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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

来源:感谢信发布时间:2017-11-17编辑:杨洁阅读:手机版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

  一、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条件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

  1.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

  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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