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我国带薪休假与假日经济关系

时间:2021-02-09 18:26:43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带薪休假与假日经济关系

  我国带薪休假与假日经济关系【1】

  [摘 要] 2012年的中秋国庆双节,交通运输部提前出台政策:“对七座以下的小型客车,节日期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此政策一经推出即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欢迎,但经过这个黄金周后此项优惠政策的一些负面问题也同时显现出来。

  [关键词] 假日经济;高速公路通行费;带薪休假

  2012年的中秋节和国庆节即“双节”黄金周,给我国人民带来了不同的感受。

  此次双节,交通运输部提前出台政策,对七座以下的小型客车,节日期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从9月30日开始,各地的高速公路七座以下小型客车的通行数量便大幅增加。10月1日当天,全国多地的高速公路便出现严重的拥堵状况,有些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排队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拥堵得乱成一团,着实令交通管制者与交通参与者头疼得厉害。

  同时全国各主要景区的游客数量也出现了“井喷”现象。

  据节后有关部门统计显示:

  南京中山陵景区节日期间共接待游客21.5万人次。

  北京八达岭长城日接待游客6.92万人次。

  北京故宫博物院日接待游客18.5万人次。

  华山风景区更是因为严重拥堵发生游客与景区管理方发生流血冲突的严重事件。

  全国双节期间游客总数达到4.36亿人次。

  共计消费2 105亿元……

  此次双节期间也暴露出游客大量集中对景区环境所带来的巨大压力,比如海南三亚大东海景区一夜间产生了数十吨垃圾。

  由此,许多人不禁要问,我们难道一定要去赶大集似的到风景区去人看人吗?难道就不能用全年的365天去分流所谓黄金周的客流吗?

  我们应该得出结论,我们广大劳动者带薪休假制度不完善,不能保证每个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与权利,所以才会发生黄金周“井喷”式的游客大增现象。

  1995年,我国开始推行双休日制度,即每个星期休息两天。

  1999年,我国开始推出黄金周的概念并付诸实施。

  从此每个黄金周都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交通压力与景区游客数量大幅增加的问题。

  由于有些相关问题解决不了,如交通、住宿、环境等问题无法从容应对,2007年开始取消了五一劳动节的黄金周,可这没未从根本上解决游客数量“井喷”的问题,直到2012年问题完全地暴露了出来,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以自驾游形式出行的游客数量更是给交通、环境带来了极大的隐患。2012年双节黄金周全国交通事故死亡达70多人,本来愉快的出游变成了痛苦的记忆。

  笔者认为,以上诸多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带薪休假制度与强力推行带薪休假制度能够逐步得以解决,而且已经到了不彻底解决带薪休假制度问题不行的严重程度了。2012年双节黄金周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毕竟还没发生大规模的群死群伤事故,还没有发生大规模的疾病传染事件,但现在没发生的不代表下一个黄金周不会发生。

  可能大家不知道,我国早在1952年的12月12日便出台了第一个有关带薪休假的制度。原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①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使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年能有一定的休假时间,保持并增进身体健康,以达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特做暂行规定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院、委、署及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正副首长,各委正副秘书长,各大区行政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和各委正副主任,省(市)人民政府正副主席(市长)以上人员及其他相当以上职务之人员,每年应离职休假一个月。

  二、中央人民政府、大区行政委员会政府处长,省(市)人民政府正副厅局长,专属正副专员以上人员及其他相当以上职务之人员每年应离职休假二十天。

  三、除一、二两项所规定之人员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办事员以上)每年应离职休假十天。

  四、上述各类人员中如有平时工作特别繁重,而体质较差者,可酌情延长休假期。

  五、工作人员休假须经机关首长批准后,始得离职;各级主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延长休假亦须经过同样批准手续。

  六、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采取轮流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休假人员的工作须指定适当人员代理,注意防止因休假而造成无人负责的现象。

  七、目前有休养设施条件者可至休养地休假;不具备此项条件者均采用就地休假的办法。

  八、工作人员在休假期内原待遇照发,经组织批准至休养地休假者,其往返车船费,按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之关于因公出差之车船费之规定发给,上述经费,可由各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销。

  九、党派、团体休假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部队、工矿、企业休假办法由军委、中央劳动部另订。

  以上规定自1953年1月起正式实施。特此通知。

  由以上文件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建国初期便十分关心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但直到目前为止,能够真正按照现行劳动法执行休息休假的单位还是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主,各企业单位,尤其是私企和小型企业的职工基本没有得到此项权利所带来的实惠。

  所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推行强力带薪休假的办法。

  为能完善带薪休假制度,那么带来的持续稳定的消费能力将推动规模庞大的假日经济平稳增长,甚至会带来我国经济的新一轮长期稳定的增长,也未必是不可能的。

  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构建【2】

  摘 要:带薪休假制度作为社会文明的标志,是保障公民休息权的体现,然而现实中,实施带薪休假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障碍,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带薪休假;休息权;立法建议

  1.带薪休假制度概述

  1.1带薪休假的历史渊源及内涵。带薪休假制度源于1936年的法国,它也是目前发展带薪休假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这与其发展带薪休假制度的历史悠久以及公众休闲意识较强等因素是分不开的。关于带薪休假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吴露萍学者的观点:带薪休假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①

  1.2带薪休假本质上是一种休息权。法律规制对象的性质决定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明确带薪休假的性质极为重要。带薪休假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休息权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笔者认为休息权与受教育权有异曲同工之处。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

  笔者认为相对于受教育权,休息权同等重要。然而现实中常常出现的某些被赞颂的群体“废寝忘食的工作”扭曲了劳动者的观念。各种社会活动的基础是有一个良好的身体素质,休息权的落实能使劳动者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以更好的投身劳动中。

  因此,笔者认为休息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带薪休假作为休息权的一种,也应当既是劳动者的权利,又是劳动者的义务。

  2.现行带薪休假制度比较研究

  2.1带薪休假的天数。我国最低带薪休假天数为5天,与法国规定的30天相差较大,美国对带薪休假的最低天数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劳动者普遍具有休假意识,企业的管理水平高,一般都会安排带薪休假。而我国的企业管理者往往重视企业的自身发展与经济效益,忽略了给予员工休假的福利,加之员工本身休假意识淡薄,因此带薪休假在实践中很难落实。

  2.2带薪休假的适用条件。我国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外大多数国家规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相比之下,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要超出国外一倍方可享受5天福利,这表明我国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获得所需条件较为苛刻。

  在带薪休假的适用对象方面,英国没有明确规定,德国对于所有企业、机构的员工都适用,而美国只适用于正式雇员、公务员等,临时工、小时工等则不在此列。②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表明我国带薪休假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色。

  2.3带薪休假的时间。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从带薪休假的时间安排来看,各国普遍采用雇主和雇员协商确定。法国要求雇主在安排休假时间时事先征询员工代表的意见,英国则更倾向于雇员意愿,规定雇员可以自由决定带薪休假时间,只需征得雇主同意。美国规定带薪休假的时间安排应在不影响企业运转的前提下,由雇主和雇员协商决定。我国在带薪休假的规定上首先考虑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关于带薪休假时间的连续性方面,其中瑞典的劳动者有权一次性至少休假4个星期,持续性时间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德国与法国都规定劳动者至少有一次连续休假达到12天,其中法国还规定雇员一次性最多可修24天的假。我国关于带薪休假的适用时间最少为5天,在实践中若将这5天分散到不同时期,实际上劳动者就得不到彻底放松的机会。

  我国法律规定单位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带薪休假,确因生产、工作特点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国、德国通常因特殊需要才能转到下一年,而且有时间限制,由于西欧国家鼓励人们休假,对于没有用完可休假时间的劳动者,不负担经济补偿。而英国雇员可以获得休假补偿。

  2.4带薪休假的薪金。带薪休假,顾名思义是不仅可以享受到假期,同时还保有原工作和工资。各国劳动者在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都由雇主负责支付,有些国家还有其他补贴,比如法国休假期间生病的劳动者可享受医疗和带薪假期补贴,此外,雇主要报销员工休假间3/4的往返车票。③而我国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带薪休假制度的立法建议

  3.1明确带薪休假的性质。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对驾驶员的休息做了硬性规定。如前所述,笔者建议宪法中明确休息权既是劳动者的权利,又是劳动者的义务。

  3.2带薪休假的时间。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中最低5天的休假期相对较短,应适当增加年休假天数适应国际趋势。

  其次,关于休假时间的持续性问题,法律应明确规定最短与最长时间。如法国规定了至少有一次休假12天,一次性最多可休假24天。规定最短时间能够使雇员得到彻底的休息,规定最长时间可使雇员更快的恢复工作状态,防止时间过长导致的工作生疏与懈怠。

  再次,在休假时间的安排方面,应加大雇员的话语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则上雇主与雇员相互协商,但前提是不影响单位生产、工作。这样的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单位往往以生产、工作需要作为挡箭牌,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

  3.3对未休假雇员的补偿。我国规定给予未休息的劳动者300%的经济补偿,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促使劳动者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甘愿放弃带薪休假的权利。在立法上可借鉴英国,以休假补偿为主,兼顾经济补偿。

  3.4带薪休假的薪金。关于休假期间的工资问题,笔者认为可保留现有立法的规定,按照平常工资支付。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发展生产力仍是我国要务,休假的同时领取同样的工资也能为劳动者所接受。

  3.5带薪休假的监管。虽然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是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很大原因在于对带薪休假的监管不力。法律应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

  3.6鼓励单位推行带薪休假。国外带薪休假制度发展的比较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鼓励劳动者休息。我国可通过对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对于没有依法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惩罚。

  4.结语

  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要以相对完善的法律作为依托,目前我国有关带薪休假制度只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粗略规定,宪法中规定的休息权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落实,因此,应尽快制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露萍.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3);813

  [2] 欣文.关注带薪年休假规定出台表[J].职业,2007(28);

  [3] 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J].劳动保障通讯,2000,(9)

  注解:

  ① 吴露萍,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3)813

  ② 欣文,关注带薪年休假规定出台表J职业,2007.28

  ③ 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J劳动保障通讯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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