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离休干部遗孀补助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12]3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师职1400元,军职1500元。
已故离休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600元。
离休干部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
(1)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12]3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补足。
(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和生活补助,参照军队退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的办法执行。
3、房租补贴
民安发(1996)18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仍住原房的配偶,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租金减免领;无工作的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政干[2008]295号规定,从2008年8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 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60元。
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只允许遗孀本人或1名未成年的子女享受房租补贴。
既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又是遗属的,只享受一份房租补贴。
在标准面积内,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和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一年内免交全部租金;第二年干部生前享受减免的仍享受减免,从第三年起按规定交纳租金,应交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以上部分,暂予免交。
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在免交房租费期间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民安发[1994]19号)
4、丧葬费
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给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包干使用。
5、几项规定
(1)随军干部遗孀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1986]政干字第25号)
(2)[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和生活补助,参照军队退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的办法执行。
(3)[2001]政干字第263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和结婚证书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再婚配偶享受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配偶同等待遇。
(4)离休干部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需补足差额部分的,其固定工资收入应每年进行复核,并以上年10月份的实际收入作为本年度补足差额部分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