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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遗属补助

时间:2022-10-08 04:35:33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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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遗属补助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

  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2)

  一、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条件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

  1.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

  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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