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毕业论文

论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

时间:2020-12-08 15:16:21 电大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论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的论文,欢迎各位电大民法学类毕业的同学阅读!

论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

  摘 要:诚信原则是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由于该原则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所以如何才能使得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领域更为充分的发挥作用,是一个理论难题。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历史沿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诚信原则在我国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诚信原则;债权法;物权法

  诚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对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更为慎重。下面仅以债权法和物权法为例简要说明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

  一、诚信原则在债权法中的适用

  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可以说它适用一切债之关系。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

  (一)诚信原则与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诚信原则具体体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二,该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三,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第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诚信原则与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仍然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进而维护给付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2条就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技术合同双方在合同到期后,一方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将另一方的秘密告知他人。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为了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三)诚信原则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有以下要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第二,发生于合同成立后。第三当事人不可预见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第四,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来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适用这条原则的依据就是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追求公平和公正。

  (四)诚信原则与过错侵权责任

  在侵权法领域,最能表现诚信原则的制度莫过于过错侵权责任了。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就对该原则做出了规定。

  二、诚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

  (一)诚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①。该项原则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第一,处分人为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第四,该财产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善意取得制度的是民商法对所有权保护和交易便捷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后作出的选择。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与诚信原则密切联系。因为善意取得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受让人的善意。

  (二)诚信原则与占有制度

  一般认为,占有是人对物有实际管领力的事实。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的成立条件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即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主观条件,是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由于有了内心意思的存在,诚信原则也就是有了其存在的可能性。

  (三)诚信原则与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②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可以称为相邻权。由此可见,所谓的相邻权,在实质上其实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这一指导民事理论和实践的基本原则,对民事领域内所有民事关系都起到规范、制约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民法典处于研讨、创立阶段,很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以期确定科学的诚信原则,推动民法和诚信原则的现代化进程。本文只是对诚信原则在我国的具体适用做了一点列举,笔者深知自己肩上的担子还很重,笔者一定会继续进行研究。(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 何国萍:《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于海涌、丁南主编:《物权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孙玉荣、刘智慧:《物权法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版.

  [5] 石杰、王丽:《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价值》,《兰州学刊》,2005年第4期.

  [6] 艾围利:《论物权关系中的诚信原则》,《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 王茁:《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年第11卷第14期.

  [8] 杨彪:《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注解

  ① 于海涌、丁南主编:《物权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相关文章: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中适用分析论文03-16

对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中适用的有效分析的论文04-03

论民法中的权利失效02-13

经济法原则在公司法修改中的适用02-03

风险预防原则在防范生物入侵中的法律适用分析论文03-13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02-11

论善意取得民法论文01-27

我国古代诗歌风格论中的一个问题01-26

论精神损害赔偿民法论文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