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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时间:2020-10-23 20:19:2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陕西省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文章从法理角度剖析了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基础、原则等问题,并结合具体的体育伤害事故案例来认定责任,从而使大学体育伤害事件能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提高学校体育教师的法律意识,并依法执教,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大学生的健康发展,以期为相关问题的逐步解决与完善提供参考。

陕西省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关键词]体育伤害法律责任学校体育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体育活动更加丰富多彩。而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陕西省高校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屡有发生。但是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对于这种伤害事故问题的处理,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前,没有一都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相关的司法解释仅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第160条有所涉及,且调整对象仅限定为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导致通过谁过错、谁负责的办法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时,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对此亦未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只是笼统地提出:“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律,不可能针对校园伤害事故提出专门意见,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依据,也不具有针对性。2001年9月1日,上海市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但这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其他各省在校生没有约束力,陕西省无法适用。基于以上事实,一旦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司法就难以执行。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探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处理及其依据等基本问题,正确认识和分析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在13常教学中不断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妥善处理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对提高陕西省体育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稳定学校体育教学秩序,依法治教,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基础

  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监护说和教育说。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民法通则》规定:法定监护关系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此种亲权、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基于亲权、血缘关系的人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依法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但学校对学生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和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所讲的那种监护人资格,即不承担监护责任。这是对管理照看、保护职责和法定监护职责的严重混淆。对于教育说,是基于教育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被教育与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有据可依。所以,我们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张教育说观点。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如前文所述,由于设备器械老化,并未及时维修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须承担民事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为辅。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责任,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一条重要辅助原则。如某同学在篮球教学比赛中,被场上飞行的篮球击伤,造成伤残。学校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受伤学生一定补偿。

  3.体现同情弱者的原则。“同情弱者”是一种传统习俗和美德,同情之心,人皆有之。对那些软弱无能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精神、物质、法律的帮助,本无可厚非。但是同情弱者的前提,必须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弱者”之弱,不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违背,更不是对法律的戏弄和藐视。而在于弱者必须守住知法、守法的“底线”。“同情”只是道义上的帮助,情感上的流露,而不是法律上的“徇私”。对于体育伤害事故,要明确弱者的一方,要给予帮助,这是社会的责任,也应当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重要原则。

  三、不同类型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1.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案例:2007年,陕西省某高校游泳培训班中,一名小男孩溺水死亡,死因是学生跳水后头触地撞击死亡,学校和老师及游泳池管理制度都要求严禁跳水,事后以协议赔偿方式处理,校方赔付人民币15万元,任课教师赔付人民币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6万元,总计26万元。事后,没让该教师带2008年游泳课,给该任课教师予以处分。以上案例促使教育者考虑如何为体育老师解决后顾之忧。相关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体育课部分项目危险f生与大学生较差的素质状况而放弃有益教学手段的教师占到总数的80%左右。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如何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保障?这种心理负担不仅严重影响到体育教师的生活,同时也影响到受害人的日常生活。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教育工作者无疑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l条也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随着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逐步完善,依据法规,学校应当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进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也可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落实。此外,造成教师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多的另一个原因是学校与相关部门没有考虑体育的特殊性。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规定是否太笼统值得商榷,学校假如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状况与人身安全,就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科学性。有关调查问卷显示: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安排体育课,对于不同体育项目危险系数的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参与。因此,体育保险不仅能解决赔偿纠纷的问题,也能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进一步完善推广。

  2.运动竞赛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案例:2006年下半年,陕西省某高校运动会上,某学生在跳远中,由于动作变形造成大腿骨折,学校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代付了住院费八千多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四万元左右。事发后,家长与村干部来校向学校索赔医药费,学校拒绝赔付医药费,理由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五条11款的规定,但学校鉴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何况学生是为了班级集体参加运动会造成的,学校发动全体师生捐款,解决了医药费问题,处理得比较妥当。

  3.体育场地器材原因导致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案例:陕西省某高校某班于2004年6月的一天下午召集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其中有5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5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当学生跑到老师办公室报告情况时,老师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该老师果断地支取3000元钱,组织老师和学生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但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一是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二是没有安排护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家长提出如下要求:(1)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2)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3)对于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由于这一事故来得突然,学校与家长之问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第一,由校方承担医疗费用;第二,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第三,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在本案中,学校篮球架不牢固,且无值日老师监督学生,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5个学生违纪爬上篮球架,应负次要责任。学校处理此事合理。学校应加固篮球架,同时在篮球架上标明“不准攀爬”的字样,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此外,自习课内,教师不应离开学生,学校不应在自习课期间集中全体教师开会,如需召开教师会议,应安排值日老师,否则极易发生事故。

  综上所述,当前体育课与课外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尚无专门法律、法规来进行阐述,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同情弱者原则和公平责任为辅,针对不同的伤害事故,分清是非和责任,明确责任,作出合理、公正的处理。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体育课教学的顺利开展。然而,由于我国学生人数基数大,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不同类型伤害事故常有发生,仅仅依靠我国民法原则性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远不能适应现实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需要。因此,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类似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当然,高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特别是安全教育也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学生既要由本人承担责任,自己却又没有经济收入。总之,将来在全国性的立法中,相关部门应充分考虑高校学生这一特性。建议在本研究基础上,结合已有法律法规之相关条文,本着体育伤害事故规则精神,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办法》,并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加快相关立法步伐。建议新开发适合大学生以及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保险险种,以填补相关理论与实践空白。建议在解决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时,应处理好学校、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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