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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时间:2020-10-08 10:06:36 制度 我要投稿

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年]19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度合江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 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并实现联网打印签发。

  (一)首次签发制度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除签字外须加盖拇印;签发登记本中的核对人也应签字盖拇印。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并盖拇印的委托书(委托人必须是新生儿的近亲属,包括新生儿父亲、祖父母和外祖父)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非医学助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应由父母本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经村妇女主任审查签字,并盖村委会公章后,交当地乡镇(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核实,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同时提交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儿童母亲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儿童母亲确因外出不能亲自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其委托近亲属(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乡镇妇幼保健人员代办,代办人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存档;委托近亲属或当地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代办的',还必须提交由婴儿母亲亲笔签名并加盖拇指印的书面委托书。无法提供母亲信息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须提供亲子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出生半年内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入户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县妇幼保健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三)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按以下要求补发。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等手续。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后,可予以补发,同时提供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的相关资料。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四、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并将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31日前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由妇保科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五、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各签发单位对《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印章管理制度

  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七、信息统计与资料管理制度

  (一)各签发单位每季度最后1个月27日前上报《出生医学证明》季度报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

  (三)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四)各签发机构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月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装订,如确因发放量少而无法每月归档装订的单位可以按照50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归档装订成册。《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应妥善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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