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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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4 17:47:25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2017精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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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精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模板

  资产评估报告模板【篇1】

  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

  公司50.76%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拟以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收购同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能源”)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50.76%股权。

  20xx年11月20日,公司董事会第七届五次会议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预案》。

  同煤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

  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文生元先生、胡耀飞先生、张玉军先生、王志军先生、王团维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已经20xx年4月25日召开的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大同市新平旺同煤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耀飞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经营;节能环保的电力新型材料、设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发建设新能源、从事与电力产业相关的多种经营服务项目;相关产业投融资业务。

  财务状况:截至20xx年10月30

  日,同煤能源资产总

  计2,188,500,366.5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42,667,220.38元;20xx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58,900,323.45元,利润总额-7,377,838.2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股权收购标的为同煤能源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工程公司住所为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街40号,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电力设备调试、运行、检修及维护;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电力设备调试;电力试验;电力工程监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脱硫环保工程总承包、保温防腐工程施工;物资成套设备销售、租赁;科技环保项目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

  同煤能源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工程公司不存在股东对其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其股东进行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形。

  2、股权设臵情况

  同煤能源持有工程公司50.76%股权,公司持有工程公司49.24%股权。

  3、审计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工程公司2012年度和20xx年1-4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工程公司2012年及截至20xx年4月30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4、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公司全部股权权益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系对工程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作为漳泽电力收购工程公司50.76%股权时了解其市场价值之参考

  (2)评估对象:工程公司50.76%股东权益 (3)评估范围:工程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4)评估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评估基准日:20xx年4月30日 (6)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收益法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7)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265.15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166.13万元,两者相差900.98万元,差异率为10.90%。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两者的区别是收益法考虑了企业的商誉、管理团队、客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因此两者出现差异是正常的。

  工程公司业务服务单位主要为集团内部单位,全国范围内市场占有率较小,其生产经营受集团内部单位影响较大,对于企业未来年度发展的情况,企业领导层也未做出明确规划。在收益法评估中对未来经营预测与实际可能出现偏差,因此企业的盈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本次对工程公司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评估,工程公司50.76%股东权益价值为4,652.73万元。

  5、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标的公司近三年评估、转让及增资情况

  (1)2012年9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集团”)与同煤集团签署了《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中电投集团将其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协议转让给同煤集团。2012年12月26日,工程公司办理了工商(股东)档案变更登记,中电投集团持有的50.76%股权变更为同煤集团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以2011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于2011年12月14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1)第762-6号)。此次股权转让与公司本次收购工程公司股权资产评估结果对比如下:

  上表所列示两次基准日净资产账面值及评估值差异为-365.10万元,差异率为-3.83%,主要是工程公司持续经营且经营状况也较为稳定。

  (2)20xx年6月9日,同煤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将工程公司50.76%股权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同煤能源。20xx年7月底,工程公司办理了工商(股东)档案变更登记,同煤集团持有的50.76%股权变更为同煤能源持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此次股权划转给同煤能源,工程公司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3)工程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以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公允原则确定收购价格。

  公司本次收购工程公司50.76%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4,652.73万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公司 受让方(乙方):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

  (二)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1、本次股权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上述拟转让标的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准。

  (三)标的股权的交割事项

  1、甲方应在本合同开始实施之日起10日内将标的企业相关的权属及资质证书、印章及公司全部档案资料、财产相关凭证等全部纸质版、电子版或以其他形式为载体的资料移交给乙方并对乙方进行交接解释及说明。

  2、甲方对其移交的上述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资料与对应的标的股权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应协商配合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的国有产权审批手续,确保全部国资审批及确认手续合法有效;此外,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4、标的股权自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四)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的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五)合同的生效及实施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成立,自下列条件成就时生效并实施: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乙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甲方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说明

  本次股权收购,不涉及职工安臵。工程公司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因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变化,双方仍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束下履行权利和义务。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工程公司为公司提供设备的

  检修服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工程公司的企业运行效率。

  八、20xx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20xx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文件,对《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预案》发表了如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获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

  是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

  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行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工程公司的企业运行效率。20xx年11月20日,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文生元、胡耀飞、张玉军、王志军、王团维回避表决。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一次、五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七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3、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5、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xx)第3373号);

  6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大信审字【20xx】第2-00774号);

  7、《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资产评估报告模板【篇2】

  一、评估目的:

  为有偿转让长春一汽大众产捷达牌CIF型轿车价值提供参考依

  据。

  二、评估对象:

  贵方指定评估的长春一汽大众捷达牌CIF型轿车(标配)一辆,车牌号:吉A A3918,排气量1.6升,属手动轿车,发动机机号:714520,车架号:07140526。

  三、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20xx年05月23日,该评估基准日为唯一的评估

  基准日,本评估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四、评估原则:

  1、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

  2、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3、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原则。

  五、评估依据:

  1、长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本评估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

  约定书》。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

  范意见(试行)》;

  3、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

  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国家交通部车辆管理技术鉴定有关规定;

  5、《东北汽贸信息》、《价格行情评估》、网络“腾讯汽车”等。

  6、国资办发(1992)36号文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7、委托方提供的牌号为吉AA3918车辆《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单》(复印件);

  8、委托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评估方法:

  依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的价格

  标准为重置成本标准,评价方法采用成本法。基本计算公式: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其中:重置价值是根据重新购置同品牌、同型号车辆的现行市价,再考虑购车后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经费等因素后确定;而成新率则是根据车辆已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实际运行状况综合确定。

  七、评估过程:

  1、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基准日;

  2、拟定评估工作方案,选择评估方法;

  3、实地勘察车辆状况,搜集有关产权证明,核实会计凭证,验

  证有关原始资料;

  4、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对待评资产进行现场鉴定、核实和必要的产权验证等原始资料以及我们认为有必要实施的其他资产评估程序;

  5、估算评估结果;

  6、根据评估人员对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并估算评估

  价值;

  7、撰写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1,并向委托方汇报,听取委托方

  队评估结果的意见

  8、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改,经委托单位确认无误后,

  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在经内部三级复核签章后,向委托方提交

  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八、评估结果:

  1、重置价值的确定

  重置价值=现行市场价格+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城市增容费

  经查东北汽贸信息、网络“汽车之家”等资料可知,其全新车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元;车辆购置税、验车上牌费、车船使用税、交强险、三角牌、灭火器、常规保险合计费用共104102元。故该车的重置价值为:

  重置价值=评估基准日汽车购置价格+车辆购置税+验车上牌费+车船使用税+交强险+三角牌+灭火器+常规保险合计

  =90800+7760+500+480+950+140+4585

  =105215(元)

  2、成新率的确定

  长春一汽大众产捷达CIF型轿车(标配)一辆,发动机编号:

  714520,车架号:07140526,牌照号:吉A A3918,系2006年5月购入使用,现实际运行七年。实际勘察,里程表标记7.5万公里,整车外观油漆无损,光泽无特大伤痕,车底架无扭曲拉伸痕迹:发动机运行正常,驾驶室内整洁无破损,门窗附件齐全,整车电路无发生故障发生,整车未曾大修,根据上述情况,采用年限法确定该车成新率: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8/(7+8)×100%=53%

  另考虑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再考虑使用年限后确定的成新

  率,综合确定此车的成新率为55%

  3、评估结果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105215×55%=57868.25(元)

  综上,该车评估价值57868.25元。

  九、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需要说明的是,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

  2、截止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没有发现资产占有方存在其他任何

  重大事项。

  3、如果存在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

  论。

  4、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相

  应调整。

  5、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产生了

  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评估报告成立的假设条件: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产生重大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将以现有的方式下继续经营,其经营范围、方式和决策程序上与现时基本上保持一致;无其它自然力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及不可预见的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评估目的的经济行为只有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执行了相关的程序后,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3、按现行规定,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评估目的在一年期内实现时,要以此结果为作价的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4、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

  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公司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提出的评估结果在颇大程序上依赖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评估结论是本所专业人员依据评估程序得出的,但不对资产

  变现价值提供保证。

  3、本次评估结论为委估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可变现价值,未考

  虑是否存在违章罚款,欠税,欠费,滞纳金等因素。

  4、本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处理该车(吉AA3918)作参考,用于

  其它经济行为无效。

  十二、附件:

  1、关于长春经济开发区有偿转让捷达牌轿车的批示;

  2、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委托人承诺函;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函;

  5、固定资产—车辆清查评估明细表;

  6、车辆质量鉴定表;、

  7、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8、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9、重置价值的确定依据。

  十三、说明:

  1、本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处理该车(吉A A3918)作参考,用于其他经济行为无效。

  2、本报告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低价或作价依据。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以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此评估目的使用,用于其他经济行为无效。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以,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吉林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级工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法定负责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051041425

  项目参与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051041426 项目审核人:*******

  30日

  捷达CIF春天批示

  资 产 评 估 业 务 约 定 书

  承 诺 函

  吉林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因长春经济开发区委员会有偿转让轿车事宜,我单位委托你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获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了资产评估立项并获批准;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

  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6、不干预评估工作。

  委 托 方

  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受贵方委托,我们对你单位因想有偿转让轿车所涉及的实物资产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对资产评估结果承诺如下: 1、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未重未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合理地抽查、核实; 3、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6、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评估师执业机构:吉林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xx年05月30日

  企业名称:吉林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xx年05月23日

  复核人:****** 鉴定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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