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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法

时间:2021-02-10 13:15:1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社会行政法

  社会行政法【1】

社会行政法

  摘 要 随着社会法领域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颁布,社会行政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的分支开始受到关注。

  文章对社会行政法的概念进行概要辨析,讨论了社会行政法的范围并指出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社会行政法 概念 界定

  一、社会行政法概念辨析

  我国行政法及政治法学届对“社会行政法”这一概念早有论述,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加之学科间个别领域界限的模糊,“社会行政法”在不同语境下也各有所指。

  现就当下几种主要观点加以梳理并确定本文所要探讨的社会行政法的概念内涵。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行政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行政法是适应经济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要从行政法历史发展的顺序着眼于政府职能变迁来定义其内涵和使命。

  持这种观点的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于安教授,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经历了自由行政法、社会行政法、经济全球化行政法三个历史类型。

  在市场的自由竞争阶段,不提倡政府对个人竞争的干预,政府的作用限于对合法财产、人身自由、契约关系的消极保护,“秩序政府”就是对这种政府的描述。

  19世纪后期,自由行政法向社会行政法转型。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行政法是为克服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行政法。

  社会行政法意义上的政府职能是积极职能和消极职能的统一,又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和本质特征的。

  ①这一意义的社会行政法中公民权利也分为自由权和公法受益权。

  社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极大突破了传统行政法的范围甚至模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无论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公共服务组织及其运作有关的活动都构成行政活动,故根据其性质,都属于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②

  (二)社会治理新模式与社会行政法

  这种论述基于政府外部环境及自身理念、结构、功能的变化将行政法在中国的发展概括为三种形态:以“国家行政权——公民自由权”为主轴;以“国家行政权——自由权和社会权”为主轴;以“公共行政权——自由权和社会权”为主轴。

  划分依据是行政权力主体结构的交替延展。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中南大学江必新、邵长茂。

  他们从国家任务、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方式的社会化等方面阐述了社会行政法产生的缘由和路径。

  (三)部门行政法意义上的社会行政法

  部门行政法是规范调整一定行政部门或领域内发生的国家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部门行政法也称行政法分论,包括政治秩序维持、生活条件改善、经济政策实施三类。

  这一概念下,社会行政法是就“生活条件改善”这一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行政任务的细化、规范化为行政法学界和实务部门进行理论研究、解决问题提供素材。

  具有代表性的有华东师范大学张淑芳,她认为,社会行政法是调整有关特定社会关系并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以实现社会过程的行政法,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安全和社会权益等问题。③

  本文所要探讨的社会行政法就是部门行政法分类下的一个子系统。

  二、社会行政法的界定

  服务行政与“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使行政法的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与这种社会国家的理念相适应,行政运行模式及行政法也发生了变化。

  1938年,德国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生存照顾”的概念,他认为现代人口生存模式下,个人无法仅依靠自身所拥有的生活资本生存下去,必须依赖公共服务的提供,国家因此负有广泛照料人民“生存照顾”的义务,但他没有明确指明生存照顾的范围。

  今日,当民众及学术界无不认为国家应是服务全民的“服务国家”……由狭义的治安行政到有对价性质的公用事业服务,到完全由国家单方面提供之救济服务……都可以包括在现代“服务国家”的服务范围之内。

  ④依笔者看来,社会行政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社会福利的社会行政法

  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福利水平,是衡量一国国民生活的重要标尺,政府在完善社会福利行政方面责无旁贷。

  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国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社会福利行政体系,1998年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确立了民政部作为中央社会福利行政中枢的地位,地方民政体系逐渐确立起来。

  但区以下的福利行政仍是薄弱环节。

  与欧美国家包罗万象的社会福利制度相比,我国的社会福利给付水平整体过低,还处于补缺型的政策体系阶段。

  法律、法规过于概念化造成政府在执行福利措施时裁量空间过大或者无法可依。⑤

  (二)有关医疗保障服务的社会行政法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议》,标志着我国城乡医疗改革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已建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大体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制度覆盖。

  在管理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多数由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管理,各有一套完整独立的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解决了居民患大病时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

  但医疗服务改革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因此必须纳入国家社会行政法律体系加以保护。

  然而它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保险法”来规范,尽管国务院颁布了《决定》和《社会保险费用政教暂行条例》,但仍处于较低层次,无法适应社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应变性、前瞻性以及统筹性。

  ⑥这些问题的解决亟待国家加快出台相应法律规范政府的医疗改革。

  (三)有关劳动就业的社会行政法

  社会就业是社会成员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的生存、发展活动,当人类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后,社会就业关系到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现代意义的劳动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是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的基本手段。

  当前激烈的就业竞争和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分配不均匀、就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决定了就业不仅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

  因此,将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作为社会行政法的范畴是合理的。

  ⑦我国在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已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2004年4月26日,中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实行积极地就业政策,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政府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职业培训体系、维护农民工就业权益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充分显示了了社会主义中国特色就业模式。

  (四)有关社会保险的社会行政法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

  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扩大了覆盖范围,使保险制度从劳动保险发展为社会保险并逐步走向国家主导与社会各方共担责任的阶段。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行政规章《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和相关政策体系。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使社会保险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五)其他社会领域的社会行政法

  社会行政法程度上是以社会法为存在基础的,而社会法的定位及范畴在国内甚至国外也是争议颇大的问题。

  贾有土教授认为,社会法是“为了解决许多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有关各种社会法规的总称,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大众的福利”。

  豔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法”并非特定化的概念,有关其基本内涵的界定,也是仁者见仁。

  豖社会行政法的内涵是以保护公共受益权的法律法规为核心而不断丰富发展的,作为社会保障内容的社会救济、优抚安置也属于社会行政法范畴。

  此外,笔者认为调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属于社会行政法。

  科技、教育、体育、文化的进步,环境的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中每个个体权益实现的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在这些方面的责任将会越来越大,而相关的社会立法也要与实践跟进,形成相对完善的社会法律体系。

  注释:

  ①于安.论社会行政法.现代法学.2007(9).

  ②[法]古斯塔夫.佩泽尔.法国行政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③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④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⑤马云峰.构建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2007(5).

  ⑥郭淑华.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路径分析和政策选择.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1(9).

  ⑦张淑芳.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中国法学.2009(6).

  [8]贾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9]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11).

  社会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2】

  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社会法正式成为我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正确区分社会法和其他部门法对于明确部门法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法与行政法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二者关系十分密切。

  它们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方面有着各自的特色。

  社会法与行政法在主体上有一定的重合,学界所称的社会行政法还将二者紧密联系到了一起。

  关键词 社会法 行政法 部门法

  社会法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至此,社会法真正定位成了我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也应该看到,社会法与其它部门法比起来成立较晚,尽管当前已相继出台了18部社会法法律法规,作为部门法其仍然不成系统。

  由于在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上吸收了其他部门法的经验,在调整关系方面与其他法律有交叉之处,因此为了明确社会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必要将其与其他法律部门进行比较。

  在此,笔者对社会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做初步探讨。

  一、社会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社会法与行政法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法领域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属于单独的法律领域已经没有异议,笔者在此姑且称之为“社会法领域”。

  但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在此之前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社会法属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另一种认为社会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就当时而言,“第三法域”的观点侧重描述社会法的法律属性,因其不具有传统公法或私法的典型特征,属于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而“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则是以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和价值目标作为侧重点考虑的。

  而今看来,当时对于社会法定位的讨论确实有很大的意义,学者们的讨论为实践中社会法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我国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法法律体系,颁布了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

  早在1832年的《法理学讲义》中奥斯汀就将法律区分为公、私两大领域。

  其所谓的公法,是指关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设置、官员组成及其产生方式、机构的权力及其限制等方面的法律。

  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及其相互作用方式、政府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属于公法内容。

  而所谓的私法,即为分配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不直接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保证政府官员在调控、监督与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公法。

  因此,社会法与行政法分别属于各自的部门法领域,社会法属于社会法领域,而行政法属于公法领域。

  (二)社会法与行政法有着不同的立法目的

  从起源上来说,社会法来源于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它产生的直接目的便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众所周知,自由平等是民法的基本理念,社会法的理念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民法理念的修正。

  自由平等、意思自治固然有利于市民经济的发展,但也有可能导致优胜劣汰、两极分化,甚至可能会使一部分弱势群体在自由竞争中面临生存的危机。

  正是基于对此种原理的修正,社会法充分考虑到人在生存能力、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追求公民个体与个体之间具体的、实质的自由、平等和独立,通过对具体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并且社会法体现国家的参与和干预,体现国家的积极角色和作用。

  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社会法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标,以保护公民生存的基本人权为价值追求。

  从我国劳动法到社会保障法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可以理解为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是社会法各项法律法规立法的根本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法的功能和作用也不断扩大,不再仅仅满足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生存需要,对人的尊严和发展权的保护也日益突出。

  同时,社会法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为国家设定了一定的积极义务,即提供社会福利的义务。

  尽管行政法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政府机构也负有一定的义务,但这两种义务是不同的,却会有一定的交叉。

  相对而言,行政法的产生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确保市场交易的自由平等,人们迫切需要统治阶级管理权限的缩减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因此,以规范公共权力为己任的行政法得以产生。

  并且同为公法,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一国奠定了国家权力与分工的思想基础,有限政府理念得以树立,行政法的产生有了一定的政治基础。

  可以理解为行政法从产生之初就与宪法一样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

  对于行政法的功能,学界有多种观点,主要有控权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和政府法治论。

  其中,笔者比较赞同政府法治论的观点,并且认为正是由于地位上的不平等,公民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而言是很弱小的,一旦权力滥用,公民权利便很容易受到侵犯。

  并且,为了更好地实现法治和宪政,应该更好地限制政府权力,让政府的权力接受法律的制约,来保障公民之权利。

  即便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福利行政逐渐取代了干涉行政,运用法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仍然是必要的,但为了确保行政效率应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限制。

  因此,从立法目的而言,社会法与行政法不同,社会法为国家设定一定的积极义务,是为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公民生存的基本权;而行政法从限制公权力出发来保障公民权利。

  (三)社会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可以说公、私法的划分是从调整对象的角度,但此种划分并没有穷尽社会中所有的法律关系。

  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上私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经济上的强者利用经济优势欺压弱者的例子比比皆是。

  此时,若任由双方当事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势必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于是就需要利用社会法对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予以保护。

  这些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消费、环境保护、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特点:首先,都是形式平等性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

  例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机会的匮乏导致用人单位往往是强势一方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于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起着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对劳动者拥有支配权。

  在消费关系中,同为市场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实际地位的不平等,经营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隐瞒信息或对自己的商品做夸大宣传,消费者知情权因此受到侵犯。

  其次,都是财产性兼具人身性的法律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若提供恶劣的劳动环境,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且会导致劳动者人身权利受损。

  在产品质量关系中,产品质量的缺陷也会同时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社会法通过国家的参与和干预,对自由平等和意思自治等私权利进行限制,积极创造条件来保障劳动权、社会保障权、消费权利和环境权等社会性权利,与属于公法的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建立起来的在对不对等型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形成的政府调节机制是完全不同的。

  行政法在调整对象方面体现了公法的属性,即公法调整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及政府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其在遵循公法共性的同时也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本文中笔者从狭义角度讨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私主体对抗公权力的关系。

  这种关系从产生之初便具有不对等性,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主体是实质的不平等。

  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同于社会法法律关系中,国家可以作为第三方调节干预。

  并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于相对人的保护更为重要,法律赋予了他们一定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动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在社会法法律关系中,弱势方则一般是等待国家积极主动地履行对其社会权利的保障职责。

  因此,从调整对象角度,社会法与行政法仍然是有区别的。

  社会法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调整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形式平等性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的财产性兼具人身性的传统私法关系。

  国家一般作为第三方调节干预。

  而行政法调整对象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并且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必须直接参与到关系中去。

  二、社会法与行政法的共性

  社会法与行政法同属于法律,规范性、普适性、义务性等法律的一般特征二者同样都具备。

  然而从部门法视角来看,二者也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

  (一)社会法与行政法在主体上有一定重合

  社会法法律关系中,既有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又有双方主体都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例如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1)行政机关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2)行政机关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之间的关系;(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很显然,前两种法律关系中,因为行政机关是依法履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主体,因此其与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险人为私主体,它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第四种法律关系中,投保人若为用人单位,它与被保险人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是劳动法律关系。

  而如前文所述,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是一方当事人。

  并且,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是私主体,他在一定情况下也有可能参与到社会法法律关系中。

  因此,在某些法律关系中社会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会有一定的重合。

  (二)学界所称的社会行政法将社会法和行政法联系到一起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关社会问题的行政法治也在不断进步,基于行政法治实践的此种状况,学界也展开了对社会行政法问题的.研究。

  社会行政法是指调整有关特定社会关系并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以实现社会过程的部门行政法。

  社会行政法以行政服务理念为宏观背景,是部门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但既然是有关社会问题的行政法必然也与社会法领域有交叉。

  尽管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社会行政法的表述,笔者认为,或许社会行政法不会被独立成一个法律部门,但是社会行政法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了社会法与行政法在某些领域是有交叉的,在这些领域二者都能进行调整,能更好地处理这方面的关系。

  因此,能从这个角度将二者有机联系起来。

  终上所述,笔者通过对社会法与行政法异同的比较研究,彰显出二者分别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特色,也能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法律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保华.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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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千帆.宪法学讲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谢增毅.社会法的概念、本质和定位.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学习与探索.2006(5).

  [6]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原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何自荣.社会法基本问题探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

  [8]杨燕绥.社会保险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张淑芳.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中国法学.2009(6).

  行政法与社会管理创新【3】

  [摘要]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民主、法治进步的标志。

  而在现实的社会事务中,行政诉讼经常会遭到一些诸如“不讲法”。

  “权大于法”的不公平、不平等做法的阻碍,这也为我们在社会管理中建立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增加了难度。

  行政诉讼法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正在得到有效的发挥,与此相关的诸如建立诉求表达机制等新概念和新思想也在不断的涌现。

  只有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才有可能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 诉求表达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 群众利益

  一、问题研究背景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这为我们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打下了重要物质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而对于民生保障、社区管理等社会管理问题的处理,存在很多问题。

  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管理工作体系,构建了社会管理组织网络,制定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状况来看,社会管理工作的落实是不够的。

  最重要的一点是,群众的诉求无法得到很好的表达,从而自下而上的反映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建立,导致政府的工作与群众根本的诉求不一致,甚至产生相反的情况。

  二、诉求表达机制的创新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性

  (1)社会管理最终是对人的管理,它直接涉及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人民利益的表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只有人民对利益和愿望的诉求得到很好的表达,才能使人民的根本问题得到解决。

  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正是为人民合理的反映自己的需求提供了一个方式和渠道,并且以制度的形式得以规范化,从而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民切身利益的落实。

  (2)建立诉求表达机制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系统和机制建设中的一部分。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的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经济的同时,还应该保证社会不同阶层、各个群体利益诉求都能有充分表达的渠道和途径,这样才可以促进社会各阶层利益的统筹,以及合理的处理社会的各种矛盾。

  把群众的诉求纳人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诉求,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只有这样,在处理社会矛盾的时候,能够真正的做到“引流”而不是“截流”,使社会矛盾得到合理的疏导。

  (4)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是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一个重要表现。

  以往的社会管理工作大多都是自上而下的进行,从而导致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造成了“好心办成坏事”的情况,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给予群众一个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和渠道。

  所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诉求表达机制,可以给予人民群众一个方式对于自己的行为做出预测和评价,加大自己对社会管理工作和行政工作的监督,推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合理落实。

  三、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创新诉求表达机制的关系

  (1)合理的诉求需要通过台法的形式来表达。

  对于公众而言,应该要以台理合法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无论公民的动机多么单纯,无论诉求多么合理,只要采取了非法的手段,结果自然也是非法的。

  广大群众要学会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诉讼法将成为申诉的武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仲裁机构要求仲裁,也可以向信访部门反映。

  通过行政诉讼法律的规范,使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更加理性化、合法化。

  从而达到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

  (2)行政诉讼法是人民利益诉求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是为人民合理的反映自己的需求的方式和渠道以制度的形式得以规范化,从而更加有利于人民切身利益的落实。

  在社会管理工作当中,通过行政诉讼法,规范对了社会的公民诉求机制,使社会不同阶层、各个群体利益诉求都能有充分表达的渠道和诉求的途径,可以促进社会各阶层利益的统筹,以及合理的处理社会的各种矛盾。

  行政诉讼法正是诉求表达机制实施的重要方面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所以行政机关若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而行使行政行为的话,将对公民承担责任。

  而这一切事务和责任的认定,都离不开行政诉讼发的规范。

  正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存在,从而使行政机关更加规范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使公民的利益在遭受行政行为的损害时,能够有法可依,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行政诉讼发的完善是进行诉求机制创新的重要手段。

  法律制度是构建公众利益诉求表达的基本保障。

  而行政诉讼法正是这种基本保障的中心。

  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存在.促使人民群众能够落实自己对于自身利益的话语权,让身处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人都有表达自己利益的平等诉求机会。

  特别是能够使弱势群体的公民,得到维护自己利益的话语权。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的建立和完善正是建立诉求表达机制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手段,只有通过行政诉讼法的规范,才能使诉求表达机制的实施确定在一个具有法治的,公平的环境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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