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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用的经典答辩状经典

时间:2021-01-24 17:44:1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被告人常用的经典答辩状经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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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用的经典答辩状经典范文

  被告人常用的经典答辩状经典范文【1】

  答辩人:江西敏发毛纺厂

  法定代表人:曾鹏举 职 务:厂长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1号

  被答辩人:江西宏远服装厂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21号

  因江西宏远服装厂诉我单位江西敏发毛纺厂违约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签订长达十年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单位每月向其提供150匹防辐射类面料,江西宏远服装厂当月结清账款。

  可在2006年上半年,江西宏远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已经半年没和我单位结账。

  江西宏远服装厂是我单位重要的购买家,其拖欠我单位半年货款,致使我单位资金回笼不正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负互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因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系多年合作的伙伴,在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而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拒绝发货,不履行合同,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假如在对方继续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使我单位的成本不断加大,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也逐渐加大,这种情况对我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江西宏远服装厂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先,我单位在其给付迟延达半年的情况下,并没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我们了解对方资金周转的滞待。

  但我单位完全有理由对抗宏远服装厂履行请求的抗辩权,在其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前,可以暂停供应原料而不致违约。

  因此,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单位并不是不想与宏远服装厂开展正常业务,故意不履行合同。

  恰恰相反,在江西宏远服装厂拖欠货款半年的情况下,我们还照常向其提供原材料,说明我方希望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开展正常业务。

  只是宏远服装厂一直拖欠我单位的货款,导致我单位资金运转困难,在其没有结清之前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若还向其提供原料,则会使我单位成本加大,投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这样对我单位是很不利的。

  只要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在对方没有结清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西敏发毛纺厂

        2007年5月20日

  附: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件

  常用的应诉答辩状范文【2】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2005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

  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

  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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