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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工作效能问责制度(试行)

时间:2021-09-05 17:30:40 制度 我要投稿

衡水市工作效能问责制度(试行)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衡水市工作效能问责制度(试行)

  衡水市信访工作效能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衡水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乡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信访责任人")在信访事项办理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信访责任人在信访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将被效能问责: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相关制度,或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但落实不到位,影响信访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岗位职责不明晰,任务分工不明确,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在信访问题办理中推诿、扯皮,影响信访工作成效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和未按规定时限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法制观念淡薄,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擅自向当事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不负责任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丢失信件或有关信访材料、应当交办的信访事项不交办或不按时交办,对问题不做调查研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信访工作效能问责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效能室组织实施。

  (一)对信访责任单位的信访效能责任追究种类:

  1、通报批评;

  2、下达《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

  (二)对信访责任人的效能问责形式:

  1、口头告诫;

  2、书面告诫;

  3、离岗培训;

  4、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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