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

时间:2021-02-07 14:13:2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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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

  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1】

  龚、龙诉我单位行政赔偿一案的答辩状

  答辩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系局长

  因原告龚、龙诉我单位行政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方对原告方房屋进行的强硬拆除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一)本案中答辩方的行政行为是根据湖南省人民 湘政函(20xx)40号文件作出的,因此其主体是合法的。

  (二)答辩方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也是完全合法的'。答辩方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完全根据法律法规和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办案流程进行操作。

  二、本案所涉房屋确属违法建筑,根据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对辉下达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可证明此建筑为违法建筑。因此,原告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解决房屋宅基地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龚、龙向贵院提起诉讼,与事实、法律不符,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

  201x年3月31日

  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2】

  因江秀云诉我局行政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20xx年5月26日,对江秀云提出的行政赔偿要求,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并根据国家统计局“20xx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的公告,决定对江秀云违法行政拘留五日支付赔偿金五百五十九元九角五分(559.95元)。

  同年5月27日,我局向江秀云送达【行政赔偿决定书】,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遂向贵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要求“律师费三千元,一审,二审法院诉讼费壹佰元,应给予赔偿".

  答辩人认为:对一审,二审法院诉讼费壹佰元将按照(20xx)芜中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承担,但对律师费不应承担,理由是律师费不属于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二,原告要求因精神伤害和治疗高血压,冠心病及后续医疗费赔偿五万三千八百九十三元。

  答辩人认为:(一)对精神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国家不予赔偿;(二)对高血压,冠心病的治疗及后续医疗费不予赔偿,理由是上述疾病的形成与行政拘留处罚无关。

  (三)原告要求我局公开赔礼道歉。

  答辩人认为:可以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项丰年

  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3】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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