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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站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0-09-26 10:19:11 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网站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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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站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信息中心为校园网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二、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和发布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和发布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四、各部门设立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和网站信息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五、在校园网络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部门,应按规定到信息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报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批准。

  六、对部门责任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BBS、聊天室、留言板等,本部门必须24小时实时检查,发现问题,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切断对外宣传,并立即向信息中心报告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入网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七、各部门应结合保密要求,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发布,相应部门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八、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

  (一)教职工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学校管理的;

  (二)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四)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

  十、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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