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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会章程

时间:2020-09-02 12:54:55 章程 我要投稿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会章程

  导语:为加强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在前期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院计划财务局、监察审计局和国科控股正式发起成立“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会章程,欢迎阅读。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会,简称:监管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所称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是指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即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会是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监察审计局及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法人研究团体。

  第四条 本会旨在加强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为有关管理部门及院属事业单位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交流平台,通过组织各项活动,拓宽信息交流传递渠道,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促进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改进、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监管人员的作用,降低风险,维护股东权益,为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第五条 本会接受发起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内容包括:

  (一)开展监管工作理论研究;

  (二)组织监管工作经验交流和问题研讨;

  (三)研究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及监管人员工作指南;

  (四)研究企业风险控制的有效方法;

  (五)开展企业反腐倡廉研讨交流;

  (六)开展监管工作案例研究;

  (七)组织监管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活动;

  (八)提供监管工作的咨询与建议;

  (九)开展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工作交流活动;

  (十)整理印发相关研究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计划财务局、监察审计局、国科控股、院机关其他有关局、有投资企业的院属事业单位自动成为本会会员,由会员单位指定个人作为会员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代表条件:

  凡赞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团体会员代表参加本会:

  (一)国科控股董事、监事及员工为本会自然会员;

  (二)计划财务局、监察审计局及院机关其他局相关人员;

  (三)院属事业单位从事企业监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四)国科控股和院属事业单位派到持股企业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高管人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会研究成果;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并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为本会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

  (五)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的,由会员单位负责审核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三)决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名,由三家发起单位协商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另设立理事10-15名,结合企业地区与结构分布,考虑名额分配。理事由三家发起单位、各分院推荐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换届由三家发起单位与各分院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国科控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秘书由国科控股提名其职员担任。

  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年度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会员开展工作;

  (四)审核确定院属事业单位推荐的团体会员代表加入、变更及退出本会事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国科控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解释与修订权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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