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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制度(精选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安全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安全制度 1
1、本园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密切关注幼儿园房屋园舍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情况,对使用的建筑物有责任做好保护、监督工作,有权拒绝在有危险的'建筑物下进行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
2、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由园长负责,安全管理员责任具体工作。不得随意改变主体结构,需进行大的装饰工程,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备案。
3、幼儿园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性与季节性、突击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经常性工作指每学期开学初必须经园长和安全组人员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让幼儿入园,平时每天都要注意幼儿园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情况。季节性工作指上半年雨季前和下半年冬季雪季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突击性工作指上级有关部门及本园组织的各项有关房屋园舍安全检查工作。
4、房屋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做到全面、细致,不漏检一个地方、项目,不漏检死角。
5、定期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对园舍进行检测,检查出的园舍等建筑物有安全隐患或危险迹象,应及时报告区级政府和教育局、园领导,安全负责人联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园实地察看,提出相应措施。报教育局同意后,协商解决有关事宜,检查确定为危险房屋的立即封闭。
房屋安全制度 2
为了确保幼儿园师生的安全和房屋园舍的`安全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1、幼儿园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密切关注幼儿园房屋园舍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情况,对使用的建筑物有责任做好监督工作,有权拒绝在有危险的建筑物下进行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
2、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由园长负责,总务处选派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人员具体做到此项工作。
3、幼儿园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性与季节性、突击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经常性工作指每学期开学初必须经园长和安全组人员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让幼儿入园,平时每天都要注意幼儿园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情况。季节性工作指上半年雨季前和下半年冬季雪季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4、幼儿园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全面、细致,不漏检一个地方、项目,不漏检死角。
5、检查出的园舍等建筑物有安全隐患或危险迹象,应及时报告园领导及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联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园实地察看。
房屋安全制度 3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房屋安全制度 4
一、建立健全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和档案
对于在用的建筑设施、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档案,其内容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投用时间和地点、历次检修记录、检测记录和设备更新情况等。
二、定期检查建筑设施设备安全
定期对安建筑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对于安全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建筑设施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班组安全设施设备每日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维护和检修记录。
三、建筑设施、设备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存在的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应根据“三定一不推”原则限期处理。发现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做记录,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强检(定检)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要求
重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应按要求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于其中的不合格项目,要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要定期对强检、定检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安全合格,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五、重点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重点建筑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完善专门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台帐。对于重点安全设施、设备要缩短检查周期,检查记录要详尽详实。重点安全设施、设备问题应优先予以处理。
六、建筑设施、设备的报废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安全设施、设备更换、维修、报废或停用,应及时做好记录。
房屋安全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房屋安全制度 6
1、由园长主管幼儿园校舍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总务主任分管校舍工作、绿化、安全,具体校舍管理工作有专人担任,年度对校舍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行政值班人员每天放学后巡视学校一周,检查门窗关闭情况,电源关闭等。
3、教育幼儿爱护公物,不乱涂墙壁,保持墙面清洁。
4、对食堂房顶雨蓬定期清扫,疏通管道,防止积水引起渗水,如发现渗水及时进行维修。
5、厕所等公用部位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持整洁,厕所无污垢、无臭味,下水道保持畅通。
6、对食堂墙面、地面要做到清洁,无油污,下水道保持畅通。
7、对校内电器、电路进行定期检查,节假日切断电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每学期对校舍进行一次大检查,制定出专项维修申请报告。
9、在校舍维修过程中,做好管理工作,有专人监督质量,确保维修质量。
10、建立校舍档案,作好记录。
11、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
房屋安全制度 7
物业项目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管理要求
1、制订钢管桁架、砌体、钢筋混凝土、防水、装饰、门窗等结构、工程以及公用设施的详细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细则。
2、定期进行房屋查勘。确保房屋和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3、规范二次装修,全程跟踪监督。
4、编制详细的、符合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物业和东莞气候特点的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计划。
5、严格制定维修养护工作时间,在不影响用户活动、办公、交流的前题下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6、严格搞好房屋结构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及公用设施的优良性能和安全运行。
7、严格做好房屋公共部分内外装饰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装饰工程的持久性和完好性。
8、以养护为目的`,以维修为手段,确保维修养护的及时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消除隐患。
9、确保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使用材料的环保性能。
10、各安全巡逻岗及保洁岗在工作中加强对房屋停车场、道路等状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技术部补修(单项费用超过3000元的工程书面报机关事务局协调处理),做到零修不过夜,中修不超过72小时,大修有计划。
1l、对于需分承包的维修项目,严格进行分承包商评审,严格监督施工,保证维修质量。
12、定期检查所有标志,损坏或脱落的标识类标志,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
13、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每年就物业房屋的使用维修情况,做出管理报告。
房屋安全制度 8
一、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根据《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几项内容,尽量附简图说明:
a.拆墙、移墙和重新分隔墙体;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设线路;
d.改移卫生间、厨房内设施;
e.阳台封闭;
f.防盗网、窗花的式样和颜色;
g.空调架的规格、材料、安装位置和空调水的排放等;
h.入户门装饰;
3、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住户装修指南》给住户每户一份,并按《住户二次装修管理流程》为住户办理装修手续。
二、商业网点(裙房)装修管理规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装修,装修图必须经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后,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平面布置设计图
立面布置图
商铺之招牌设计图
天花吊顶安装设计图
空调安装设计图
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图
电器线路设计图及用电量
管道安装设计图
2、招牌设计方案:安装位置、霓红灯等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安装方式无安全隐患;
3、饮食类行业:油烟之排放、车辆停放、音乐噪音和垃圾排污等应有明确规定;
4、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5、装修范围必须在商场店铺内进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规定配备灭火器;
7、增加电力负荷,由装修者向市供电局申请;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户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进行,节假日应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进行。未经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未经批准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好及时清运或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厦装修户搬运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2、商业网点施工管理:
(1)装修户必须委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及管理工人,并与管理处合作,确保地盘管理适当及装修工人行为良好。
(2)装配工程不得在公用地区进行,不得阻塞行人通道。
(3)装修户必须确保装修期间地盘清洁。
(4)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或留宿。
3、施工噪音管理:
(1)噪音施工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
(2)噪音施工内容:
a.凿墙
b.钻墙
c.钻切金属
d.锤打白铁
e.用电锯改料
f.其他施工噪音
四、装修巡查
1、事务员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装修户每日进行一至二次巡查。
2、巡查内容:
(1)核实申报范围,对超出申报范围的',及时要求补办手续。
(2)督促装修人员按章操作,不损坏住户利益,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
(3)发现违章装修,立即制止填写《装修巡查记录表》必要时按《违章处理规范》执行,并按违章处理程序执行。
3、巡查规定:
(1)对巡查中发现的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在《装修巡查记录(二)》中,并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汇报,征求管理意见。
(2)住户超出申报范围,事务员应督促住户办理申请手续。
(3)当超出申请范围不属违章的,住户要增报装修项目,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以确保验收时申请范围与事实相符,若住户因故不能前来时,可委托装修负责人代办申请手续。
(4)发现违章装修,按《违章处理规程》执行。
五、装修验收
1、装修验收分类:
(1)初验:当装修户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进行。
(2)复验:初验满三个月后进行。
(3)特殊情况:若装修量小,项目简单,并且不进行厨房、卫生间改造的,如只申请室内粉刷一次、安装、粉刷防盗网和安装空调架等,由管理服务中心认可的初验和复验可一次进行。
2、装修验收规定:
(1)为避免管理人员与住户之间发生贿赂或其他舞弊行为,管理服务中心应合理安排装修验收人员:
a.装修初验可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
b.复验不能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应采取对调责任区事务员负责验收。
c.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抽查20%(按装修户数计算)。
(2)对住户从事装修时有违章装修行为,没得到整改或纠正前,不能进行验收。
(3)住户申请初验时,事务员向装修单位或住户收回出入证和装修许可证存档;对遗失的证件,通知保安队长,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查收。
(4)初验后,需维修保养,装修人员需经住户同意,方可出入小区(大厦),对大厦装修人员要登记身份证后领取装修出入证方可出入(当天有效)。
(5)复验合格后,事务员负责收回装修许可证,对声明遗失证件的,在验收表中注明,同时注销该户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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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管理及维护好业主的房屋,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对维修质量及服务态度有更客观地评价,及时找到差距及不足,以便改进维修工作,不断提高管理及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房屋(含水电)维修回访制度如下:
1、各管理处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客户户内的维修情况进行回访。
2、对公共部位一般不要求做回访,但对于房屋大的缺陷(如屋面漏水、外墙开裂等)经维修后,应随时观察效果,由工程主管(或维修班长)定期仔细检查,并在周巡查表中作专项记录。
3、对客户室内的维修,管理员每周对上周的派工单进行回访;日派工单10张以下的',100%回访;日派工单超过10张的,每日随机抽取10张回访并作记录。回访可以采用上门回访,也可以采用电话回访、对讲回访,采用电话回访时,一定要注明客户的回访电话。
4、服务中心或其他服务人员收到客户对维修后仍存在缺陷的再次投诉时,应填写投访来访记录,并应立即报告管理处办公室,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安排特殊回访与返修。
房屋安全制度 10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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