房1间仍为李A夫妇共有财产。

  而李A对李C的赠与则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该赠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第二份赠与合同,虽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产。

  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样不能支持。

  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李A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李A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进行家庭析产继承,一直处于共有状态。

  所以,李A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即对李A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

  2015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之妻的遗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可见诉争的南房并未确权。

  李B以财产权属为由起诉,并非以遗产继承为由,故不应支持李B的诉讼请求,对此只能另案解决。

  综上,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

  本案原告所根据的赠与因不具备实际给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原告本应以其父无权处分其母遗产份额,要求继续分割其母部分遗产即南房1间为诉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号院内的南房1间虽登记在李A的名下,但系李A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李B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李B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李A之妻病故后,李A将*号院内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间赠与李D之女李C,但李A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员未对*号院内的南房1间析产继承,该南房1间仍处于共有状态,李A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李B要求确认该南房1间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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