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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

时间:2022-10-05 18:09:28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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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

  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该采取什么措施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篇论文吧。

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房地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产业,但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具有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成本环节多,决定了其会计核算工作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目前仍处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逐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的相关会计制度。本文对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一些相关对策。

  关键词:

  房地产 会计核算 成本环节

  下面从收入和成本方面来探讨一下房地产会计核算的问题:

  一、收入核算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征与一般商品不同,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竣工验收、收取房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而且在实际业务中,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所在行业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对这一特殊商品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开发企业在签订售房合同并收齐房款后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在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在办妥房产证后确认收入;有的干脆视收益情况随意确认收入。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首先会计准则不同于企业会计制度不可能照顾到所有的经济业务类型的具体标准。其次财务人员对政策掌握的水平及能力,最后不排除企业借收入调节利润的可能。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1.确定收入的首要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时间内投资开发以及权属关系明确等。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商品已经开发完毕,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准是会计标准的前提条件。

  2.严格按照会计标准来进行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收入确认4个条件,是否做收入确认,何时确认,确认的金额等等,都应进行认真地、详细地考虑和分析判断。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收入的确认实际上就是收入在什么时候入帐,按照重要性原则在利润表上予以反映,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一种暂收款、预收款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有的建设项目刚刚开工甚至尚未开工,显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只能作为企业的“预收帐款”管理,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行为,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房屋未经购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购买方,也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购买方取得房产证的的环节较为特殊,因为购买方取得房产证涉及到测绘所、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房产证的时间较长,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把办妥房产证的时间作为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将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二、成本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

  1.成本核算对象建立不统一。

  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历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调整设计、工程施工、销售、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移交六个阶段。房地产企业通常采用分期滚动开发的形式,将前期销售回笼资金作为后期开发资金来源,使各项资源得以高效再生利用和有效配置。此外,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众多如高层、多层、商业、别墅、公建配套等等类型,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客观上使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难以统一,由于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范建立核算对象,所以在实际运作中,不同房地产企业间差异较大。

  2.归集口径缺乏规范和约束。

  房地产工程成本支出专业性较强,普通财务通常没有相关丰富的建筑工程知识,对某些不能明确性质的成本难以划分归集类别,尤其是“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与“建筑安装工程费”之间的具体分类容易混淆。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些成本支出分期发生,前后发生时间间隔较长,财务人员会因为对工程成本概念模糊,而将相同的成本支出在不同期归入不同类别,因此,如果没有统一的成本归集口径标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将难以得到保证。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和分期不同,存在不能计入直接成本的间接费用。如果没有在核算初期进行合理划分和设置成本对象,那么这些间接费用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将不能有效、系统地进行核算,开发中后期就会聚集大量未归类的间接费用。大量间接费的存在,不仅产生了难以负荷的分摊工作,更由于分摊对象和分摊原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大幅增加了成本核算的难度,同时也提供了人为操纵成本的空间,降低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那么如何解决上述的问题呢?第一、要统一成本核算对象确立原则。由于房地产分期滚动开发、产品形态不一,现有会计准则中又没有明确规范成本核算对象,因此,在房产开发前期就应做好调研工作,对准备开发的房产类型、开发分期、以及样板房、公建配套、装修等情况充分了解、深入研究以确立成本核算对象。假如开发量较小,可将整个开发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设立单一核算对象;假如开发量较大、工期较长,可将同质开发对象即同类型、同期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同一成本核算对象,也可按使用功能将特殊的建造对象如游泳池、幼儿园、停车场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有了清晰的确立原则,就能划分出清晰的成本核算对象,这不仅能减少大量间接费用的列支,提高成本核算的效率,关键还能大大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降低不可控因素。当然,成本核算对象也不能划分过细,因为划分过细势必带来较大工作量,使核算工作陷入复杂,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之后,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随意改动,应保持高度的一贯性和连续性。第二、规范和约束归集口径。由于工程支出类目繁多,财务人员难以分辨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支出类型,单纯依赖经验难免混淆成本归集口径。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尝试通过两个途径来解决,一是请相关业务人员在工程款支付时,在请款单上注明具体成本类型,并由财务人员建立相应的备查文件,对模糊不清的成本支出进行集中例外管理,避免发生时间间隔较长或者财务人员调动造成前后归集口径不一致的情况。二是相关成本核算人员在建立合同台账的时候,针对难以区分的成本建立对应末级会计科目的备查说明,在日后维护和记录合同台账的时候及时核对、方便查询。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具有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投资数额大、开发风险大等经营特征,与一般商品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应根据开发项目的不同时期分别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从而完善房地产核算体系,正视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的专业素养,扩大知识层面,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满足信息需求者正确、及时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收入和利润的任意操纵。目前,我国房地产体系正在逐步形成,相关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得到不断改善,房地产发展前景广阔。因此,建立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相关具体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袁灵红.房地产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常见问题分析[J].现代商业.2011(20).

  [2]万义平.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6(11).[3]饶倩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初探[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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